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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新闻立法的有益尝试

时间:2022-04-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近代新闻立法的有益尝试在维新运动中,康有为等维新志士还冲破了“言禁”、“报禁”的藩篱,公开提出建立以言论出版自由为本的近代新闻法律制度的要求。在维新运动中,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建设,以皇帝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上谕为主要方式,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步。10月11日,清廷更进一步发布禁立会社、严拿会员的上谕,对出版报刊最力的各种社会团体一律予以严禁。

三、近代新闻立法的有益尝试

在维新运动中,康有为等维新志士还冲破了“言禁”、“报禁”的藩篱,公开提出建立以言论出版自由为本的近代新闻法律制度的要求。在维新运动中,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建设,以皇帝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上谕为主要方式,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步。

中国人虽然早在19世纪70年代已经喊出了要求办报的呼声,但清政府对这一呼声充耳不闻,继续顽固地执行“言禁”、“报禁”政策。中日甲午战争惨败后,康有为等维新志士在1895年5月2日的“公车上书”中提出“纵民开设报馆”的建议。康有为中进士并被授予工部主事后,他又以工部主事的身份连续上书光绪帝,在6月30日的上书(史称“上清帝第四书”)中再次提出建议“设报达聪”,“宜令直省要郡各开报馆,州县乡镇亦令续开,……而民隐咸达,官慝皆知”。他还建议光绪帝“其有燕暇,随意阅报,但使得备乙览,已可风化肃然,吏不怀奸,人皆自励矣”[3]。紧接着,康有为等维新志士立即将其主张付诸实践,自筹资金办起《万国公报》、《强学报》,虽出版不久即被查禁,但广立报馆的建议已被清廷部分采纳。1896年2月5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在《奏复书局有益人才请饬筹议以裨时局折》中建议:“拟照八旗官学之例,建立官书局”,“聘定通晓中西学问之洋人为教习”,负责有关书籍和“各国新报”的选译印售工作。3月4日,清廷派工部尚书孙家鼐为管理官书局大臣,规定官书局除印行新书外,还出版《官书局报》和《官书局汇报》,事实上承认了办报的合法地位。3月20日,清政府创建国家邮政,规定报纸邮费标准为中文报纸每张5厘,外文报纸每张1分,推出了一项减低报纸的邮寄费用以扶助报业发展的举措。1898年4月,清政府决定报纸按“货样”标准纳费投寄,邮费略低于普通信件。

1898年6月“百日维新”开始后,光绪帝发布上谕,正式承认近代报刊具有合法地位,官绅士民得到了办报自由权利。7月26日,光绪帝就孙家鼐奏遵议上海《时务报》改为官报一折发布上谕:“报馆之设,所以宣国是而达民情,必应官为倡办。该大臣所拟章程三条,似尚周妥,著照所请,将《时务报》改为官报,派康有为督办其事,所出各报,随时呈进。其天津、上海、湖北、广东等处报馆,凡有报章,著该督抚咨送都察院及大学堂各一份。择其有关事务者,由大学堂一律呈览。至各报体例,自应以胪陈利弊,开扩见闻为主,中外时事,均许据实昌言,不必意存忌讳,用副朝廷明目达聪,勤求治理之至意。所筹官报经费,即依议行。”[4]此后,光绪帝还发布过多道具有法律效力的上谕,进一步扶植、鼓励官绅士民创办近代报刊。8月9日,光绪帝应康有为《恭谢天恩条陈办报事宜折》中所请发布上谕,命官报局所需经费,照官书局之例,由两江总督按月筹拨银一千两,另拨开办经费银六千两。8月16日,光绪帝就总理衙门代奏工部主事康有为条陈、请兴农殖民以富国本一折发布上谕,鼓励创办农报。8月26日,光绪帝就孙家鼐奏举人梁启超请书籍报纸恳免纳税一折发布上谕,实行对书籍报纸免税的优惠政策。

更为可喜的是,新闻法(当时称报律)的制订也第一次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898年8月9日,康有为在上光绪帝《恭谢天恩条陈办报事宜折》的同时上了一个附片《请定中国报律折》,在中国首次提出了报律的制订问题。光绪帝在康有为上书的当日(即8月9日)就发布上谕:“泰西律例,专有报律一门,应由康有为详细译出,参以中国情形,定为报律,送交孙家鼐呈览。”[5]但是,不久后变法失败,报律未及问世便胎死腹中。

当然,这次借维新变法运动之势而兴起的新闻法制建设活动好景不长,在1898年夏秋之际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封建顽固派镇压了维新变法运动后被迫中止,刚取得的一些新闻法制成果也被毁于一旦。9月26日,清廷发布上谕,宣布废官报局,停办《时务官报》。10月9日,清廷又发布上谕,命各地督抚查禁报馆、严拿报馆主笔。10月11日,清廷更进一步发布禁立会社、严拿会员的上谕,对出版报刊最力的各种社会团体一律予以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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