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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现立法新闻亮点

时间:2022-04-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新闻报道有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创制性法律法规起草过程中的重要节点,二是扩大立法民主,三是立法程序中的新的重要的动态。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此次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保健食品广告行为进行明确,且加重法律责任,

立法新闻报道有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创制性法律法规起草过程中的重要节点,二是扩大立法民主,三是立法程序中的新的重要的动态。本章第三节“立法新闻分类”阐释了如何找立法新闻点的问题,可以说,立法活动各阶段都是有新闻可挖的。立法新闻的一个鲜明特征是: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有关立法法律的研究分析,诸如立法权、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等。如果对立法过程中的重要阶段和重要环节心领神会了,记者写出的报道起码不是外行,运用深入浅出的语言表达方式,让读者摆脱“艰涩阅读”。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就需要新闻记者在新闻报道的实践中不断改进、规范和深化立法新闻报道方式,在法律法规从提出到通过实施的整个过程中选择出有价值的新闻点予以报道。

在此基础上,如何发现立法新闻亮点呢?其实也不难,就是在普通新闻点中选择最有价值新闻点。

一是要吃透党的大政方针和民主法治社会走向。记者要审时度势,要有清醒的政治头脑,才有明亮的“新闻眼”,写出与大势合拍的新闻稿件。

例如,一位记者到北京参加2014年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之前,对有关法治政府问题有所思考,掌握一些材料。参会期间到代表团采访,倾听了代表发言,报道主题进一步升华,发现了新闻亮点,写出一篇“简政放权要靠立法引领”的言论稿。见报的第二天,张德江委员长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了“简政放权需要法律引领”。新闻稿如下:

简政放权要靠立法引领

“进一步简政放权,这是政府的自我革命。今年要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取消或简化前置性审批,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确需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一律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全面清理非行政审批事项。”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承诺。代表们认为,中央政府“晒”出权力清单、亮出“权力家底”,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然而,更多的代表建议:通过立法推进和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自此,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的疾步快跑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自2013年4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取消和下放71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开始,新一届政府先后取消和下放了3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开权力清单是建立阳光政府的重要步骤。”湖南代表团吴正有、田儒斌代表说,亮出“清单”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众知道政府的权力边界。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立法修法上与时俱进,增强立法的引领作用。

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在路上”。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这是继本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打包修改12部法律后,又一次立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有力举措。这些法律分别从各领域简化、下放和取消了原主管行政机构的行政审批权。

代表们特别强调,立法应该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牛鼻子”。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面临的挑战更大、阻力更多、反复性更强,所有这些迫切需要人大通过立法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立法,既可以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把许多行之有效的精神、理念和经验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可以法律权威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权力,严格设定行政审批的程序和权力。行政权力天生具有自我膨胀的特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能单纯寄望于政府“放权、减权、限权”的自觉,更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去约束和保证政府不得不改革。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今天不主动“改革”,明天就要“被改革”。政府必须痛下杀手“割自己的肉”,主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职能转变;人大必须及时跟进,发挥好立法引领作用,为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2014年3月8日《人民代表报》1版 朱占春)

二是立法工作新闻报道要找准人大行使职权与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结合点,把握好新闻报道的“热度”,在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上寻找新闻亮点。例如:

公众健康不能再被“忽悠”了——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重拳整治养生健康领域乱象

养生是当下最受关注的热词之一。养生节目、健康讲座越办越多,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更是层出不穷。令人担忧的是,医药保健领域始终是虚假广告的重灾区之一。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拳整治健康领域乱象,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有望在本次会议通过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将焦点集中在医疗健康领域。

在4月21日下午举行的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一修订草案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一定的前瞻性,修订草案的出台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广告行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软胶囊,滋阴生津,益寿延年”“服了××片,根治糖尿病,承诺无效退款”……

电视上、广播里,我们经常能听到类似的广告词,将疗效吹得神乎其神的,往往“葫芦”里卖的多为保健食品。

和普通食品一样,保健食品并不具有治疗功能。“但保健食品广告往往运用医疗语夸大疗效,且用词夸张,如此虚假宣传会使一些公众轻信广告内容,购买不必要的产品,甚至贻误病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广告法研究所所长杨同庆说。

事实上,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就已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的内容。但由于现行规定的行政处罚较轻,广告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和其收益相比明显偏低,导致一些企业频繁越界。

为此,广告法修订草案新增保健食品相关准则,明确提出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此次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保健食品广告行为进行明确,且加重法律责任,相信会对市场行为的规范起到明显的作用。”杨同庆说。

养生栏目:不得推销产品

“专家主讲养生+患者现身说法”几乎成了健康养生类节目的标配。但有些专家边讲边推销动辄要价上千的保健品,并宣称其疗效甚好。由于难以判断其疗效,公众经常被忽悠得“云里雾里”。

“变相兜售产品的养生节目具有很大的欺骗性,现在也成为很多媒体的一大公害。”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记者,此类节目夸大夸张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不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甚至会耽误一些患者及时就医,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此前,“健康365”“杏林好养生”“枫叶正红”等多个养生节目就因如此“推销”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叫停。

为规范健康养生栏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上作说明时指出,修订草案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看来,修订草案解决了发生在百姓身边、大家反映最为强烈的一些广告乱象,颁布实施后,相信能够更有效地规范广告活动,保护社会公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或被吊销执业许可证

“国际最先进诊疗技术”“一次性根除病症”,“西南唯一国家级肾病研究院”“为众多患者圆了孕育之梦,成功率达98%”……溢美之词罗列的医疗机构广告往往极具诱惑力,而患者慕名前往,亲历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了。

“‘趁你病,夺你财’的虚假医疗广告尤其应当加以规范。”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认为,虚假医疗广告已成为虚假广告的重灾区,这一方面是因为医疗服务与每个百姓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另一方面,相对于其他的商品或服务而言,医疗行业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容易给模棱两可、虚浮夸大的虚假宣传以可乘之机。

尽管现行广告法对此已有相关规定,禁止医疗广告涉及疾病名称、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宣传诊疗效果、隐含保证治愈等内容,但仍有不少医疗机构逾越“红线”。

究其原因,处罚力度不够是重要因素之一。为此,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吊销执业许可,这就罚到了‘痛处’。”庄一强说,对虚假医疗广告加强处罚力度,才能避免“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怪圈。

此前,国内最大的民营医院团体“莆田系”与百度的争议,是因为搜索引擎有偿推广引发风波。记者调查也发现,《广告法》的修订虽然涉及互联网广告,但对于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等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一些专家认为,未将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之中,是本次《广告法》修法的一大缺憾。

“搜索引擎是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其推广的内容当然应该属于广告范畴。这些广告的夸大或虚假宣传,很容易误导不知情的搜索者。”庄一强强烈建议,加强对互联网医疗广告,尤其是搜索引擎有偿推广的法律规范。

2009年2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四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当时“三鹿奶粉事件”余热未熄,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尤为关注。法律案审议通过后,中新社记者采写了《食品安全法出台,监管从“干净”向“健康”提升》一文,从这部法律为切入点,详述了国家在食品监管体系方面的变革。这篇报道既坚持正面引导,又紧扣社会热点,受到海内外读者的高度关注。

选举法修改是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一步,面对这一重大题材,就不能紧紧停留在只报道法律条文的修改,应从历史纵深、现实意义和对未来的影响等不同维度进行深度解析。围绕选举法的修改过程,中新社先后发表3篇深度报道,《选举法酝酿修改,人大选举制度日臻完善》《中国拟修选举法,“同票同权”时代来临》《中国修法促民主“增量”,渐进式探寻政改路径》,从不同侧面,全方位、深层次报道选举法的修改,体现这部法律的修改对于中国民主政治的意义,增进了海内外受众对法律案的理解,也为修法做了积极舆论铺垫。

三是立法进行审议中,立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重点就各类不同意见,立法的难点问题和围绕其展开的交锋等,进行报道,让人民群众知悉这部法规的焦点,也就是新闻亮点。

例如:人大立法的激辩就该让公众听见(见第154-155页,略)

四是善于从大视野的立体新闻中挖掘“个性层面新闻”。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帷幕,但立法质量不高却构成了依法治国的瓶颈,其主要表现在立法空白仍存,一些法律法规存在内在缺陷、层次不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惩戒力不足等。为此,需要更加重视立法工作并创新立法思维,健全立法体制和优化立法机关组织与人员结构,完善多方有序参与的立法机制,特别是构建行政、司法机关等与立法机关的良性互动机制,最终实现立法质量的全面提升。例如:

一次提升立法质量的“体检”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用3个多月的时间对《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这是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后,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新举措。

立法后评估对法律法规的实施绩效进行分析,评价法律制度和措施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可行,是否有针对性,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运行中的问题,对于完善法律和法律实施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就此工作而言,上海、福建和云南等省市已经开展过,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对全国来说已不是第一次,然而让记者感触最深的是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围绕质量,学习创新,在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特点。立法后评估围绕条例的法制统一性、可操作性、地方特色和社会效应采取多种评估方法,使评估工作充分地体现了评估对象的特定性、评估方法的多样性、参与对象的广泛性和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立法后评估和执法检查有一个区别,执法检查倾向于定性分析,而立法后评估则要进行量化分析研究。这次立法后评估采用管理机构自评、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委托评估和汇总分析等综合方法,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绩效进行了定性分析、量化分析。通过这些效绩分析,将进一步促进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的修改完善和有效实施。

立法后评估是立法的延伸,是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立法后评估不仅能够检验法律法规制度的设定是否科学,是否有操作性,而且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也是一种检验。这次立法后评估开了一个好头,对提升全省地方立法的质量,进一步增强全省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012年7月21日《人民代表报》2971期1版 朱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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