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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现行民诉法中规定司法调解要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混淆了判决与调解的界限。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有12个文件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与法院判决有“同等效力”,这意味着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三是资金严重短缺,缺乏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补贴办法,限制和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三、我国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与国外普遍发展的ADR相比,我国的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在立法、程序衔接、制度设计、人员素质方面都存在着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

(一)司法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调审结合的模式往往使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法官和裁判法官,法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规避诉讼风险,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忽视调解的“自愿”原则,容易导致以压促调、以判促调、久调不决,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现行民诉法中规定司法调解要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混淆了判决与调解的界限。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根据双方合意达成的一种诉讼契约,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允许并赋予其法律效力。但现行民诉法却对调解与裁判都设置了同样的前提条件,这为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不同的诉讼阶段进行调解设置了障碍,不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减少。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调解方式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比如调解过程是否应该公开,调解员如何保持其中立性,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等。二是调解协议缺乏权威性,效力较弱。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有12个文件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与法院判决有“同等效力”,这意味着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而在我国法制化进程中,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却大大弱化了,相当一部分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仍然要进入诉讼程序,增加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导致当事人不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转而选择诉讼。三是资金严重短缺,缺乏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补贴办法,限制和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四是调解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影响调解质量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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