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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实践基地的自然资源法学特色

时间:2022-09-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实践性,自然资源法学特色实践基地建设既是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科发展的需要,也能满足社会需要。随着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进一步法制化、市场化,对自然资源法学特色的人才有着稳定需求。为了突出自然资源法学特色,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在选择对象方面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与自然资源法有关的司法部门。

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结合行业特色建设社会实践基地。实践基地的建设应根据学校学科发展的规划和设计,围绕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需求搭建实践平台。由于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实践性,自然资源法学特色实践基地建设既是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科发展的需要,也能满足社会需要。随着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进一步法制化、市场化,对自然资源法学特色的人才有着稳定需求。

为了突出自然资源法学特色,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在选择对象方面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与自然资源法有关的司法部门。具体包括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专门法院,各地以资源环境为业务特色的律师事务所,还有涉及环境侵权、资源保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在这些司法实务部门中,学生可以接触真实案件,积累办案经验,增强特型案件的操作能力和特色法律素养。

二是涉及自然资源行业的行政机关。随着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与国土资源部合作的深入,有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列入法学社会实践基地,比如国家和地方各级环保局、地勘单位(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地下水资源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等),水利局、土地局、矿产局、林业局等都是我们可以开辟的实践教学单位。在这种类型的实习基地建设过程中,可以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或见习,进入行政执法主体的角色当中,从而将资源环境特色的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真正理解法律制度运行的逻辑。

三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学校的校友会等社会资源,选择出有资源法律实践需要的油田、气田及其他矿产勘探开采类企事业单位,与之洽谈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在这类实习基地中,学生可以在面对具体的技术问题当中,通过撰写合同、解决法律纠纷等实际操作方式实现对自然资源特色法律知识的学以致用。

【注释】

[1]杨维东,贾楠.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述评[J].理论导刊,2011(5):78.

[2]温彭年,等.建构主义理论与教学改革——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综述[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5):19.

[3]吴英姿,李华.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探索[J].法学教育研究2013(1):9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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