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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时间:2022-03-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当时的德国已势在必行。可以说,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的蓬勃发展直接推动了德国政府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基督教教会福利运动对德国政府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不是直接的,但是作用不可忽视。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_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四、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背景

1.社会背景

在德国经济、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早期进程中,资本家对工人的残酷剥削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处于社会底层的工人阶级工资微薄,身体健康、养老问题面临严重威胁。为了改变自身苦难的困境,工人阶级在政治上加强团结,进行有组织的斗争。同时,德国的一些资产阶级有识之士和宗教领袖也纷纷要求国家进行干预,以纠正和解决工业化带来的社会弊病。这就导致了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的蓬勃发展,以及社会舆论的高涨。俾斯麦政府出于国内外政策的考虑,从统治阶级利益出发,在镇压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的同时也相应推出了一些社会政策,利用安抚手段来达到稳定社会、维持统治的最终目的。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当时的德国已势在必行

(1)工人运动的蓬勃发展。

德意志帝国建立初期,工人阶级处境艰难,工作日很长,工伤事故不断,而工资水平却极低。1870年,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为12小时。1870—1883年,仅普鲁士采矿业的伤亡事故,从2.56‰增至2.63‰。(17)19世纪70—80年代的经济危机期间大批工人失业。

在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工人阶级力量也日益壮大。1871年,工人阶级人数约820万人,占德意志人口的20%;到1882年增至1 135万人,所占比例已达25%。(18)反对压迫和剥削的斗争此起彼伏。1872年夏鲁尔矿工举行大罢工,为争取8小时工作日和提高25%工资而斗争。同年,柏林、莱比锡、纽伦堡、开姆尼斯等地爆发了声势浩大的罢工运动。1875年5月,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1890年更名为社会民主党)建立。(19)

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使当时俾斯麦政府如坐针毡。(20)在俾斯麦的操纵下,帝国议会于1878年10月9日通过了《反对社会民主党企图危害社会治安法令》,即《非常法》。该法令对社会民主主义运动、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运动予以残酷镇压,但这种举措并未摧毁社会民主党。相反,社会民主党经过不屈不挠、艰苦卓绝的斗争,力量更加强大。(21)1889年,社会民主党领导鲁尔等地区15万煤矿工人大罢工,获得重大胜利。(22)俾斯麦在推行《非常法》的过程中,也发觉依靠“鞭子政策”并不能平息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必须“积极地改善工人处境”(23),并采取两手政策巩固统治,即一方面继续执行《非常法》,对社会民主党进行镇压;另一方面,采取“温和手段”,实行“糖果政策”,即进行社会保险立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笼络安抚备受压迫的工人。

可以说,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的蓬勃发展直接推动了德国政府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2)资产阶级改良运动的兴起。

如果说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直接推动力,那么由资产阶级有识之士开展的社会改良运动,则间接地推动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面对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和工人运动的蓬勃发展,反响最大的是资产阶级知识分子。19世纪70年代,古斯塔夫·施穆勒(Gustave Schmaller)、阿道夫·瓦格纳(Adoph Wagner)等一批有影响力的经济学家和大学教授成立讲坛社会主义学派(又称为新历史学派、历史伦理学派),积极倡导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讲坛社会主义理论的出现,意味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自我调整和更新,对这一时期的德国社会舆论和社会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甚至获得时任首相俾斯麦的赏识。该学派社会改良政策的理论基础是:(1)强调伦理道德因素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劳资矛盾不是经济利益的冲突,而是由于感情、教养和思想观念存在差距而引起的对立;(2)认为国家是超阶级的组织,可以在不触动资本家利益的前提下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由国家担负“为其臣民的幸福和福利负责”的任务,采取保护性措施改善工人生活和劳动条件。

1873年,讲坛社会主义学派正式创立了“德国社会政策学会”,古斯塔夫·施穆勒担任主席,认为新成立的帝国面临的严重经济问题就是“劳工问题”,国家应该通过立法,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学会提出的社会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强制性社会保险、限制和缩短劳动时间、改良劳动条件、救济孤寡、劳资合作、仲裁劳资纠纷以及工厂监督等等。这种政策倡导与容克贵族所执行的内外政策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建立福利国家巩固资产阶级统治地位,因此为统治阶级所接受。这直接推动了1883年以后相关劳动保险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与此同时,代表资产阶级自由派立场的一些企业家和政治活动家,也积极投身于社会改良活动。19世纪40年代,企业家哈尔科特和克虏伯等人开设了工厂储蓄所,在自愿的前提下发动工人将余款储存起来,以便在遭到病残等意外时能互相帮助。此外,他们还建造住房,帮助企业职工解决住房和教育问题,发起工人合作社运动。20世纪60年代初,他们还全力支持工人教育协会活动的开展,想“通过文化教育提高工人等级的地位,通过自助改善他们的命运”(24)

(3)宗教福利救助事业的开展。

社会的弊端和矛盾唤醒了宗教组织的责任感。德国的两大教会——天主教和新教开始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处境艰难的工人。海德堡牧师齐特尔(Zittel)在1848年要求两派基督徒“领悟时代精神并以基督教的精神影响时代精神”,要解决“在各方面向我们劈面而来的社会问题”(25)。教会福利救助事业在这一时期纷纷开展起来。1848年,天主教福利运动的创始人美因茨主教冯·克特勒(Vin Ketterle)对社会问题就十分关注。他认为,基督教是人间、尤其是工人阶级的救世主,基督教更要关心工人们的社会和经济状况。由此,他提出解决社会问题的五大方案,包括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设立慈善机构、积极组织和支持基督教工会成立互助的工人生产合作社等。他还希望通过国家立法对工人提供保护和经济保障。1877年,天主教中央党根据克特勒等人的学说和意见进一步提出一个具体的社会改革方案,内容包括工人星期天休息、鼓励成立劳资协会、颁布工厂立法、童工女工立法规章以及成立工人参加的仲裁法庭等。(26)虽然基督教教会福利运动对德国政府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不是直接的,但是作用不可忽视。

2.经济背景

19世纪50—60年代,随着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开展,德国工业出现了高涨,这一时期工业生产以年均7.5%的速度增长,高居欧美各国之首。(27)农业、纺织业、铁路建设和机器制造业飞速发展。到19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德国大部分地区完成了第一次工业革命。1870年,德国在世界工业生产中所占的比重已经达到13%,超过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法国的10%,(28)进入了世界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行列。借助这一优势,德国很快又成为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先行者和主要国家之一。在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德国把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积极引进和采用新的科学技术,许多发明出现了“在英法开花、德国结果”的局面。由于先进技术的应用,德国煤炭和钢铁的产量远超英法等国。此外,依托新技术,德国还发展了以电力和化学为代表的新兴工业。

近代德国工业的飞速发展,经济实力大大加强,于1895年超过英国,成为当时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强国。德国统治阶级及当权者将富余资金投入到稳定社会中来,特别是抚平工人运动方面。德国工业的发展以及经济实力的加强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3.政治背景

中世纪以来,德国长时间处于分裂状态。结束这种分裂状态、完成国家的统一是每个德国人的夙愿。1871年1月18日,在普鲁士的领导下,由宰相俾斯麦运筹帷幄,先后经过三次王朝战争,(29)最终完成国家的统一,建立了容克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联合专制政体的德意志第二帝国。统一的帝国实际上是俾斯麦“铁血政策”和普鲁士强权政治相结合的产物。普鲁士在新统一的国家中占有明显的优势,它拥有2/3的土地和3/5的人口。帝国最重要的原料产地和工业在普鲁士境内,帝国中有2/3是普鲁士队伍。(30)以此看来,德国的统一实际上是普鲁士邦的扩大。那么,帝国的统治模式理所当然沿用了普鲁士专制主义的政治模式。统一的帝国和强大的政权结构,为德国近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后盾,也为以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提供政治上的保障。

4.文化思想背景

德国的社会保障思想传统可谓源远流长。早在15世纪,德国就产生了互助性质的保险组织。这种互助组织最早出现在采矿业中,因为采矿业是最危险、最无保障的行业。如德国北部地区普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共济会,南部地区也建立了一种按照保险原则办理的对农场工人实行的教区疾病救济制度。在哈次山区的矿工中,共济会逐渐制定出一种保险计划,规定矿工和雇主双方均需交款,以保证计划的实施。(31)共济会是由矿工们自发地发展起来的,又叫互助会。目的是救济遇难矿工的家属,并接济生活贫困的矿工。这是民间建立的一种古老的自救性组织。

行会组织内部也建立了传统的社会保障体制。行会组织是手工业者的自治组织,原本就具有互助共济的性质。根据行会章程的规定,会费和罚款中需有一部分用以救济鳏寡孤独,为其提供基本的经济保障。后来这种职能逐渐演变成一种惯例,人们会在发工资日设立一个募捐箱,每个矿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捐赠。逐渐地,这种捐赠发展成为一种缴纳义务,并形成固定的会费,矿工及家属的医疗药费和丧葬费都由这笔资金来支付。直到欧洲革命前夕,德国境内的行会组织仍然普遍存在。

这种自发、自觉的工人自助组织和自助活动,以及行会中的传统保障形式,为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建立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思想基础。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与德国的工业化进程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是密不可分的。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推行社会保险立法,从而成功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1.萌芽时期(1839—1881年)

这一时期德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主要以宗教界和社会团体兴办的慈善事业为主,如在民间由教会、警察、社团创办的孤儿院、收容所等社会慈善机构,从事救济贫民的活动。另外,由一些企业家和政治活动家创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如哈尔科特、克虏伯等人开设的工厂储蓄所,目的是在工人偶然面临病残情况时能提供互相帮助。还有一类组织是工人之间自觉、自发的自助组织,工人和工会中出现的“劳动与福利中心”、“社会福利联合会”等群众团体,这些群众团体主要是通过开展互助互济的活动,帮助工友及其家属渡过因各种事故所导致的病残、死亡等灾难。

这一阶段的社会保障立法工作虽然没有步入正轨,但全面立法工作的帷幕已慢慢打开。

1839年,普鲁士政府颁布了一部专门保障少年工人的法律,也是第一部工人保护法,这标志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该法规定,工厂和矿井不得雇用10岁以下的孩子做工,禁止在夜里、星期天和节日做工;16岁以下的少年做工不得超过10小时。(32)此法的保障对象将成年工人排除在外,但他们的处境依然艰难,劳动时间很长,甚至达16小时,而且矿难事故经常发生。在此情况下,要求政府建立一套适应社会工业化的社会政策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1854年10月4日,在舆论压力面前,普鲁士政府出台了第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工人保险的法律《矿山、冶炼及盐场工人互助会的联合法》(以下简称《联合法》)。该法的出台统一了矿工互助会的互助金,并明确规定了矿工缴纳会费的义务,以及互助金的最低储存限额。(33)这是普鲁士国家强制保险原则的首次运用。到19世纪六七十年代,这类疾病保险组织已普及到德意志的其他邦国。在整个19世纪,全德境内共有73个此类组织。

但《联合法》的保险范围仅仅针对工人中很小的一部分——矿业工人。俾斯麦担任首相后,认为国家有责任解决社会问题,于是在他就任宰相的第一年,组织成立了一个专门研究劳工问题的委员会,并提出一个包括工资法律、利润共享、工人住宅、劳资纠纷仲裁制度、工人信用合作制度以及劳动保险等方面内容的改良主义纲领。(34)1871年,统一的德意志第二帝国成立以后,为了保障那些为国家统一而浴血奋战的退伍军人以及战死沙场的英雄家属的基本生活,国家颁布了《陆海军人养老金及遗属救济法》。1879年,俾斯麦计划将保险事业完全纳入国家经营和管理的范围之内。

这种国家经营保险的主张虽然得到一些人的支持,但由于严重损害了资产阶级的利益而遭到激烈反对。俾斯麦企图通过立法手段来缓和劳资矛盾及紧张的社会关系,却得不到某些资产阶级政治派别的理解和支持。但是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在重重阻碍中逐步建立起来。1879年2月12日,德意志第二帝国皇帝威廉一世在国会开幕式上,发表了由俾斯麦起草的讲话。这次讲话的要旨是主张制定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被认为是“揭开了在整个世纪实现最全面的社会保险计划的序幕”(35)

2.形成时期(1881年—19世纪末、20世纪初)

1881年11月17日,俾斯麦向帝国议会宣读由他起草的《皇帝诏书》,提出工人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时有权得到救济,并公布了疾病与事故保险以及养老金保险的实施计划,后人称之为“德国社会保险大宪章”,标志着以社会保险立法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疾病保险法》是德意志帝国颁布的第一项保险立法,于1884年正式生效。该法规定,对工业工人和低收入职员实行强制保险,即大部分工人和年收入低于2 000马克的职员必须参加疾病保险,保险费由工人负担70%、业主负担30%,但工人自治的互助基金成员需独自负担全部费用。疾病保险机构组织形式多样,有帝国法定机构及行业和地方医疗保险机构。所有疾病保险基金都得接受国家监督,政府有权对任何疾病保险基金进行干预。一般情况下,各类基金首要职能是在十三周期限内向被保险者提供免费的诊治和药物病假津贴,最高额为被保险者平均日薪的50%,从第三天算起。

此后,1885年、1886年帝国议会多次对《疾病保险法》进行修正和补充,把保险范围逐步扩大到运输业、农业和林业工人。1880年,在强制保险实施之前,第二帝国已有约226万人参加了疾病保险,占当年人口的5%。1884年,实施强制保险的头一年,疾病保险人数增加到429万人,占人口的10%。此后,保险人数逐年上升,到1890年达到了660万人。(36)

《工伤事故保险法》于1880年8月28日被提到政治议程,是最早提出、争议最多、修改时间最长的保险法。由于各党派的反对,政府第一、二个事故保险法草案均遭到议会否决。经过长达两年的“修改”,《工伤事故保险法》于1884年7月6日正式通过,于1885年正式生效。其基本内容是:(1)保险对象为特别危险的工业企业内所有工人和部分职员;(2)事故保险费全部由业主承担;(3)向被保险者提供的保险费分为:事故不幸者如果死亡,提供安葬费及发给死者家属抚恤金;如果丧失劳动力,支付工资损失费和医药费(从第十四周起,十三周内由疾病保险机构负担);如果终身残废,给予养老金;最高额为当时工资的2/3;事故保险机构为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但同时还设立一个帝国保险局,作为最高裁决与监督机构;事故保险金额企业规模和企业的事故危险性计算。

帝国议会于1885年、1886年、1887年对《工伤事故保险法》多次作了修改和补充。如1886年修正案把事故保险范围扩大到农业与林业工人,参加工伤事故保险的农业工人达到了700万人(到1886年止,所有邦国都实行了农业工人的事故保险);(37)1887年,实施了海上事故保险。

老年人与伤残者保险计划早在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的《黄金诏书》中就已宣布,但是由于遭到各方反对而搁浅。1888年11月22日,威廉二世再次正式提出草案,但还是遭到各派反对。就在帝国议会就老年人与伤残者保险法草案进行辩论期间,1889年5月1日,爆发了德国工人运动史上著名的煤矿工人大罢工,这引起了资产阶级极大恐慌。在此情形下,1889年5月24日,帝国议会以185∶165票的微弱优势通过了《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同年6月22日公布,1891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律主要规定,只要在工作年限内交满20年养老保险金的60岁以上老年人均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保险金由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共同负担,其中国家对每个参保人给予90马克的补助,其余的经费由雇主与雇员平均负担;残疾人只要“交足5年保险费且经过证明确实属于残疾者就可以享受残疾社会保险待遇”(38)

可见,三大社会保险立法奠定了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社会保险法典的颁布实施使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一开始就走上统一化的道路,从而奠定了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统一化发展道路的基础。

在工人保护立法方面,俾斯麦认为,保护工人会损害德国经济的竞争能力,因而持反对态度。社会民主党曾于1885年两次向帝国议会提出了工人保护法草案,要求实行标准工作日,禁止星期日与节假日工作,限制青少年工人的工作时间,以及制定保护妇女儿童的法规等等,但都遭到了俾斯麦的断然拒绝。威廉二世登基后,采取怀柔政策拉拢工人组织,于1890年9月30日废除了《非常法》,并在新任宰相卡普里维将军(1890—1894年在任)的辅助下奉行“缓和政策”(39)。1891年,帝国议会通过了《劳资纠纷法庭法》。该法规定:在乡镇设立劳资纠纷法庭,法官由乡镇任命;发生劳资纠纷时,可上诉到该法庭解决。(40)这一举措使雇工的利益得到相应保障。1902年,政府作出强制性规定:所有拥有两万人以上居民的乡镇都必须实行这一制度。

1911年7月,帝国将以上各种劳工社会保险立法合并为一,并将1906年颁布的《军官养老法》、《士兵抚恤法》和1907年颁布的《遗属保险法》增入其中,编纂成《社会保险法典》,也称《德意志帝国社会保险法典》。这部《社会保险法典》共有1 805条款,对被保险人的范围、主管保险的政府部门以及诉讼手续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成为历届德国政府执行社会保险的基本法律规范。(41)德国还通过了《雇员保险法》,该法覆盖年收入在2 000—5 000马克之间的雇员,雇员保险的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雇员保险的缴费率高于工人保险缴费率,雇员退休年龄为65岁,雇员保险还提供不附带条件的寡妇年金和比较宽松的残疾保险,还为孤儿提供年金至18岁。一系列社会保险法规的颁布实施,促进了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3.低迷时期(19世纪20—30年代经济危机期间)

1929年开始的经济危机对德国经济和社会产生极大影响。经济危机使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1930年德国政府发布5次紧急法令,1931年发布44次紧急法令,1932年发布66次紧急法令,实施社会保障紧缩政策。

降低失业保险和救济支出成为德国政府的首选政策。1929年,德国通过《失业保险法》修正案,将失业保险缴费率提高到相当于工资的3.5%。1930年7月,又将失业保险缴费率提高到4.5%,同年10月提高到6.5%。领取失业保险津贴的时限由1927年的26周减少到1932年的6周,危机救济金领取时限由39周减少为32周,失业保险津贴领取的等待期为失业后3周。1931年6月,德国将失业保险津贴降低了14.3%;1932年6月,又降低23%,危机救济金标准降低10%。

在其他社会保障领域,德国政府同样采取紧缩性政策。1930年,领取疾病保险津贴的等待期为3天。1931年,取消所有免费性医疗项目和疾病预防支出。工伤事故保险不再对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事故提供津贴,就业能力丧失程度不及20%(以前为10%)者不能领取工伤保险津贴,其他工伤保险津贴标准降到15%,养老金制度中的儿童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马克减少到7.5马克,寡妇年金标准由亡夫工资的3/5减少为1/2,孤儿年金由1/2减少为2/5,15岁以上孤儿不再享受孤儿年金。

但是,这种社会保障紧缩政策收效甚微,反而伤及广大德国民众的利益。1929—1932年,德国失业工人每周可领取的救济金从6马克至10马克50分尼下降到:住在大城市的失业者每月16马克44分尼;住在中等城市的失业者每月14马克36分尼;住在小城市的失业者每月13马克14分尼。德国人口的1/4每月依靠平均15马克生活。这势必引起德国民众的强烈不满,导致德国社会的极度动荡。

4.快速发展变革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至今)

二战以后,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恢复和重建。1947年米勒·阿尔马克(A lfred Muller-A rmack)正式提出了“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其基本内涵是要把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和社会的平等原则结合起来,并提出“为每一个公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国家的重要任务,而超过这种基本保障的内容则应发挥个人创造性”原则。将这一理想模式付诸实施的则当推路德维希·艾哈德,他认为德国市场经济的目标是“使越来越多的德国人民走向繁荣成为可能”。这一理念被广泛接受,成为包括反对党社民党在内社会各界的一致共识。(42)社会保障和福利国家等作为基本原则理念被写入了《基本法》(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liche Zusammenarbeit und Entwicklung)中,对于社保制度在社会市场经济框架中的地位,科尔内阁的联邦劳工部长诺·布吕姆(Norbert Blüm)曾精辟地概括道:社会保障是社会市场经济的脊梁。基于这样的共识和框架背景,德国社会保障体制的规模空前扩展。

1949年,联邦德国颁布社会保险调整法,废除了战时乃至战前的一些特殊法令,调整了社会保险津贴、尤其是提高了养老金津贴,实行每周50马克(寡妇为40马克)的最低养老金标准。同时,在工人养老保险中推行无条件的寡妇养老金,并且将残疾标准从原来的丧失收入能力2/3降低到1/2。养老保险缴费率从5.6%提高到10%,失业保险缴费率从6.5%降低到4%,取消国家对失业保险的补贴,疾病保险缴费由雇主与雇员平均分担,而在此之前,雇主仅承担1/3。

此后的一系列社会保险法规极大地推动了联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恢复与重建的步伐。在提高社会保障津贴标准方面,1951年通过了《养老金提高法和生活费用补贴法》,1952年通过了《疾病保险津贴提高法》,1953年通过了《疾病保险津贴提高法》和《基本补贴提高法》。在有关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法律方面,1950年通过了《战俘返家人员法》和《联邦养老金法》,1953年通过了《严重残疾人员法》,这些法律对战争伤残人员的养老金作出了规定。1952年通过的战争负担公平化法,不仅对因战争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赔偿,而且对养老金损失提供赔偿。

在养老金方面,1957年联邦德国政府颁布了战后具有重要影响的《养老金改革法案》。其主要内容是:养老金开始与在职人员工资增长挂钩,社会保障咨询委员会每隔一段时期将依据工资情况调整养老金标准。该法规定:残疾人保险分为残疾保险和失去就业能力者保险两部分,残疾人养老金领取年龄延长至55岁;失业1年后达到60岁者可以退休,丈夫在1949年以前死亡的寡妇无条件享受寡妇年金。养老保险的财政体制也发生了变化,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必须满足1年的养老金支付需要,养老金缴费率从11%提高到14%,失业保险缴费率则从3%降低到2%,国家在不增加其在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中比例的前提下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在手工业者社会保险方面,1956年联邦德国对《手工业者保险法》进行修改,规定手工业者保险费收入与支出分开。1960年对手工业者保险法又进行了较大改革,取消手工业者可以在社会保险和私营保险之间选择的做法,将所有手工业者的强制保险限制到18年,法令只保证手工业者的基本保障,工人保险制度开始对手工业者补充保险承担责任。德国还推进工伤事故保险和疾病保险制度的发展。1963年的工伤事故保险改革法强调工伤事故预防的重要性,在拓展职业病赔偿范围的同时,扩大了康复、职业咨询。工伤事故保险津贴标准将依照工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联邦政府必须定期向议会提交工伤事故预防情况报告。

联邦德国还通过一系列法令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家庭补贴方面。1954年,联邦德国实施《家庭补贴法》,给被雇用者提供从第三个孩子开始的家庭补贴,家庭补贴的资金来源于雇主缴费。1961年,规定从第二个孩子开始提供家庭补贴。1964年,对家庭补贴制度进行调整,联邦政府开始承担家庭补贴的费用,并在联邦劳工局建立家庭补贴机构。在老年人社会救助方面,1957年,实施《老年农场主救助法》,规定当农场被转给继承人或出租时,老年农场主将获得老年补贴,老年农场主只要证明自己曾经是一个农场主就可以得到老年补贴而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联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出既发展也改革的特点。1965—1966年,经济出现短暂的萎缩,这使得社会保障资金开始面临压力,开始讨论如何保持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协调。1967年,通过财政修正法,降低国家对养老金的补贴,分阶段提高养老金缴费率。即1968年提高到15%,1969年提高到16%,1970年提高到17%。

在疾病保险方面,联邦德国政府通过法令促进疾病保险津贴待遇的公平。1957年,政府将工人疾病保险制度中前6周的津贴标准从工资的50%提高到65%,对抚养者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工资的75%;并规定,雇主必须支付病假工资与净工资90%之间的差额。1961年,又改为雇主必须支付病假工资与全部工资之间的差额。1969年,通过法令,工人有权获得不超过6周、由雇主支付的全额病假工资,以实现雇员疾病保险津贴的基本公平。为雇用人数少于20人的企业建立一个以疾病保险缴费为财政来源的公平化基金,以分散这些新的法令给小企业带来的财政风险。

在失业保险方面,1969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规定:年龄未满65岁、足额缴付社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时间已经达到26周的失业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津贴。失业保险津贴的标准为失业前20天以时计算的平均收入的62.5%,最高津贴标准为每天60马克,每周415.39马克,家属每周可以领取12马克的补充津贴。失业保险缴费率为工资的2%,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最高缴费工资限额为每月2 800马克,月收入低于2 800马克者的失业保险费由雇主单方承担。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津贴资格者或者领取失业保险津贴资格已经过期者以及由于其他原因难以领取失业保险津贴者,可以领取失业救济补贴,失业救济补贴制度所需要费用由政府承担,失业救济补贴标准要低于失业保险津贴标准。

至20世纪80年代,联邦德国已经成为欧洲乃至世界上公民享受福利标准较高和范围较广的国家。据研究表明,随着保障法的变革和完善,联邦德国社会保障的对象逐渐在扩大。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数在1890年为24.5%,1925年为48.8%,1955年为73.3%,1975年为81.8%。(43)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德国社会经济发展是紧密相连、相互适应的,并随着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而相应变革。这将在本书以后章节进行详细阐述。

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国家干预理论对德国社会影响至深,使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另外,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始终体现出明显的共同责任原则。政府、雇主与雇员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机制对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津贴水平、覆盖范围、制度模式、基金安全、保障观念、改革道路以及制度效果等方面都产生直接影响。但政府责任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明显表现出来。这种责任机制使德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具有自助化特征,除了工伤保险费由企业单方面负担外,德国养老、医疗与失业保险费用均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政府只对各种社会保险项目的亏空给予补贴并承担社会救助的资金。同时,德国社会保障实行政府与互助团体合作管理的模式,呈现出高度自治化的特征,除失业保险以外的各种社会保险均由劳资双方共同参与管理和决策。

【注释】

(1)即德语中分别为Soziale Sicherun(g社会保障)和Soziale Sicherhei(t社会安全)。——作者注

(2)Joachim Geppert,“Handbuch Soziale Sicherung in Frankreich,Deutschland und Luxemburg”(Terminologische Untersuchung),Sommer 2004,S.5.

(3)胡学勤、李肖夫:《劳动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319页。

(4)见Bundeszentrale fuer Politische Bildung,1987,S.124。转引自Joachim Geppert,“Handbuch Soziale Sicherung in Frankreich,Deutsc hland und Luxemburg”(Terminologische Untersuchung),Sommer 2004,S.5。

(5)又称疾病保险。

(6)又称生育保险。

(7)德文为Sozialversicherung,英文为Social Insurance。

(8)见Bundeszentrale fuer Politische Bildung,1987,S.124。转引自Joachim Geppert,“Handbuch Soziale Sicherung in Frankreich,Deutsch land und Luxemburg”(Terminologische Untersuchung),Sommer 2004,S.6。

(9)从德文“Mutterschutz”直译,应为“生育保护或母亲保护”。为了便于理解,才统一使用“生育保障”或“生育保险”这一术语。

(10)Joachim Geppert,“Handbuch Soziale Sicherung in Frankreich,Deutschland und Luxemburg”(Terminologische Untersuchung),Sommer 2004,S.6.

(11)儿童金(即儿童补贴)也是社会补贴的内容之一,该内容将在社会资助(补贴)中阐述。

(12)德文Arbeitsfoerderung的直译应为“就业促进”。为便于理解,本书后面统一使用“失业保险”这一术语。

(13)见Bundesministerium fuer A rbeit und W irtschaft,2004,S.1ff。Bundesministerium fuer A rbeit undW irtschaft,2003,S.1ff。

(14)见Bundesministerium fuer A rbeit und Sozialordnung,2003,S.54ff。

(15)见Nohlen,2001,S.463。

(16)见Creifelds,1996,S.1127。

(17)加田哲二著:《德国社会经济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31页。

(18)卡尔·艾利希·博恩著:《德意志史》(第3卷上),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82页。

(19)瓦尔加著:《世界经济危机》,世界知识出版社1958年版,第444页。

(20)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页。

(21)Theodore S.Hamerow:Otto von Bismarck—A Historical Assessment,Boston,1962,pp.68—69.

(22)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43—478页。

(23)迪特尔·拉夫著:《德意志史》(中文版),波恩InterNationes出版社1987年版,第166页。

(24)迪特尔·拉夫著:《德意志史》(中文版),波恩Inter Nationes出版社1987年版,第113页

(25)迪特尔·拉夫著:《德意志史》(中文版),波恩InterNationes出版社1987年版,第109页。

(26)科佩尔·平森著:《德国近现代史——它的历史和文化》,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55页。

(27)樊亢著:《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简史》,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46—348页。

(28)许永璋著:《世界近代工业革命》,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7页。

(29)即1864年联合奥地利攻打丹麦,1866年普奥战争,1870年普法战争。

(30)吴友法、黄正柏著:《德国资本主义发展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0页。

(31)克拉潘著,傅梦弼译:《1815—1914年法国和德国的经济发展》,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74页。

(32)迪特尔·拉夫著:《德意志史》(中文版),波恩InterNationes出版社1987年版,第109页。

(33)肖捷著:《德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中国计划出版社1992年版,第177—178页。

(34)许永璋、于兆兴:《俾斯麦与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创立》,载《许昌师专学报》1994年第2期。

(35)艾伦·帕麦尔著,高年生等译:《俾斯麦传》,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39页。

(36)New Cambridge Modern History,Vol.Ⅶ,Cambridge,1980,p.29.

(37)Carr:A History of Germany,1815—1985,A rnold,1987,p.137.

(38)姜守明、耿亮著:《西方社会保障制度概论》,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8—113、114页。

(39)吴友法、黄正柏著:《德国资本主义发展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40)卡尔·艾利希·博恩著:《德意志史——从法国大革命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17页。

(41)邢来顺著:《德国精神》,长江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132页。

(42)戴卫东:《德国LT IC及其改革》,载《卫生软科学》2007年2月第21卷第1期,第29—31页。

(43)Schmid,Josef,Wohlfahrtsverbände in Modernen Wohlfahrtsstaaten.Opladen,1996,p.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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