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社会保障政策及成效

社会保障政策及成效

时间:2022-03-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整体而言,北京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自愿参保到强制参保、从制度单设到城乡一体的转变。这意味着社会保险首次打破了职工的城乡身份界限,实现了城乡职工“同保险、同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北京市大力推进农民工参保的扩面工作,截至2012年9月底,北京市已有172.3万农民工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其中外来农民工127.3万人。
社会保障政策及成效_北京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北京市在外来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主要按照“低门槛、低缴费、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采取优先推进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政策,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消除保险待遇差别,使农民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待遇水平。特别是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后,为落实打破“身份、户籍、地域”界限的要求,北京市稳步推进外来农民工参保工作,目前除失业保险外,外来农民工其他各项社会保险都已经实现了与本市城镇职工平等待遇。整体而言,北京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自愿参保到强制参保、从制度单设到城乡一体的转变。

1.在养老保险方面

1998年,北京市实行《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没有对农民工参保做出规定。1999年,北京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1],农民工以上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28%)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只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待遇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把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是按缴费年限,每满一个缴费年限,发给一个月相应缴费年份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其特点为低门槛进入、低待遇亨受。

表5-3 北京市历年外来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一览表

2010年1月,北京市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出台《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做出强制性规定,统一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参保政策。通知规定农民工自2010年1月起按照城镇企业养老保险规定缴费,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目前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40%(1490元),上限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300%(目前为11178元)。这意味着社会保险首次打破了职工的城乡身份界限,实现了城乡职工“同保险、同待遇”。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北京市大力推进农民工参保的扩面工作,截至2012年9月底,北京市已有172.3万农民工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其中外来农民工127.3万人。

2.在医疗保险方面

2004年,北京市颁布《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按照“低门槛、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要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保险。用人单位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保险费,其中1.8%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2%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外地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

报销范围是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13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农民工按比例分担,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互助基金负担70%,农民工负担30%;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外地农民工就医,可以选择四家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另外还可以直接到本市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就医。

2012年,为落实《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北京市出台《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17号),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即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将农民工大病医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医保制度相统一,实现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缴费标准、个人账户、计算年限、享受待遇等方面的统一。截至2012年9月底,北京市按12%比例(单位9%+1%,个人2%+3元)缴费的农民工达到178.6万人,其中外地农民工132.8万人。

在工伤保险方面。1999年,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48号),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制度。2004年7月,颁布的《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将外地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体系。用人单位以农民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一定费率缴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工伤待遇享受与城镇职工完全相同。2007年以来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已经全部参加了工伤保险。截至2012年9月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178.1万人,其中外地农民工132.3万人。

在失业保险方面。根据国家失业保险条例的原则要求,1999年11月实行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内,农民工本人无需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其失业保险待遇则由一次性补助替代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其标准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截至2012年9月底,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164.6万人,其中外地农民工120.9万人。

表5-4 2012年北京市各类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标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