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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乡居民低保政策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7年12月16日,天津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宣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天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天津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天津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实行全市统一,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从1998年到2011年,天津先后9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天津市历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见表4-30。
天津城乡居民低保政策_北京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1997年12月16日,天津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津政发〔1997〕92号),宣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1年3月14日,天津市政府发布施行《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8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是:(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的;(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3)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原特殊救济对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政府各按50%的比例承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区、县政府以及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共同承担,分担比例由区、县政府确定。

天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天津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天津市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本区、县政府批准并由区、县政府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作适时调整。居民、村民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根据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差额核算后,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天津市按照城乡困难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先后出台有关涉及城乡低保分类救助的政策,如《天津市关于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实行分类救助的通知》(津民发〔2005〕33号)、《天津市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政策的通知》(津民发〔2007〕78号、津财社联〔2007〕102号)、《天津市关于调整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民发〔2008〕85号)、《天津市关于完善城乡分类救助政策的通知》(津民发〔2010〕102号)。

天津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实行全市统一,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从1998年到2011年,天津先后9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天津市历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见表4-30。

表4-30 天津市历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

资料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1997年天津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津政发〔1997〕92号),规定同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天津现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要政策依据是2001年发布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

天津市各区县农村居民低保标准各异。2007年3月6日,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民发〔2007〕14号、津财社联〔2007〕18号),决定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线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天津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线为年人均1500元。各区县根据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消费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在指导线的基础上上浮,制定本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7年1月起,天津市参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办法,开始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比例进行财政补助,同时取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村级负担部分,区县、乡镇负担比例由各区县政府制定。

2007年以来,天津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线每年都作了调整。2011年3月17日,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1〕23号),规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50元调整为280元。天津市历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线见表4-31。

表4-31 天津市历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线

资料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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