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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分析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小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与中小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有关的社会关系。中小企业是一种市场主体,因此,中小企业基本法应首先规定企业自身的制度,调整的是企业内部与外部两类关系。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规范中小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是首要任务,只有把这一任务完成,才能保证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也才能在此基础上促进其发展。

二、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分析

以中小企业在我国的发展情况看,中小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经济转型时期,中小企业能够迅速适应市场的需求,调整其产品或服务结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是我国近年来保持经济高增长率的生力军。特别是近一两年来,国家为了恢复大企业的活力以及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结构调整,一批批下岗人员或失业者都需要重新安置就业(如上海纺织行业在近年来裁员近30万),中小企业所起的疏导作用不可低估。从这些层面上来看,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就能保障经济的持续增长与繁荣,就能保障更充分的就业与社会的稳定。在这一点上,我国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已形成了共识。正如有学者所总结的,中小企业其作用在于“保证竞争,繁荣市场;进行企业组织创新和技术创新;增加就业,稳定社会;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力量;为大企业提供大量辅助服务;农村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源泉”[22]

然而,与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内外形势不容乐观。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其生存与发展过程中,不仅存在着因其规模小而独有的若干缺陷,还因受到并正在经受我国政治、经济制度中的非市场化因素的制约而伴生的某些障碍的折磨,其发展的道路崎岖不平,存在着许多令人堪忧的问题。第一,我国的中小企业是在我国工业化初始阶段和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崛起的,因而带有这个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显著特征,其存在和发展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如下,数量多、比重大,投资主体多元化,组织程度差。第二,由于国有中小型企业及集体企业转型改制尚未完成,中小企业中同样存在着资产关系不清、管理运行不规范的情况。第三,私营企业产生历史不长,家族型的封闭式管理盛行。第四,我国规范的市场主体立法颁布较晚,对已有企业的规范指导力较弱。第五,由于企业改革在整体上处于反传统的原始资本积累阶段,社会信用备受损毁,使得中小企业的自身信用及融资能力降到前所未有的低水平,企业经营环境恶化。第六,中小企业的自身发展能力较弱,表现为人员素质不高,研究开发投入少,产品进入市场成本高。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逐年向国外企业开放,市场准入限制对国内中小企业所能给予的保护将大大萎缩,中小企业将直接面对数量更多、经济力量更强的大企业的挑战。

中小企业法的本质由其调整对象的性质来决定。中小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与中小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有关的社会关系。中小企业是一种市场主体,因此,中小企业基本法应首先规定企业自身的制度,调整的是企业内部与外部两类关系。在此基础上,中小企业法也调整政府与中小企业的保护、引导和扶持关系,政府与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指导等关系。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规范中小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是首要任务,只有把这一任务完成,才能保证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也才能在此基础上促进其发展。政府对其进行保护、引导、扶持,其本质上是一种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具有公共性。这种干预以中小企业的自身良性有序发展为前提,否则,一切干预都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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