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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财政对农村居民的补助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标准执行,对城镇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年人均不低于40元。2009年11月20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提出政府补助每人每年80元,个人缴费一档每人每年20元,二档每人每年120元。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参保居民住院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也作了调整。
重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_北京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2003年4月19日,重庆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渝委发〔2003〕10号),提出从2003年起,各级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每人不少于10元的补助,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经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2004年2月17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渝办发〔2004〕36号),提出实行以区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

2007年9月7日,重庆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提出开展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2007年在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永川区和南川区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试点区县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市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是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区县统筹,全市分两档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一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50元,二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60元。财政对农村居民的补助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标准执行,对城镇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年人均不低于40元。

2009年11月20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提出政府补助每人每年80元,个人缴费一档每人每年20元,二档每人每年120元。

2009年9月27日,重庆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意见》(渝府发〔2009〕93号),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为“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名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由人力社保(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划转合并后的经办管理机构依照《公务员法》管理,逐步实现全市统筹和城乡居民跨区参保就医“一卡通”。

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0〕283号),决定从2010年起,财政对参保居民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元,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元。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承担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对主城各区补助50%,国家和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补助90%,其他区县(自治县)补助75%。区县(自治县)财政补助资金须在每年6月30日前拨付到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2011年起一档由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二档仍按120元每人每年执行。具体见表4-16。

表4-16 2010年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单位:元

资料来源:相关政策文件。

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参保居民住院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也作了调整。一是将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线统一调整为100元,二级医疗机构(含区县级医院)住院起付线统一调整为300元,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统一调整为800元。二是将一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封顶线提高到每人每年6万元,二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封顶线提高到每人每年10万元。

三是将一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为:一级医疗机构75%~80%,二级医疗机构55%~60%,三级医疗机构35%~40%。二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在一档的基础上提高5%。

《指导意见》提出2012年前建立门诊统筹制度。(1)统一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为60%,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为30%,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为15%。一、二档参保居民报销比例相同。(2)统一封顶线。一档封顶线为50元每人每年,二档封顶线为80元每人每年具体见表4-17。

表4-17 2010年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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