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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利用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来华投资企业从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向以大型跨国公司为主的转变,使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明显提高,也使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中国技术进步的作用日益明显。2007年,中国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达747.7亿美元,其中第一、二、三产业吸收外商投资金额分别为9.2亿美元、428.5亿美元、309.7亿美元,所占比重分别为1.23%、57.31%和41.46%。对跨国公司进行行业和国别研究能更清楚地看出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产业结构的提升作用。

第七章 提高技术外溢效应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启示

第一节 FDI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

一、FDI对中国经济增长的积极影响

(一)促进资本形成,改善资产质量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的较长时期内,我国利用外资最直接的目的,是将其视为一种补充性的资金来源。当时我国经济处于全面短缺状况,有大量的投资机会,国内投资能力不足,因此,外资作为弥补资金不足的重要来源,作用不断加强。由表7-1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外商直接投资流量占中国资本形成的比重在2002年前基本呈上升趋势,从2003年开始呈下降趋势,1993~2002年一直保持在两位百分数以上。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国内大部分产业的生产能力已经过剩,且过剩范围不断扩大,程度不断加深。同时,国内储蓄能力较强,资金总量缺口已经不复存在。此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资本最重要的作用,是改善资产质量,包括存量资产和增量资产质量的改善两个方面。因为提高资产质量所需的创造性资源如人力资本、技术水平、技术开发与使用能力、国际市场开拓能力、管理能力、对客户需求的理解能力等,都会随着跨国公司的投资一同进入国内。利用外资改善我国资产质量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外商投资设立新企业,可以形成高质量的资本增量。其次,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与我国企业的合资行为,可以将国内已有的低质量资产变成高质量资产。最后,促进关联产业改善资产质量。

表7-1        外商直接投资流量占中国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

资料来源:http://www.fdi.gov.cn/pub/。

(二)引进先进技术,促进技术进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关于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主导思想主要有两点:一是引进国外的资源,促进国内资本形成,即通常所说的弥补“储蓄缺口”和“外汇缺口”;二是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中国的技术进步。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外商直接投资以港、澳、台中小投资者为主,占我国外商投资总额的75%左右。即使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华投资,也以中小型项目为主。总体上看,这些企业的技术水平并不比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平均水平高。在80年代末期,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被认定为技术先进企业的仅为2%左右,技术先进企业的投资额也仅占全部外商直接投资额的5%左右。总体技术水平不高是这个时期外商在华投资的主要特点之一。因此,经常可以见到“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不高、不符合我国引进外资目的”的批评。的确,这一时期中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对于技术进步的效应并不明显。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大型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截至2008年底,世界排名前500名的制造业跨国公司,已有490家来我国投资,设立研发机构超过1160家。来华投资企业从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向以大型跨国公司为主的转变,使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明显提高,也使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中国技术进步的作用日益明显。

从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的实践看,几乎所有的跨国投资都与某种形式的技术转移联系在一起,跨国投资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引进先进技术。

第一,引进先进技术含量较高的资本货物和加工工艺,并高效率地使用这些资本货物和工艺,提升了国内产业的技术水平。20世纪90年代,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项目下的资本货物进口,占外商实际投资额的比重在11%~40%,其中大部分是先进的加工设备。

第二,引进新产品,使符合需求、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产品在我国制造业产出中的比重增加。例如我国汽车工业中轿车比例的上升,外商投资企业就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第三,引进研发能力。过去几年,外资在中国受到的主要批评意见之一,是其在中国投资形成了较大规模的制造能力,但并未将技术开发能力带进中国。这种现象随着外资在华技术战略的变化在近几年有明显改变。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商在华建立的研发机构增加较快,在华研发不断上规模、上水平。

第四,引进能够高效率使用先进技术的管理能力。跨国公司在引进先进技术的同时,也引进了能够高效使用这些先进技术的管理能力。它们的先进管理技术不仅使其引进的先进技术能够高效率地使用,也向国内其他企业提供了“眼见为实”的学习机会,使他们了解先进的管理技术如何为企业提供改进效率的途径。

(三)提升产业结构

产业结构的提升取决于多方面因素。从需求决定论的观点看,产业结构的转变最终取决于消费需求结构的转变,但推动产业结构转变的直接因素是劳动力、资本和技术进步等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部门之间的配置与再配置,其中由投资决定的新增固定资产和存量资本的再配置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因为其他生产要素总是伴随着投资结构的转变或资本再配置而流动。

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外商在我国重点投资的行业主要是服装、鞋类、电子元器件、箱包、塑料制品、皮革制品等劳动密集型加工工业,对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没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大多数进入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正在大力发展的产业。跨国公司投资最密集的行业有微电子业、汽车制造业、家用电器业、通信设备业、办公用品业、仪器仪表业、制药业、化工业等行业,都是技术、资金密集型的行业。500强在华投资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电子及通信设备、机械、交通运输设备、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等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500强在以上四个行业的投资项目合计486个,占500强在我国投资项目总数的40%;投资规模合计

表7-2        日本、德国30家公司在华投资项目行业分布

资料来源:王志乐主编:《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166.10亿美元,占500强在我国的投资规模的55%。在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投资较少,500强在纺织服装行业的投资,只占其在华投资总额的2%。2007年,中国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达747.7亿美元,其中第一、二、三产业吸收外商投资金额分别为9.2亿美元、428.5亿美元、309.7亿美元,所占比重分别为1.23%、57.31%和41.46%。

对跨国公司进行行业和国别研究能更清楚地看出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产业结构的提升作用。德国、日本30家大型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231个项目中,投向电子行业的项目最多,为48项,占全部项目数的21%。其次为汽车行业,有28项,占全部项目数的12%。再次为家用电器项目,有23个,占全部项目数的10%。其余投资项目较多的行业有通信设备、机械、电气和化工四个行业。而以往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较多的纺织服装、轻工等行业,这些大型跨国公司较少涉及。总之,由于技术先进的大型跨国公司纷纷前来我国投资,对我国制造业的产业结构升级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带动作用。

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不仅能促进一些技术、资金密集行业的发展,而且推动着这些行业内部产品结构的升级。以汽车行业为例,在发达国家,乘用车占汽车总产量的比重一般在70%以上,但我国在很长时期内,汽车总产量中,载货汽车产量占汽车总产量的比重一直很高。在我国汽车工业开始大规模利用外资之前,这个趋势一直延续。如在1986年,载货汽车产量占汽车总产量的比重高达75%。经过十几年的引进外资,乘用车产量占汽车总产量的比重,1998年已经达到63.6%,对这个转变的形成,跨国公司的投资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四)增加出口数量,提升出口结构

外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带动作用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的快速增长,扩大了中国对外贸易的规模;二是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的增长推动了中国出口商品结构升级。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为12549.28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57.73%。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出口6955.2亿美元,占全国出口的57.1%;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874.32亿美元,占全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86.67%。

1.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出口总额的贡献

20世纪90年代,中国对外贸易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进出口总额从1991年的1357.01亿美元,增长到2003年的8509.9亿美元。出口额和进口额分别从719.10亿美元和637.91亿美元,增加到4382.3亿美元和4127.6亿美元。

中国20世纪90年代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快速增长,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在全国出口总额中的比重大幅度上升。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额从1991年的120.47亿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6958.98亿美元,占全国出口额的比重从1991年的16.75%上升到2007年的57.13%。

表7-3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及占全国比重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2~2008),中国统计出版社。

图7-1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全国比重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2~2008),中国统计出版社。

外商投资企业之所以对我国出口有突出贡献,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总量不断增加;第二,外商投资企业总产出中的出口份额较内资企业高。1996~1999年,内资工业企业出口额占其产值的比重一直低于1/10,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额占其产值的比重一直高于40%。2007年,内资工业企业的出口额占其工业产值的比重有明显提高,但也仅为17.23%,同期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占其工业产值的比重高达41.41%。

2.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出口结构升级的贡献

增加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商品的出口,提升出口商品结构,是外商投资企业对出口更长期、更深远的贡献。外商投资企业之所以能够明显地提升出口商品结构,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能够引进我国原本不具备的稀缺要素,包括技术及应用技术的能力、国际市场营销能力等,从而改变了我国的要素结构和比较优势。与全国出口商品结构相比,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结构呈现以下两个方面的显著特点: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制成品出口占其出口总额的比重,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世纪90年代以来,工业制成品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重逐年上升,从1991年的77.5%上升到2003年的92.06%;初级产品比重则持续下降,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从22.5%下降到7.94%。除少数年份外,20世纪90年代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中,制成品所占份额高达90%以上。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增长很快,占我国出口总额的份额有较大幅度上升,因此,以制成品出口为主的外资企业出口,对我国制成品出口的增长有积极的影响。第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总额中,机电产品所占的比重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1年,全国出口商品总额中,机电产品占44.6%。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额中,机电产品所占的比例已经接近57.5%,明显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外商投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占全国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已经由1992年的31.2%上升到2001年的64.5%,是机电产品出口的主要贡献者。

表7-4        全国和外商投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额及比重

资料来源:江小涓著:《中国的外资经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五)增加国内就业和财政收入

1.较大规模地增加了国内就业

我国是典型的劳动力过剩经济,且大量剩余劳动力沉淀于农村。加快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扩大非农产业对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是解决农村劳动力过剩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保持我国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增长和社会稳定的核心问题之一。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既能够产生直接影响——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提供就业机会,又能产生间接影响——在其他企业中创造就业机会,即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广泛的后向与前向联系创造就业机会。总之,外商投资流入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过程。

1981~1985年,利用外商投资仅处于起步阶段,外商投资经济吸纳的新增就业人员只有6万人,占新增就业人员(7512万人)的比重不足1‰。1986~1990年,受规模所限,外商投资经济创造了60万个就业机会,占同期新增从业人员(14036万人)的比重提高到0.43%。1991~1996年,外商投资经济的吸纳能力大大增强。我国新增从业人员4051万人,其中外商投资经济新创造了375万个就业机会,比1986~1990年增加了6.25倍,约占新增劳动力的9.26%,成为我国新增就业机会的重要来源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吸纳能力大幅度下降造成的就业缺口。1997年以后,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国内结构性矛盾凸显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结构调整期,国有经济对劳动力的吸纳出现深度负增长,1997~1999年其吸纳的绝对数量减少了2672万人,集体经济吸纳的绝对数量也减少了1034万人,而外商投资经济在该期间吸纳就业人员72万人,占同期新增从业人员(1199万人)的比重为6%,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形势。

表7-5        1992~2007年以外商投资税收为主的涉外税收情况

注: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占涉外税收的98%以上。
资料来源:http://www.fdi.gov.cn/pub。

随着外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吸收的劳动力数量逐年增加。外商投资企业中直接就业人员在1985年仅6万人,而2007年超过4200万人,是1985年的700多倍。

2.增加财政收入

我国98%左右的涉外税收(不包括关税和土地税)是外商投资经济创造的税收。作为改革开放的成果之一,外商投资经济已经成为我国不可缺少的重要税收来源。

1982年,我国工商税收总额623.17亿元,其中国有经济478.4亿元,集体经济133.41亿元,个体经济11.33亿元,包含涉外税收在内的其他税收只有0.03亿元,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到1985年,我国工商税收总额增加到1197.7亿元,其中国有经济增加到868.78亿元,集体经济287.17亿元,个体经济27.32亿元,包含涉外税收在内的其他税收上升到14.43亿元,占工商税收总额的比重也只有1.2%。因此在利用外商投资的起步阶段,包含涉外税收在内的其他税收虽然增长很快,但其规模相对有限,对我国工商税收增长的影响是有限的。

1986~1991年,我国利用外资规模和外商投资经济规模快速扩大,涉外税收增长较快,但受扩大利用外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包含涉外税收在内的其他经济税收增长低于其他经济工业产值的增长,其在工商税收总额中的比重由1986年的1.21%提高到1991年的2.85%,增幅只有1.64个百分点,远低于同期其他经济工业产值4.8个百分点的增幅。

1992年以后,我国利用外商投资进入高速增长期,外商投资经济规模迅速扩大,涉外税收总额从1995年的605亿元提高到2000年的2217亿元,年均增幅为56.6%,远高于同期工商税收总额的平均速度。涉外税收占全国工商税收的比重从10.96%上升到18.3%。“九五”时期,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涉外税收累计为6838亿元,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占全国税收的比重由“八五”时期的7.95%提高到该时期的12.5%。涉外税收总额也由1992年的122.26亿元迅速增加到1999年的1648.86亿元,增长速度远高于同期工商税收总额的平均速度,其中外商投资经济税收由1993年的206.66亿元逐年递增到1998年的1166.95亿元;涉外税收在工商税收总额中的比重由1992年的4.25%逐年递增到1999年的15.99%,外商投资经济税收在工商税收总额中的比重由1993年的5.2%递增到1998年的13.48%。由此可见,涉外税收和外商投资经济税收已成为国内工商税收中增长最快的重要税源之一,外商投资对我国税收的积极作用正在逐步显现。

二、FDI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消极影响

1.侵蚀国有资产

我国各地曾普遍将招商引资规模作为当地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地方利益至上的观念在全国各地也普遍存在,这就引起了一些地方对外商盲目的追求,在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之外,又规定了地方自己的优惠政策,不惜降低合资条件,在谈判中竞相压价,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一些企业为了能够合资以获得优惠政策,对中方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低估甚至不计中方无形资产和土地,只按账面净值而不是按重置价值入股,使中方资产比例下降。据统计,1993年与外商合资合作的10000多家国有企业中,只有2100多家对国有资产进行了立项评估,有关部门对这2100多家企业进行检查评估后发现,其资产升值率平均高达75%。如果按照这个比率对未经评估的近8000家企业进行推算,1993年通过与外商合资或合作流失的固定资产就高达300多亿元。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合资企业的外方通过种种手法增资扩股。在外方的增资扩股中,我国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不仅包括有形资产的流失而且包括无形资产的流失。①增资扩股中,由于原股东不按原有的股权比例增资,应首先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确定股东股权价值。但是由于技术上存在的问题,导致对品牌、商标、专有技术、市场网络、市场信誉、销售渠道、健全的管理制度、熟练忠诚的职工队伍等无形资产的估价不足,造成国有无形资产流失。②外商在进入中国市场初期的亏损经营策略,掏空中方股份,占用国有资产(机器、设备和厂房等),还造成中方信贷资金因长期亏损而无力偿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③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突出政绩,当外商提出增资扩股,要求以各种方式收购可使其达到控股比例的中方股权时,往往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力图先获取资金上项目,以突出政绩,而不考虑企业是否处于上升阶段,更不考虑追加投资后中方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控股地位,造成潜在的国有资产流失。

外商增资扩股有可能导致合资企业中中方的利润流失。这种流失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合资企业创办初期,外方凭借其丰富的国际市场经营经验、强大的策划能力和财力物力,斥巨资用于广告攻势和公关活动,以强化公司形象,这笔开拓性费用则从企业盈利中扣除,结果企业市场占有率连年上升但经营业绩却呈亏损状态,导致企业开办前几年不仅无利可分,而且资本总额不断下降。此时,外商提出增资扩股,而中方无力增资时,正是企业开始成长盈利的阶段,造成中方“负亏不负盈”的利润流失。第二,外方控股后,必定要求合资企业的财务权和经营权。这样,外商可以运用其规避税收的惯用伎俩:转移定价,高进低出,混淆内外销产品进项税金等手段,使合同规定的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规定变为一纸空文,本来正利润的经营成果化为乌有。

外商增资扩股限制了国有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外商利用我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套现(即通常所说的“炒产权”、“炒国企”)造成了潜在的国有资产流失。外商增资扩股后,利用合资企业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中国经济发展的整体表现,提高自身的国际声誉,再在国外注册上市,发行“中国概念股”。在许多情况下,外商只拥有合资企业的部分股权,而在海外上市时却百分之百地利用了企业的业绩和效益,从而限制了国有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外商从中也大捞一把。例如轰动一时的“中策现象”就是中国策略投资公司已过半数股权控制太原双喜轮胎公司和中策杭州轮胎公司,并在美国百慕大注册由中策全资控股的中国轮胎公司,在纽约上市,共筹集资金1.037亿美元,扣除9%的发行费,公司实际获得资金9400多万美元,远大于其用于控股的2000多万元人民币

2.环境污染

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很难从理论上做出简单判断。从我国的情况看,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环境保护既发挥了积极作用,又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专题政策研究课题组2月底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1995年投资资源消耗型、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外商占外资企业数的30%左右,而到2005年,这一比例上升到84.19%。与此相比,环保产业的外商投资比例不到0.2%。

据1995年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资料的统计,对全部“三资”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的分析发现,外商投资于PIIS(指在生产过程中若不加以治理则会直接或间接产生大量污染物的产业)的企业16998家,工业总产值4153亿元,从业人员295.5万人,分别占全国工业企业相应指标的0.23%、5.05%和2.01%,占“三资”企业相应指标的30%左右。其中,投资于MPIIS(指严重污染密集型产业)的企业有7487家,工业总产值1984亿元,从业人数118.6万人,分别占全国工业企业相应指标的0.10%、2.41%和0.81%,占“三资”企业相应指标的13%左右,但其占PIIS中相应指标的40%以上,这说明PIIS,特别是MPIIS是外商投资的重要产业,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国环境的负面影响已是客观事实。

3.冲击民族工业发展

外商控股控市,中国民族工业危机四伏。自从1992年4月香港中策公司拉开并购中国企业的序幕之后,许多跨国公司也继之掀起了并购中国企业的狂潮。其特点有:①参与并购的企业数目众多。目前排名世界前500名的跨国公司大多都已涉足了这场并购。如美国的摩托罗拉,德国的大众汽车、西门子,日本的松下日立,法国的雪铁龙等。②速度快、规模大。从1992年4月起到目前为止,我国现有的近12000家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已有约5600多家被外资企业并购或与外商企业合资。这种状况仍在发展。啤酒行业60多家大中型工厂已有50多家与外商合资或将要合资;玻璃行业中最大的五家企业已有三家合资,另外两家企业正在合资;电梯行业最大的五家企业均被外方控股;家电行业中的18家国家定点企业已有11家合资;化妆品主要为150家外企控制;医药行业有1/6被外企控制;电子百强企业中外商投资占1/3,彩电行业15家显像管企业有14家合资;饮料工业产量估计30%以上已被外资企业占有;洗涤用品行业中大企业几乎全被外商合资。③跨行业、跨地区并购。例如香港中策公司先后在北京、山西、福建、辽宁、浙江、江苏、四川等地收购国有企业,涉及轮胎、橡胶、啤酒、电子、医药、食品、水泥等多个行业。西方跨国公司莫不如此。④并购的基本做法就是控股51%或51%以上。如在家电合资企业中,外方控股企业占75%以上,股权比重一般为55%~60%。目前,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控股企业占总企业的比例仍在急剧增加,中方控股比例急速下降。1995年,机械工业当年签约的外商控股企业占当年签约总数的46%,首次超过中方控股的企业数,而且在大项目中,外商控股的企业数更多,在1994年和1995年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中,外商控股的企业占83%,中方控股的企业仅有17%。由外商控股的企业均生产外国品牌,国内民族工业已变成了国外跨国公司的“生产车间”,严重制约了民族工业的发展。

在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强劲竞争攻势下,许多中国企业纷纷落马,即使作为国家支柱产业的中国轿车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等无一不正在走以合资为主的道路。国内某些行业已成熟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正在经历着严峻的考验。据统计,1996年全国38万户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中,有26%的企业亏损,在7.16万户国有工业企业中,有45.7%的企业亏损。1996年全国工业中的亏损额比1995年上升了40%以上,主要是国有企业亏损额较大所致。国有工业企业在1996年第一次出现了净亏损,亏损额达34亿元。亏损行业除原来的煤炭、纺织、军工外,机械行业也出现了全行业亏损,亏损大户增加,而且亏损面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4.中国名牌大量丧失

随着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逐渐扩大,世界许多名牌纷纷在中国市场登台亮相,几乎充斥各行各业,国产名牌受到严重冲击。外商实施品牌替代有三种途径:一是外商以投资企业生产自己的知名品牌,或投入巨额资本进行广告宣传,扩大其品牌的知名度与国产品牌展开激烈竞争,国产品牌在竞争中逐渐自我萎缩,“自然死亡”。例如“活力28”集团公司过去是我国洗涤用品行业的龙头企业,其名牌产品“活力28”超浓缩洗衣粉的销售量占国内市场的一半以上,面对P&G、汉高、利华、花王等力量雄厚的跨国公司,本来就在竞争中处于弱势,又由于财税重、拖欠税多、假冒严重,市场占有率下降到不足5%。如中国的照相机行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建成了独立的生产体系,并形成了海鸥、东方、凤凰等国内名牌。但是近几年来,随着跨国公司对照相机行业投资的增加,而且它们均采用国外品牌,中国的照相机生产企业无力同它们竞争,大多数已经被挤垮,许多品牌逐步被挤出市场。二是许多跨国公司凭借其资金和技术的优势,合资时期明确要求或由于外商在合资企业中处于控股的支配地位提出生产的产品使用他们的品牌,国有品牌“被迫死亡”。例如国内洗涤行业的名牌精品“熊猫”、“双猫”、“菊花”、“加佳”中已有三家分别被美国的宝洁公司、英国的利华公司、日本的花王公司给“吃掉”了。三是外商收购国有品牌打入“冷宫”,用自己的品牌取而代之,国产品牌“安乐死亡”。像“霞飞”化妆品、“金鸡”鞋油、“天府”可乐、“孔雀”电视等国内知名品牌均在合资后销声匿迹。如天津汉高公司的天津佳美洗衣粉是深受中国消费者喜欢的国产品牌,合资后其产量占全厂产量的90%,而且销售状况很好,效益不错。但是合资企业到处宣传的是外商的宝莹洗衣粉,对天津佳美洗衣粉的宣传明显不足,这实际上是用天津佳美赚的利润来为宝莹做广告。

名牌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是无法估量的,名牌的数量是一国经济实力的标志,拥有了世界驰名商标,就等于拥有市场竞争的王牌。国外品牌的大举进攻并且垄断某些行业的市场,使中国品牌大量丧失,不仅造成了无形资产的巨大流失,而且不利于中国品牌的成长,为塑造中国名牌增加了难度,更不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与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二节 我国利用FDI存在的问题

我国利用外资经过30年的发展和探索,应该说已基本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引资经验。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的工作失误,在吸引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总体情况看,当前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利用外资与我国经济发展关系的认识仍存在一些误区和偏差

关于利用外资与我国经济发展关系的认识是不断发展和更新的。有的观点认为,利用外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但也有一些观点存在误区和偏差,这对我国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是不利的,这些误区和偏差主要表现在:

1.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主要是外商直接投资是姓“资”还是姓“社”的困扰

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商直接投资而言,主要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曾长期困扰人们甚至一些高层决策者们的思想,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当时我国利用外资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对此问题,邓小平同志以无比巨大的勇气和创新精神果断地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精辟地论述了外资的定义和利用外资的作用。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搞社会主义,中心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一切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办法,包括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我们都采用。”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就要肯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结底是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物质基础。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壮大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必由之路。作为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正是为了有效地补充和更快地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使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实力得到增强,赢得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这是我们首先应当认识清楚的。

2. 20世纪90年代主要是利用外资是否会冲击民族经济的大讨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急剧扩大,“外资冲击民族工业”、“外资吞并中国”的担忧则是国人最为关心和最感困惑的问题,对当时的外资引进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认为利用外资会冲击民族经济的理由主要有:一是随着外资进入的增加,特别是以占领中国市场为主要目标的外资的进入,必然会导致某些领域中国产品市场份额的降低,这最终会导致民族工业的萎缩;二是随着中国开放领域的不断扩大,外资进入的壁垒将越来越小,由于外资企业有着技术和资金上的优势,在与中国企业的竞争中必然处于优势,中国产业特别是那些处于发展初期的产业,将面临更多外资的强烈挑战。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族经济是个复杂的、综合的概念,它包括哲学的、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多个范畴。就利用外资而言,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安全,二是幼稚产业保护。

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经济全球化不断加快,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脱离世界经济进行发展,中国也不例外。利用外资与保障民族经济发展的目标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完全可以很好地结合起来。我们应该在大胆开放和利用外资过程中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国家经济安全,而不是打着保护民族经济的牌子来全面否定利用外资的必要性、动摇对外开放的信心;世界贸易组织也并不反对各国采取合理措施来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相反,世界贸易组织还制定相应产业救济保障协定,我们可以充分地运用国际惯例及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为我国民族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江泽民同志曾明确指出:“从21世纪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大环境看,我们搞现代化建设,必须到国际市场的大海中去游泳,虽然我们这方面的能力还不强,但是要奋力地去游,并且要力争上游,不断提高我们搏风击浪的本领。这对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在国际综合国力的较量中掌握主动有利。”

总之,民族经济发展的关键是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创新动力。国内企业通过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会开拓自己的眼界,增强自身的实力。民族经济要想在国内甚至世界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并进一步强大,最终还是取决于实力、先进的技术、一流的产品质量和一流的服务。因此,我们应用改革和发展的观点来看待民族经济的保护。

3.加入世贸组织前后主要是给外资国民待遇引起什么后果的担忧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已经成为必然,但对这一问题仍有一些误区。主要表现在: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则意味着会使我国企业竞争力受损;实行国民待遇则意味着完全取消优惠;实行国民待遇则意味着完全取消对外资的限制等。

实际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首先,就是要与国际经济惯例接轨,建立国内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取消外资企业享受的“超国民待遇”或“低国民待遇”,鼓励国内企业参与公平竞争,这不会损害我国企业的竞争力;相反,国内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不应靠政策保护来实现,而要通过竞争和创新来实施。其次,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也不是完全取消现行的给予外资的优惠政策。给予外资国民待遇的含义是说东道国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不低于给予国内投资者的待遇,并不意味着一国不能根据实际需要依法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待遇,即实行国民待遇并不需要我国取消给予外资的一切优惠待遇。当然,给予外国投资者以何种优惠待遇应当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方向、国内市场主体平等竞争机制的建立以及吸引外资总体目标的实现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最后,对外资实施国民待遇并不等于完全取消对外资的限制。从国际法制角度讲,国民待遇只有外资进入一国市场以后才能享受,至于外资的进入权(即开业权或市场准入权)依然属于一国管理国内经济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就是说一国完全有权依法决定哪些国内行业开放、开放的程度及开放的条件。因此,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并不等于国内市场的全面开放;此外,从各国国民待遇实践的经验来看,对外资适用国民待遇已经成为普遍政策,但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并不等于国内市场无条件开放,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实践都是如此。加入世贸组织后,由于国民待遇只适用于投资设立后的外资企业,我国仍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对外资进行限制;但同时也应注意,可以限制并不意味着尽量限制外资的进入,这同样对我国经济发展没有好处。

总之,对外资与我国经济发展关系的认识是处于动态发展过程的,要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全力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积极推动外资参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全国必须统一利用外资与我国经济发展关系的正确认识,否则就会影响有关部门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影响涉外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最终将影响到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稳步增长、利用外资质量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二、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结构不合理,影响了利用外资质量与效益的提高

1.外商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结构不尽合理

如前所述,中国引进外资的资金来源结构表现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同的特点,引进的外资不是以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投资为主体,而是主要来自与中国内地有着紧密联系的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所占比例较小。尽管这一状况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所改善,但目前外商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结构仍然表现出明显的结构失衡特点,这与当今全球对外直接投资中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格局很不相称。究其原因,这里固然有我国目前投资环境尚不能满足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大规模投资需要的客观因素,但从主观上来讲,其主要原因是前一阶段我们对做好吸收发达国家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够,思想观念还不够解放,胆子还不够大,具体的政策措施还不到位。事实上,在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实现由数量扩张到注重质量和效益提高的今天,加大对发达国家直接投资的引资力度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从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上比较,发达国家在资金、技术和管理方面都占有较大优势,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特点,对于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的重组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将会起到较大的促进和示范作用。

2.外商直接投资主体结构不尽合理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对华直接投资的主体主要是来自发展中国家及地区的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自发达国家大型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项目不是很多;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商直接投资的主体结构有所改善,世界著名跨国公司来华直接投资显著增加,但这与中国对国外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需求相比,仍然不够。这对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在保持规模稳定增长的前提下,着重提高直接投资质量和效益产生了不利影响。

3.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与行业结构不尽合理

外商直接投资仍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和一般加工工业,对国家急需大力发展的农业、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的直接投资偏少,而对服务行业直接投资的水平和层次普遍较低,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和娱乐业。这种状况对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整体质量和效果产生了不利影响。在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与行业分布方面,尽管我国已出台并几次修订了外商直接投资产业导向目录,但在具体措施和办法上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以增强外商直接投资产业与行业的导向功能。

4.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区布局不尽合理

在过去的30年中,外商来华直接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绝大部分分布在我国经济较发达的经济特区和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吸收的外资所占比重很小。20世纪80年代,90%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分布在沿海地区,90年代以来,虽然情况有所改变,但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截至2007年,有80%以上的资金投资在东部沿海地区;而且,中西部地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占当地总产出的比重远远低于全国水平和东部地区的水平,吸引大型跨国公司投资的项目也相对较少,这不利于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区位优势的发挥,加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同时对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整体水平的提高也是十分不利的。目前,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不断拉大,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我国对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政策透明度问题影响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信心

目前,我国政策透明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是政策环境缺乏透明度,稳定性差。许多外企反映,对国家政策法规特别是新出台的政策法规不了解或无从了解,一些新政策的实施缺乏过渡期和连续性,给企业做年度预算和正常经营带来诸多麻烦。政策透明度问题影响了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信心,特别是对追加投资产生了不利影响。

2.部分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盲目引进外资

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就其本意来讲主要是通过引进外国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来促进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经济的后发优势和赶超战略。但是,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不重视引资的实际效果,将引资工作流于形式,把引进外资的多少作为衡量政绩大小的指标之一。为了追求政绩,好大喜功,盲目引进外资,过分热衷于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的建设,从而导致了一些低水平、同类型、高污染、假外资的引进,给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整体战略的实施造成了不利影响。

3.在引资中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引进轻管理的思想,影响了利用外资质量的提高

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经过30年的发展,在规模上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无论在世界还是发展中国家中都占有较大的比重。然而,在这样大规模的外资中,相当一部分仍属于技术水平比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一般加工项目,项目质量偏低,规模偏小,具有较大资金规模和较高技术水平的项目比较少。究其原因,除了与我国的引资环境有关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引资工作中仍存在“重招商轻管理、重签约轻落实、重承诺轻兑现、重宣传轻服务”现象,特别是有些地方政府长期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思想,“捡到篮子里便是菜”,“不管好坏,先引进来再说”。这种做法从长期来看,其负面影响是相当严重的,它有可能最终成为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与此同时,我们引资工作还存在重引进、轻管理的思想。对引进工作十分重视,对引进后的管理则视做可有可无,从而导致外商投资项目资金到位率不高,开业率偏低等问题的出现,同时引发了一系列与管理松懈有关的问题。

4.对外资的公平待遇仍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是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并存,影响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平等竞争。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一方面,给外商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使之享受超过当地企业的许多待遇,从而使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国内企业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出于各种考虑,又对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各种各样的费用和摊派,增加其生产成本和负担。这些情况的存在,不利于为中外投资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竞争环境。二是“国民待遇”的随意性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由于对“国民待遇”认识模糊,对外资企业随便实行“国民待遇”,用对内资企业的管理办法来管理外资企业,要求外企遵守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定和收费,否则就施行强制性罚款。

5.管理队伍素质跟不上,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在引进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后,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这一方面,我国通过30年的引资实践,已培养了一支比较有经验的管理队伍。但从实际需要来看,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还跟不上外商直接投资发展的需要,业务能力和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其实,在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诸多方面,许多问题之所以发生,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我们的管理跟不上而造成的,如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国内销售比例过大、外资企业对民族品牌的冲击、合资中国有资产的流失等问题。因此,我们应当在今后的工作中高度重视管理环节的重要性,注重管理队伍政治、业务素质的培养和水平的提高,确保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6.对外企的监管服务技术手段显得滞后

目前,对外资企业的监管技术手段普遍落后的问题比较严重,这在吸收外资较多的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尤为突出。如加工贸易出口特别是一些电子信息产品出口,升级换代很快,技术内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交货时日短,而现行通关方式尚不能跟上这种变化,给企业造成不便。

四、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实际利用资金到位率偏低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的相关数据可以计算得出,1979~2006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合同外资金额累计为14858.48亿美元,而实际到位的外资金额累计为6917.97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占合同外资金额的比例为46.56%。从各年情况看,1979~1984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资金到位率仅有42.09%,1985年为30.89%,1986~1989年的到位率都在60%以上,但1992年的外商直接投资的资金到位率降到历史最低点,为18.94%。1996年以后,资金到位率逐步提高,1999年为97.81%,为历史最高水平。然而,2000~2002年资金到位率又大幅下降,为60%左右,2003年以来仅降为30%左右(见表7-6)。可见,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商直接投资的资金到位率波动比较大。外商对华直接投资较低的资金到位率表明外商来华投资的不稳定性,这对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它增加了我国经济宏观调控的难度。

表7-6        1979~2006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资金到位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相关数据计算。

2.投资项目低水平重复,引进技术滞后

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产业层次来看,绝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终端产品加工组装业,且在同一产品和类似产品领域中存在较严重的低水平重复现象。就是中国工业实力基础较强的上海市,其外商投资企业中也有80%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些企业的技术档次普遍较低。从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机械和电子工业来看,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中的零部件,尤其是关键零部件仍大多是由投资者母国或第三国生产,中方企业难以形成完整的生产体系,也难以掌握生产过程中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在技术引进方面,外商向中方转让的多半属于非关键性技术,核心技术仍掌握在外商手中。一些跨国公司的研究与开发活动仍集中于其母公司总部,技术转让只是根据全球经营战略有步骤、有重点地向中国提供,并通过对技术转让方式和范围的控制来达到技术垄断的目的,以保持跨国公司对合资企业的控制和获取长期高额利润。

造成外商直接投资出现低水平重复和技术引进滞后的主要原因,一是因为我国所引进外资的大部分是来自以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和东盟、韩国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及地区,相对于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及地区投资的技术水平较低,其对外转移的产业和行业以本国或本地区淘汰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行业为主;二是因为跨国公司对其先进技术实行严密的监控,不轻易向外部转让先进技术,以延长先进技术的寿命周期;三是因为中方在合资中对外方先进技术设备的转让、吸收和创新工作重视不够,在指导思想上重引进,轻消化、吸收和创新;四是因为部分地方政府在引资工作中缺乏经验,过多地追求数量目标,忽视引资质量和技术含量,从而导致技术滞后和低水平重复。

3.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移价格逃避税收,损害中方利益

在三资企业的投资过程中,外方低价高报或高价低报其投入的实物资产与技术、商标、销售渠道控制权等无形资产价值,以达到逃避商检和关税的目的。从具体情况来看,外商在实物投资上的不实报价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低价高报。这主要发生在改革开放初期,一些外商利用我国相关法规不健全、企业引资心情急迫、对国际市场行情不太了解的弱点,对投资的设备低价高报,有的把劣质甚至淘汰的产品引入我国,而按新设备报价。同时,由于当时参与合资的大多是一些国有企业,一些法定代表人的国有资产观念淡薄,致使大量的中方股权资产被这些不实的价值恶意侵占。更为严重的是,一些项目投产后,机器不能正常运转,生产线达不到生产目标,不能产生经济效益,以至于一批三资企业关门倒闭,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二是高价低报,取消进口免税后,外商投资机器设备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两项税负均有增加。于是,少数三资产业,尤其是独资企业中的外商,采取高价低报的方法逃避关税。三是想方设法逃避商检。在三资企业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外商利用对三资企业的控制权(在合资企业中,这种控制权不一定是通过多数股权获得的,也可能是通过技术控制权、购销渠道控制权等获得的),提高在华子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购入原材料、半成品、技术、劳务等的价格,而压低其出口产品的价格,通过在华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实现整体利润最大化。在劳务价格转移方面,一些跨国公司对在华子公司收取的市场调研、广告、雇员训练等服务费用远高于市场价;母公司提供的一些劳务因定价过高而不能使在华子公司实际受益;母公司对在华子公司劳务费用的收取存在重复收费现象等。在使用对方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价格支付方面,三资企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格高出正常价格的程度比购买一般商品和劳务更大。这主要是因为外商一向有利用无形资产转移利润的动机。无形资产具有无实体性、垄断性、不确定性和长期超额收益能力,其转让价格与一般产品和劳务的转移价格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和不可控制性。外商来华直接投资中利用转移价格转移利润,直接导致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合资、合作者的利润被侵占,导致了我国税收收入的减少,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中的关联效应,不利于我国国际收支状况的改善。

4.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有可能引起经济安全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著名跨国公司在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世界50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中,除了少数公司因我国限制外资进入我国某些行业而不能在我国投资外,几乎都在我国进行了投资。随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规模的扩大,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的并购也显著增加,主要是通过并购我国非上市和上市公司两种方式进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的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这为跨国公司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提供了极大的机遇。虽然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可以带来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解决中国国内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但外资进入我国并购的动机和我国自身发展战略通常是不一致的,它们关注企业的利润,更长久地占领市场份额,打击竞争对手,巩固自己的竞争优势,努力取得行业或市场的支配地位,最终形成垄断,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最终会妨碍我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与此同时,如果那些事关国计民生、具有一定战略意义的企业被外资并购和控制,则不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还可能导致经济的动荡,并引发新的危机。实际上,企业并购看似是商业行为,但它往往会大大超出其商业意义,有政治的、社会的,甚至有军事的意味,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

五、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战略调整所面临的问题

21世纪初,我国利用外资水平与效益的提高将与扩大“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格局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措施实施同步展开,如何进一步调整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战略,从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仍面临一系列理论和实践上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问题有:加工贸易项目将如何从制造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向国际型产品开发制造基地转变;吸引外资如何从单纯设厂开店上升到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总部、投资公司及研发中心;利用外资将如何从制造业产业向金融贸易服务产业与智力投资倾斜;在外商直接投资的企业形式上,如何从全新企业为主拓宽纳入到推动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总体框架之中;在间接外资的首要使用方向上,如何从购买稀缺资源及最终产品为主向着重引进高新技术商品转换;在间接利用外资的来源上,如何从国际金融组织与双边贷款为主向资产证券化和高档证券市场挺进;在“引进来”的同时,如何利用“以外拓外”,全面实施“走出去”战略,实现从境内向境外辐射,推动我国企业昂首阔步走向世界。因此,这些问题的解决对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对外开放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三节 提高技术外溢效应促进经济增长的对策建议

本书在实证检验FDI技术外溢效应的基础上,分析了技术外溢的传导途径;并通过构建FDI技术外溢与中国经济增长的计量模型,分析了FDI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采用比较先进的分析方法如协整理论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法,对FDI与GDP之间是否具有协整关系和因果关系进行了验证。本书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外资企业的技术水平普遍高于内资企业的技术水平。在1993~2007年的15年时间里,外资企业的资产效率平均高出内资企业近33个百分点;在2007年外资进入的39个工业行业中,只有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烟草制品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这四个行业外资的资产效率明显低于内资企业,其他各个行业外企的资产效率都高于或与内资企业相差无几,并且从39个行业的平均水平来看,外企的0.3623明显高于内资企业的0.2645,高出40.69个百分点。

第二,外资企业通过行业内的竞争和示范与内资企业的后向联系等途径提高了内资企业的技术水平。对1996~2007年工业分行业的面板数据的计量检验表明,在我国FDI的确存在着显著的技术外溢效应。但是对1997年和2002年技术外溢传导途径的实证检验却发现,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间的前向联系和人员流动并没有显著地传导技术外溢。

第三,FDI的技术外溢效应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具有较为显著的正向推动作用,并且FDI的确是与人力资本相结合来共同推动经济增长的。在产品品种增加模型的基础上,通过构建反映FDI技术外溢与经济增长的内生计量模型,并对时间序列数据、横截面数据和面板数据进行计量分析后,可以得出FDI的技术外溢效应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

第四,FDI与GDP之间存在着协整关系和格兰杰因果关系。FDI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是长期的、持久的,并且LnFDI每增长1%,LnGDP将增长15.047%;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ΔLnFDI和ΔLnGDP之间存在着双向的因果关系,即我国GDP增长的伟大实践吸引了外商来华投资,而吸引的FDI反过来又促进了GDP的进一步增长。

综合以上四点研究结论可以得出,技术外溢是目前我国在“双顺差”存在的情况下继续吸引FDI的主要原因。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从1992年开始出现了“双顺差”,这就意味着我国不再存在制约经济发展的储蓄缺口和外汇缺口,那么我国为什么还要继续吸引FDI呢?通过本书的研究发现,FDI在我国存在着显著的技术外溢效应,并且这种技术外溢效应促进了内资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了经济增长。因此,对于FDI,目前我国政府和企业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如何促使其技术外溢效应更好地发挥,以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

一、完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和法律

2001年12月我国正式加入WTO,为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中国近年来全面充实、调整、完善了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符合中国国情,统一、完备、透明的对外经济贸易法律体系。自2001年以来,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主要政策法律变化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

对其中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对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的修订,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条款、“当地含量”条款、出口业绩要求和企业生产计划备案条款等。目前,修订工作已经完成,修订稿已颁布实施。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产业政策和目录除了继续贯彻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外,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

1.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资

新《目录》强调,在制造业领域,今后将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等产业。在服务业领域,新《目录》在全面落实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积极稳妥扩大开放,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并减少原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同时,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商投资,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条目适用于外商投资项目。

新《目录》发出明确的信号,经济增长要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2.不鼓励外商投资重要矿产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自然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能源的需求量明显增加,资源能源供应日益紧张,而国际能源和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加重了我国企业的负担和生产成本。同时,由于我们长期以来实行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发展模式,资源、能源的利用率不高,浪费严重,环境状况恶化,使得资源和环境问题更加突出,并反过来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新《目录》在引进外资方面,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新增了相关鼓励类条目。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察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3.调整单纯鼓励出口政策

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的新形势,新《目录》中,国家将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通过适当增加进口,有助于平衡中国的国际收支,加大对高新技术、高新设备的进口,促进中国企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的提高。

4.调整相关条目维护经济安全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世界经济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一方面,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冲击;另一方面,是发达国家经济优势的压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日渐突出。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要注重防范国际经济风险。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构建有效的国家经济安全体制机制,对增强国家的经济安全监测和预警、危机反应和应对能力十分重要。因此,新《目录》中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以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二)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

外经贸部、科技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颁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借鉴和参考各国风险投资机制及国际通行做法,对外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为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进行规范。

证监会、外经贸部共同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A股市场、B股市场上市的条件、程序,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收购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允许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

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允许外资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的重组和处置,并对向外商转让金融资产的范围、价值的评估和转让程序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

外经贸部还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进一步扩大了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允许投资性公司为国内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允许其作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允许其从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等。

外经贸部修订并公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了《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收购非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允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为进行市场测试进口部分高新技术产品。修订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合并。

(三)完善了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为促进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中国还颁布了《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关于印发鼓励乡镇企业利用外资加快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旅行社管理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等服务贸易领域的法规。

加入WTO给中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带来的问题,中国以前没有遇到过,其他国家因为加入WTO的时间和WTO成员方对其要求的不同而没有可比性,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本书在前面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政府应当抓住世贸组织协议中允许的过渡期内继续实行非国民待遇政策,那么在这段时间里,鼓励与限制政策又得根据实施情况作出调整,综合前面各部分论述,本书提出如下建议。

1.由立法机构组织专门研究小组,继续探讨中国法律与WTO法律体系接轨问题

根据现有中国外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WTO的规则要求以及中国对外承诺,提出修改意见和修改时间表。重点是加强对外商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使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以及中国对外承诺相一致。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订的同时,要特别注重保持外商投资政策法律的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

2.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可采取全额或部分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办法。若其采购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用于技术改造或研究开发,可给予关税及进口环节税优惠。

3.鼓励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和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内企业转让技术

对以上技术转让收入视技术的高新情况给予营业税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转让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4.为解决外商因母国执行税收抵免政策而享受不到优惠的问题,我国可以通过改进所得税优惠办法来解决

比如,将所得税先征后退,让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和增加职工福利。

5.减轻外商投资企业的负担,国家有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情况

其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和任意扩大收费范围、不取消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落实国家给予的减免费用的优惠政策、将有关政府职能转移到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按照地方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以保证金和抵押金等方式收费及强制提供服务等乱收费行为要进行坚决处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举报。

6.对于鼓励、允许、限制类产业要加大政策力度

(1)对鼓励投资产业可以实行低所得税、低关税、加速折旧、提取风险基金、一次性摊销技术使用费等综合优惠;对于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可由国内保险机构对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2)对允许投资产业实行单项优惠。若是外商投资企业注重技术开发,其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比上年增长一定比例,经批准后,可部分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可以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努力获得利润的同时,加大技术开发力度。对于鼓励或允许投资产业,这一优惠措施都可适用,对于鼓励投资产业中高新技术项目而言,这无疑是颇具诱惑力的。

(3)对限制投资产业不管是否为工业项目、是否超过10年、是否在经济特区,一律不实行优惠,而不再像以前一样把优惠大面积地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这样也才能显现出产业导向的政策力度。

(4)为了促进企业形成专业化协作关系,对于零部件等中间产品项目应实行更大的优惠。比如,可以考虑在增值税上对零部件项目降低税率,以鼓励形成专业化协作。

7.在地区差别政策方面,要把重点放在中西部地区

(1)国家应采取相应的宏观调控措施,增加中西部地区人均收入水平,逐步缩小人均收入的东、西差距。因为市场的潜力体现在居民的人均消费能力,而中西部地区居民的人均收入较东部沿海地区低很多,这势必影响到中西部地区的市场购买力。因此国家在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同时,应使中西部和东部的收入差距逐步缩小,从而刺激中西部地区的消费水平,以达到激活市场的目的,从根本上产生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动力。

(2)鼓励发达国家的企业参与中国中西部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造、重组。中国中西部大量的中小型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低下,产品结构不合理,应该努力促使具有信息、技术和管理优势的发达国家企业参与这些中小型国有企业的重组、并购,从而盘活大量的国有资产存量。

(3)加强中西部地区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外商投资的环境。为此政府可以采取以下一些优惠措施:①实行政府间接补贴。鼓励外商参与中西部地区的基础建设投资,如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向外商提供土地、厂房、通信及水电供应等。②提供一系列的政府服务,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项目管理、投资可行性研究、市场调查和货物采购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以及为技改提供技术设施和支持。③政府提供一定的市场优惠条件,比如政府优惠合同、提供市场进入保护、赋予市场垄断权等。

(4)加强对发达国家和企业进行中西部地区的资源、人力、市场、风土人情、发展前景、引资政策等方面的宣传,促使中西方文化交流,改变中西部地区较为落后的文化、经济环境。中国中西部对于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企业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它们对中西部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状况和引进外资的政策缺乏必要的了解,故而也影响到其对中国中西部地区的投资。而中西部地区由于所处地理位置等方面的原因,相对较为封闭,对外界的信息包括外商投资的意向不够了解,老百姓对西方文化的接受能力也较中国东部地区差很多,这也从另一方面阻碍了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西部地区。因此有必要在加强中西方文化交流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同时提高当地政府工作的效率及其政策的透明度,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知识产权,进一步完善吸收外商投资的软环境,从而更好地吸引发达国家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投资。

虽然我国已连续多年为国际投资的主要目的地,在国际投资领域产生的影响日趋重要,但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历史较短,比起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以及经济开放较早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国际投资促进方面的差距还很大。我国全国性的投资促进机构(IPAs)尚在酝酿之中,地方性的机构也缺乏协调合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包括投资促进在内的贸易、投资宏观管理体制面临与国际规范接轨的挑战,迫切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外商投资促进体系,加强对各地方IPAs的指导与协调,推动各机构在工作模式、机制和专业队伍建设上与国际接轨。

当然,扩大和优化发达国家对华直接投资,不仅仅取决于中国方面的努力,对于国外方面来说,也应该有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措施,比如由政府方面设立专门机构为企业提供中国的留学生;在影视节目中增加与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风土人情有关的节目等。国际直接投资是互惠互利的,并且有赖于投资国和东道国的相互配合。所以,中外双方均需加倍努力,使发达国家对华直接投资和中外经贸合作在21世纪取得更大的发展和成就。

二、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一)保护民族品牌

世界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我国的改革开放是适应这种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在改革开放中发生了外国名牌对中国名牌的冲击,也出现了不少民族品牌的消失,这都是正常现象。我们不能关起门来保护和发展民族品牌、创立中国名牌,而要借鉴外国经验,利用外国资本和技术保护民族品牌、创立中国名牌,特别是要在合资经营中实行正确的品牌战略。

品牌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战略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命运,而且关系到一个行业甚至整个民族工业的命运。如果单从一个企业看,只要合资企业双方合作得好,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即使用外方的牌子也照样可以使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企业资产增值。但是,一旦发生“不合作”情况,外方拿着牌子走了,中方就将失去市场,陷入无产品生产的绝境。因此,在创办合资企业时,中方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正确的品牌战略。

1.在合资中用中国品牌的战略

我国在长期的经济建设中已经创造了许多国产名牌,利用外资应该是使原有国产名牌发扬光大,而不是削弱淡化,更不是使之逐步消亡。在合资中创造出中国自己的名牌,是对民族工业的巨大贡献。在合资中使用中国品牌有下面三种形式:

(1)中方名牌作价入股。实质上是将中方商标有偿转给合资企业。如广州洁银牙膏厂与美国高露洁公司合资,中方将“洁银”商标作价200万美元转让给合资企业。这种形式的优点在于中方可以得到合资企业的股份,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得到了某种程度的体现。但是这种方式存在重大隐患,即名牌的归属未定:名牌的所有权卖给了合资企业,名牌不再是中方的无形资产,而是合资企业的无形资产。合资一旦终止,该名牌将被分配给某投资方,或拍卖给第三方。此外,如果控制权不在中方手里,外方有可能利用中方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出外方商标,逐步减少中方商标的使用或者将中方商标用在低档产品上。

(2)将中方名牌有偿许可给合资企业使用。如广州浪奇股份实业有限公司将其在洗衣粉上的“高富力”商标的50年使用权以5000万元许可给合资企业使用,北京双合盛五星啤酒厂将“五星”商标有偿许可给合资企业使用(按销售量向中方支付商标使用费,每年约400万元)。这种形式的优点是商标所有权始终掌握在中方手里,并得到一定的收益。但要注意外方会利用中方驰名商标去推销其产品乃至商标。

(3)在合资协议中明确规定生产的产品使用中方商标。如广州家具床垫厂与香港新鸿基珠江三角洲投资公司合资成立欧亚床垫工业公司,中方占75%股份,合资企业一直用中方“穗宝”牌商标。又如武汉东啤集团在与法国达能公司签订的合资经营协议中,明确规定合资公司啤酒销量的80%使用东啤集团的“行吟阁”商标。此举是在合资经营中如何维护民族品牌所进行的一次成功的探索。

2.在合资中实行中外品牌嫁接并改造的战略

合资企业实行中外品牌嫁接是我国普遍采用的战略。其做法有三种:①中外双方各出一个商标组成新商标,如“长岭—阿里斯顿”;②中方出企业名称,外方出商标,如“一汽大众”;③中方出地名,外方出商标,如“上海桑塔纳”、“江西五十铃”。准确地说,后两种不能算是一个新品牌,而只能算是在中国某工厂或某地区生产的外国某品牌。合资企业采用品牌嫁接战略,是合资双方在品牌问题上妥协的结果。这种战略对中外双方都有好处,外方借此可以把自己的牌子顺利地打入中国市场,中方可在外国的名牌上记上自己的名字。中外嫁接的品牌必须进行改造,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品牌。改造的方法有三种:①“美菱”法,开始用“美菱—阿里斯顿”,借助阿里斯顿这个名牌,创出新名牌“美菱”;②“海尔”法,开始用“琴岛—利勃海尔”,逐渐演变成“琴岛—海尔”,最后成为“海尔”;③“江铃”法,江西和日本五十铃汽车公司合资,开始产品用“江西五十铃”,慢慢演变为“江铃”。类似“江铃”的还有“庆铃”、“广日”等。实行中外品牌嫁接并改造创出的新名牌,其所有权属于合资企业,合资结束时,该名牌要作为合资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

3.在合资中共创新品牌战略

中外双方的牌子均不进入合资企业而另创新牌子。如广州罐头厂与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合资成立广美食品有限公司,中外方商标均不转让或许可给合资企业使用,合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美津”、“卜卜星”商标。又如合资企业王朝葡萄酿酒总公司,外方是大名鼎鼎的法国人头马公司,本来合资企业可用“人头马”这个牌子,但合资企业坚持创“王朝”这个新牌子,经过15年的努力,现在“王朝”已经成为中国葡萄酒第一品牌。合资企业共创新的品牌是中外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品牌战略。新企业、新品牌、新形象,实行这一战略的困难在企业创办的初期,企业要花相当数量的广告费来宣传新产品,才能使消费者对新的牌子逐渐熟悉。但用新品牌没有历史包袱,不需付商标使用费,也不受外方对商标的控制。由于新名牌是由中外双方共创的,更有利于中外双方的长期合作。

4.在合资中采用外国牌子战略

在合资中直接用外国的牌子。如果外方是名牌企业,生产名牌产品,使用外方牌子,自己不用花巨额的广告费就可以直接受益,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这当然是好事情。如果外方不是名牌企业,生产的产品知名度也不高,这时用外方的牌子,不会给中方带来多少经济效益,这就不是明智的选择。不管外方的牌子有名还是知名度不高,合资企业使用了外方的牌子,就要花大笔费用做广告,最终是洋品牌扬名,实际上是为人家积累无形资产。直接用外国牌子,这在品牌战略上应该说是下策。

上述各种品牌战略,各有利弊,作为合资企业的中方企业,应从发展民族经济的高度出发,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的抉择。

(二)加强对外企“虚亏实盈”的控制

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不正常的转移价格所造成的“虚亏实盈”使我国蒙受重大损失。有学者经研究得出结论,外商投资企业仅仅采取典型的高进低出转移价格方式,从我国暗中所赚取的利润就大大超过他们投入我国的资金额,可见其经营高亏实际上是高利。外商转移价格的另一个典型形式是外方作价投资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报价普遍高于实际价值。根据国家商检局估计,外商报价一般高出实际价值20%左右。有鉴于此,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加强管理,对其转移价格,更应借鉴他国经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进行正当管制。对我国反“虚亏实盈”现象、反价格转移、反逃税避税工作,本书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1.制定一个专门管制转移价格的单行法律或法规

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包含:既要防止其避税,又要遏制其把我方应得利润转移出去;关联企业和关联关系的认定要以事实为依据,只要人为定价或通过控制价格转移利润并使我方蒙受了损失,即可进行相应调整;关于独立成交价格的确定,如国内有同类产品,按一定时期该产品的国内平均出口价认定;建立转移价格的事前审批制度;调整方法可参照美国的“可比利润区间法”,税务调整与账务调整必须同步;对严重偏离正常价格的除调整外,还应受到20%或加倍罚款的处罚。

2.加强对转移价格的管理

可以考虑建立管理转移价格的专业机构,进行宏观协调管理。从我国情况来看,实行转移价格“合理避税”只是一个方面,更普遍更严重的是外商利用我方体制、管理、法制上的漏洞,直接把中方应得的利润转移到境外。因此,管制转移价格的主要工作不能仅由税务部门进行。建议各省市都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服务中心,下设四个中心:①价格信息中心,要求定期公布主要商品高、中、低三个规格的国内企业进出口平均成交价或国际市场价;②企业评价中心,对最佳和最差的三资企业进行评估并予以公布;③企业档案中心,要尽可能收集世界各国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资料,重点建立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关联企业的档案;④外商投资企业统计中心,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我国《统计法》的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建立转移价格管制专项基金,主要用于管制方面,如出国查证及配套设备、聘请专家、培训人员、科研等方面的支出。基金来源主要考虑从通过转移价格调整而补增的税收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基金。建立正常的检查、监督机制,变突击检查为专业化、规范化、长期化监控。从合同的谈判到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的开展,每个环节都要注意不正常的转移价格。

3.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绝大多数人不懂转移价格的概念,许多人对其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只看到外商投资企业积极的一面,看不到外商唯利是图、不择手段的一面。一些地方求外资心切,把与外商谈成多少个项目、引进多少外资作为上级对下级考核的指令性指标,重数量、轻质量,重外因、轻内因,对外商的不正当做法缺乏基本的防范措施。这都是必须杜绝的现象。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管理人员进行转移价格防范措施培训。建议中方管理人员的收入应与中方合营者所得利润直接挂钩,以促使他们维护中方利益。同时还必须培养大批合格的税务、审计、财会、对外经贸、法律人才。

4.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控制转移价格

如建议建立关联企业情报交换制度;相互间为取证提供各种方便;建立类似国际刑警组织的机构;在与他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时考虑转移价格的因素,应增加第二次调整的条文。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效益乃是我国利用外资政策成败的关键。目前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虚亏实盈”或“零利润”现象是很不正常的,它严重侵蚀了我国利益,必须着力予以解决,并推动外商投资企业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三)控制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从企业内部看主要是中方董事和中方管理人员未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从外部看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缺乏有力监督。对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本书提出以下策略:

1.切实解决国有资产监督的责任问题

合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责任应当由谁来负、如何负,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中方股东单位,作为投资者负有监督责任。第二个层次是中方董事。中方管理人员属于公司的管理人员,直接参与企业管理,根据管理与监督分工的原则,不能主要负监督责任。中方董事负有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责任,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企业的经营、财务、购销、投资等项活动,有权聘请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全面或特定事项的审计。如果出现问题,中方股东应当对派遣董事追究责任。第三个层次为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每年都必须对合资企业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因此,负有真实反映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情况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国有资产损失严重而注册会计师未发现或未披露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注册会计师起诉,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从严进行处罚。第四个层次为国家有关部门,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这些部门负责对合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抽查和定期考核,对中方股东单位、中方董事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再监督。

2.必须依法办事

目前虽然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了对国有资产要进行评估并获批准后才能合资,对外商投资的资产要进行商检等,但实际执行中并不严格。这是对合资企业外部控制失效的表现,而中国对外方控制的优势主要在于法律法规。因为如果政府不能严格执法,中方股东更会贪图局部利益而损害全局利益。因此,对合资企业的执法必须严格。

3.有关部门应提高专业监督水平

比如,税务部门对于外方转移价格的监督,技术部门对于外方技术出资价格的监督,商检部门对于外商财产的监督,社会中介组织对于国有资产的科学评估,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报表的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考核,中方董事的专业监督等,都有一个业务技术水平高低的问题。跨国公司实施各种内部化战略已经多年,很有经验。而中国有关部门对外方的专业监督时间并不长,水平还较低,如果不提高业务水平,就难以控制外方。

4.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大型合资企业派遣部分董事,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

这可以解决中方股东监督不力的问题。中方董事必须具有与监督责任相符的专业技术资格,不能随意派遣。这个措施应当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得到体现。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随着我国成功地加入WTO,外商对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市场状况越来越熟悉,投资信心得到进一步增强,近年来外商对华直接投资逐渐出现了“独资化”的趋势,这将对我国民族工业产生更大的冲击。因此,对于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独资化”这一新情况、新问题,我国企业界和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密切关注,充分评估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潜在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我们的民族经济。

在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过程中,除在以上几个方面要注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外,还有在产业政策调整和消除地区间过度竞争等方面也是如此。近年来外商直接投资的领域出现了越来越宽的趋势。不少行业的民族工业,仅仅因为出现资金不足等暂时困难而被外资收购或兼并。于是,外商直接进入的产业部门迅速扩大,民族工业占有的产业部门不断缩小。目前,我国有些部门、有些行业外资所占比重相当大,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形成了垄断或行业控制局面。如果这种趋势任其发展下去,将会严重危及我国的经济主权和国家经济安全。外商投资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需要转变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政策目标,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外商投资的产业指南。我们还应该看到,决定外资大量流入中国的,除了中国发展的良好环境与前景外,是中国一些地方政府的无限制让利,而造成这种无限制让利的一个重要原因,则是地区间在争夺外资上的激烈竞争。除了不断改善投资软环境、硬环境和降低商务成本等正确做法外,地区间争夺外资项目的方法集中在税收减免和地价乃至其他种种让利上。因此,在外资大量流入中国的背后,是中国各地不断加码的过度的优惠政策,甚至不适当的竞争手段。外资利用了中国这种地区间竞争获得了超国民待遇和过高的优惠,再加上本来就容易发生的跨国公司转移利润行为也因为我们放松监管而更加严重,中国利用外资的效益被明显减少了。在这一问题上,关键是消除不合理的地区竞争,加强地区间的协调与合作,提高引进外资的效益。

三、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我国对FDI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的吸引力度,充分利用FDI的技术外溢效应

1.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吸引跨国公司来我国投资

加入WTO使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之中,这为我国吸引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提供了新的机遇。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应在下一阶段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使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为跨国公司提供一个更好的体制环境;按照中国政府加入WTO的承诺,增加市场的开放程度,减少市场准入的障碍;给跨国公司的投资以国民待遇和无差别待遇,另外,建议不再给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特殊优惠,消除外资政策中的政治性因素,以利于优化投资环境。另外,加快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有利于我国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掌握先进技术、着眼于全球战略的大型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服务业有较高要求。例如,分销系统是否有效率,能否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有无国际标准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机构等,这些服务业的水平如何,是跨国公司评价东道国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准之一。目前,我国各类服务业的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尚有较大差距,更多地吸引掌握先进技术的服务类跨国公司前来投资,是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

2.结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方向,有选择地吸引具有较强联系效应和国产化倾向的跨国公司对我国进行直接投资

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如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实践表明,具有良好带动效应的汽车、电子和电气行业的跨国公司投资可以很好地推动东道国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我国应该继续吸引那些具有较强产业联系效应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并积极引导其进行生产、经营与研究的当地化。这样有利于增加国内企业获得跨国公司新技术,特别是核心技术的机会。

3.政府可通过采取一定的优惠措施激励具有基础科技创新能力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或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

比如通过产业政策的倾斜,向这类跨国公司提供包括税收减免、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优惠措施,以吸引其进入,并在此过程中推动国内科研部门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国内企业与科研部门通过吸收跨国公司的基础技术扩散,可以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新产品与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提高我国产业技术水平。

四、培育产业群落带,形成产业链

第五章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前向联系效应尚未显著,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我国外企和内企之间并未形成产业链,因此如何形成外企和内企间的关联以带动内企技术水平的提高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产业群落带是指关联性较为紧密的若干产业相对较为集中的区域。形成产业群落带,首先有利于先进技术以及人才的共享。在第二章的理论分析中曾指出,人才流动是技术外溢的重要途径之一。关联度较高的产业间许多技术是可以通用或是借鉴的。因此,培育产业群落带的第一大优势就是充分利用人才资源,促进人才流动,提高技术外溢的效应。其次,产业群落带的存在,可以使该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环境工程建设具有集约效应,并且对区域内的金融服务、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大学R&D活动等辅助性第三产业或是社会活动来说,也可以积累丰富的产业内知识,提供更具专业化的服务,支持区域内产业群落带的持久发展。最后,培育产业群落带也有助于提高我国某些产业的总体谈判能力,促进地区间的协调发展。目前各地区为招商引资,滥用优惠政策、高筑“篱笆墙”的现实极大地破坏了我国某些产业的总体布局,影响了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总体溢出效应。而产业群落带内较为集中的企业布局、行业分布,既有利于加强国内企业间的竞争、强化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有利于培育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之间的前后向联系,形成产业链,从而提高技术外溢水平。

培育中国合理的产业群落带,首先要求拆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大伞,破除地方主义的观念。因为一个大产业群落带一般是跨地区存在的,任何一个区域都无法独立地完成产业群落带的建设。这个道理与核心竞争力原理是一样的。每个地区都发挥自我的核心竞争力,结成一个以区域为主体的大的产业链条,才能在国际竞争中获得胜利,才可以从根本上保证产业群落带内技术外溢水平的提高。其次在地区间采用比较优势的方法,结合现有的地区优势,规划产业群落带的分布,促进我国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切不可以行政命令硬性规划,那样反而破坏了现有某些地区的产业群落基础。

五、在外资进入的产业领域积极培育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通过竞争的压力迫使跨国公司加强技术的外溢

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与技术实力,有可能在我国市场上形成垄断,这意味着引进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的利益,以较高利润的形式被跨国公司所吸收。第二章的理论阐述和第五章的实证研究都充分表明,保持市场的竞争性,对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的行为会产生深刻影响。有了足够强的竞争环境,外商投资企业出于竞争需要,会不断更新技术与产品,降低成本与价格,以保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1.形成国内竞争者

形成能够与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相竞争的国内企业,是保持市场竞争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过去的十多年中,我国有相当一批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推动下,产品的技术档次和质量水平迅速提高,企业规模扩张很快,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有了一定知名度,这些企业的资产质量和技术水平也都跃上了新的台阶。目前这些企业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竞争中,有些方面的地位不平等,因此,需要为国内企业创造与外商投资企业平等的竞争环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政策环境平等。与外商合资中的做法、经验,国内企业相互合资、合作、兼并、收购时可以借鉴;给外商的优惠政策,可以给有实力的国内企业;招商引资的项目,对国内国外投资者应公开条件、一视同仁。第二,体制环境平等。要消除国内企业发展的体制障碍,加快国内企业改革,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转机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这样企业才会有长期求发展的内在激励,才能在“动力”这个深层面上与外商投资企业处在平等地位。只有进一步打破“条”、“块”分割,解除对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的不当限制,促进资源按照市场原则合理流动,才能尽快形成一批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有能力在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中存在和发展。

2.形成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竞争

有些领域,由于技术和资金壁垒很高,国内企业在短期内还不能具备竞争力,在这种情形下,一个产品领域中要引进多家跨国公司投资,使不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形成竞争。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直接竞争的结果必然导致各方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其他方面的利益,纷纷加快新产品与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同时向国内企业转让比较成熟的技术。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缩短了先进技术扩散的时间,有利于国内企业保持技术相对的先进性。竞争是跨国公司向中国转让先进技术的真正推动力。

3.形成与进口商品的竞争

较高的进口关税和过多的非关税措施,无论是对国内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来说,都产生同样的保护作用。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国内缺乏竞争对手,又没有进口商品作为潜在竞争对手,企业就倾向于使用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失去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因此,在一些由少数跨国公司投资企业居垄断地位的行业,降低同类产品的进口关税,使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与进口商品处于竞争地位,就能够有效地改变企业的行为。

4.加快反垄断立法

一些大型跨国公司,有能力在我国市场上形成垄断势力,获取垄断利润。随着我国允许和鼓励跨国公司以并购方式在我国投资,大型跨国公司对我国某些市场进行垄断的可能性在增加。目前,我们主要通过行政办法处理与大型跨国公司的关系。随着中国的进一步开放,特别是加入WTO之后,行政干预的方法不能过多使用,需要加快反垄断法、公平竞争法等立法工作,使我们规范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行为的方式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六、提升内资企业的技术水平,提高技术外溢的吸收能力

在竞争日益加剧的市场环境下,技术能力成为东道国企业能否成为合格供应商的关键因素。技术能力还影响到供应商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利用技术外溢所提供的机会来进一步改进其技术水平。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要求其供应商遵守诸如ISO9000、QS9000等质量标准。因此,内资企业的技术升级是我国政府和企业应优先考虑的问题。

1.加快制定内资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一般着眼于长远技术发展和全球技术竞争来安排在华的技术创新活动。而内资企业由于受传统因素的影响,往往缺乏系统的技术创新战略,一般根据实际市场或者生产的需要安排企业的R&D活动。一般来说,企业的技术创新有三种战略模式可供选择:主导型技术创新、跟随型技术创新和模仿型技术创新。内资企业可根据企业的自身实力、国际竞争态势和总体经营目标选择适当的技术创新战略模式。对于国内行业领先的企业,要紧跟国际技术的发展潮流,加大R&D投资力度,提高自己的技术创新能力,争取成为国际技术领先企业。对于技术能力不强的内资企业,要积极与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从模仿型技术创新起步,通过学习、消化和吸收,转化为自身的技术能力,不断提升技术创新水平。

2.鼓励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进行合作开发

目前在全世界,已有一些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并强化它们之间的技术合作。例如从1991年开始,巴西对那些将其当地销售额的至少5%投资于研发,而且其支出的46%是用于与巴西大学或研究中心的联合开发的信息技术公司给予财政激励。1993~1998年,272家公司(包括像摩托罗拉、爱立信、NEC和康柏等主要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利用了这些激励。摩托罗拉利用这种激励建立了一个巴西半导体部件开发中心,并将其建成一个与当地大学合作的全球研究中心。另外,为促使外企与内企进行合作开发,建立跨国公司产业带动中心显得极为重要。该中心通过收集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的详细信息,为国内企业寻求与跨国公司合作的机会,还可以帮助国内企业解决技术吸引过程中信息不完全的问题。

3.向国内企业提供外部金融支持,帮助其解决技术吸收过程中资金不足的约束

政府可考虑通过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或成立一个中方企业的技术发展基金,保证国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得到外部融资的支持。

七、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提高人力资本水平

从第二章的理论分析中可以看出,人力资本是制约发展中国家技术外溢效应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我国进行实证分析的结果也表明,人力资本对于FDI技术外溢效应的发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并且以具有高等教育学历来衡量的人力资本对技术外溢的促进作用已经显著。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人力资本存量不足、人力资本发展水平低的问题。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人力资本投资不足。从国家公共教育经费支出占GNP的比重来看,东亚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香港、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1960年教育支出占GNP的百分比平均为2.5%,1989年上升到3.7%,一些欠发达国家同期的教育支出比率分别为1.3%和3.1%,而我国的教育支出占GNP的百分比1980、1985、1990、1995、2000、2003年分别为2.53%、2.52%、2.48%、2.08%、2.9%、3.3%,我国目前的公共教育支出比率才达到东亚国家和地区80年代末期的水平。[1]因此,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力度、提高人力资本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1.发挥政府在人力资本投资中的主体作用,并带动社会人力资本投资

人力资本投资中存在负外部性,会导致市场失灵,造成投资不足,而政府的人力资本投资能够弥补投资不足,消除市场调节造成的种种缺陷,保证人力资本形成中的机会均等。当然,人力资本投资不能完全依赖财政拨款,受政府财政收入的限制,需要广泛吸纳社会资本进行投资。

2.加强制度建设

普及扫盲教育和九年制义务教育、建立“先培训后就业”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教育法规、培训法规、就业法规、劳动法规,从法制上保证人力资源素质的提高和消除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制度性障碍。

3.实行后发国家的人力资本“借贷策略”,获得人力资本投入与转移中的“后发利益”

通过创造优惠条件吸引吸纳各方人才,这可以节约实际投入成本,并产生递增的人力资本扩散和带动效应。

八、建立通过促进人员流动获取技术外溢的机制

在技术外溢的传导途径中,人员流动应该是最重要的一个机制。但是,我国的实证分析结果却表明人员流动所产生的技术外溢效应并不显著,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如何促进外企人员头脑中的知识向内企溢出,是通过技术外溢提高内企技术水平的关键问题之一。

1.人员扩散机制

这是整个技术外溢扩散机制中最直接、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将FDI企业中人员拥有的知识存量转化为生产力最快捷的方式。但由于这一领域人员流动相对封闭,要促使其外流:第一,需要内资企业从内部提高效率,改善工作环境,为人力资源发挥作用提供良好基础。外资企业之所以能吸引大批人才进入,关键在于其灵活的用人机制和高效率的工作节奏,这一点是很多内资企业所欠缺的。但在外资企业工作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如竞争压力较大,职工福利无保障,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不稳定,以及企业内部晋升机制对国内雇员有所排挤,最高领导层均由外方担任等。内资企业可利用这一点,通过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完善保障体系,增加职工归属感,满足高级管理人员对非货币效用的追求等措施来吸引外资企业中的部分人员回流。第二,要大力完善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外商投资企业的聘用机制相对灵活,进入和退出壁垒较小,而国内的许多企业,像一些效益较好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虽然也有这方面的优势,但由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劳资双方搜寻成本过高,导致“市场缺位”。解决这一问题:一要建立和完善有关中介机构,促使双方信息交流;二要改进联络手段,降低搜索费用。通过以上措施,尽可能使外资企业中的一部分熟练工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利用其在原企业中吸收的知识和经验为内资企业服务,产生技术的外溢效应。

2.知识扩散机制

这里的知识扩散专指不通过人员的直接流动而间接起到外溢效应的机制。我国目前外资企业从业人员进多出少,而且这种特殊性会长时间存在,虽然通过上述人员扩散机制情况可能有所改变,但我们不能完全依赖这种直接方式。通过知识扩散,则能够使一部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即时传递给国内企业,加上知识本身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就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简而言之,这一机制是一种“虚拟人员流动”,主要以企业为中介进行的。首先,要加强双方的交流,内资企业可主动要求外企代为培训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方直接开展项目合作,加强中外资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等等,一方面能够加强外资企业对内企的技术渗透,产生“示范效应”;另一方面,通过沟通,能更直观地给内资企业以压力,迫使其建立“赶超意识”,更新观念,提高效率。其次,必须充分重视高校的作用。一方面,外方直接投资项目中的一部分是与高校直接合作进行的;另一方面,外资企业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高校的联系和交流都比较多,部分人员还可能回到学校接受后续教育,而高校本身又具有较完善的知识转化机制和传播机制,因此,可利用其作为中转站,将外资企业的技术外溢到内资企业。

3.地区扩散机制

目前外商在我国的投资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而国内人员的流动又存在严重的单向性,所以上述两种扩散机制主要在经济发达地区比较可行,要使其作用到内陆地区则存在一定的时滞。因此,必须采取一种层层递进的战略:第一,让技术水平较高的内资企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带动内地企业发展,帮助其培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采用虚拟BOT的方式投资,通过纵向合作对上游和下游关系企业进行渗透。第二,由于东南沿海一带的外商投资已达到一定规模,但工资却不断攀升,与中西部地区相比,其劳动成本优势已不太明显,而周边的发展中国家如越南、老挝等却在大量吸引外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外商投资的选择,因此政府部门要尽量引导外商向内地投资,以充分利用当地更为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和更为丰富的自然资源。第三,要努力改变内地的落后观念,提高劳动力素质,减少劳动力交易成本和地区间的流动成本。

上述三种机制是针对目前我国人员分布特点,围绕“人”以及“人身上蕴藏的知识存量”而展开的层次分明又互相补充的统一体系。由于中国目前的特殊性,完全通过人员流动来传导技术外溢效应是不现实的。知识扩散机制和地区扩散机制就是基于以上理由而形成的对人员扩散机制的补充,三者是严密的整体,目的在于突破人员单向流动对FDI技术外溢的限制,建立起一个较为实用的传导机制。

【注释】

[1]国外数据来源于统计局网站:www.stats.gov.cn,中国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数据整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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