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关于妇联系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妇联系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河北省各级妇联结合妇女维权工作实际,联合司法行政部门,主动参与、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实现了人民调解和妇女维权工作的融合互促。省、市、县三级均未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多成立“人民调解员协会”“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中心”等组织以承当相应工作。三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在宣传方面投入不足。四是人民调解的经费保障还不到位,缺乏有效工作保障。
关于妇联系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_河北妇女工作实证研究资料选编

省妇联权益部

2014年12月

河北省各级妇联结合妇女维权工作实际,联合司法行政部门,主动参与、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实现了人民调解和妇女维权工作的融合互促。省妇联在整理收集各地调解工作经验材料,重点结合石家庄衡水、秦皇岛、唐山等市的典型做法,实地走访调研,广泛听取基层妇联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本报告。

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两委”干部、德高望重村民、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等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组成。自201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全省共成立了58607个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890个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省、市、县三级均未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多成立“人民调解员协会”“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中心”等组织以承当相应工作。

坚持以建立健全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为重点,积极推动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石家庄、衡水和秦皇岛等地市、县、乡三级妇联协同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三级联动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网络。各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维权阵地,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提高到了依法规范的层面,增强了妇联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张家口、邯郸等地妇联积极与当地司法局、综治办沟通协调、配合人民调解工作,成立了人民调解员协会,并作为成员单位积极推进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综治、民政、劳动、信访等部门全力合作,实现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化解、结案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形成上下贯通、工作互动、资源共享的工作格局。

一是坚持以充实调解员队伍力量为基础,狠抓调解员选任工作,精心选聘责任心强、熟悉法律、有群众工作和调解工作经验的妇联干部和志愿者组建人民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语言贴近群众、易于被百姓接受的优势,着力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衡水、秦皇岛等地积极组建由法官、律师、妇联维权干部、心理咨询师、婚恋分析师、家庭治疗师、大学生志愿者等组成的妇女维权志愿者队伍,帮助妇女调节心情、干预险情、化解婚姻家庭危机。石家庄市妇联联合市司法局下发《关于设立家庭暴力协调小组、“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的通知》等文件,相继组建5121个家庭纠纷基层调解小组,充分发挥语言贴近群众、易于被百姓接受的优势,用真心、细心和耐心,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促进了众多婚姻家庭纠纷的化解。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增强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化解纠纷能力。邯郸市妇联与司法局、综治办等部门联合组织公益律师深入乡村、社区,通过以案讲法、现场咨询、面对面解答等方式对基层调解员进行培训,有效提高了邯郸市基层妇女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张家口市妇联按照分层分批培训的原则,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庭审旁听、以案说法等方式开展常用法律法规、调解工作技巧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注重加强网格化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素质,增强网格化管理能力。5年来,张家口市妇联系统举办调解员知识培训42班次,培训调解员5000多人次,组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员维权志愿者队伍500多支。

坚持以推进制度建设为保障,积极适应社会矛盾纠纷新规律、新特点,探索建立了纠纷调解的长效工作机制,制定调解流程图,严格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工作的平稳有效运行。衡水市妇联通过制作格式文书,建立工作台账,规范了管理,提高了调解效率。制定了学习例会、回访研判、工作联系通报、矛盾排查和表彰奖励等一系列制度,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纳入全市人民调解员管理序列,工作经费参照当地人民调解员奖励机制执行,通过“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贴,极大地调动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人民调解工作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近年来,河北省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吸纳妇女成员加入,特别是没有吸纳妇联干部加入,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此,建议全国妇联加强督导,督促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好中选优、优中择能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好、年轻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规、熟悉当地情况、群众公认的优秀妇女同志选拔到人民调解工作岗位,调整充实和壮大基层调解队伍。

二是调解员队伍建设仍需加强。全省现有的基层人民调解员年龄相对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政策、法律素质不高,工作方法老套,不能适应新时期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于矛盾的调解只重视结果,不重视调解过程中的法律程序,导致矛盾一旦有所反复就会影响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权威性。建议一方面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教育和培训,定期举行培训,通过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形式,提高业务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通过加强队伍建设,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和知识化。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国家大力推行的大学生村官制度,吸纳学习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大学生到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充分发挥其专业和知识上的优势,既可以使大学生村官更好地服务农村,又提高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在宣传方面投入不足。很多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并不熟悉,发生纠纷后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的还比较少。基层人民调解员对工作开展情况、典型案例总结的报送工作不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知晓率还不高。建议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事迹以及调解案例的宣传,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四是人民调解的经费保障还不到位,缺乏有效工作保障。长期以来,基层调解员协会的经费受制于本村或社区的经济状况,既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也不利于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经费不足已成为制约和影响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建议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逐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以案定补”经费的落实,并将经费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同时,要协调解决办公场所、交通、通讯等方面的必要需求,建立和完善长期性、稳定性的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作者:郭丽萍 吴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