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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乡居民低保政策

时间:2022-03-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2年3月28日,重庆市政府发布的《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规定凡具有重庆市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亨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08年7月25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布《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在地方立法上实现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1996年以来重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见表4-34。
重庆城乡居民低保政策_北京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1996年6月28日,重庆市政府颁布《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渝府发〔1996〕100号),决定从1996年7月1日开始,对渝中区、沙坪坝、江北、大渡口、九龙坡、南岸、北碚、万盛、双桥、渝北、巴南区城区常住非农户口,家庭人月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每人每月120元,保障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1998年2月13日,重庆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渝府发〔1998〕10号),决定在1999年6月前,全市各区县普遍建立健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2年3月28日,重庆市政府发布的《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渝府令第129号),规定凡具有重庆市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亨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005年1月19日,重庆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5〕21号),提出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1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2008年7月25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布《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在地方立法上实现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

2011年10月14日,重庆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81号)、《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82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1〕83号)三个文件,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人员的保障标准,到2015年,力争将城乡低保标准缩小到1.5倍之内。

2011年调整后的重庆城市低保标准是:(1)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2)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3)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1996年以来重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见表4-34。

表4-34 1996年以来重庆市历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资料来源:重庆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

2003年7月,重庆市在南岸区、双桥区开始试点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南岸区政府出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双桥区政府出台的《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对农村低保制度试点作出了具体部署。

2005年1月19日,重庆市政府印发《重庆市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5〕21号),提出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规范管理;主城区和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

2006年7月27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6〕179号),提出尚未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区县要尽快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6年11月28日,重庆市政府发布《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6〕149号),要求从2007年1月起,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700元。到2007年底,重庆市39个涉农区县已全面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

2008年,重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标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09〕92号),规定农村低保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将保障标准由原一个标准调整为按城市标准50%确定的三个标准。

2009年9月,重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09〕92号),将全市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对象扩大到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中70岁以上老年人、重病人员、残疾人员、学龄前儿童

2011年10月,重庆市对城乡低保标准作了新的调整,调整后的农村低保标准是:(1)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70元;(2)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3)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2003年以来重庆市农村低保标准见表4-35。

表4-35 2003年以来重庆市历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单位:元/年

(续表)

资料来源:重庆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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