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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学校自主性评估的主体与客体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校自主性评估是以学校内部自评组织为主体,建立相应的学校自主性评估机制,对照自我设定的评价标准对学校发展状况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在学校自主性评估中,评估的客体是指在教育管理实践活动中,评估者所作用的客观对象系统,即进入学校自主性评估主体活动领域的人和物。这是学校自主性评估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首要关系,是其他一切关系的基础。

第一节 明确学校自主性评估的主体与客体

明确学校自主性评估的主体与客体就是回答“谁来评估”、“评估什么”的问题。然而,作为哲学范畴的“主体”指的是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承担者。在现实世界中,只有人才能成为主体,只有从事实际活动的人才能成为真正的主体。而“客体”则是客观的现实存在物,是主体的实践活动和精神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同主体相联系的、为主体认识和改造的对象。由于学校教育管理的特殊性,使得人既是学校管理的主体,又是学校管理的客体。[1]人在学校管理中的这种特殊的双重地位,决定了人的主体性问题和主客体关系问题成为学校自主性评估研究的核心问题。

一、学校自主性评估的主体

学校是发展的主体,应该而且必须是评价的主体。学校自主性评估是以学校内部自评组织为主体,建立相应的学校自主性评估机制,对照自我设定的评价标准对学校发展状况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由于它既可以是集体自评,也可以是个体自评;既可以是综合评价,也可以是单项评价,这种基于学校自主性评估活动的特殊性以及评估形式的多样性,致使评价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具有层次性的特点。因此,我们依据评估主体的层次性特点将学校自主性评估的主体区分为个体的学校自主性评估主体和系统的学校自主性评估主体两大类型。

一方面,作为个体的学校自主性评估的主体,一般而言,可以包括学校领导者、中层管理干部、教师、学生和家长、社区代表、评估专家等学校的利益相关者。这也是英国、中国香港等推行校本评估时对主体认定时常用的基本方式。作为个体的学校自主性评估主体的人,必须具备相应知识及一定的经验、能力、权利与义务等基本条件,才能确保学校自主性评估的有效进行和深入发展。

另一方面,作为系统的学校自主性评估主体,主要是指一种集团性的、由许多人构成的学校自主性评估主体系统,由相应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和咨询系统等子系统组成。在西方的教育体系中,校本评估系统的评估主体主要是基于学校行政体系设立的评估委员会、政府与非政府性质的专门教育评估机构等。然而,由于我国的教育系统自身特有的结构与特点,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和咨询系统主体的确定时,还应考虑学校内部的组织体制的现状,赋予学校行政、党组织、教代会(工会)的责、权、利,切实发挥这些学校管理主体的功效与作用。

由于评估目的和所处地位与角度不同,其关心的内容和侧重点就有所不同,学校自主性评估坚持以内部自我评估为主、外部评估为辅。为此,评估的主体也可以划分为外部评估主体和内部评估主体两种类型。其中,外部评估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的教育督导评估部门、非政府性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内部评估主体主要是指学校内部组织自身建立的评估委员会、学校组织自身的某个部门、专门评估工作组或个人。

二、学校自主性评估的客体

在学校自主性评估中,评估的客体是指在教育管理实践活动中,评估者所作用的客观对象系统,即进入学校自主性评估主体活动领域的人和物。由于评估的目的不同,存在着不同的评估需求,因而人们所评估的对象也会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学校自主性评估的客体并不仅仅只是单个的人或物,而是一个复杂系统。换言之,评估主体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评价,比如学校办学与管理、教学的评价,校长评价、教师评价、学业成就评价,校内考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校发展规划评价、学校德育评价、体育卫生工作评价等都是学校自主性评估的不同内容和类型,这些学校自主性评估的对象既可以是某一类角色的群体或个体的人,也可以是某一方面的工作或者多领域、多方面的学校综合性工作。

就上述学校自主性评估客体而言,其基本构成要素与学校管理客体的构成要素大体上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人、财、物、时间、信息等要素,学校的任何一项工作均由这些要素以不同的方式所构成。然而,在这些要素中,人是第一位的要素,人既是学校自主性评估的主体,又是学校自主性评估的客体。我们只有从人出发,只有研究人、了解人,扬长避短,充分满足人的合理的要求,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保证教育运行机制的正常运转,才能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作为评估客体的“财”指的是教育管理系统可以支配的资金、经费,是教育物资资料的价值表现,它是一个国家向教育领域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总和。对“财”的评估旨在更好地保障这些投入在提高人的能力、发展人的智力以及在促进学校发展中的功效与作用。至于学校自主性评估客体的“物”,主要是指构成学校管理系统的一切必要的物资成分、物资条件、物资基础,包括有关教育管理活动的校舍、教室、办公用房、教学仪器、图书资料、运动场地等。通过评估旨在更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有限的物资资源,科学调配物力,有效发挥物力的作用,以最小的物力投入去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和教育效益。作为评估客体的“时间”是管理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志和尺度,评估可使个体层面的人员更好地学会善于合理控制和使用时间,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作为评估客体的“信息”主要指反映学校管理活动和客体发展变化的各种消息、情报、资料、数据等的总称。对信息的把握程度不仅直接影响到学校自主性评估的质量与水平,也影响到学校管理效益的高低和发展的水平。

三、学校自主性评估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1.学校自主性评估主体与客体之间是实践和认识的关系

从哲学的角度看,学校自主性评估主体与客体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是实践和认识关系。学校自主性评估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实践关系是指主体通过一定的物质手段评估客体以及客体被评估的关系。这是学校自主性评估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首要关系,是其他一切关系的基础。学校自主性评估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是指评估主体在理念上把握和理解评估客体及评估客体在理念上被评估主体把握和理解的关系。在学校自主性评估的实践中,评估的客体经过评估主体的加工而获得主观形式,主观的观念从客体中获得客观内容。认识关系自然要依赖并决定于实践关系,但人对客体的评估却是以对客体的认识为条件的。学校自主性评估主体只有在把握了关于评估客体各种联系的基础上,才能客观、公正地评估客体。

与此同时,在学校自主性评估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中,还渗透着评估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这种价值关系是指评估主体对评估客体的需要同评估客体满足评估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即学校自主性评估客体对学校自主性评估主体的利害关系。在学校自主性评估的实践中,评估主体总是把基于目的、需要而形成的准则、标准作用于评估的客体,并因此作出价值判断和价值检验。特别是在学校自主性评估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中,价值关系决定着认识活动的指向性,调节着评估主体对评估客体的认识过程。可见,学校自主性评估主体与客体之间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

2.学校自主性评估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依存与制约关系

学校自主性评估的主体与客体是在评估实践中形成的,它们在学校自主性评估活动中是互为前提、互为依存的,离开了学校自主性评估的实践活动,评估的主体与客体则不复存在。学校自主性评估的主体之所以成为评估的主体,就是因为在学校自主性评估中有评估客体的存在,评估者因负有对评估客体的评估职责才具有评估主体的属性。同样,评估的客体也是因为在评估活动中有评估主体的存在,评估的客体因具有被评估的义务才具有评估客体的属性。在学校自主性评估的实践中,评估职能是在主客体双方的协调中实现的,表现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仅如此,在教育管理的实践中,由于教育管理系统本身的层次性,决定了教育管理主体与教育管理客体也表现出相对的层次性、制约性。处于某一层次的评估主体是高一层次的评估客体,而某一层次的评估客体是下一层次的评估主体。学校自主性评估的实践充分表明,评估的主体与客体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协调发展的,体现着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3.学校自主性评估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立与统一关系

在学校自主性评估的实践中,为提高评估的效益与效能,顺利实现学校自主性评估的目标,在客观上要求评估的主体与客体在思想上、行动上统一起来,协调一致地投入到学校自主性评估中,共同投身到教育事业的发展中。但实际情况却并不总是这样,学校自主性评估的主体和客体毕竟是相对分离而存在的,他们都处在特定的社会和组织中,都占据一定的位置,扮演一定的角色,各有自己的属性或独立性。这就必然产生统一与对立、协调与干扰的矛盾。评估主体只有正视这些矛盾和问题,预先估计并正确、及时地处理各种不利因素的干扰,化对立为统一,化干扰为协调,处理好各种关系,协调好各种矛盾,才能确保学校自主性评估机制的正常运行和评估工作目标的达成。

四、协调和处理好评估者与被评估者的关系

1.建构有利于被评估者主动参与的机制

尽管评估有主体与客体之分,且评估的客体又有事与人之分,但是当人作为评估的客体时,评估主客体的关系就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现代教育评估理论认为,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不应完全处于被动地接受评估的地位,应重视和发挥被评估的人在评估中的主体作用。学校自主性评估的根本目的是促进被评估者的主动发展。因为,只有当被评估者主动地参与评估,评估的结果才能转化为促进被评估者发展的内在动力。因此,在学校自主性评估的实践中,只有合理设计和构建有利于被评估者主动参与的制度和机制,才能充分发挥被评估者在评估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对于被评估者如何主动参与评估的问题,目前在我国教育督导和学校自我评估的实践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举措。如,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被评估者的思想认识;注重对被评估者的培训,指导他们依据评估指标与标准,结合自身工作开展评估检查;邀请被评估者参加召开信息沟通、问题研讨会,鼓励被评估者主动参与讨论,大胆发表意见,通过讨论,甚至争论,形成比较一致的看法;主动听取被评估者对督导评估结果的意见,在充分吸收被评估者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对评估结果再进行修正等。这种让被评估者主动参与评估的做法,不论是在学校内部评估或者是外部评估中,都在向被评估者释放一些积极的信息,即让被评估者感受到评估者尊重他们,除了对他们提出了中肯的意见之外,还为他们今后的发展献计献策。由于双方在评估过程中的目的性是一致的,即通过评估促进发展,故不存在根本的利害冲突。至于不同的看法,完全可以在评估过程中通过相互讨论、交流,达成共识。前提条件是都要把对方作为参与评估的主体看待。可见,作为评估者要尊重、信任被评估者,而被评估者则应支持、协助评估者,才能使评估过程能在双方相互合作的氛围下进行。[2]

总之,建立被评估者主动参与的机制,从评估工作方案设计到评估结果反馈,整改措施落实,要力求体现对学校自主办学的尊重与学校在评估过程中的主体性,要让被评估者真正体验到主动参与评估的价值,真正意识到尽管是评估的客体,却在发挥主体的作用,真正把评估视为其为自身发展的基本需求,而不是叠加在自己身上的额外负担,进而增强被评估者的主体责任意识和主体发展意识和寻求主动发展的愿望,找到主动发展的空间。

2.加强评估者队伍的素质建设

学校在开展自主性评估时,必须要从评估者和被评估者的双边性出发,把握双方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和制约的关系,努力发挥双方在评估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也就是说,在评估过程的各个环节和阶段中,都必须考虑双边性,而不能只顾双方中的一方。除了要建立被评估者主动参与的机制之外,还要对评估者素质与水平予以高度的关注。

这些作为评估者的评估组织机构和评估人员(评估工作人员和评估咨询专家),他们是实施评估的主体,也是评估结论的责任者。评估组织机构的信誉、能力、经验以及评估人员的素质都是决定评估质量的关键因素。为此,首先,评估组织机构及人员在实施评估时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不唯上,不唯亲,坚持原则,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创造品牌,树立信誉。其次,要具有很强的专业素养。即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比较全面的信息分析处理能力,要有较强的协调和控制能力,善于与被评估者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对本地教育发展计划、教育政策和资源有比较深入地了解,能够比较系统地设计评估体系,准确地把握评估的重点、难点等。第三,要保持评估者的相对独立性。一般而言,无论是何种类型的评估,评估组织机构必然是相对独立于决策部门或管理部门以外的组织或专业机构,其评估结论是在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下独立做出的,这是从机制上保证评估质量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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