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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与客观性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客观性”范畴似乎“贯穿”于整个哲学体系。“客观性”是与“物质”、“客观”这类范畴有严格区别的。这就是说,客观性具有普遍性、层次性和相对性。例如,自然界相对人类、人类社会显示了它的客观性,但从另一角度、相对于另一物的关系,在另一个坐标系统里来看,人类和人类社会无疑也有客观性。

毫无疑问,天然的自然界是人的意识、行为活动,或者说是人及其人的一切活动的原始本体根据。因为我们人类本身就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结果。

但是,人化世界则是人类最日常、最广泛的认知和实践活动的对象。因为,我们人类在每个时代的实践活动除了少数探索未知的天然世界外,总是在前人实践活动的范围和成果的基础上,即人化世界里进行的。因此,“人化世界”是实践活动最直接、最常态的本体依据。

通常,天然世界和人化世界又被称为“客观世界”——也称客观、物质、存在(社会存在)、客体等。与客观世界相对称的是“主观世界”——也称主观、精神、意识(社会意识)、主体等。不过,人们对这些基本概念的理解与使用,又是不尽相同的。这里,我们着重谈谈“客观”(客观世界)与“客观性”问题。

1.问题的提出

哲学的研究和教学中,人们广泛地使用着“客观性”这一范畴。比如,常常有着这样的观点和论断:认识、意识、真理等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因而意识“有着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13]。认识、意识、真理“按其形式来说是主观的,按其内容来说是客观的”[14]

然而,这种论点是和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意识、真理从其本性上讲(自然应包括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否则就不可思议)是属于主观、观念的范畴,而不属于客观的范畴的原理相抵触的。我认为,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相互矛盾的判断,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人们把“客观”和“客观性”这两个相似而含义却不相同的概念混为一谈。正确的认识、意识、真理,我们只能说它们具有客观性,但却不能说它们是客观的。

“客观性”范畴似乎“贯穿”于整个哲学体系。本体论(唯物论)、辩证法、规律论、认识论、意识论、社会论(社会历史观)都少不了它。

也许正由于人们对“客观性”范畴使用多了,就把它当作一个不证自明的、熟知的常识来接受,而对“客观性”的含义及其表述,从不作为一个课题去研究和探讨。长期以来,哲学界对“客观性”的含义及其表述,从不作为一个课题去研究和探讨。长期以来,哲学界对“客观性”含义的规定和表述很不统一,甚至有的表述是不很准确和科学的。避开某些细微的差别不谈,目前流行的有原则区别的表述形式(但人们并未意识到这种区别)起码就有四种。

第一种,用“不依赖于人类”(类似还有“人”“主体”——严格说来,“人”“主体”不等于人类,但它们显然可以指“人类”,因而我们把它们归为一类)来界说和表述事物的客观性。

第二种,用“不依赖于人们的意识”(类似提法还有“思维”“精神”“观念”等)来界说和表述事物的客观性。

第三种,用“被反映者不依赖于反映者”来界说和表述事物的客观性。

第四种,用“不依赖于人们的主观意志、主观愿望”来界说和表述事物的客观性。这里顺便指出,人们的主观意志、愿望与人们的意识、观念不是相同的概念。前者只是意识、观念中的一项特殊内容和形式,外延要窄得多。因而我们将“主观意向”“主观愿望”独立于“意识”“观念”等之外,作为另外一类来考察(具体论述见本文第三部分)。

那么,上述四类表述含义是否等同呢?能否互为使用呢?我们认为,这四类表述形式应该是有严格区别的,它们各自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层次。如果不加区别、相互混同地使用它们,就难免会引起一些理论上的混乱。

例如,人们在规定和论证人类社会事物的客观性、真理的客观性(客观真理)时,常常用“不依赖于人类”、“不以人类为转移”的判断和表述形式。其实,这种表述是不确切、不科学的。因为,人类社会领域里的各种事物,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却不能说它们是“不依赖于人类”的,即使物质意义上的“社会存在”,也不能说是“不以人类为转移”的。这无须多加论证就可以明了,社会领域里的各类事物是不可能离开人类而独自存在的,离开人、人类何以有“人类社会”及其社会的事物?

人类社会领域里的事物与自然领域里的事物不同,它们的存在和发展是与人类的存在和发展休戚相关、不可分离的。可以说,社会领域里的各种事物是由于人类的存在才产生,从人类的存在中所必然地派生的;或者说,社会领域里的各种事物就是人类存在和活动的表现,是“人类”自身。“人类”正是由社会中的各种具体事物所组成、所体现的。所以,社会的事物是依属、依附于人类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是以人类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为转移的。对社会领域里的各种事物,我们不能说是“不依赖于人类”的。换句话说,对社会领域的“社会存在”、“物质现象”,我们只能讲它们是“不依赖于人类的(社会)意识”、“不以人类的(社会)意识为转移”的。正如列宁指出,我们说社会领域里的物质现象、社会存在的各种事物的“客观的,并不是指有意识的生物的社会(即人类社会)能够不依赖于有意识的生物的存在而存在和发展……而是指社会存在不依赖于人类的社会意识”[15]。至于意识的内容和真理的客观性等,就更不能“用不依赖于人类”、“不以人类为转移”来界说和表述了。

由此可见,怎样科学地界说和论证事物客观性的含义,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2.客观性的基本含义

“客观性”是一个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含义又比较复杂的哲学范畴,要确定“客观性”范畴的具体含义,即“客观性”含义的层次性,首先就必须弄清它的基本含义、一般含义。而要确定其基本的、一般的含义,又必须搞清楚它的本质属性是什么的问题。

“客观性”是与“物质”、“客观”这类范畴有严格区别的。“物质”、“客观”是实体的范畴,是指人们意识之外的、不依赖于人们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本身。而“客观性”则是一个关系范畴,是事物在一定关系条件下所呈现出来的一种属性、特性。马克思指出:“一切的属性,不是由该物同他物的关系而产生,而只是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来。”[16]这就是说,事物的属性、特性一方面是自身所固有的,并不是别的什么东西外加于它的;另一方面,这种独立自存的属性、特性,又只有在同他物发生关系时才能表现出来。“客观性”范畴实质上反映的是事物在处于一定的相互关系条件下的某种不依赖于、先在于另一物的特性。

既然“客观性”是一个关系范畴,而宇宙间的一切事物、所有现象都处于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辩证关系之中,那么,在一定条件下,从一定意义上看,世界上的所有事物和现象(包括精神现象)都具有某种相对的“客观性”。这就是说,客观性具有普遍性、层次性和相对性。例如,自然界相对人类、人类社会显示了它的客观性,但从另一角度、相对于另一物的关系,在另一个坐标系统里来看,人类和人类社会无疑也有客观性。列宁指出,“不依赖于我们而存在着的是其他人”[17]。相对“我”、“我们”来讲,世界上的“其他人”存在于我、我们之外,是不依赖于我、我们而存在的。相对于社会意识、精神现象来说,社会存在、物质形态意义上的人类和人类社会同样具有客观性。而作为观念形态、精神现象的东西,相对于另一个坐标系、另一个层次来看,精神的东西也有客观性。比方说,其他人(包括旁人和前人)的思维、意识的存在,是不依赖于我、我的意识的,是独立于、外在于我和我的意识的,是不以我和我的意识的存在为转移的。在认识论上,他人的思想作为认识的客体,作为分析、研究和反映的对象,这种精神的东西也有其客观性。因为,“不言而喻,没有被反映者,就不能有反映,被反映者不依赖于反映者而存在的”[18]。由此可见,某个事物有没有客观性,在什么意义和层次上有客观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定的相对参照物

我们知道,列宁在枟哲学笔记枠和枟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枠中曾多次探讨过“客观性”的含义。他指出,“客观的(不依赖于我们的意识的)”,“客观意义即不依赖于人和人类的意义”[19],“客观的=在我们身外的”,而“在我们之外的存在=不以思维为转移”[20],“客观实在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对象、物、物体是在我们之外,不依赖于我们而存在着的”[21],等等。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仅仅在枟唯批枠一书中,列宁对事物客观性含义的规定和表述的有关论断就达四十多处。

根据列宁的一系列论述可以看出,“客观性”最一般、最基本的含义,是指某物不依赖于另一物的一种属性和意义,即某物具有不依赖于另一物而存在的一种在“两物”相互关系中所显示、体现和表露出来的特性。

3.客观性含义的层次性及其表述

事物之间的关系是有层次的,在这种关系中显示的特性也有层次,因而客观性是有层次的、不同层次、不同意义的客观性,需要用不同的表述形式来规定、体现和说明。

某物处于不同的事物的关系中,相对于不同的事物,其客观性就具有层次性和差异性。笔者认为,事物的客观性和对事物的客观性的表述可以分为四个不同的层次。

第一个层次,自然界事物的客观性。我们知道,自在自为的自然界在人类产生之前就始终存在和发展着。自然界的事物(除人化自然外)是完全独立于人类之外的。无论人类是否产生和存在,它们都按其自身固有的规律在运动和变化着。因此,相对于人类、人类社会和其他事物来说,自然界事物的客观性具有始发性、本源性。这种客观性从哲学上讲,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性,也可以称为“自然观上的客观性”。由于它具有始发性和本源性的特点,我们把它看作是第一层次、基础性层次上的客观性。对于自然观上的客观性,我们可以用“不以赖于人、人类”,“不以人、人类的存在与否为转移”的判断形式来界说和表述。当然,对自然界事物的客观性,也可以用“不依赖于人类的意识”、“不依人类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这类判断形式来说明和表述。但这类判断形式显然过于宽泛和笼统,没有前者更准确和贴切。“意识”、“意志”这些坐标物要比“人类”这一坐标范围所及小得多,因而不如用“不依赖于人类”这一判断形式,更能说明和揭示自然界事物的客观性的真义及其特点。

第二个层次,社会领域中物质现象(社会存在)的客观性。人类社会既有精神现象,又有特质现象,既有精神文明发展史,又有物质文明发展史(我们把人化自然视为社会的物质文明)。但社会领域的物质现象,从本质上讲,与自在自为的自然界的物质现象有原则的区别。社会领域的物质现象不像自然界那样是不依赖于人类、不以人类的存在与否为转移的;相反,它是以人类的存在和发展为转移、为前提的。这就是说,社会领域里的客观事物、物质现象的客观性,不属于自然界事物具有不依赖于人类的本体论意义上、自然观层次上的客观性,它只能把社会意识、精神现象作为对应的“坐标物”,才能得到确切的规定和表述。社会领域里物质现象的客观性,我们称之为“社会观(论)上的客观性”。对于这种客观性,可以用“不依赖于人类的社会意识”的判断形式来规定和表述。

第三个层次,精神现象的客观性。由于人们能够把思维、意识、观念及其产物(精神产品)等精神现象的东西作为认识的客体、认识的对象,因而从认识论方面讲,精神现象的东西在一定关系中也具有客观性。因为,从认识发生原理和认识过程的逻辑顺序上看,作为认识对象、认识客体的精神现象是先在于、独立于、外在于、不依赖于作为认识主体的这一反映者的。相对于反映者,作为被反映者的精神现象也就具有哲学意义上的客观属性。这种客观性可以称为“认识观(论)上的客观性”。超过了认识论的范围,精神现象也就不具有客观性了。精神现象只有被当作认识客体、当作被反映者而与认识主体、反映者发生“认识与被认识的关系”时,才能显示和表现出其客观意义的属性。对于精神现象的客观性,可以用“被反映者不依赖于反映者”、“被反映者是不以反映者为转移”的判断形式来规定和表述。不过,“被反映者”这一概念不仅可以特指精神现象,而且也可以包括作为认识对象的自然界事物和社会领域的物质现象。

第四个层次,真理的客观性。由自然界事物的客观性到社会领域里物质现象的客观性,再由作为认识客体的精神现象的客观性到真理的客观性,其层次越来越高,但范围所及却越来越小。真理的客观性,我们可以称之为“真理观(论)上的客观性”。正确的认识即真理,由于如实地、真实地反映了认识对象及其发展规律,因而具有一种客观的属性和特性。认识有真理与谬误之分,只有真理才具有客观性,谬误则不具有客观性。因为,真理之所以成为真理,就在于它(与对象)的非符合性、真实性,认识主体歪曲地反映了对象。那么,应该用什么样的判断形式来规定和表述真理的客观性呢?显然,用“不依赖于人类”“不依赖于社会意识”“不依赖于反映者”都难以确切地揭示和表述真理的客观性。因为,我们不能说真理是“不依赖于反映者”的;也不能认为真理是“不依赖于社会意识”的,真理本身就归属于社会意识,两者是种属、包含关系,“社会意识”难以规定和界说真理的客观性;真理是认识的积极成果,而不是一般的认识对象,因而真理的客观性不是“反映者与被反映者”的关系。我们认为,对真理的客观性,可以用“不依赖于人们的主观意志”和“不以人们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判断形式来规定和表述。“意志”“愿望”不是一般的社会意识,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认识成果,与真理不是同一序列的范畴。它们只是表示人们的一种“意向”“意愿”,同时也含有主观任意性。真理客观性的实质,就在于说明真理的正确性、真实性、符合性和一致性是不依赖于人们的主观意志、不以人们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用“主观意志”“主观愿望”作为与真理客观性相对应的“坐标物”,就较准确地揭示了真理所具有的客观真实性。反之,作为真理对立面的谬误,之所以没有这种客观性,就因为谬误片面地、歪曲地反映了对象,因而或多或少地总带有一定的主观任意性,这就不能说谬误也有“不依赖于人们的主观意志”“不以人们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客观真实性。由此可见,所谓真理的客观性,就是指真理与被反映对象相符合、相一致的真实性,而这种真实性具有“不依赖于人们的主观意志”、“不以人们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客观特性。

4.客观与客观性的相异性

“客观”和“客观性”虽然联系密切,意义也较接近,但它们毕竟还是有一定质的区别的。它们的主要区别有三个方面:

第一,含义不同。客观是指人们意识之外的、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本身。客观性则是指人的正确认识、意识——真理所具有的反映与被反映的相符合性、相一致性,而这种符合性、一致性亦即是一种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特性,因而我们可以说正确的认识、意识即真理具有客观性。可见,客观仅指客观事物本身,相对于主观的东西而言,属于本体论范围。而客观性则是就正确的认识、意识即真理而言的,适用于认识论范围。我们只能讲物质世界是客观的,却不能说意识、认识、真理是客观的。正确的认识、意识即真理,由于如实地反映、理解了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因而具有一种客观的属性、特性。

第二,相对应的范畴不同。与“客观”相对应的范畴是“主观”,主观即是指思想、认识、意识、观念这类东西。客观与主观构成一对相互对称的矛盾,这对矛盾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普遍性,它们是物质和精神的另一种同义说法,与“客观性”相对应的范畴是“主观性”。所谓主观性即是指人们的意识、思想、认识带有个人的偏见性、歪曲性,没有按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如实地、正确地反映和理解事物。简单地说,主观性乃是讲认识、意识的错误性,非真实性,片面性。主观性与客观性构成一对相互对称的矛盾,这对矛盾只适用于认识领域。认识、意识的客观性意味着它们的正确性、真实性,说明它们如实地而不是歪曲地反映和理解了客观事物;认识、意识的主观性意味着它们的错误性、与客体的不符合性,说明它们没有如实地而是歪曲地反映和理解了客观事物。

第三,作用不同。从上述简略分析可知,只就客观和客观性这两个范畴本身而言,它们各自要说明的问题和在哲学体系中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客观”范畴主要是为了和“主观”、“精神”这类范畴相区别、相对应,以说明物质世界。客观事物相对“主观”、“精神”世界是第一性的、本原性的。“客观”在哲学范畴体系中是一个类似于“物质”的极限范畴。“客观性”范畴主要是认识论中为了与错误的、荒谬的认识和观念相区别,以说明正确的意识、真理的真实性这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特性。

基于上述理由,我认为,应明确地区分“客观”和“客观性”这两个范畴,在严格的、准确的意义上去规定和使用它们。不然,难免会出现一些自相矛盾的现象。

总之,事物的客观性具有相对性和层次性;不同事物、不同层次的客观性,需要用不同的判断形式和表述去准确地规定和说明;对于目前流行的各种不同的表述形式应该加以归类和区别。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准确地揭示事物客观的(不同)含义,并科学地表述它。

我们之所以如此反复阐述“客观”、“客观性”以及客观世界的复杂内容,是为了说明人的实践活动的本体论根据除了自然世界外,更有广泛复杂的“客观世界”,而“客观世界”又具有“客观性”意义的相对性。所以,人的实践活动的本体论根据也是可以从多层次、多角度、相对意义上去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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