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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小企业的立法不完善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有关中小企业的立法不完善基于国情及法律文化的不同,各国在中小企业立法方面没有一个统一的、固定的模式。其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只是“二级法”,应首先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明确立法宗旨、政策目标、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和范围、国家对中小企业的专门性主管机关等。因为中小企业促进法毕竟只是一部产业政策法,缺乏法律支撑前提及法律刚性。

二、有关中小企业的立法不完善

基于国情及法律文化的不同,各国在中小企业立法方面没有一个统一的、固定的模式。概括而论,各国中小企业立法可以归纳为两大模式:一是由若干单项中小企业法律构成的集合体,成为“法群”的模式;二是综合立法模式,即不以中小企业的具体形态分别制定法律,而是采取以中小企业这一特殊群体为立法对象专门制定法律,或者对各类中小企业进行理性的高度概括和抽象,就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问题进行调整和立法。应当说各种模式都有其特点,但也同样存在不足。一般来说,法群式立法成本较低,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便于执行,但其中产生的冲突和重叠往往会影响法制的统一和实效。而“综合式”立法节约立法成本,纲领性、原则性较强,便于中小企业法制的统一和完整,但它的实施成本相对会增加。[8]

我国的法治历史不长,在中小企业立法方面没有更多的经验。综观我国中小企业立法,基本上是在宪法总的原则指导下,按照中小企业的法律形态、发展中的不同问题分别制定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然后由这诸多不同内容、不同层次构成一个统一体(集合体)而成为中小企业法。

旧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一道,扭转了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投资者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的传统思路,改为按投资者责任性质与企业组织形式立法,从而开创了现代企业制度立法的先河。遗憾的是,旧公司法在坚持股东平等原则方面并不彻底,存在重国有、轻民营的立法缺陷。1993年公司法的立法目标有两个:一是“规范”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二是“清理整顿”公司。这可以从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得到印证。这种立法目标规定了1993年公司法的几个牢不可破的特征:它是一部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做的法律,它包含大量不容当事人排除适用的强制性规范。体现在条文中,该法第75条在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5人以上的同时,破例允许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少于5人,甚至是1人。虽然募集设立的结果是吸收了许多公众股东,但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相对较低,以至形成今天一股独大的局面。又如,该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但涉及“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不连续计算”。这显然是上市条件的不平等。因此,1993年的公司法是一部“身份法”,在立法理念上倾向于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很多方面都有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做的痕迹。上述计划经济的烙印明显违反了股东平等原则,也构成了对非国有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

而当前,国有企业改造已经基本完成,新公司法的规定无需再偏向于国有企业,而应对所有的企业一视同仁,更多地从理念的先进性和立法的科学性进行考虑,其实这也是制定法律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为推动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共同发展和公平竞争,新公司法旗帜鲜明地落实了股东平等原则,将国家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上述的制度歧视一扫而光。此外,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只要具备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就可以像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从而缓解了民营企业的融资瓶颈。因此,新公司法是一部平等型公司法、一般公司法、普通公司法,真正成了各类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纵横驰骋的普遍游戏规则。新的公司法从国企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甚至从中国人传统思想中认为国家在任何情形下都高于个人,重视公权、轻视私权中解放出来,全面贯彻契约自由的精神和公司自治的理念,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伟大转变。[9]

再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例,有些专家认为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一部纲领性、宏观性的法律,只是确定了一个框架,许多条款都是以号召性的口吻给出的,还需要往里面不断添“肉”。其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只是“二级法”,应首先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明确立法宗旨、政策目标、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和范围、国家对中小企业的专门性主管机关等。如果只有二级法律,没有基本法在先指导,具体性法规将目标混沌和零乱不整。因为中小企业促进法毕竟只是一部产业政策法,缺乏法律支撑前提及法律刚性。它只是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支持框架,许多条款只具有号召性。

基于人们所认识的中小企业问题的严峻性和目前国家法律的局限性,必须通过新的立法来解决问题。中小企业基本法作为政府管理和扶持中小企业的依据,立法机关制定中小企业某一方面的专门法规的依据,以及政府行政部门制定中小企业具体政策和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计划与方案的根本依据,制定的意义在于确立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小企业基本法应以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明确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规定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及其法律地位,规范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管理体制以及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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