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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收入和就业政策

时间:2022-03-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社会分摊金的减免会降低社会保险制度的自有收入,这就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自主性构成了威胁。
社会收入和就业政策_法国社会保障制度

三、社会收入和就业政策

从20世纪80年代起,法国出现高失业率现象,为了实现充分就业,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替代性政策进行了研究,鉴于社会赋税的重要性和其对劳动成本的直接影响,为了提高某些人群的就业,法国各任政府致力于逐步降低甚至免除雇佣者的社会分摊金。

目前,降低和免除雇佣者的社会分摊金的改革仍在进行中:2008年,法国推出了53项措施。普遍的减免鼓励了低收入雇员的工作积极性:2003年的“菲永缩减”(réduction Fillon)继承了1995年“朱贝减免”(ris‐tourne Juppé)和1998年、2000年关于缩减工作时间的“奥庇减免”(allégements Aubry)。2007年8月1日的TEPA法案通过一项减免加班时间的措施,从而对法国的普遍减免进行了有益补充。

此外,法国还出台了另外一些措施,例如,为提高某些人群(年轻人、长期失业者、低保收入者等)就业率的措施;为增加某些地理区域(农村、城市敏感地区、科西嘉岛、法国海外省等)就业岗位的措施;为鼓励某些经济部门(家庭工作、农业等)经济产出的措施,或者为了探索新型薪酬模式(储蓄—赋税制、分红制、雇员股东制等)的措施。

这些政策所涉及的减免金额呈上升趋势。2007年,对于社会保险总体制而言,这些减免的数额超过280亿欧元,其构成了社会保险收入的损失。如果说社会保障制度(这一体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工资的征税)有利于就业的发展,那么使用社会收入对抗失业是否合法便成了不断被提及的新问题。

由于社会分摊金的减免会降低社会保险制度的自有收入,这就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自主性构成了威胁。同样,自1994年7月25日监管法案颁布以来,立法者也希望因采取这些措施而导致的社会收入的损失能够得到国家的补偿(见本节专栏)。

专栏3.4

对社会分摊金减免金额的补偿

1994年7月25日制定的L条款规定了补偿金的强制性,最近由2004年8月13日法案修改过,涉及健康保险的第131‐7号社会保险准则,其内容如下:所有导致社会收入损失的措施都应该得到国家的补偿。但是,这些法律手段的运用又被另一些与之相反的法律规定所限制。同样,2005年8月2日法案设置的原则称,只有社会保险融资法案可以规定补偿金的投放方法。

补偿金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首先,国家可以向社会保险体系注入税收收入以填补社保体系所需资金。法国广泛采用了减免35个小时工作时间内所涉及的分摊金的方法。最近,这一方法也被用在了“菲永缩减”或对加班时间的减免中。至于后面的这两项,为了保证对实际转移数的资金供给,国家向它们注入了一揽子税收收入。这些税收收入的收益每年被评估一次。其次,法国当前正在使用一种新的预算方法,即通过年度预算的增加来补偿收入的损失。

考虑到社会分摊金和社会赋税减免所带来的重要经济影响以及其金额的不断增长,工会、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者和国家之间对用社会保障资金发放补偿金的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论。这些争论的核心观点集中在社会保障资金被调用以促进就业时,它能否保持中立性。激烈争论的结果使得某些措施没有得到补偿。2007年,从单个普遍社保体制来看,这一金额大约为51亿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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