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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青少年概念的修正

时间:2022-03-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青少年的概念体系中,青少年概念属于上位概念,而社区青少年概念则属于下位概念。社区青少年概念是社区青少年群体研究以及社区青少年工作研究和实践探索中的核心概念,我们提出的社区青少年的新概念,主要是从年龄区段、居住区域、居住性质、生存状态及其持续时间等方面来加以定义的。
社区青少年概念的修正_青少年群体结构理论:社区青少年群体构性风险研究结构及其结

二、社区青少年概念的修正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新事物从不完善到完善的成长壮大都要经历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人们对其的认识需要通过否定之否定的逻辑方法进行不断深化。社区青少年概念的探索也同样如此,也需要我们在前人研究总结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否定的分析和研究,以使其内涵和外延更明晰,更符合理论逻辑,更适应现实需求。其实,我们在工作实践和理论探索中已经发现,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城乡人口的快速流动、社会结构的调整和重建,社区青少年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相对于10年前都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因此,我们必须对10年前确定的社区青少年概念进行再认识,并在现有基础上,通过对目前社区青少年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理性分析和研究,找到并准确界定既能符合实践工作和理论研究需要,又能在较广范围内被认可、在一段时间内较稳定的、科学且合理的社区青少年概念。这不单是对社区青少年群体进行研究的基本要求,更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社区青少年工作之所需。

社区青少年群体是青少年群体的组成部分,是青少年群体中一个比较特殊、相对独立并可以抽象出来进行独立观察和研究的子群体。之所以社区青少年群体能在青少年群体中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群体,是因为社区青少年这一群体在其内涵和外延等方面,都具有与一般青少年群体以及其他青少年子群体不同的明显特征。也正因为如此,“社区青少年”可以在理论上形成自己独立的概念。

(一)青少年概念的简单梳理

论及青少年问题,都会提及青少年的概念,研究社区青少年群体以及对社区青少年概念的界定也同样如此。在青少年的概念体系中,青少年概念属于上位概念,而社区青少年概念则属于下位概念。根据概念界定的基本原则,上下位概念在一般共性内涵上必须保持一致。否则,下位概念就会因为缺乏依据而难以在理论上成立。虽然,青少年概念的定义标准、定义方法和定义内涵已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基于理论研究的逻辑性和概念定义的严谨性要求,在重新分析和界定社区青少年概念之前,还是需要对其上位概念,即青少年概念的定义作一简单梳理和阐述。

关于青少年,很多学者往往会根据自己研究的不同需要和目的,对其概念采用不同的定义标准和定义方法,从而出现不同的概念定义。在这些不同的定义方法中,有以青少年群体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为判断标准来进行概念定义的,如生理学视青少年为个人生命历程中生理各方面发育迅速,肌肉发达,骨化逐渐完成,心血管系统发育尤快,各种活动能力(灵敏、精确、耐力)得到进一步发展,体力增强的时期;[3]心理学把青少年的标志定位于心智达到一定成熟的状态,且具有不同于儿童期的抽象与逻辑思考能力,情绪也相对稳定的时期。[4]当然,也有以青少年群体的社会特征为判断标准来进行概念定义的,如教育学认为青少年是接受教育的人生阶段,是处在从开始接受初中教育到就业结婚和独立生活这一时期的特定对象;社会学认为青少年(青年)是从依赖成人的童年时期到能进行独立负责的成人活动的过渡阶段,青少年的年龄上限以参加劳动、经济独立、建立家庭为标志。[5]还有以青少年群体的年龄为判断标准来对青少年进行概念定义的,如1992年版《张氏心理学词典》把青少年期规定为:“由青春期开始到身心渐臻成熟的发展时期,女性自12岁至21岁之间,男性约13岁至22岁之间,儿童后期到成年之间的大约十年期称为青少年期。”[6]另外,在学界还有兼用上述三种标准来混合定义的,如1990年版《教育大词典》对青少年的概念描述如下:“少年期亦称学龄中期,指约11岁至15岁之间的儿童向青年过渡的时期,是青春期来临、身体发育的加速期;青年期则是指个体由少年向成人过渡的发展时期。”[7]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青少年概念的规定尚处于空白状态,而年龄标准容易掌握、易于识别、比较客观,因此,在上述定义方法中,尤以青少年年龄作为判断标准来对青少年进行概念定义的居多。具体是,在制定政策文件或在进行相关研究时,划定一定的年龄区段,对青少年年龄的上限和下限进行明确规定,并将处于这一年龄区间的群体作为政策文件适用或相关研究的对象。而处在该年龄区间内的人,就是青少年。总之,通常情况下,对青少年年龄区段的设定,主要是参照联合国《到2000年及其后世界青年行动纲领》的规定,并根据我国学界的基本共识以及制定和适用相关政策文件的惯例。在我国,一般是将青少年的年龄区段规定为14—25周岁,也即处于14—25周岁区间内的人,即为青少年,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14—18(不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18—25周岁的成年人。用这种标准界定的青少年,不仅具有年龄上的连续性和封闭性,而且从群体的角度看,它还具有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相似性。这对于准确把握青少年群体特征并据此做好青少年工作是科学的,也是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

(二)社区青少年概念的新定义

基于上述对青少年概念的简单梳理,“社区青少年”,其实就是存在于上述14—25周岁青少年群体之中,不同于一般青少年群体和其他青少年子群体,具有自己明显特征的特定青少年群体,专指“14—25周岁,处于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状态6个月及以上的上海市常住青少年”。社区青少年概念是社区青少年群体研究以及社区青少年工作研究和实践探索中的核心概念,我们提出的社区青少年的新概念,主要是从年龄区段、居住区域、居住性质、生存状态及其持续时间等方面来加以定义的。就目前而言,这可能是比较客观且比较符合现实和相关法规政策的一种解释。当然,这一定义尚有进一步斟酌和研析的空间,权以此当作引玉之砖。

(三)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对象排除

根据上述社区青少年概念的新定义,应该把一些表面上看似完全符合或基本符合社区青少年群体特征的一些青少年群体排除在社区青少年群体之外。这部分青少年群体主要有五类:一是有严重身体或智力残疾的青少年群体;二是处于社区矫正阶段的青少年群体;三是刑释解教后正处5年安置帮教阶段的青少年群体;四是流浪青少年群体;五是留守青少年(儿童)群体等。由于这五类青少年群体具有不同的特殊性而需要在生活上予以特殊照顾,或需要在管理、教育、服务和保护方式上采取特殊措施,因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这五类青少年群体不应纳入社区青少年群体范围和工作范围之中。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是由相应的专门机关或组织对其进行管理、教育、服务和保护的。其中,有严重身体或智力残疾的青少年群体,由残疾人联合会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服务;处于社区矫正阶段的青少年群体和刑释解教正处5年安置帮教阶段的青少年群体,由街道或镇司法所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流浪青少年群体和留守青少年(儿童)群体,则由民政部门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

当然,上海市社青办等相关政府部门和上海市阳光中心等相关社会组织,为了更多体现其工作的公益价值,目前正通过项目运作方式,将其管理、服务和支持工作向上述青少年群体延伸。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上述青少年群体属于我们所认定的社区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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