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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统筹城乡居民医保的背景情况

时间:2022-03-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1年11月,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实行全市统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表4-1 2008年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有住院报销没有门诊报销待遇。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天津市在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上达成共识,决心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整合。
天津统筹城乡居民医保的背景情况_北京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天津市是我国四大直辖市之一,总面积11917.3平方公里,辖15个区、3个县。2009年,全市完成GDP7500.80亿元,三次产业结构为1.7∶54.8∶43.5。财政收入1805亿元。全市常住人口1228.16万人,其中外来人口265.99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21.7%。全市户籍人口979.8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81.31万人,非农业人口59853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430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10675元。

2001年11月,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实行全市统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覆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体人员,原公费医疗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天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办法。形成了“31”(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要求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制度

根据这一精神,2003年天津市开始在东丽区、北辰区、大港区、静海县4个区县进行“新农合”试点。2004年3月,天津市政府批转《天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2007年在全市12个涉农区县全面推开,实行区县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各区县人均筹资从110~200元不等,人均达到1445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30~60元/人,乡镇投入扶持资金5~50元/人,区县财政补助25~110元/人,市财政补助30元~55元/人。个人平均缴费349元,乡镇平均投入13.7元/人,区县平均补助48.3元/人,市财政平均补助47.6元/人。

“新农合”基金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各区县不同,按医院级别,一般最低为200元,最高为2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一般为4万元左右,最高10万元。各区县均实行分段报销办法,一般报销30%,最高报销75%。

2009年,全市参合人数368万人,参保率达99.02%,覆盖了全市12个涉农区县、162个涉农乡镇(街)、3859个自然村,各区县人均筹资从150~240元不等,人均筹资173元,年筹资6.37亿元,基金支出6.18亿元,其中住院支出55亿元,门诊家庭账户及其他支出0.5亿元,享受住院补偿40万人次,住院次均补偿1400元,实际报销比例为36.61%。到2009年,基金累计收入18亿元,支出17亿元,结余1亿元。在基金支出中,住院支出14亿元,门诊家庭账户及其它支出3亿元,住院报销累计达到100万人次。“新农合”制度覆盖了全体农村居民,大大地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要求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2007年9月,天津市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覆盖全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和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成年居民。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40元;非从业城镇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60元,政府补助标准分三种情况。具体见表4-1。除学生、儿童以外的其他参保城镇居民的补助资金,分别由市和区县政府各承担二分之一。当年参保人数91.57万人,其中成年居民13.29万人,占14.51%;学生儿童(含新生儿)78.28万人,占85.49%。

表4-1 2008年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有住院报销没有门诊报销待遇。学生、儿童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其他城镇居民发生的10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在二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

学生、儿童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各级医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70周岁以上老年人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二级和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在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具体见表4-2。

表4-2 2008年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医疗救助,共同构成了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实现了基本医疗制度的全覆盖。但按不同人群和地域设计的基本医疗制度体系,具有人群分割和城乡分割等弊端,其业务管理部门、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经办体制、服务方式等方面均不一致,存在个人重复参保、政府重复补贴等问题,社会公平性较差,群众就医不便,制度运行成本较高。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天津市在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上达成共识,决心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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