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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为公司请愿

时间:2022-04-04 名人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密尔为公司请愿1857年,由于印度民族大起义的爆发,东印度公司面临着被英国政府取消的危险,作为公司的高级职员,密尔当仁不让地作为公司的代表向议会提交了请愿书,为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百年殖民统治进行辩护,为此并写下了很多小册子。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密尔是在被迫担负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为一个气数已尽的公司撰写墓志铭。[5]其实密尔为东印度公司写请愿书已不是第一次了,但这次应当是最后一次。

密尔为公司请愿

1857年,由于印度民族大起义的爆发,东印度公司面临着被英国政府取消的危险,作为公司的高级职员,密尔当仁不让地作为公司的代表向议会提交了请愿书,为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百年殖民统治进行辩护,为此并写下了很多小册子。不过,1858年密尔亲自起草的请愿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讲,仅指1858年《东印度公司请愿书》(The Petition of the East-India Company);广义上,请愿书还包括密尔起草的很多小册子,包括《过去30年来印度政府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the Improvements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dia during the Last Thirty Years)、《致普通业主法院的报告》(Report to the General Court of Proprietors)、《宪政视野下的印度问题》(A Constitutional View of the India Question)、《建议理事会的观察》(Observations on the Proposed Council of India)、《实际观察前两个问题的建议的印度政府决议》(Practical Observations on the First Two of the Proposed Resolutions on the Government of India)、《印度道德的辩论》(The Moral of the India Debate)、《理事会主席印度最好的政府》(A President in Council the Best Government for India)、《东印度公司致管理局主席的信》(Letter from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o the President of the Board of Control)。[1]

本节笔者要论述的是广义上的请愿书,因为它们写于同一年,都是为第一份提交英国议会的请愿书更好进行造势而写的,内容上是连贯一致的,目的是相同的,均是强烈反对英国政府取代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殖民统治。

学者道格拉斯•皮尔斯在他的文章中这样写道:“1857年印度民族大起义爆发的消息一旦传到伦敦,东印度公司的死期就到了。尽管对这次起义的原因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当时和现在评论者一般都同意这样的观点:1857年和1858年印度北部民事和军事叛乱危及到了英国对印度的控制。”[2]害怕失去印度,再加上耸人听闻的论述,往往虚构的印度男性对欧洲女性犯下的暴力行为,所有这些从英国在印度据点到各大城市引起的恐慌迅速蔓延。印度民族大起义被残酷镇压之后,英国社会的主流呼声大多是呼吁报复惩罚叛乱的印度人。当时的英国首相帕麦斯顿勋爵(Lord Palmerston)着迷于一项夷平新德里的提案;而埃伦伯勒勋爵(Lord Ellenborough)也不甘示弱,歇斯底里地提出阉割印度德里的所有男人,把德里改名为阉人阿巴德(Eunachabad)。[3]在这样一种英国社会“空前团结”的气氛下,英国的政治家们需要找到一个发泄国民怨恨的替罪羊,很快他们就找到了那个早就遭受非议的东印度公司。但是,东印度公司肯定不会接受这样的指控。于是作为公司印度通讯处检查官的密尔就被推到了风口浪尖,负责回击英国议会内政客们的“栽赃陷害”。于是,密尔临危受命,采取两线反击策略:一方面,他向英国议会提交了东印度公司请愿书;另一方面,他向广大英国民众散发代表东印度公司立场的小册子(见上文),总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公司辩护洗脱罪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英国舆论对东印度公司态度在社会上引起了多大的反响。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密尔是在被迫担负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为一个气数已尽的公司撰写墓志铭。[4]密尔对东印度公司恪尽职守,无论是在公司被取消时还是在后公司时代,他都坚定支持东印度公司。早在密尔做《威斯敏斯特评论》编辑时,他曾经谢绝过一项提议,原因是那个提议对东印度公司使用了过于苛刻的语气。[5]

其实密尔为东印度公司写请愿书已不是第一次了,但这次应当是最后一次。如上所述,早在1852年,公司特许状展期(renewal)时,密尔就曾为公司写过请愿书,不过当时的情况和这次完全不同。那时更多是例行公事,尽管那时,密尔也关注公司的安全问题,但毕竟公司在印度还没有发展到存亡绝续的地步。不过因为它们都是为东印度公司辩护,因此,很多内容有相似之处。经过我们仔细研究这些请愿书,我们发现密尔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职员,到东印度公司通讯部门的总负责人,经历了漫长的三十五年岁月。从开始时的年少不经世事,不适应公司官场文化到为了获得最大利益逐步学会妥协,密尔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的,他对印度事务的观点也开始与公司对印度的那些观点逐步接近或相似。尤其是到了1856年后,他成为东印度公司通讯部门的总检查官,某种意义上,密尔本人就代表了东印度公司内的主流话语权

不幸的是,对于东印度公司来说,1857年印度大起义(英国人称为印度兵变),有关它的死亡、灾难的创伤故事,和明显的政治管理不善,不可避免地被英国政府和在野反对派视为一个失败,要求英国议会通过一个激进的立法来进行补救。[6]的确,1857年印度民族大起义给了东印度公司的对手们一个反击的绝佳机会。(www.guayunfan.com)从商业的角度讲,因为公司对印度和东方贸易的垄断,早就引起很多竞争不过它的同行的怨恨。英国东印度公司从1600年成立起,它与其他竞争对手之间的斗争就一直存在,但是由于英国政府的庇护,公司的根基并未动摇,但还是在1813年做出了让步。英国工业和商业利益传统上就敌视东印度公司,指责公司蓄意阻挠他们进入印度市场。

宗教团体对东印度公司也不满,而且也是由来已久。因为自18世纪后期以来,传教团体在印度受到东印度公司的排斥。东印度公司当时为了避免让印度人产生这样的错觉,即英国传教团体的活动有可能伤害到印度人的宗教感情,如果这样的话,将会引发印度社会的动荡,因此东印度公司禁止福音派在印度任何形式的传教活动。禁止传教的另外一个原因可能与基督教自身的教义有关。众所周知,基督教义中的平等思想,如果被习惯了专制的印度人切实领悟,将会对公司在印度的殖民统治极为不利。

英国议会中有些利益集团也呼吁英国政府取消公司,目的是为了保证它们自己不受阻碍地获得英属印度殖民地提供的诸多资源和机会。

另外,纯粹的文学家对于东印度公司这样一个商业机构统治千百万印度人的命运表示担忧,认为公司在印度的殖民专制统治会潜在地威胁英国人一直引以为豪和极力标榜的所谓自由理念和代议制度。当然这些人更多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他们与东印度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个人恩怨。

对于以上“敌人”的围攻,东印度公司其实也在逐步做出某些妥协。像前面提到过的1813年《特许状法案》,东印度公司就放弃了对印度贸易的垄断权;1833年《特许状法案》公司又放弃了对中国贸易的垄断权。随着东印度公司的商业职能在19世纪上半叶的逐步消失,它已经转型为一个政治机构。虽然期间也有过解散东印度公司的呼声与诉求,但公司并未感受到真正的威胁。一方面,这恐怕和英国政府的态度有直接的关系。因为英国政府发现,直接统治印度,很可能给自己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比如说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的尴尬,在这一点上英国政府在美洲和其他地方已经得到了足够多的教训,英国政府不想重蹈覆辙。与其出力不讨好,还不如让东印度公司做自己的代理人走向殖民统治的前台,英国政府则在首都伦敦发号施令更稳妥,而当时的双重政府管理机制运行尚可,所以,英国政府在1857年印度民族大起义之前从未真正下定决心废除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殖民统治。

另一方面,多年来东印度公司自恃有英国政府的庇护和支持,对于英国国内不同敌对团体的批评基本是不屑回应,或者说对反对声音反击力度不够。所以针对东印度公司的过激的批评言辞逐渐在英国形成了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这些都不利于公司在英国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到了1857年,情况开始明显不一样了。因为英国伦敦当局面对来自印度的铺天盖地的各种信息,难辨真假,即使是那些曾有过印度经历、对印度情况比较了解的政治家们也开始不知所措。毕竟,此时的英国公众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批评东印度公司在印度镇压起义不力,导致了英国人在印度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以后的事实证明,东印度公司在1857年印度民族大起义初期的确没有高度重视,没有及时出兵平叛,导致起义迅速在印度各地蔓延。公司事后承认低估了这场危机的严重性,或许因为它对于自己治下印度臣民的哭声早已习以为常。[7]应当说,1857年印度民族大起义,使英国政府认识到要维持并扩大不列颠在印度的殖民统治,就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而这个机构又必须直接由代表整个英国的王国政府来控制和领导。

1857年9月,印度大起义的信息早已传到伦敦,此时的密尔和他东印度大厦的同事没有什么不同,他在写给妻子哈丽特的信中说,印度新闻在我看来的确很糟,但我认为,没有任何不好的苗头。[8]不过,密尔和他的同事们很快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由于来自于印度的危言耸听的各种消息,以及上述讲到过的东印度公司众多“敌人”的恶意诋毁与中伤,英国政府承受着来自社会各方面巨大的压力,发现自身面临着艰难的抉择:要么取消东印度公司,要么对印度实行直辖殖民统治。

到1857年底,东印度公司的董事会获悉英国帕麦斯顿政府正在着手准备实施新措施,结束公司对印度的殖民统治,公司董事显然已经指示密尔和其他顾问开始准备为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殖民统治辩护。然而,他们仍然没有得到确切的有关帕麦斯顿政府新宪制安排的相关信息。[9]12月31日,董事会主席据此向帕麦斯顿提交了一份简短的为东印度公司立场辩护的文件,并咨询帕麦斯顿的印度条例草案的细节。但是,直到1858年1月18日帕麦斯顿才答复说,他的政府对东印度公司的意见会给予应有的重视,但是,在政府新的印度条例正式提交英国议会审议之前,对新条例他不便提供任何更多信息。东印度公司董事们尽管仍然一头雾水,但还是意识到自己的时间已经不多了。公司也开始展开反击,因此,为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百年殖民统治进行辩护成为一项艰巨的任务。在这个大胆的辩护反击中,密尔起到了至关重要的领导作用。

如上节所述,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法定权力(或营业执照)是基于英国女王颁发的特许状(Charter),每二十年展期(renewal)一次,在获得延长之前,通常情况下,将有一个议会委员会审查东印度公司过去周期的经营运转情况,以便决定是否给予展期。1852年,密尔就向这个议会委员会提供证词为公司做例行辩护,这倒很像他父亲詹姆斯•密尔1833年为公司特许状展期前提供证据一样。

事后证明,当密尔起草东印度公司致英国议会请愿书时,请愿书在内容上是有缺点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当时帕麦斯顿内阁的提案的全部细节东印度公司并不了解。尽管如此,请愿书还是被证明是一个显著有力和灵活的辩护。用一个精细结构和雄辩的命题顺序,请愿书逐步成功地对英国政府撤销公司的理由表示严重的怀疑。[10]

在以上这些文件中,《过去三十年改善谅解备忘录》是作为东印度公司请愿书的序言出现的。《备忘录》反对把东印度公司统治印度的权力移交给不列颠王国政府。格雷勋爵赞誉密尔写下的这些请愿书是他曾经阅读过的最有能力的政府文件。当然格雷的溢美之词或许更多是对处于失意状态下的密尔的一种尊重。不过,《备忘录》的确很好地论述了东印度公司在印度所做过的一切。《备忘录》所涵盖的时期几乎完全与密尔在东印度大厦工作的时期相吻合,也含蓄地为密尔自己的工作生涯作了巧妙辩护,更是一个明确的东印度公司“实情”的说明。[11]对过去三十年东印度公司在印度殖民统治的“正确”工作方式做了总结概括。1858年密尔退休后,他很少再写关于印度的东西。但是密尔所写的这些文件显示,他1852年的证词和1858年的辩护表达了他自己的观点,而不仅仅是他作为东印度公司高级职员恪尽职责的一部分。[12]

《备忘录》论述的时间段是始于本廷克的总督任期,这一时期,功利主义原则被英属印度殖民当局接受,并且制定了所谓印度现代化的政策。其实,在本廷克之前,大多数英属印度殖民地官员接受的是埃尔芬斯通的观点,即认为英国在印度所能做得最好的事情就是恢复和平与安宁;1857年印度大起义之后,似乎现代化成了印度和平与安宁的敌人。从本廷克任期到印度大起义这段时间,英国人确信他们可以给印度提供许多东西,并且也确信印度会不受干扰的接纳现代化,因此密尔在《备忘录》中认为几乎没有必要讨论这个问题。

紧接着,密尔的《备忘录》迅速转向英属印度土地问题和东印度公司以解决土地所有权作为其收入运转的一部分的方式,首先是解决孟加拉柴明达尔制度(即印度地主拥有土地及征收田赋之制度)和农民种植者问题。关于印度的土地征税制度,这里有必要重点介绍一下,因为密尔在其名著《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对印度的租佃制度有过专门详细的论述。

“在印度的大部分农村地区,地主通常拥有全部权力,农民们(即所谓ryot)支付的地租很少(纵然也有)像爱尔兰那样决定于竞争。虽然各地的习惯千差万别,但还有某种共同的规则,收租人不是和每一农民个别地商定租金,而是按照当地通行的规则来确定地租。这样,承租人具有某种所有权,或者不管怎样可以永久占用的观念得以保持。当然,租地农民可以永久佃耕的同时,也面临着地主任意提租的危险。莫卧儿帝国时期,印度对土地进行了详细的测量,然后分别评定每块田地应向政府交纳的租税。如果按此税额征收而决不超征,则农民可以处于比较有利的自耕农的地位,尽管自耕农的税赋不轻,但其所交纳的免役税是固定不变的。但是,由于无法对付各种非法的勒索,因此,印度农民所处地位的这种改善只是徒有其名,而不是现实的。”[13]诚如密尔的《备忘录》所言,英国人来到南亚次大陆后,多少改变了印度的这种制度。最初,他们曾想消除印度地租税收的随意性,认为对政府的诛求加以一定的限制是十分重要的。但是英国人并不打算恢复莫卧儿帝国评定租税的办法。作为外国人,英国人并不了解早已在印度建立的各种制度的原则,加之英国没有也无意去调查现有的、在实践中受到尊重的各种权利,并加以保护和扩大。因此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农村体制上走过很多弯路。密尔说:“英国习惯于大农庄和大地主,所以英国统治者认为殖民地印度当然也应当如此。他们到处寻找可以充当这方面的对象的人才,最后选中了被称为柴明达尔(zemindar)的收税官。”[14]对于柴明达尔制度,密尔持坚决反对态度,这无疑受到他父亲老密尔的影响。老密尔一直认为,柴明达尔具有地主所有的某些特征:他征收某一特定地区的租税,他支配这个地区的农民,过着相当奢华的生活,去世后职位由他的儿子接替。因此,英国人毫不迟疑地认为柴明达尔就是印度的地主、土地贵族和乡绅。但是,英国人没有考虑到,柴明达尔虽然负责收税,但不能保有这些租金;他只留下极小的部分,其余全部解交政府。他们也没有考虑到,尽管柴明达尔支配着农民,并且在很多方面对这些人行使专制的权力,但柴明达尔并不是把农民当作自己的佃户来支配。农民的土地占用权是世袭的,柴明达尔更换佃农是不合法的。柴明达尔从农民手上拿去的每个法寻,都得入账。如果他从征收来的所用金额中,在规定的收税报酬之外多拿一文钱,那就是欺诈行为。[15]密尔说:“在英国的统治较晚实现的印度各地,避免了重犯用财政收入去养活一批无用的大地主这样的错误。在马德拉斯的大部分地区和孟买管辖区的一些地方,地租由耕作者直接交给政府。在西北各省,政府和村社集体缔结契约,确定每个人必须负担的数额,如有一人不履行契约,其他的人要共同承担责任。但在印度的大部分地区,直接耕作者还没有按固定的地租取得永佃权。政府按照爱尔兰地主管理他的庄园的原则来管理土地,既不是根据竞争情况定租,也不是根据耕作者允诺缴纳的数额索取地租,而是先由耕作者自行决定地租额,而后由政府据以规定其所征收的地租额。”[16]应当说,密尔对于东印度公司在殖民地印度施行的土地政策措施的评价还是比较中肯的。

在密尔的《备忘录》中,像他父亲老密尔一样,密尔对印度所谓的村社推崇备至,认为村社对维护印度莱特瓦尔制(ryotwari,即独立个体土地所有制)很重要。密尔对于印度村社和谐自给自足的浪漫主义遐想与印度现实农村生活根本不相符合。例如,在印度马德拉斯邦,独立个体土地所有制并没有导致其支持者预期的农村稳定和农业改良。在1857年印度民族大起义之前,有报告显示在马德拉斯邦独立个体土地所有制度下税收征集已经依靠酷刑,尤其令人不安的是,酷刑显然是在英国殖民官员的纵容下使用的。[17]这些罪证在1858年都成为要求废除东印度公司殖民统治的理由。

密尔在其《备忘录》中认为,鸦片无论是出口到中国或英国或供印度当地消费,都是“有害的放纵”。盐税也被认为是令人反感的。其他税收已经废除:烟草不再征税,内部关税或过境税在英属印度已经结束。印度各土邦王公正被鼓励朝着同一方向前进,对外自由贸易也已经开始推进,1834年至1835年、1855年至1856年间英属印度进出口贸易额增长了约三倍。[18]密尔在《备忘录》中还认为,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法律改革也取得了很大进步。比如简化了印度殖民地法院和法律程序,而且还健全了法律法规,当然这些变化有着很重的功利主义色彩。此外,印度监狱纪律也有可喜变化,对于东印度公司政府坚决取缔印度文化传统中的陋习,比如谋财害命、结伙抢劫、海盗行为、寡妇殉葬、溺杀婴儿、奴隶制和活人祭祀,密尔持高度赞扬态度。[19]

在另一份重要的东印度公司致英国上议院《请愿书》中,密尔延续了19世纪80年代那些东印度公司辩护者的思路,也就是说,他在《请愿书》的开篇这样写道:“东印度公司为英国建立东方帝国时,同一时间英国政府却是在西方失去了一个帝国(即美国的独立导致英国在北美失去了十三个殖民地),而且,更重要的是,东方帝国的获得对于英国财政大臣来说是不花钱的。”[20]这一论据的确是事实,但不是密尔的原创。由于美国的独立,英国的第一帝国时期结束,以印度为中心的第二帝国开始,尽管在美洲英国还控制着加拿大,但帝国的中心毫无疑问地开始东移。[21]接着,密尔开始批评英国政府对印度兵变的反应是不理性的,因为在密尔看来,英国政府在没有完全彻底弄清发生起义的原因之前,就草率下结论,这对东印度公司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请愿书》认为,东印度公司总体上已非常成功地建立起一个大帝国,公司被认为应当对最近发生在印度的灾难性事件负责,这样的指控是相当站不住脚的,鉴于英属印度双重政府的运作机制,英国政府本身长期对东印度公司的印度政策负最终责任。如果公司确实犯了错误,那么英国政府也应承担重大的责任。[22]密尔认为,英国政府首先要做的是:先成立一个机构,调查印度民族大起义爆发的原因,然后再决定应该采取的下一步行动。密尔说,这个任务本身对英国政府来说应该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因为东印度公司有着详细讨论记录的传统,而且事实上东印度公司的账目和审计程序也远比在英国国内的那些财政体系进步的多。在密尔看来,东印度公司对各种业务的开展都保存有良好的文字记录和档案,凡事都有案可稽,这本身就是一个“好政府”(good government)的标志[23],英国议会应当看到这一点。 密尔起草的《请愿书》结合东印度公司印度殖民政府详细的备忘录,很快就在英国议会被确认为是一篇力作。在论述完这些后,密尔在《请愿书》中的笔锋一转,开始重复1852年他支持东印度公司特许状展期时早已表达过的观点。

如果我们对比密尔1852年和1858年这两个东印度公司《请愿书》,会很明显地发现后者的很多内容与前者是相同的或者说相似的,但是二者还是有一个重要区别。因为叛乱在印度持续肆虐,密尔必须对1858年英国在印度统治的安全给予更多关注。当然,这并不是说他以前不重视印度安全因素,上面我们已经讨论过了。毕竟,安全问题是英国殖民统治印度成功与否的关键。但是,密尔在处理当前印度发生的一切时,不得不在两个层面应付安全问题:眼前恢复和平的短期需要与确保稳定的长期要求,这对于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是必要的。密尔特别强调印度殖民政府发生突然变化的潜在破坏性影响。如果东印度公司被废除,大批英国军队涌入南亚次大陆,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印度人民的立即警觉,这样的话,英国在印度的地位将变得岌岌可危[24]。

对于英国舆论批评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实行专制统治的观点,密尔认为任何进步的首要条件是安全因素,公司在印度采取的管理模式的确不是代议民主制,但这个专制架构,却是对付印度人无政府主义(在密尔看来)的最好手段。密尔还认为人民对于安全的关注和印度人民生活的逐渐改善都可以通过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现有的政治机构中来实现。密尔主观地认为,英国在印度的殖民统治可以依靠印度人民的同意、默许或其他方式来实现。密尔承认英国殖民统治的安全和稳定,依赖于印度人愿意承认英国权力的无所不能,以及英国有能力维持这样一个光环。当然,英国统治者不能假设它可以得到印度人民的支持,即使只是勉强给出的假设,因为在印度那里没有社会契约,或者甚至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有机联系。相反,英国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暴力反抗总是一种可能性,因此,必须优先考虑满足英国在印度的战略要求。换句话说,密尔所致力的印度改革应当视印度社会内部稳定情况而定。[25]在密尔看来,东印度公司最适合提供当下情势迫切需要的资源、知识和领导。因此,密尔坚信:东印度公司统治最好地满足了殖民统治的首要任务——保持政治权威。

其实,早在密尔之前,英属印度的殖民官员对于安全的重要性都有充分认识。比如说托马斯•蒙罗、查尔斯•梅特卡夫、约翰•马尔科姆、芒斯图尔特•埃尔芬斯均把安全视为殖民统治印度的必要条件。为避免代议制民主模式相互制衡浪费时间,这些殖民地官员主张按照军队模式来管理印度,希望能免除委员会和议会(从而避免了耗时制衡的冗余),他们按等级排列,在那里个别官员拥有最大的权力和责任,只受他顶头上司的监督。这样一个独裁系统与功利主义者的格言并不矛盾。[26]鉴于印度社会特殊的构成,未来发展方向只能由英国的力量确保秩序的必要先决条件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东印度公司恰好是可以提供这些先决条件的最佳保障:公司了解印度,因为它熟悉印度当地社会机构和风俗习惯,而且东印度公司拥有必要的手段来监视印度社会骚乱的迹象,如果需要的话立即采取干预活动。

像他同时代的许多人一样,密尔认为1857年印度的“叛乱”绝不是群众运动。相反,印度人的起义仅仅是对现状不满的士兵和一些容易上当的农民,受到了他们宗教领袖与一些策划阴谋的贵族的诱骗的产物。

密尔在《请愿书》中认为,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统治机制(即双重政府体系)相比英国政府直接统治印度有更多好处。在密尔看来,理想的专制政府是一个包含自身制衡机制的政府:现在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政府就是独特的东印度公司和英国议会的双重政府。英国政府和东印度公司的制衡机制,可以保护印度人民免遭英国国内政治的反复无常,而且这种双重政府机制也可作为权力过度集中的刹车器,同时确保印度事务处于专家之手和相对无私的官僚体制下。在此后的报纸文章以及密尔后来的政治研究中,他多次重申他的双重政府信仰,因为它提供制衡。东印度公司统治的另一个好处是,董事法院与其说是一个执行机构不如说是一个审议机构。这是双重政府的一个重要特征,它留给官员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很大,这些官员最靠近那些在印度的公司地方法官、征税人、军官,密尔阐述了这种安排的影响。董事法院的主要职能和国内政府的主要职能,通常不是指导管理的细节,而是审议和修改印度政府过去的行为、制定原则和为它们的未来发布一般的指导,以及支持或拒绝重大的政治措施,即被提交国内寻求批准的措施。[27]双重政府体制还有一个优点是掩盖英国政府参与印度事务管理印度人民的实质。如果印度和英国之间的联系被更直接地建立起来,那么上诉的可能性直接地从印度请愿者被传达到英国首都伦敦,这将增加随之而来的地方官员威望和权威的下降。[28]在密尔眼里,“对被统治者负责是良好政府的最大保证……印度的英国统治者向英国负责基本上是有益的,因为当政府的任何行为遭到质疑时,它可以保证公开讨论……情形就是如此,这就是从由英国议会和人民对印度政府行使的控制中得来的对印度的好处”[29]。在《请愿书》中,密尔讽刺说,如果一般的印度好政府的基本条件,都已经体现在了现有的法院和管理局所代表的双重管理模式中,那又何苦要改变这个制度呢?当然,双重管理体制的“完美”并不意味着东印度公司反对在印度政府目前的形式中引入某些变化,但英国政府必须提供证明这些变化会对现有印度管理体制改善有益的证明。应当说,《请愿书》指明了朝着一个可能与英国政府妥协的方向,其中东印度公司一些旧制度的基本特征可能会延续下去。[30]

在《请愿书》中,密尔对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官员的形象进行了过分美化。高贵、正义和自我牺牲的英国官员成为英国文学中一个反复出现的比喻。印度政府的这些英国殖民官员被假定为能够指挥印度人民凭借意志的力量和他们树立的榜样。密尔把东印度公司视为是这种美德宣传的最好的机构,它能够更多地了解印度社会,其官员没有被英国政坛的恶习和英国家庭生活的舒适所污染。密尔把东印度公司官员偶像化为恬淡寡欲的人,具有自我牺牲精神、勇敢和尽忠职守等坚忍品质。[31]密尔对东印度公司殖民统治印度不遗余力的辩护,从其言语中暴露出某些偏见的迹象。东印度公司殖民官员被理想化甚至偶像化,被描绘成对狭隘英国政治和党派阴谋有某种免疫力的特殊群体。例如,他声称,东印度公司殖民官员候选人一般与英国有影响力的阶级没有来往,他们置身于议会政治斗争之外。[32]在以后的名著《代议制政府》中,密尔继续重复这种论调:“现在一个中间团体——东印度公司——最具备这些条件。一个经过授权的行政部门与一个直接的行政部门相比总是有这种好处,即无论如何,它除了对被统治者负有责任之外,就不存在什么责任了。它没有兴趣去考虑除他们之外的利益。它本身源自恶政所得来的权力可以被减少到——在最近的东印度公司的章程中这项权力被消减到——一个异乎寻常的微小数量,并且它能完全摆脱来自任何个人利益或阶级利益所产生的偏见。”[33]

事实果真如密尔所说,东印度公司的殖民地官员都是些清心寡欲、不食人间烟火的“好官员”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只要稍微有点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密尔《请愿书》中华丽的辞令是不客观的。历史的真相是: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职员多为贪得无厌之徒,他们在印度肆意掠夺、横征暴敛、积聚了大量钱财。更有甚者,有些军官为一己之私,竟不惜以发动兵变相威胁。自18世纪末以来,让子女到东印度公司工作成了英国许多中产阶级一个额外收入来源。[34]另外,东印度公司的殖民地官员并未远离英国政坛之外。因为在印度工作过的公司职员在发财后回到英国,形成了一个印度利益集团,当时有个专门的英语单词来讽刺这些人——“那波布”(Nabobs),意思是英属印度回来后发财的富翁。这些人用从印度掠夺来的不义之财置房购地、贿选议员,使得英国政府对东印度公司的政策受到错综复杂利益的多方牵制,“那波布”的不端行为加剧了英国国内政治的腐败,在英国可谓臭名昭著。在英属印度的殖民官员组成了强大的关系网,利用他们的影响确保自己成员的利益,他们与国内政党的高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我们相信,密尔对东印度公司职员在殖民地印度的恶名情况不可能闻所未闻,因为在《代议制政府》中,密尔对东印度公司在印度职员的横行跋扈还是有所批评的:“当一个国家使另外一个国家附属于它时,那些到这个附属国寻求发财致富的统治国的人民,就是最需要以强力加以约束的人。他们始终是附属国政府的主要困难之一。由于他们凭借征服国家的威望,心中充满着征服国家的专横跋扈,他们抱有由绝对权力所激发的情感,却毫无责任意识。在像印度这样的国家的人民中,权力机关尽最大努力也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去与强势群体对抗,而欧洲殖民者是强势群体中最强的……他们认为附属国的人民只是他们脚下的泥土……政府永远做不到抑制它的那些年轻的没有经验的文职人员和军官们的这种情绪……这就是英国人在印度的情形。”[35]但是,不幸的是,或许密尔最后还是说服了自己,即这些丑闻只是东印度公司统治印度的例外。无论如何,为东印度公司辩护的《请愿书》不是进行自我反省的最佳场合。[36]即便反省,首要的前提是保住东印度公司不被英国政府取消。

密尔在《请愿书》中还批评了英国政府对印度事务的无知,“如果英国人对自己的事情像他们对印度人的事情那样一无所知、漠不关心的话,那么他们自己将怎样进行管理……对于印度的情况,像英国人这样一个在政治上积极而在习惯上却保持默许的民族,却时常进行几乎总是错误的干涉。决定印度是繁荣还是处境悲惨、是进步还是退步的真正原因远在他们的视线范围之外”[37]。

最后,密尔在《请愿书》中警告英国政府,如果殖民地印度现有的双重政府体制被取消,英国政府直接统治印度不会取得成功,相反将带来严重后果。“英国人民不是通过试图去直接统治像印度这样的国家,而是通过向它提供好的统治者来履行他们对印度的责任。并且他们给予印度的统治者不会比英国内阁大臣差到哪儿去,他想的是英国的政治而不是印度的政治;他很少能有足够长的任期可以使他对于一个如此复杂的问题养成明智的兴趣……一个试图通过自己行政部门的分支机构去统治一个遥远的、居住着不同人民的附属国的自由国家(印度),将几乎不可避免地要遭到失败。唯一有几乎获得相当成功的模式是通过一个具有相对长久性质的,经过授权的代表团体(东印度公司)进行统治,对于容易变更的国家行政部门只给予审查权和否决权。这样的统治团体确实在印度存在过,但是我担心印度和英国都会因为废除这一中介(东印度公司)统治手段的短视政策而受到严重的惩罚。”[38]

注释

[1]CW ,Vol. XXX,p.1.

[2]Martin Moir,Douglas Peers and Lynn Zastoupil(ed.). J.S.Mill’s Encounter with India . 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9,p.198.

[3]Eric Stokes. The Peasant Armed:The Indian-Revolt of 1857.Oxford:Clarendon Press,1985,p.92.

[4]Martin Moir,Douglas Peers and Lynn Zastoupil(ed.). J.S.Mill’s Encounter with India . 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9,p.198.

[5]CW ,Vol. XVII,p.17.

[6]H.H.Dodwell,Henry Donwell(ed.).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India ,Vol. VI. Delhi:Chand,1964,pp.206-212.

[7]Martin Moir,Douglas Peers and Lynn Zastoupil(ed.). J.S.Mill’s Encounter with India . 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9,p.200.

[8]CW ,Vol. XV,p.537.

[9]CW ,Vol. XXX,p.34.

[10]CW ,Vol. XXX,p.35.

[11]Michael St. John Packe. The Life of John Stuart Mill . London:Secker and Warburg,1954,p.389.

[12]CW ,Vol. XIX,pp.553-561.

[13][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上卷),赵荣潜、桑炳彦、朱泱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65—366页。

[14][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上卷),赵荣潜、桑炳彦、朱泱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66页。

[15]同上,第366—367页。

[16]同上,第368页。

[17]Douglas Peers. Torture,the Police and the Colonial State in Madras Presidency,1816—1855. Criminal Justice History ,1991,12,pp.29-56.

[18]CW ,XXX,pp.95-111.

[19]Ibid.,pp.111-125.

[20]Ibid.,p.75.

[21]有关这方面的更多知识,参阅郭家宏:《从旧帝国到新帝国:1783—1815年英帝国史纲要》,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06—109页。

[22]CW ,Vol. XXX,p.35.

[23]Ibid.,p.33.

[24]CW ,Vol. XXX,p.33.

[25]Martin Moir,Douglas Peers and Lynn Zastoupil(ed.). J.S.Mill’s Encounter with India . 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9,p.206.

[26]Eric Stokes. The English Utilitarians and India . Oxford:Clarendon Press,1959,p.74.

[27]CW ,Vol. XXX,p.87.

[28]CW ,Vol. XXX,p.34.

[29][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段小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3页。

[30]CW ,Vol. XXX,p.35.

[31]CW ,Vol. I,pp.145-146.

[32]CW ,Vol. XXX,p.37.

[33][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段小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5—517页。

[34]Lawrence James.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British Empire . New York:St. Martin’s Press,1997,p.130.

[35][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段小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9页。

[36]Martin Moir,Douglas Peers and Lynn Zastoupil(ed.). J.S.Mill’s Encounter with India . 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9,p.213.

[37][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段小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5页。

[38][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段小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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