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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评估的主体是什么?评估主体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评估主体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评估机构。当今世界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有3种不同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非政府行为机构主导的高等教育评估模式、以联邦德国为代表的政府行为机构主导的高等教育评估模式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半政府行为机构主导的高等教育评估模式。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评估的主体可以考虑设立一个法学本科教育评估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法学教育界人士和法律实务界人士组成。

评估主体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评估机构。基于评估机构的具体构建之不同,高等教育评估制度也就有不同的模式。当今世界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有3种不同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非政府行为机构主导的高等教育评估模式、以联邦德国为代表的政府行为机构主导的高等教育评估模式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半政府行为机构主导的高等教育评估模式。我国有学者分别赞同上述不同的模式,但也有学者提出了自己构想的模式,如曹爱华君认为我国应建立“半政府、半社会”的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并指出建立这样的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必要性在于:第一,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是调节政府和高校之间矛盾的缓冲器;第二,尊重教育评估科学是建立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客观基础;第三,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适宜于采用社会中介行为;第四,仅有高校、政府的评估是不够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将会带来一片新的天地[12]

上述模式显然各有其利弊,但我个人更倾向于认同美国式的非政府行为机构主导的高等教育评估模式。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评估的主体可以考虑设立一个法学本科教育评估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法学教育界人士和法律实务界人士组成。这些人士应当在所在行业做出过一定影响并在所在单位担任过管理职务,有参加法学本科教育评估工作的热情。评估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建立并公布一个相对稳定的评估规范,该规范包括评估内容、评估方式与程序、评估结果的公布、评估所产生的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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