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居民是微观环境利益主体的基本单位

居民是微观环境利益主体的基本单位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居民的经济学含义居民是市场主体,也是环境利益主体。因此,居民是微观环境利益主体。但是,居民作为微观主体享受基本权益的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微观环境利益主体,居民在获取环境利益的同时,应该承担环保义务,做到权责对等与统一。
居民是微观环境利益主体的基本单位_环境利益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一)居民的经济学含义

居民是市场主体,也是环境利益主体。在经济学中,将居民、企业与政府作为市场主体存在已久。人们最先认识到的是企业与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对于居民作为市场主体的认识则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学术界对居民的内在含义有着不同的理解,认为它不仅是消费者,而且是要素所有者,是一个融多种经济行为于一体的市场主体,包括劳动者、投资者、消费者等。在不同的经济理论体系中,居民具有不同的市场角色与市场地位,如个人、家庭。因此,对居民作为市场主体进行理解要分清居民与个人、居民与家庭的区别与联系。

1.居民与个人的联系与区别

在经济学中,个人是一个抽象的基本分析单位。在亚当·斯密的经济人思想中,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个人不仅包括居民而且包括企业;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个人指的是厂商与消费者;凯恩斯在《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中谈到流动性偏好理论时,在个人的货币需求中未将个人与企业区分开来。在现在的经济学理论中,许多学者将个人与企业、政府并列为市场主体,如斯蒂格利茨在其《经济学》教材中将个人与企业视为微观主体,认为个人既是消费者,同时又是要素的提供者。[4]在国内,不少学者将个人视为市场主体,如徐向艺将个人、企业、政府列为市场主体[5],在这里,个人集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于一身。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强调“个人、集体与国家”的关系,而如今的一些经济理论中提及的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实际上没有个人的主体地位与市场角色。[6]因此,将个人主体论中的“个人”作为市场主体容易造成概念上的混淆。

2.居民与家庭的联系与区别

一些经济学教科书将家庭看作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市场角色,如萨缪尔森的《经济学》里的家庭实际上是居民[7];在斯蒂格利茨的《经济学》教材中,家庭也是作为消费者来理解的。[8]在国内的一些经济学教材中,家庭与个人一样也被定位为消费者角色。国内将家庭与企业、政府并列为市场主体的学者,如王国刚。[9]

家庭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经济组织。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家庭是一个复合的生产单位,其集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于一体;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家庭的职能发生了变化,由复合的生产单位向单一的消费单位转变,[10]多数的家庭只保留了消费单位的职能,当然仍有部分家庭保留着生产单位的职能,如美国的家庭农场,一家人经营一个农场。在我国,绝大部分的城市家庭是消费单位,但有小部分个体工商户仍然是生产单位。在中国的农村,大部分家庭仍然是复合的生产单位,只有小部分家庭是单一的消费单位。

因此,家庭的概念和内涵比居民广泛得多,用家庭代替居民并将其作为市场主体容易造成概念上的混乱,让人弄不清楚指的是居民、消费者还是企业。

3.居民是市场主体

居民是要素供给主体与消费主体,是商品经济当事人。企业需要居民的要素贡献与消费行为,否则其市场化行为根本无法实现。在宏观经济学中,对经济运行的分析往往分为两部门、三部门与四部门,其中的部门之一指的是居民,居民与企业、政府、国外部门并列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居民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承担者,他们为企业提供生产要素,他们的消费需求成为市场的第一推动力。因此,居民是市场主体。

在国内,关于居民是否为市场主体的研究较早始于魏杰、张宇,他们分析了居民的市场主体性质,并说明了居民是要素所有者与消费者的市场主体特征。[11]黄家骅对居民的市场主体性进行了持续探索与研究,他明确了居民的市场主体性,全面论述了居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及行为特征。[12]如今,关于居民市场主体性及行为的研究越来越多,其中余文鑫对居民市场主体地位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居民与政府、企业并列为三大市场主体。[13]

在本书中,居民主要是作为消费者与要素提供者,这区别于作为纯生产单位的个人和家庭以及作为纯消费单位的个人。

(二)居民是环境利益主体

居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面是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另一方面是消费者。作为生产要素的提供者,经济利益是居民经济行为的主要驱动力,居民要实现收入最大化,以满足自身的物质文化需要。人的生存是最首要的,每个人都需要获取最基本的环境利益以满足生存需要,如空气、水、食物,并且在获取环境利益的同时与其他环境利益主体发生着各种联系。因此,居民是微观环境利益主体。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当一个人的最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以后,人们会转向更高层次的需求。随着经济收入的提高,人的需求层次不断上升,对环境利益的需求也是如此,人们会追求更高的环境质量,追求居住环境的舒适性。但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对环境需求是不一致的。低收入阶层的居民只要获取基本的环境利益就会满足,而高收入阶层追求的是高质量、高层次的环境利益。确立居民为市场主体,应满足其基本需求,并保障其基本的权益,这些权益包括经济权益、政治权益和社会权益等。居民是环境利益的主体,应确保其环境权不受侵害,只有在政策或者法律层面上肯定居民的环境权益,才能保证居民与其他环境主体的平等关系。

但是,居民作为微观主体享受基本权益的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基本的微观经济主体,居民在获得收入的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如纳税。作为微观环境利益主体,居民在获取环境利益的同时,应该承担环保义务,做到权责对等与统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