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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与中国

时间:2022-09-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中国人,非常有必要了解密尔与中国的关系。在中国的语境下,密尔一直是作为一个自由主义思想家而被接受的。最早将密尔的《论自由》一书翻译成中文的是严复。2000年,美国著名历史学家方纳教授访华时曾经说过,他发现在中国许多年轻人在阅读密尔的《论自由》。与此同时,对密尔《论自由》一书和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国内学术界也展开了研究,出版和发表了很多论著,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四、密尔与中国

作为中国人,非常有必要了解密尔与中国的关系。这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密尔是如何“想象”中国的,或者说,他是如何理解中国并形成了一个关于中国的“表象”的;二是中国人对密尔思想的阅读、翻译、传播与接受。就第一方面来说,密尔从文明的视野出发,为了能够充分地表达与论证自己的观点,他不仅对印度,也对中国进行了自己的解读,形成了一种“表象”(image),而且他在解读中国时总是与欧洲进行比较,认为中国是一个停滞的、专制的国家。请看他的表述:

我们要以中国为前车之鉴。那个国族乃是一个富有才能并且在某些方面甚至也富有智慧的国族,因为他们遇有难得的好运,竟在早期就备有一套特别好的习俗,这在某种范围内也就是一些即使最开明的欧洲人在一定限制下也必须尊称为圣人和智者的人们所做出的事功。他们还有值得注视的一点,就是有一套极其精良的工具用以尽可能把他们所保有的最好智慧深印于群体中的每一心灵,并且保证凡是最能称此智慧的人将得到有荣誉有权力的职位。毫无疑义,做到这个地步的人民已经发现了人类前进的奥秘,必已保持自己稳稳站在世界运动的前列。可是相反,他们却已变成静止的了,他们几千年来原封未动;而他们如果还会有所改进,那必定要依靠外国人。[51]

在多处文字中,他都表达了相同的意思。除此而外,他还将禁止对中国的鸦片贸易看作违背了自由贸易的原则。他说:“也有一些干涉贸易的问题在本质上就是自由问题,像上文刚刚提到的梅恩省禁酒法,像禁止对中国输入鸦片,像禁止出售毒药,总之,凡目标在于使人们不可能得到或难于得到某一货物的干涉都属于这一类。这类干涉可以反对之处,不在它们侵犯了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自由,而在它们侵犯了购买者的自由。”[52]

对密尔这样的表述,特别是他对中国始终是处于静止状态的表述,该如何理解?首先,他从哪里获得了了解中国的材料,这样的材料是否准确?另外,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当密尔在论述中国的时候,总是在与欧洲的比较中进行,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就像上述“文明”与“野蛮”的两分一样,他也是以欧洲为中心将欧洲建构为一种“进步”的,而将中国作为“他者”,设定为“静止”的。无疑,这种方法的确具有很大的片面性,至于他对中国鸦片贸易的理解无疑更应予以批判。中国历史学界对此已经有了很好的研究,这里不再赘述。

在中国的语境下,密尔一直是作为一个自由主义思想家而被接受的。那么,从传播和阅读史的视角来看,密尔《论自由》一书在中国的出版和传播情况如何?他的自由主义思想对中国的思想和社会发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最早将密尔的《论自由》一书翻译成中文的是严复。严复是近代中国著名的思想家,1854年1月出生于福州,童年的严复就表现出了异常的聪颖,14岁时入福州船政学堂,1877年,又被选派到英国留学,在格林尼次海军学院学习。虽然学习的是海军技术,但在英国的严复却看到了英国科学文化和社会的新气象,此时,他就立志要为祖国富强而努力。回国后,严复出任北洋水师学堂总教习后升总办,但1894年的中日甲午海战,却使北洋水师几乎全军覆没。作为培养海军人才的北洋水师学堂总办,目睹战争的失败,他感到非常的痛心与悲愤,更加深了他对中国前途的思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严复转而开始译介西方特别是英国思想家的著述,希望借此来解放思想、唤起民族的觉醒、改变国人的观念,并使中国成为英国那样民主、自由和富强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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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复

1900年后,严复还曾经担任过复旦公学(即今复旦大学)的校长,在此期间,他系统地翻译和出版了一批西学经典,其中就包括了密尔的这本《论自由》。说来非常有趣,严复早在1900年以前就翻译完成了《论自由》一书,但由于当时八国联军侵占京津,严复匆忙离家未能将译稿带走,后来书稿被一外国人获得,并于1903年邮寄还给了严复。重新获得译稿后,严复非常感叹地说,“呜呼,此稿既失复完,将四百万同胞待命于此者深,而天不忍塞其一隙之明欤。”[53]很快,他就将此译稿交给了上海的商务印书馆出版,书名从最初的《自由释义》改定为《群己权界论》。此后严复还翻译了密尔的其他一些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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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严复译本《群己权界论》书影

为什么严复将密尔的《论自由》(On Liberty)这样直白的题目要翻译成《群己权界论》呢?或者说这个题目能否体现密尔的真实思想呢?应该说,严复抓住了密尔所提出的问题的实质。密尔在这本书中着重要考察的就是社会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的边界,并将此看成是“自由”的本质。严复在翻译时斟酌再三,他没有直译密尔的原书名,而把书的内涵直接体现在了书名中,这样的处理方式既把握了密尔的思想本质,也避免了当时国人对自由概念可能产生的误解[54]。不仅如此,严复对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把握在总体上也是准确的。正因如此,严复的译本出版后,对中国的思想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严复在当时也获得了学界的盛誉[55]

由于严复采用传统的古文句式来翻译,因此,随着时代的演进,已不太适合今人的阅读,于是又有了新译本出现,如商务印书馆1959年出版的程崇华译本,2005年、2007年版的许宝揆译本,现在还有吉林大学出版社的2004年和2006年版本。就发行数量来说,仅在1982年,程版的《论自由》就印刷了20300本,如果算到现在,以及不同的版本都统计进来的话,保守估计其发行量当在5万本以上。由此可见这本书在中国所产生的影响。2000年,美国著名历史学家方纳(Eric Foner)教授访华时曾经说过,他发现在中国许多年轻人在阅读密尔的《论自由》。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印证了这本书以及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与此同时,对密尔《论自由》一书和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国内学术界也展开了研究,出版和发表了很多论著,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如果从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与中国这样的视角出发来进行讨论的话,不能不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即对密尔的思想,中国学者是否已经作出了准确的理解。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认为从前在政治上来讨论人的权利已不再成为他所在的时代的重点,他要从社会权威与人的权利之间的分界来论证。这里的社会,不仅包括一些有形的内容,还包括无形的社会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等。同时,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密尔也指出人类的理性是无法得到统一性的真理,因此,也就无从建立起绝对性的权威或者成为一贯正确。也就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人类需要自由,需要言论的自由、发表意见的自由,并且更为重要的是,从中也自然可以引申出要建立起一个自由的体制或者社会。而对这样的自由主义所建立于其上的认识论,一些学者认为,严复等人对此都没有准确地把握[56]

这就涉及对密尔如何理解的问题,或者说,密尔自己真正想表达的思想究竟是什么。但是,从思想史的研究方法上来讲,不能够这样来设问,因为一旦思想家的表述见诸文字之后,对它的解读就脱离了思想家个人所表达的思想路径了。因此,对密尔《论自由》一书所涉及的很多问题,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理解,这实属正常。特别是对密尔思想的定性,不同的研究者给出了不同的回答。他是一个个人主义者,还是一个集体主义者?他是一个自由主义者,或者说是一个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者,还是一个反自由的自由主义者?[57]对于这些问题,不一定非要给出选择,而更为重要的是,它使我们意识到,密尔的思想是多么复杂,唯有认真地去阅读他的著作,才能作出自己的理解,给出自己的答案。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说,多维度的密尔将更能激发人们对他的思想进行研究的兴趣。

其实,阅读密尔的著作,特别是他的这本《论自由》不仅具有理论和学术上的意义,而且也具有更多的现实意义,对于今天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其意义更为明显。从密尔所力主的“自由”来考察的话,可以发现,目前,人们对自由的理解还存在着很多偏差,这种偏差造成了这样的现实:我们既苦于没有更多的“权利”或者“自由”,又苦于“权利”或者“自由”的过多。正像密尔所说,“把自由的概念用错了地方”,“往往在不应当给予自由的地方给予了自由,而在应当给予自由的地方又往往不给予自由”[58]。这与密尔那个年代所存在的问题是多么相似!在今天的中国,那种对个人权利的自然性和绝对性的观念非常泛滥。到处都可以看到,每个人都在要求那种绝对的权利,认为只有实现了自己的权利才是自由的,至于别人的权利实现与否则与“自由”无关。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大到社会中的野蛮资本主义,小到随意的闯红灯等现象的发生。而这种不受任何限制、不讲任何规范的权利的实现将给社会带来什么,目前的社会现实已经给予了警示。同样,另一方面,现实中的个人又面临着种种限制和约束,例如就有来自“社会”的,包括风俗、习惯、集体认同的一致性要求等,从而造成个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150年前,为了澄清人们存在的种种错误认识,密尔写下了《论自由》这本书,现在,人们的确应该认真地阅读这本书,深入地去思考自由、权利、知识、美德、人的权利与社会权力之间的边界、个人的首创性和既定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等这些问题。理论上的清晰将会使我们的行动更加自如,并且拥有更多的空间,实际上也将真正地实现着我们的自由,或者说是我们的权利。

【注释】

[1]曹海军编:《在权利与功利之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2页。

[2]〔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84~85页。

[3]详见曹海军编《在权利与功利之间》一书中乔纳森·赖利的文章。

[4]在曹海军编的《在权利与功利之间》一书中有对此问题的讨论。

[5]曹海军编:《在权利与功利之间》,第88页。

[6]同上书,第61~62页。

[7]详见曹海军编:《在权利与功利之间》,第60~61页。

[8]关于密尔提出的“伤害”和“利益”等问题的讨论,详见Alistair Edwards and Jules Townshend,eds.,Interpreting Modern Political Philosophy,Macmillan,2002一书中关二密尔的研究综述。

[9]〔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81页。

[10]同上书,第11页。

[11]转引自董云虎主编:《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6页。

[12]转引自董云虎主编:《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第296页。

[13]例如,对于自然状态的问题,洛克就不同意霍布斯所说的人与人像狼一样的状态,因此,他对人性的理解并非如霍布斯所说是恶的,卢梭也是如此。由此联系到国内学术界,一般人都认为,西方是在人性恶的基础上发展起了自由民主政治制度,事实上,这是大而化之的观点。从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这里则可以看到并非完全如此。这样,我们必须要采取具体而实证的研究,而非这样大而化之的概括。

[14]一批思想家,例如休谟、边沁等人对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批判。但需要指出的是,进行这种批判并不意味着他们不认同自由主义思想,他们只是对原先的理论前途和论证作出了重新思考。

[15]转引自萨拜因著,刘山等译:《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22、742页。

[16]〔英〕休谟著,关文运译:《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82页。

[17]1993125~126〔英〕休谟著,张若衡译:《休谟政治论文选》,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

[18]Duncan Forbes,Hume's Philosophical Polit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5,p.101.

[19]〔英〕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23~124页。

[20]〔英〕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32页。

[21]同上书,第157页。

[22]〔英〕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43页。

[23]〔英〕休谟:《人性论》,第591~592页。

[24]详见〔英〕H·L·A·哈特著,支振锋译:《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196页。

[25]同上书,第199~200页。

[26]Maurice Cowling,Mill and Liberalis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6.

[27]〔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0~11页。

[28]同上书,第10页。

[29]同上书,第111页。

[30]同上书,第61页。

[31]〔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第22页。

[32]〔英〕约翰·洛克著,叶启芳等译: 《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8页。

[33]〔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第38页。

[34]〔英〕彼得·拉斯莱特著,冯克利译: 《洛克〈政府论〉导论》,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24页。

[35]〔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第33~34页。

[36]〔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77~78页。

[37]〔法〕基佐著,程洪揆等译:《欧洲文明史:自罗马帝国败落起到法国革命》,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页。

[38]〔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第242页。

[39]〔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第242页。

[40]Lynn Zastoupil,John Stuart Mill and India,Stan 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p.175.

[41]Uday Singh Mehta,Liberalism and Empire:A Study in Nineteenth-Century British liberal Thought,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9,pp.99-100.

[42]〔美〕罗兹·墨菲著,黄磷译:《亚洲史》,海南出版社、三环出版社2004年版,第421页。

[43]〔美〕罗兹·墨菲:《亚洲史》,第420页。

[44]Lynn Zastoupil,John Stuart Mill and India,Stan 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p.173.

[45]〔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第63页。

[46]〔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00~101页。

[47]对密尔的这一观点,他的同时代人就已经提出了批评,质疑文明国家对其他国家的统治的合法性证据何在,又如何能够证明。详见〔英〕詹姆斯·斯蒂芬著,冯克利等译:《自由·平等·博爱:一位法学家对约翰·密尔的批判》,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43页。当代美国学爱德华·W·赛义德也说,欧洲文化如果不是“总是”,至少也是“常常”具有这样的特点:在它使自己的优先权合法化的同时,鼓吹与远方帝国统治相联系的优先权。密尔就是如此,他总是提出不能让印度独立。详见《赛义德自选集》,谢少波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关于密尔对英帝国辩护的研究还可见Eileen Sullivan,“Liberalism and Imperialism:John Stuart Mill's Defence of the British Empire”,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Vol.44,No.4,1983,pp.599-617.

[48]在密尔那里,他认为文明有等级之分,文明是等级性的,学者Uday Singh Mehta称之为“等级式文明理论”(theory of civilization hierarchies),因此,低级的文明要在高级文明的引领下才能进入到更高的阶段和实现进步。而这一观点又和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相关联,他在《论自由》一书中曾经明确指出,要把人作为进步的存在和以其永久的利益为根据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密尔的思想中存在着一种实质性终极价值,或目的论的思想,为了实现目的,可以使用英国这样“殖民帝国”的统治方式。在今天不也存在着这样的一种悖论吗?例如美国攻打伊拉克是合法还是非法,是解放者还是奴役者?关于对密尔的这一文明观和帝国观思想的分析,详见Uday Singh Mehta,Liberalism and Empire;A Study in Nineteenth-Century British liberal Thought一书中的第3章“Progress,Civilzation,and Content”。

[49]详见拙著《从“权力”走向“权利”——西欧近代自由主义思潮研究》中的“结语”部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50]〔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第885页。

[5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77页。

[52]同上书,第104页。

[53]转引自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自由思想的认识与批判》,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29页。

[54]对此详细的考察见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自由思想的认识与批判》第一章。

[55]详见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自由思想的认识与批判》,第69~70页。

[56]详见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自由思想的认识与批判》“导论”部分。

[57]详见〔美〕苏珊·李·安德森的《密尔》(崔庆杰等译,中华书局2003年版)和David Boucher and Paul Kelly,eds.,Political Thinkers;From Socrates to the Present(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等书。

[58]〔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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