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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新闻初次立法

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代中国新闻初次立法_《德文新报》研究一、近代中国新闻初次立法前文曾经提到过,1907年时,《中外日报》批评某德国报刊对中国饥荒之事报道有误,《德文新报》在反驳该报道的文章末尾提出:“中国是时候设立新闻法了,从而使这样不合理的行为不再发生。”这正是《德文新报》呼吁中国新闻法尽快出台的原因所在。然而,新报律的颁布却不可避免地引来了中国报界的批评。《德文新报》何以用“毒瘤”这样严重的比喻来指代中国报刊呢?

一、近代中国新闻初次立法

前文曾经提到过,1907年时,《中外日报》批评某德国报刊对中国饥荒之事报道有误,《德文新报》在反驳该报道的文章末尾提出:“中国是时候设立新闻法了,从而使这样不合理的行为不再发生。”[221]在此事提出两星期之后,《德文新报》专门论述中国报刊的长篇文章[222]中,不但以大篇幅文字分析了中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改革迫在眉睫,而且肯定了中国报界在各方面制度并不完善的前提下所表现出来的精神面貌:“与之前相比,必须承认,中国报刊无论在精神面貌上还是在举止姿态上都有了切实的进步。中国报界现在更倾向于一种积极的工作态度,而不是将自己囿于对中国现状中存在的各种缺陷和令人绝望的处境作徒劳的抱怨之中;大家正在寻求一条可行的道路,旨在帮助中国走出现在的困境。”[223]由此可见,《德文新报》对于中国报业的关注不仅仅局限于新闻活动相关的内容,而且已经触及更深的层次中,由此,中国必须立新闻法一事也就成了该篇文章讨论的最后落脚点:“尚处于青年时期的中国报业并不成熟,并不发达,这一点毫不奇怪;其新闻人的业务水平还远远落于欧洲及美国同行之后,尤其是新闻人作为一个独立的阶级,还处在起步阶段。而新闻要做到专业,对现在的中国而言,也只能在不受政府管辖的外国租界才能得以自由发挥。若能有新闻法出台,即使并不怎么完善,这种现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变。就现状而言,中国报刊对其广大的公众还是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而此时,正如刚刚过去的几个星期所显示出来的那样,中国报刊的影响也成为中国政治、商业生活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224]正如前文所言,新闻法在西方各主要国家已经成为新闻业中必不可缺的一部分,没有新闻法,新闻业便难以走向专业。这正是《德文新报》呼吁中国新闻法尽快出台的原因所在。

中国的近邻日本是《德文新报》经常提起的国家之一,在新闻业发展这一问题上,日本也就常常会成为与中国相比较的参照:“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间,日本的新闻业已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并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了一定的威力,只是报刊在中国还发展得十分缓慢。日本在1887年便出台了新闻法规,然而,中国只是在最近(1907年10月)才出台临时新闻法规,其章程是将德国与日本的新闻法规集结而成的。”[225]虽然,也有中国的大报[226]表示“中国新近出台的新闻法规并无太大意义”[227],但《德文新报》对此却表现出了积极的态度,因为“内政部正在讨论的关于新闻法最终出台的问题,也将中国记者的愿望及请求纳入考虑范围之内,例如不再压制报刊言论(使报刊能够公开发表言论),还允许记者进入法院旁听审理,免费乘坐火车,等等。此外,最近清廷以半官方的立场提出建议,为筹措大量资金,欲将上海、南京及武汉等国家重要地方创办的有影响力的中、英文报刊转为政府半官方性质的机关报刊。显而易见,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中国的新闻业在最近时期获得了更进一步的发展。”[228]

1907年的讨论在接下来的1908年得到了实现。1月时,“总理内阁收到皇帝诏书:‘新闻立法乃当务之急。内务部仅仅只是呈递了暂行报刊条例。现命内务部联合刑部立即制定详细新闻法规呈递上来。此事务必不得拖延。’”[229]是年3月,“新的新闻法经修改已公布,各省一经公示,两月内生效。”[230]这就是1908年3月14日(清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十二日)颁行的《大清报律》[231],正文和附则共计45条,“涉及报刊创办手续、编辑、稿件审查、出版、发行、禁载、违禁处罚、职业道德等方面”[232]

然而,新报律的颁布却不可避免地引来了中国报界的批评。不过,由于《大清报律》对于在华外国人出版报刊的管理并未提及,因此,《德文新报》就成了完全的旁观者。“《新闻报》反对新闻法保有其目前的有效形式。理由是该法令妨碍了中国报刊履行其职责。……摄政王[233]已经意识到这一法令过于严苛,因而命令相关官员将法令适度放宽。但报界对此并不满足,坚持认为如若新闻法不做完全的修改,那些与报界为敌的官员还会利用其来对付报刊。”[234]对此,《德文新报》给出了这样的评论:“中国就是有这样一种习惯,先制定严苛的法令,继而再将其放宽。另一方面,官员们也没有受到足够严格的监督。比如,虽然刑讯是被禁止的,但如若有官员这么做了,那就没人过问此事了。”[235]

无论是最初的《大清印刷物件专律》[236],还是后来的《大清报律》,清廷颁布报律的初衷在于限制言论,而《德文新报》呼吁出台新闻法是希望政府能够借此规范报业活动,使其有规可循。例如,该报认为中国“应有相关法律规定中文报刊编辑需有资格证书,同时,相关出版商应获得出版授权,这在其他国家已经实现,而中国在这方面还处在学童阶段。约十年来,各界人士都已证明中国新闻界还完全不能自律。鉴于此,就需要对其行使他律。”[237]在中国报刊呼喊反对报律的同时,《德文新报》却在提醒,中国报人或许也应当反思一下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德国报人眼中,中国的编辑都那么懦弱,不敢承担报刊的问责,并且中国绝大多数报刊都无法做到诚实地报道事实真相[238]。当然,这种观点也是出于对己身的顾虑,德国人认为,“外国在华机构应当认真考虑一下自己的在华利益,中国记者们日日对外国人施行的不公正待遇,这不利于他们与中国人保持良好的关系,对此,法庭虽然能够提供庇护,却只能起到间接作用而已。”[239]

“中国的报刊在整个国家中日渐退化成一颗毒瘤,这不应受到保护并任其发展,而是必须当机立断地切除之。这绝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外国人的在华利益。终止中国报刊的现状,在更大程度上是为了中国自身。”《德文新报》何以用“毒瘤”这样严重的比喻来指代中国报刊呢?在该报看来,1910年时的中国报刊,“对于改革运动并不提倡,相反却会去危及改革。温和派的报刊依然还在,但却对所发生的大事视而不见,只是拿些琐碎小事来大篇幅报道。而大多数的中国报刊现在的主要任务便是听从国家的指示去冲散社会团体、破坏改革运动,这必然会导致灾难。关于后者,各报刊只需随着国家议会行事即可。我们的观察已经证明,在过去几年,中国报刊的任务就是帮助政府引导中国革命不再继续发展,……其结果便是,中国的报界必将成为中国公共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如果不采取措施,其必将消亡。”[240]

面对这种状况,《德文新报》认为,“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对中国报刊的出版实行设限,以确保其以严肃、诚实之态度参与公共生活。这并不意味着报刊只能忍受与当局保持意见一致。相反,允许自由发表意见及公开发表反对意见可以促进报业健康发展。在我们看来,偶尔的唇枪舌剑不会造成什么严重的损害;我们并不想就此(政府管制)束缚住报界的手脚。而作为新闻人,应具有这样的品质:具有责任感,能对其所作之事负全责。但在今天的中国新闻界,只有少数能做到如此。站在报业前端的要么是不负责任之人,要么只是利用报刊为己谋取私利,换句话说,中国新闻界大部分人都应受到谴责。中国的报刊彻彻底底的谎话连篇,损害的不仅仅是中国的名誉,也将为未来种下严重的恶果。”[241]无论这番阐述是否客观、公正,至少,它可以揭示,在华外国报人所提倡的新闻法与彼时中国政府颁布报律之初衷是截然不同的。虽然,晚清颁布报律的最初提倡者,大都是受西学影响的知识分子[242],所提到的相关内容多是借鉴西方国家律法,但是,很显然,在《大清报律》成为事实之后,却成了另外一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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