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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9年6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决定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本市户籍的三类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亨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体)待遇的人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重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_北京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2009年6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渝府发〔2009〕64号),决定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2009年9月1日,重庆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渝府发〔2009〕64号文件停止执行。

通知提出,2009年选择15个区县开展试点,到2012年覆盖全部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本市户籍的三类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亨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体)待遇的人员。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个档次。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不用缴费。但鼓励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以提高其养老待遇水平。

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政府除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外,再补贴40元。政府对缴费补贴的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比例分担,主城区由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80%;贫困区县由市级承担70%、区县级承担30%;其他区县由市级和区县级各承担50%。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见表4-26。

2010年10月,重庆市将三峡库区和主城区15个区县纳入试点范围,2011年4月,将其余10区县全部纳入城乡居民保险范围,提前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表4-26 重庆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基础养老金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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