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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环境建筑了侗族是一个防潮湿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桩上民居

时间:2022-03-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侗族古歌《开天辟地》认为,人类的祖先是龟婆孵生出来的。“骆越”之名在历史上出现较早。春秋战国时期,西瓯与楚往来频繁,并深受其文化影响。
历史简述_中国侗族

第三节 历史简述

侗族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民族,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侗族的历史与其他民族的历史紧紧交融在一起,并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发展历程。就侗族历史发展脉络,我们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先秦时期

侗族没有本民族所创制的文字,远古历史的记忆只能从古歌、神话传说以及一些现实社会生活中去寻找端倪。一些民俗学者认为,“传说也是一种历史话语,是一个特定的群体对所记忆的历史事实的阐释,只不过传说的制造者们并不是历史学家”[27]。传说同样离不开特定的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只不过在流传的过程中,因为内容被不断的裁剪和拼接,使具有理性者看来似乎荒诞无稽,与史实相去甚远,幻想、虚构、夸张、生动的渲染成为其特点。但“传说是记忆的叙述,是基于历史的创作,是不断的虚构的过程,而历史却是不断的真实的过程,是社会科学”[28]。因而,从传说中我们也能寻觅到某种历史的影子,并作为理解一定民族社会文化的视角。我们今天虽然不能完整地构建出侗族先民远古时期的社会历史,但其丰富的民间文学内容却给了我们许多想象的空间。

与许多民族一样,在侗族的传说中,其先民也曾经历过漫长的原始社会时期。侗族古歌《开天辟地》认为,人类的祖先是龟婆孵生出来的。龟婆卵生诵藏(女性)和诵摁(男性),他们结合后生了12个子女,既有动物也有人类。人类章良和章妹认为人与禽兽不能共处,于是放火烧山,驱使虎进了山林,龙下了海,蟒蛇进了山洞,雷婆上了天。后来雷婆为报仇,发洪水滔滔淹没了大地。章良和章妹躲进大葫芦里,并在蜜蜂、画眉、蜾蠃的帮助下战胜了雷婆。之后,章良章妹兄妹结合,繁衍了人类。这则神话故事反映了侗族先民在远古时期与大自然作艰苦斗争的场景,以及侗族先民的勇敢与智慧,同时还反映了远古时期人类血缘婚的历史遗迹和母系社会的朦胧记忆。

采集狩猎曾是原始社会时期人类的主要生存方式,侗族“哆耶”歌《手拉手》唱道:“公上山,把兽赶;婆下河,把鱼捉。公得肉,分众友;婆得鱼,分不留。人有份,喜盈盈;人得些,笑嘻嘻。手拉手,喊出声;脚跟脚,歌来和。”再现了一幅原始社会共产生活的图景。这种“上山打猎,见人有份”的原始平均分配习俗,直到进入阶级社会后,在一些侗族地区仍可寻觅到其踪迹。如在“月也”活动中,招待宾客时,同样不分老幼、性别、亲属远亲,均按人平分,各得熟肉一串,人称“吃肉串”。[29]

从考古发掘来看,江浙沿海地区的河姆渡文化遗址、马家浜文化遗址、良渚文化遗址,以及广东曲江县的石峡和泥岭等文化遗址,学术界通常认为与古代越人有密切的关联性。[30]在这些遗址中,不仅发现了稻谷的遗存,还发现了一些居住遗迹,尤其是河姆渡文化遗址中的干栏建筑遗存,反映了六七千年前的越人先民已能适应自然环境,建筑了这种防潮湿、防虫害、通风透气的桩上民居。而在距今四五千年的良渚文化中,不仅稻谷耕作技术有了较高发展,如出现了种耕、施肥等,而且在原始纺织业中出现了葛麻和桑蚕丝纺织,玉器雕琢工艺同时也达到了一定水平。此外,在一些遗址中还发现了大量的青铜器,如广西武鸣全苏山遗址、恭城加会遗址等商周时期的文化遗存中,都有大量的青铜礼器和兵器,[31]这些都反映了古越人发达的原始文化水平。《史记·货殖列传》说:“楚、越之地,地广人稀,饭稻羹鱼,或火耦而水耨。”稻作农耕、干栏建筑、精细的纺织技艺,至今在侗等壮侗语族民族中仍有显著的表现。

二、秦汉时期

作为古越人的后裔,无论是“骆越”抑或“西瓯”,秦汉时期的侗族先民在原有文化的基础上,生产水平仍在继续发展。

“骆越”之名在历史上出现较早。《水经注·叶渝水》卷三十七引《交州外域记》说:“交趾昔未有郡县之时,土地有雒田,其田随潮水上下,民垦食其田,因名曰雒民。”“雒”与“骆”互通,故“雒民”即“骆民”。魏晋后,骆越之名渐在史书上消失,代之而起的是俚、僚等族名。骆越之地,在秦时设象郡,汉时主要在交趾郡、九真郡、日南郡境内,大致相当于今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南部、广东雷州半岛、海南省和越南北部、中部。骆越是由当地居民逐渐发展而来的,从广西一些地区新石器晚期考古遗址中发现了大量农耕用具,反映了当时骆越先民已进入了农业发展时期。

“西瓯”之名出现相对较晚。《史记·南越列传》记载,吕后时,秦南海郡龙川县令赵佗“因此以兵威边,财物贿遗闽越、西瓯、骆,役属焉,东西万余里”。汉文帝时,赵佗上书称:“且南方卑湿,蛮夷中间,其东闽越千人众号称王;其西瓯骆裸国亦称王。”西瓯之名始见于此。西瓯居住地,一说在秦朝桂林郡范围,另一说认为是汉代的郁林郡、苍梧郡、合浦三郡境内。李吉甫《元和郡县志》云:“贵州(今广西贵县)郁林县,本西瓯、骆越之地,秦并天下置桂林郡。”《太平寰宇记》贵州郁平县条引《舆地志》说:“故西瓯、骆越之地,秦虽立郡,仍有瓯越之名。”而《旧唐书·地理志》潘州茂名县条说,茂名(今广东茂名县)为“古西瓯、骆越所居”。故学者们一般认为西瓯活动的中心在五岭之南,南越之西,骆越之北,大体相当于今桂江流域和浔江流域一带。[32]贵县、茂名则是西瓯、骆越的杂居地。所以在学者们看来,西瓯是由当地的土著居民发展而来的。[33]早在商周时期当地土人就与中原地区有往来,如《尚书·牧誓》《逸周书·王会解》等文献中即有“仓吾”“南瓯”之名。春秋战国时期,西瓯与楚往来频繁,并深受其文化影响。

秦汉时期,中原王朝加大了对岭南越人地区开发的力度。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即派屠睢率领50万大军兵分五路向岭南越人地区进军,秦朝军队虽然遭到了西瓯人的顽强抵抗,但最终还是于公元前214年统一了岭南地区,并在此过程中开通了沟通长江水系和珠江水系的灵渠。之后,秦王朝在岭南地区设置了桂林、南海和象郡3个郡,并实行移民实边政策,“以谪徒民五十万戍五岭,与越杂处”,将中原地区先进的生产技术带到了岭南地区,促进了该地区生产水平的发展,如在一些考古遗存中出土了铁器、铜鼓以及丰富的农副产品。

秦朝灭亡后,时南海郡赵佗“击并桂林、象郡,自立为南越武王”[34]。而汉朝当时正为匈奴所困,为缓和与南越的矛盾,采取了“和揖百越,毋为南边患害”的政策,使岭南地区暂时避免了一场战争。而赵佗在位期间,也采取了一系列发展岭南社会生产的措施,大力推广汉地先进生产技术,尤其是铁器和牛耕的广泛使用,使这一时期岭南地区的农业生产水平得到了较快发展。与此同时,手工业中的纺织、制陶、冶铜、漆器、造船等行业也得到长足发展,与中原地区的交流较为频繁,秦汉钱币的使用也极为普遍。[35]这些都表明了秦汉时期岭南地区越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态。

西汉初年,中原王朝曾一度对岭南地区实行羁縻统治,敕予赵佗为“南越王”,之后,南越国内部发生内讧,公元前111年西汉王朝引兵平定南越,并在岭南地区设置了九郡,将岭南地区纳入统一的中央王朝统治之下。大批汉人在此后不断进入岭南地区,加强了岭南地区与中原在政治、文化和经济上的交往与交流,促进了这一地区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如《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说:“锡光、任延守九真,于是教其耕稼,制为冠履,初设媒聘,始知婚嫁。建立学校,导之礼化。”又说任延任九真太守,“乃令铸作田器,教之垦辟,田畴岁岁开广,百姓充给”。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岭南地区的城市也逐渐发展起来,如《续汉书·郡国志》载:“苍梧郡十一城,户十一万一千三百九十五。合郡县五城,户二万三千一百二十一。”说明当时随着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城市也兴起了。

当然,由于岭南地区地域广阔,各地越人的发展并非一致,如《汉书·地理志》对当时海南岛居民的生产、生活记载:“自合浦徐闻入海得大州,东西南北千里。(汉)武帝元封之年略以儋耳、珠崖郡,民皆服布如单被,穿中央为贯头,男子耕农,种禾稻、苧麻,嫂子桑蚕织绩,亡马与虎,民有五畜,山多鹿麖,兵则矛、盾、刀、木弓弩、竹矢或骨为镞。”反映当时越人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但总的来说,秦汉时期是岭南越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许多越人社会由此开始步入封建社会发展进程。

秦汉时期,武陵地区也被纳入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疆域内。东汉光武帝时,马援平武陵蛮,在该地“设吏司”,“置长吏”[36],征赋税,屯军戍守。宋均为辰阳长时,当地人“其俗少学者而信巫鬼,均为立学校,禁绝淫祀,人皆安之”[37]。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发展。

三、唐宋时期

唐宋时期是侗族历史发展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并作为一个单一的民族共同体出现在中华历史舞台上。这一时期,侗族先民的分布地仍大致袭秦汉时期旧地,变化不大,主要分布在今广西、贵州、湖南及其交界地带。

唐朝建立之初承隋制,在行政区划上继续采取州(郡)、县两级制,在许多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遍设羁縻府、州、县。所谓“羁縻”制,是中央王朝对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所采取的特殊统治政策,即在不改变少数民族政治、经济结构的前提下,封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王、侯、君长、刺史、都督、县令等,皆得世袭,“复长其民,世领其地”,让其按原有的统治方式管理当地民众,贡赋版籍不直接上报户部,只需定期向朝廷纳贡。但政治上仍归属于中央王朝,其管辖地亦需纳入统一的国家版图内,同时要遵守朝廷颁布的一些法令。换言之,这是一种以夷治夷的政策,中央王朝通过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以实现对少数民族的间接统治和管理,从而维护国家的大一统局面。按照《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索隐》中的说法是:“羁,马络头也。縻,牛缰也……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魏晋南北朝及隋代时,均在诸多的南方民族地区实行这一治策。唐代时,将这一治策进一步完善,而黔中和岭南地区也是唐代设置羁縻州县较多的地区。这一时期侗族先民被包括在“僚”族群中,“唐氏(指唐朝)南方民族,情势异于前世者,为僚族之盛。前世僚仅盛于巴蜀,唐氏则州县之招生僚置者,偏于剑南、岭南两道,山南、江南两道亦有之。兵事散见纪、传中者亦不绝,《新唐书·南蛮传》所载,特其十一而已。盖其种落日盛,出居平地者亦日多也。”[38]可见,当时的僚人为南方一大族群,是今壮侗语族之先民。唐贞观四年(630年),唐设置黔州都督府,属江南道,管理今湘鄂渝黔四省市边区的经制州和羁縻州。在汉武陵郡辖区内,则设辰州、晃州、澧州、叙州、奖州等州,亦属江南道。在这些州内的少数民族往往又被称为“辰州蛮”“叙州蛮”“溪州蛮”等,俗称“溪洞诸蛮”。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增置黔中道,黔州都督府为其所属,五溪诸州也改属黔中道。这些地区大致包括了今贵州东南部、湖南西南部的部分侗族分布区在内。在岭南地区,今侗族地区的分布区主要设置了象州象郡、融州融水郡,它们均隶属于岭南道。

宋代因袭唐制,在南方民族聚居区仍设置由少数民族首领担任世袭长官的羁縻州、县、峒三级政区。宋代在当时侗族先民所分布地区主要设置了属荆湖北路的诚州(后改为靖州)、徽州、晃州、思州、沅州等,这些地区又称为“两江”地区,即北江(大体包括沅江下游和澧水流域)和南江(指沅江中游及其支流),其主体居民有仡伶、仡僚、仡偻等,以及属广南西路的融州等。[39]诚州、徽州大致包括了今湖南的靖县、会同、绥宁、通道,贵州的黎平、锦屏以及天柱、镇远部分地区,宋时又将这一地区少数民族称为“渠阳蛮”,包括了今侗、瑶等族先民在内。宋人洪迈在其《容斋四笔》卷十六记载,渠阳蛮“妇人徒跣不识鞋履,以银、锡或竹为钗,其长尺有咫,通以斑img13布为之裳。纪岁不以建寅为首(即不用夏历),随所处无常月,要约以木、铁为契。病不谒医,但杀牛祭鬼,率以刀断其咽,视死所向以卜。多至十百头”。“凡婚姻,兄死弟继;姑舅之婚,他人取之,必贿男家,否则争,甚则仇杀”。可见当时渠阳蛮之风俗与其他汉人地区有不同之处。宋代之羁縻制在机构设置、官吏任命等方面,较之唐代更为完善,也进一步加强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

唐宋时期,一方面由于中央王朝对侗族先民所分布之地加强了经营和管理,促进了这一地区的封建化进程,与中原地区的联系也愈加密切,推动了当地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如农田水利的修建,扩大了耕田面积,提高了粮食产量[40]。经济作物种类的栽培逐渐增多,尤其是棉花的普遍推广,进一步促进了侗族先民的纺织技艺。金、铜、朱砂的开采和冶炼规模日渐增大,如《宋史·食货志》称沅、靖等州能以朱砂炼水银,且质量较好,而北宋咸平元年(998年),古州(今新晃和玉屏县属)刺史向通展给中央王朝所纳朱砂和水银等贡品就达千两以上[41]。手工业方面的银器制作和纺织技艺更加精致,所织纻麻布、溪布、班细布、白练布、白绢等十分精美,有的还成为进奉朝廷的贡品。银器制作方面,所打制的钗、碗、碟、簪、环、项链等不仅工艺精巧,且造型美观,形象生动。府学、书院的设立,以及科举制的推行,培养了许多知识分子。商业贸易活动更加频繁,元祐年间(1086~1094年),渠阳已呈现“金钱盐币,贸易不绝”[42]的景象。在这一时期,佛教、道教也传入侗族地区,出现了许多庙宇,如沅州的景星寺、慧庆寺,靖州的延寿寺、光孝寺等等。

另一方面,在不断的交流与交融中,侗族作为一个单一的族群逐渐从其他族群中分离出来,向民族共同体的方向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在这一时期,其社会内部也在不断分化,《容斋四笔·渠阳蛮俗》记载,北宋时期渠水流域的诚州诸蛮酋先后归附,其内部已出现了两大对立阶级:“酋长”与“椎髻”之民(包括“男丁”“田丁”“峒丁”等),前者居于统治地位,占有大量的土地,享有种种特权,对后者进行劳役或实物地租的剥削。[43]宋人周去非的《岭外代答》称:“峒丁日各以职供水陆之产,为之力作终岁而不得一饱,为之效力死争战而复加科敛。一有微过,遣所亲兵斩之上游而于下游阅其尸也。”可见,酋长与峒丁之间地位差别之巨大。峒丁和其他居民往往从羁縻土官那里计口领受土地耕种,不能随意私自买卖,“辰、沅、靖三州之地,多接溪峒。……峒丁等皆计口给田,多寡阔狭,疆畔井井,擅鬻者有禁,私易者有罚”[44]。《容斋四笔·渠阳蛮俗》中记载靖州一带亦为“男丁受田于酋长,不输租而服其役”的剥削方式,说明当时的侗族先民已进入了封建领主制的发展阶段。而在另外一些地区,以地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团峒”则占主要地位。“团峒头人为一团一峒之长,史称‘团峒’首领,亦称‘峒首’‘峒官’。峒与峒之间以河流、山岭为界。‘峒首’初由峒民推举有威望有能力的大姓长者担任,后逐步变为世袭,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代代相传。峒首职责是按照共同议定的‘款约’调解民间纠纷,惩治违者,维持社会治安。战时则率领峒丁与敌作战。……这种社会组织的残余,直到新中国建立以前,不少侗族地区仍可以见到”[45]。这种情况反映了侗族内部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

四、元明清时期

(一)中央王朝对侗族地区的统治

元明清时期,侗族先民与中原地区的联系更加密切。在政治方面,元朝将唐宋时期的羁縻制度发展为土司制度,并在南方许多民族地区推广。明代和清代又在元代的基础上,将土司制度进一步完善,并成为统治和管理南方以及西北一些民族地区的主要政治制度。与此同时,在一些南方民族地区,传统的社会组织与土司制度并存,如侗族的“款”等,成为这一时期侗族先民较为有特色的政治生活形式。元中央王朝在侗族先民分布地区设置的土司主要有:靖州安抚司,治在今湖南靖州县境内;沅州安抚司,治在今湖南芷江县境内;思州宣慰司所领之镇远府、黎平府;广西两江道宣慰司下领之梧州、浔州、柳州等路。元至元二十年(1283年),以靖州西南之半立古州八万军民总管府,归顺元路宣慰司节制。至治二年(1322年),废古州八万军民总管府,置上黎平长官司,并在今黎平、锦屏、剑河境内设置了福禄永从、潭溪、洪州泊里、铜鼓、湖耳、亮寨、欧阳、新化、赤溪湳洞、中林验洞、龙里、八舟、曹滴、古州八万洞及诚州富盈等15家长官司,并一直延续至明初。

明代侗族先民分布地主要为湖广布政司管辖。洪武年间,在今之湖南主要有沅州府、靖州府。沅州府领有芷江、黔阳、麻阳三县;靖州领永平、通道、绥宁、会同四县。今之贵州东北部有思南、思州两田氏宣慰司,东南部则有湖耳、潭溪、新化、欧阳、古州八万、亮寨、洪州泊里、福禄永从、八舟、曹滴洞、中林验洞、赤溪湳洞、西山阳洞、龙里四司等15家长官司,以峒人土官世领其地,世长其民。它们均隶属辰州卫。除辰州卫外,明王朝还先后在湖南侗族分布地设立了靖州卫(今靖县)、沅州卫(今芷江),在贵州设立了五开(今黎平)、平溪(今玉屏)、清浪(今镇远县青溪)、铜鼓(今锦屏县铜鼓)、偏桥卫(今施秉)等卫,还设置了天柱、汶溪(均在今天柱县境内)、城步(今城步)、黎平、中潮、新化、亮寨、隆龙、平茶等千户所,派驻兵屯守,它们均隶属于湖广都司,以此加强对侗族先民地区的封建统治。此外,明永乐七年(1409年),明政府在十三家蛮夷长官司(除赤溪湳洞)地各置流官吏目一员,以监督这些大小土司,从而开贵州侗族地区设置流官之先河。永乐十一年(1413年)之后,上述侗族地区的行政设置均发生了一定变化,改设了许多州、府,如思州府、新化府、黎平府、石阡府、镇远府等,实行“土流并治”。明正统年后,一些蛮夷长官司、守御千户所逐渐被废除,纳入了府、县的管辖之下。[46]

清初仍循明旧制,对归附之土官,仍授予土官之职,但较明代对土官的控制有所加强。清初在侗族先民地区多行“土流并治”之制。在湘西地区,设有沅州府、靖州、晃州厅等。在贵州设有长官司、副长官司,如黎平府属有潭溪、洪州、欧阳、湖耳、古州、三郎、八舟、龙里、新化、亮寨、中林11个正长官司和潭溪、洪州、欧阳、湖耳4个副长官司;镇远府属则有邛水十五洞蛮夷长官司等。但这些土官并未有多大权力,而是在流官的直接管辖之下,行使代征钱粮,征派徭役和调解纠纷等职责。[47]正如清同治《来凤县治·杂缀志》卷三十二所载的那样:“土官之属,有同知、经历、都司、吏目、儒学教授、训导,皆以流官为之,凡土司皆然。”该政策一方面限制了土司的权力,另一方面也加速了这些地区土司制度的崩溃。

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通过土司制度,实现对侗族等民族先民统治的目的,但这种统治是间接的,并以牺牲一定的政治、经济利益为代价,同时还冒析土分疆之险,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权宜之计,而非一劳永逸之策。故自明末以来,就有“改土归流”之举。清初康熙年间,鉴于明末一些地区的土司之乱,“清鉴前辙,迭议归流”[48],在南方部分地区也进行了改土归流。雍正年间,南方民族地区大规模改土归流始展开。清雍正四年(1726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奏疏建议全面改流,并将改流重点放在贵州和云南等省。至雍正九年(1731年),西南各地的改流告一段落,南方地区的改土归流高潮也告结束。在此期间,湖广之地的土司基本被改流,土司制度日渐衰微。乾隆二十年(1755年)以后,一些侗族地区的土司也陆续停止承袭。至道光年后,侗族地区已基本废除了土司制度。改土归流后,中央王朝在侗族地区直接派流官进行统治,同时清查户口,丈量土地,统一赋税,将过去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直接纳入了统一的国家政治制度管理之下,正如史书所载的那样,“自此,土司所属之夷民,即我内地之编氓,土司所辖之头目,即我内地之黎献,民胞物兴,一视同仁”[49]

此外,清政府为加强对侗族先民地区的管理,除了设置府、厅、县外,还在一些地方设镇、卫、堡、协、塘、汛等基层单位,派兵驻守,逐渐打破历史上长期各自为政的格局,如在古州厅(今榕江县)周边设有寨蒿、王岭2卫,在崇义、忠诚等设40堡,安置屯军2150户。[50]靖州设1协、10汛,城步设长安营及4汛、26塘等。清乾隆六年(1741年)后,在龙胜厅立39塘、7汛。[51]另在一些侗族地区,清政府在镇压当地百姓反抗后,为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管理和统治,还强制编立保甲制。如乾隆六年(1741年),湖南城步、绥宁及桂北各地苗、瑶、侗各族人民起义失败后,官府在善后措施中规定:“宜编立保甲,地方官因时制宜,寨大者宜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长。每寨择小心知事者,签立寨长一二人;寨小者就其寨户口之多寡,酌量编定,亦必签立一寨长,责其稽查。按户给发门牌,将大小丁口遂一备载。”[52]这些措施的实行,一方面加强了中央王朝对侗族地区的管理,同时也为这一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了一定的铺垫。

(二)侗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元明清时期,侗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继续发展,尤其是改土归流后,民族之间的藩篱被打破,各族之间的往来与交流愈加频繁,进一步推动了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侗族先民专事农耕由来已久,这时期由于农田水利的建设,耕作技术的改进,铁器和牛耕的广泛使用,稻谷产量得到较大提高,清乾隆元年(1736年)的《苗疆告竣善后事宜疏》称,古州厅的车寨大坝,“上田一亩可出谷五石(每石一百斤),中田可出谷四石,下田可出谷三石”。而嘉庆年间的黎平府属“上田一亩价值二十余金(即白银20余两),丰年可出谷七石,稍次五六石,一夫力耕可至七八亩”[53]。道光《晃州厅志》记载,明洪武年间(1368~1398年),仅沅州府属晃州巡检司就开凿了笙竹、南溪、莫家村、清水、石门五大堰塘,使许多旱地变为水田,提高了粮食作物的单位产量。又据万历《贵州通志》卷十五记载,黎平府在万历九年(1581年)第一次丈量田亩时为27220.9亩,仅3年后,即万历十二年(1584年),就增加到29434.6亩。黔东南的许多侗族地区如古州、天柱、黎平等,其时已是著名的产粮地区。不仅如此,这一时期,农作物的品种也较以前增多,如小麦、高粱、甘蔗、麻等在一些地区得到广泛种植。

侗族人擅长种植杉木,都柳江、清水江流域许多侗族人生活的地区,林木郁郁葱葱,清代时树木还成为侗族地区对外经营的重要商品。嘉庆、道光年间,一些地方已是“商贾络绎于道,编巨筏放之大江,转运于江淮”。[54]据光绪《黎平府志》记载,当时仅由茅坪、王寨、挂治每年输出的杉木,价值就达白银200万~300万两。杉木汇集和转运之地,往往店铺林立,商贾云集,清代后期已逐渐发展成为市镇中心,如古州(今榕江县城)、龙溪口(今新晃)、王寨(今锦屏县城)、古宜(今三江县城)、丙妹(今从江县城)等。在这些地方,不仅木材运输量大,而且粮食、桐油、食盐及其他土特产等,也成为这一商道重要的交换品。

在手工业方面,纺织技艺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发展,明弘治《贵州图经新志》黎平府“风俗”条载,洞人“织花img14织锦”。张澍《续黔书》载:“黎平之曹洞司出洞锦,以五色绒为之,亦有花木禽兽各样,精者甲他郡,湅之水不败,渍之油不污,是夜郎苗妇之手,可与尧时海人争妙也。”而康熙年间胡奉衡的《黎平竹枝词》则有“峒锦矜夸产古州”“松火夜偕诸女伴,纺成峒布纳官租”之说。芷江侗族亦是“机织成布,足以衣被一家”,所织绢布“作轻衫长袍,缝帐幔”,有葛布、夏布等,女工甚为精巧。[55]侗族自古以来多依山傍水而居,适应这一生态环境,其造船技术亦甚为工巧,一二吨的木船常往来于都柳江之榕江和柳州等地,成为重要的交通工具。侗族的木工技艺还表现在木构件建筑的建造方面,能工巧匠们不用一颗铁钉,就能运用榫卯穿枋技术建造出高四五丈的鼓楼。乾隆《沅州府志·艺文志》载张扶翼所撰《鼓楼记》说:“(沅州)邑治旧有鼓楼,创自明弘治年间(1488~1505年),规模宏壮,巍然为一,现岁久倾颓。”明邝露《赤雅》上卷说到鼓楼时称:“以大木一株埋地,作独脚楼,高百尺,烧五色瓦覆之,望之若锦麟矣,(铺)板。男子歌唱饮啖,夜归,缘宿其上,以此自豪。”清初诸匡鼎之《傜僮传》亦载:“(仡僚)乐有六管笙,两脚踏地而吹,众歌以倚之。又以大木一株埋地作独脚楼,高数丈,上覆瓦,铺板。男歌唱者,夜则缘宿其上,谓之罗汉楼。”[56]

在商业方面,侗族地区的集市贸易进一步发展,尤其改土归流后,“土蛮不许出境,汉人不许入峒”的禁例被逐渐改变,许多汉族商人纷纷来到侗族地区,或行商或开铺,促进了商业贸易的活跃。一些临江市镇和各府、州县所在地成了商贾辐辏之地,乡间村寨密集之地定期集市也逐渐兴盛,农副产品、日用百货等,成为互通有无的主要商品,如六畜、油桐、茶油、土布、生漆、粮食、针线、油盐、农具等。当时较大的场集主要有靖州的新场、通道的鄱阳、怀远的古宜、龙胜的平等、天柱县的邦洞和远口、锦屏的王寨、黎平的潘老、古州的寨蒿、永从的洛乡等。[57]湖南会同的洪江镇在乾隆时期已为“一州三县之总汇”“上通滇、黔、粤、蜀,下达荆、杨,舟楫往来,商贾辐辏,百货云集,洵边邑之货薮,四达之通衢。”[58]而晃州之龙溪口,“江、浙、闽、粤之货亦集于此。”[59]可见其时商贸之繁盛景象。

明清以来,随着汉族人不断迁往侗族聚居区,加之政府教育等政策的实施,民族之间的相互融合也在此过程中不时发生,汉变夷,夷变汉的记载不乏于史籍,在贵州许多地方,民族结构也由过去的夷多汉少变为了夷少汉多。《黔南识略》载:“清江厅(今剑河县)洞苗习华风,编姓氏,妇女有改汉装者,多与军联婚云。”与清江厅相邻的镇远一带侗人亦如此,该书称其“风俗与汉人同,妇女也汉妆,婚葬俱循汉礼,耻居苗类,称之以苗,则怒目相向”。而思南、石阡等地的侗族在这时期也不断汉化,《大清一统志》记载说:“峒人在思南府城朗溪司,颇类汉人。”更有甚者,有的侗人入朝为官,已与汉人无异,如檀萃《说蛮》所称:“峒人今称峒家,衣冠如汉人,亦自讳其峒人也。习汉语俗者久,子弟多读书,补诸生其能者,多役于郡邑为吏胥,不知其为峒人也。”至清末,镇远以北地区的侗人尤其是城镇地区的侗人在生活、习俗的许多方面已与汉人几无差别,民族特征不是十分明显了。即使是南部侗人地区,民族之间的融合也同样不乏事例,如《黔南识略》记清代黎平府土人说:“峒苗向化已久,男子耕凿诵讳与汉民无异,其妇女汉装弓足者与汉人通婚。”清初,朝廷曾多次下令禁止汉民与苗人通婚,但其禁令往往如一纸空文,民族之间的融合已不是政令所能阻挡的。乾隆后,鉴于民间通婚之频繁,朝廷只得弛禁,“不如一概准与民人互结姻亲,使之日相融洽,渐可以民化苗。”“与民结亲俱照民俗,以礼婚配,须凭媒妁写立婚书,仍报明该管百户、寨长等,转报地方官,立案稽查。如有奸拐贩卖,嫁妻逐婿等事,悉照民例治罪。”今后“或有愿与民人结亲者,亦应听从其便,悉照设立婚书报官之例办理”[60]。婚姻禁例废除后,民族之间的通婚现象愈加频繁。

(三)侗族人民的反抗斗争

元明清时期,随着中央王朝对侗族地区管理的加强,以及侗族人民与外界交往的频繁,其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封建剥削和压迫也不断加深。明代初年,中央王朝实行“拨军下屯,拨民下寨”的政策,江南汉族不断进入侗族地区,并带来了高利贷的剥削方式,加重了当地人民的负担。民间谣谚说:“洪武年间,来了汉人,他们放债各样,另有规章,一年收二,两年倍偿,逼迫母亲哭得眼睛肿,逼得父亲神昏智伤。”又如据康熙《天柱县志》载,该县土豪劣绅管理的一处学田,租给农民耕种,年产谷子8.5石,岁收租谷5.2石,地主所得占年产稻谷的61%强,佃农仅得39%。[61]除了高利贷、地租剥削,民众还得定期到土官家服徭役,向土官交纳土特产,如布匹、鸡鸭等等,甚至逢年过节、土官家的婚丧嫁娶之事也得给土官们送礼,诚如鄂尔泰在“改土归流”奏疏中所说的那样,土司年用“钱粮不过三百余两,而取于民百倍,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土司一娶子妇,则民三载不敢婚”,由此而导致百姓生活十分困苦。明清以来,随着土地买卖的进一步盛行,土地逐渐被集中到少数地主阶级手中,在许多地方出现了拥有千亩以上的大地主。如乾隆末年,靖州吴、戈、储三大姓,各拥有土地千亩以上;嘉庆年间,黎平府开泰县尹所陈姓地主有田万顷;天柱县的吴、李、龙、杨号称“四大户”,各占有土地千余亩,其中龙姓地主的土地遍及两县(今天柱、锦屏)一厅(即清江厅,今剑河县);永从县的贯洞(今从江)吴姓地主,有田近千亩。[62]失地、无地的农民越来越多,在忍无可忍之下,侗族人民与其他民族人民一道,先后爆发了多次反抗斗争,给封建政府以沉重打击。

明洪武五年(1372年),古州八万诸洞人民起义,后被明王朝所派总兵吴良率军镇压。洪武十一年(1378年)六月,五开卫(治今黎平)上里坪吴勉率军起义,一度击败靖州卫守兵,后遭明廷总兵杨仲名领军镇压。洪武三十年(1397年),铜鼓卫上婆洞人林宽(又名林小师)率军起义,参加队伍的农民军号称10万人。他们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很快攻克龙里守御千户所,围攻黎平守御千户所。明廷以齐让为总兵官,率军前来镇压,被义军打败。后又派楚王朱桢、湘王朱柏率30万大军围攻义军,林宽领导义军进行了顽强的抵抗,终因寡不敌众而惨遭镇压。明正统十四年(1449年),黎平府属勾猛、绞桥等地苗、侗人民,联合靖州西部和怀远(今三江)等地侗族人民,举行了武装起义,并杀死了靖州知府,围攻铜鼓卫,还曾攻占了思州、天柱、玉屏等地,坚持战斗16年之久,直到明成化元年(1465年)才被明军镇压下去,沉重打击了明朝政府在这一地区的统治。明隆庆六年(1572年)八月,广西柳州府怀远县属的稿黄、大地、太平、河里等地的侗族,因不堪知县马希武的残酷压榨,2000多民众愤而揭竿起义,攻入怀远县城。明朝廷先后派总统都督李锡、两广军务殷正茂、巡抚广西都御史郭应聘等率水陆军前来镇压,义军进行了顽强英勇的抵抗,但终因寡不敌众于万历二年(1574年)而惨遭失败。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黎平府东南部和府属永从县侗民在吴国佐、石纂太的领导下起义。他们围攻上黄堡,攻克永从县城,围中潮所,焚毁五开,震动了明王朝在该地区的统治。次年,在明廷总兵陈良玭等率大军围剿下,义军因敌众我寡而不幸失败。

清代以来,侗族人民的反抗斗争仍此起彼伏,谱写了一页页光辉的历史篇章。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古州八妹、高表等地苗、侗人民在包利、红银等领导下举起义旗,反抗清政府的地方统治。起义大军一度攻占了“新疆六厅”,攻占镇远府、黄平州、施秉等县,进逼贵阳,一时威震全国。次年,清政府调集两广、四川、云南、湖南等省兵力,以张广泗为经略大臣,重兵围剿义军,使义军伤亡惨重,大量村寨被焚毁,起义失败。乾隆五年(1740年)四月,吴金银以龙胜平等为基地,联合湖南绥宁、通道、城步等地侗族,举起了反抗清王朝的大旗。义军四面出击,攻城略地,震动了当时的桂林知府。清廷急派大军前往镇压,多遭义军击退。八月初,在清军的不断进剿下,吴金银被俘牺牲,义军也终因势单力薄而遭到镇压。咸丰五年(1855年),在太平天国革命运动的影响下,侗族农民姜应芳在贵州天柱率农民队伍举起了反清义旗。他们提出“打富济贫”“打倒大户分田地”等口号,转战于天柱、三穗、剑河等县,不断打击清军。同治元年(1862年)九月,姜应芳牺牲后,起义军在陈大陆的领导下继续坚持斗争6年之久,给予清政府以沉重打击。

明清以来的侗族人民斗争虽然都遭到了镇压,但他们英勇不屈的革命精神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侗族人民,推动了侗族社会历史的发展。

五、近现代时期的侗族

(一)近代侗族

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殖民主义者用枪炮打开了长期闭关锁国的中华帝国大门,使之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广大的中国人民从此也遭受了100余年帝国主义、封建地主的奴役和剥削。这时期,偏居西南一隅的侗族地区,虽然封建地主经济仍占主导地位,但在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蚕食和渗透、地主阶级的压榨和盘剥下,社会经济发展却长期停滞不前,人民群众生活极端困苦。

其时,地主阶级占有绝大多数的土地,如黎平县占总人口4.2%的地主,却占有26.6%的耕地;而占总人口54.2%的贫雇农,仅占有19.9%的耕地。[63]又如,天柱地区还形成了拥有几千亩土地,号称东西南北四大户的吴增爵、李文才、龙运昌、杨沛泽四大地主。仅龙运昌占有的田地遍及30余村寨千余亩,号称三万石。[64]地主主要通过实物地租对广大群众进行剥削,其租额往往由地主根据丰年产量规定,且一般不少于产量的一半。同时,不论丰歉,均按既定的租额交租。不仅如此,有的地主还要进行额外的盘剥,如逢年过节、地主家婚丧嫁娶等,要佃农“送礼”和服无偿劳役。在一些地方,地主、屯军还大量占据民田,如永从县(从江)镇压咸同农民起义的侗族地主梁应开,霸占农民田地数千顷。[65]农民失去赖以为生的根本,生活常常无以为继。

同时,高利贷、商业资本剥削在这时期也十分普遍。如《天柱县志》记载说:“青黄不接时,借谷一石,一月之内还二至三石”;晚清徐家干所著《苗疆闻见录》载:“苗疆向有汉奸,往往乘机盘剥。凡遇青黄不接之时,则以已所有者贷之,如借谷一石,议限秋收归还则二石、三石不等,名曰‘断头谷’。借钱借米亦皆准此折算。甚有一酒一肉积至多时变抵田产数十百金者。”[66]许多人家常常是旧债未还,新债又至,不得已只能将田地、儿女抵押,甚至流落他乡异地,或沦为长工、雇工。与此同时,不法商人、奸商也大肆盘剥民众。他们或囤积居奇,或采用不平等的交换方式攫取暴利,在有的地方,奸商“以十枚针换一张兽皮,一斤糖换三张兽皮,一斤盐换五十个鸡蛋,价值相差数十倍”[67]。而官府的敲诈勒索、任意苛派在这时期也十分突出,农民负担日益沉重。如“有随封票规,银水底串,添针、坐平,重戥”等类榨取;收粮时,“则有检单、差米、风口、淋尖、踢斛、衣袖、样米、地盘”等类浮征。官员、土司下寨,百姓还要负担马夫费、招待费,以及粮差的草鞋、油蜡、饮食等费用。[68]种种横征暴敛,不一而足。加上一些地方又遇各种自然灾害,疾病瘟病流行,使得民不聊生,民间苦状百端。在此情形下,阶级矛盾也日益激化,导致了清代咸同年间的各族人民大起义,如姜应(一作“映”)芳、姜芝灵领导的侗族农民起义;梁维干、潘通发等领导的“六洞”和“四脚牛”一带的侗族农民起义;余正纪领导的古州大坪山起义等,前后历时20余年。这些起义虽然都遭到了镇压,但它们沉重打击了清政府在这些地区的统治,使清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整饬措施,恢复和发展生产,以缓和社会矛盾,从而使晚清侗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

在侗族人民遭受封建统治阶级残酷剥削和压迫之时,外国资本主义的经济掠夺也接踵而至。一方面是鸦片的侵害日益蔓延和加深。清同治末年,鸦片输入黔东南及其他侗族地区,之后,鸦片种植越来越广,吸食鸦片者逐渐增多,贩卖鸦片者在一些商业繁华之地设点营销,如黔东南的王寨、古州、天柱等。他们巧取豪夺,官商勾结,极大地扰乱了市场,同时也使许多吸食者丧失了生产和生活能力,破坏了农业生产秩序,成为社会失范现象不断滋生的一个重要诱因。另一方面,外国商品逐渐渗透到侗族人民生活的地区,如棉纱、煤油、呢绒、砂糖、颜料、钢材、铁钉等,光绪末年,仅从汉口及常德、洪江等地,由水路运至靖州境内销售的外地布和洋布约值银6万两,绸缎、呢绒各货值银约4万两,[69]其低廉的价格极大冲击着侗族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尤其是民间的纺织业,在一些地区,不仅土布失去了传统的市场,而且民间工艺也随着洋布洋纱的倾销逐渐消失。在广西三江县,由于“洋纱充斥,各种布匹日新月异,土织成本极重,且青年男女趋向奢华,棉业遂一蹶不振……”[70]而外国染料的输入,也使土靛生产和染布业受到打击。如锦屏县小江乡在19世纪50年代以前有40多个“靛塘”,年产蓝靛4万多斤。19世纪末德国洋靛输入后,蓝靛无法与之竞争,“靛塘”便逐渐停业。[71]外国商品在倾销侗族地区的同时,帝国主义还通过买办商人掠夺原料,如桐油、茶油、生漆、五倍子、樟脑粉、木材、朱砂等等。在外国资本主义经济的掠夺下,侗族地区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在半殖民地的经济泥潭中越陷越深,造成了农村自然经济的破坏。

近代以来的侗族教育在原有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主要表现为书院、义学、社学等教育机构或增加或扩建,如黎平府在清同治光绪年间,即增设了培基、黎平营、振文、振德、时敏、潭溪、沈团、江边寨义学8所,古州厅除增设龙岗、文峰两书院外,还增设了南关、北关、平江、怀新、朗山、鸣凤堡、忠诚保、兴隆堡、章鲁、城厢、朗洞营11处义学。[72]同时期,在科举考试中中举者也逐渐增多,如榕江车江一带计有拔贡1人、廪生3人、附生30人。[73]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戊戌变法”后,新学渐渐普及。侗族地区除一些义学、书院改为学堂外,还创办了许多新的学堂,如至宣统年间,黎平境内开办高等小学4所、初等小学27所;古州厅高等小学2所、初等小学6所;天柱县高等、初等小学各1所。[74]新学的创办,为侗族地区培养了一批具有新知识和新理念的知识分子。

(二)中华民国时期

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结束了2000多年的封建帝制,揭开了中国历史新的发展阶段。但中国人民仍未摆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桎梏,社会经济仍在外国资本主义的掠夺下和频繁的国内战争中饱受摧残。尽管辛亥革命之后的一段时间里,侗族地区没有遭到最为直接的军阀混战的蹂躏,但局势的动荡、兵匪的扰乱以及自然灾害的频仍,使侗族人民依旧难以在一个相对平和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极为缓慢。

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央政府在农村广大地区推行“保甲制度”,实行“联保联坐”,任用地主豪绅和少数民族中的上层人物担任区长、联保主任、乡长和保长。在加强基层行政领导的同时,国民党还进一步加强了地方军事组织,设置了县保安大队、区保安分队等,任用地方实力派充任大队长或分队长。抗日战争后,在地方上还增设“自卫队”等军事武装。无论是保安队还是自卫队,常常是官府、土匪、恶霸沆瀣一气,为非作歹于城乡,打家劫寨,使百姓生活不得安宁,商道不畅。

在经济上,外国资本主义经济继续冲击着侗族地区脆弱的自然经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帝国主义为了战争的需要,进一步将经济侵略的触角伸向中国内地,大肆掠夺资源,倾销商品,加深了侗族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程度。桐油是贵州的出口大宗,而贵州桐油又主要产于黔东南、黔南等侗族、水族地区,19世纪末20世纪初仅从都柳江运出的桐油每年就有数百万斤之多。而广西三江、龙胜,湖南会同、靖县等侗族地区也是桐油的主要出产地。抗日战争前夕,为了收购战争物资,美、德、法等国大肆掠夺桐油,顿时桐油价格飞涨,同时也刺激了大量商人和地主豪绅加入其中。晃县每年外运桐油多达30余万斤,三江县林溪镇经常来往的木船不下五六十只,每年运出桐油、茶油数十万斤。但好景不长,随着国际市场需求量的减少,桐油价格急剧下跌,生产者的积极性也遭到严重挫伤。[75]同时,洋货也不断输入侗族地区,这些商品主要来自英、美、日、俄、法等国,它们除了在城镇销售外,也逐渐渗透到农村,既有日常用品,如缝衣针、牙膏、电池、马灯、汽灯、火柴等,也有一些奢侈品,如香水、留声机、毛毯、口红等。此外,还有香烟、手电筒、洋钢、洋铁、西药、洋锁、白糖、皮靴、礼帽、纸、笔、洋漆、口琴等等。

与此同时,官僚资本也逐渐渗透到侗族地区,在收购站的各种口实下,侗族地区的一些土特产如桐油、五倍子、牛皮等不断被运往香港、美国等地区和国家,而“合作社”在贷款等名义下又成为一些地主豪绅盘剥民脂民膏的工具。

在广大农村,封建地主阶级仍以实物地租为主要的剥削方式对农民进行剥削,租额往往视田土的肥沃、距离村寨的远近而定,一般为对半分或总产量的六成。同时,雇工剥削也十分普遍,如有年工、月工、零工等,无论何种,工钱都十分低微。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在黎平、榕江、从江、三江等侗族地区还存在一种“补瓜”和“腊更”的社会关系,即以土地为纽带而形成的一种依附关系。“补瓜”意为富有的长者,“腊更”意为“侗崽”。“补瓜”授田于“腊更”耕种,并对其有保护之责,而“腊更”则有为“补瓜”服役等义务,如守山坡、捕盗贼、扫村寨、埋死人、抬尸骸、看河流、干脏活、出脚力等,他们之间不能相互通婚,也不能共鼓楼,且“腊更”的鼓楼层数和高度不能多于或高于“补瓜”。[76]换言之,“腊更”地位低下,往往依附于“补瓜”,不仅表现于经济地位上,也表现于社会地位方面。

奸商盘剥、高利贷剥削在这时期依然存在。不法商人以不等价的方式牟取暴利,遇有青黄不接或天灾人祸,商人、地主则乘机进行高利贷剥削,过期还不上,常常是利滚利,许多人家因此而破产,鬻儿卖女,沦为佃户。除了遭受地主、商人的剥削外,国民党政府为了征收田赋,曾颁布了“清查田亩法令”,对耕地进行丈量,分三等九级科征,一些偏远的侗族地区如黎平、榕江、从江等,也开始了田赋的征收。同时,为了增加税收,国民党政府设立了各种名目繁多的税收,如“土地改良税”“当税”“娱乐税”“食物税”“筵席税”等等,[77]极大地加重了百姓负担,再加上一些地方性苛捐杂税,常常使民众不堪负重。民国时期,根据调查,在锦屏县,除了特货通关税、鸦片抽烟捐、区保经费、契税等税费,保警食米费、飞机款、战时公债、护商费等外,还有屠宰税、斗息税、船捐、绅富捐、过属米船捐、屠宰附加税、保安费、建设费、公安费、牲畜费、渡夫费、百货捐、印花税、烟酒税、统税等等。[78]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还借抗战之名,大肆搜刮百姓,苛捐杂税多如牛毛,如建国储蓄款、认购平价军粮等等。民国29年(1940年),锦屏沙边的联保主任曾呈文道:“职联保田少山多,民贫地瘠,兼之频遭匪患天灾,农村破产,十室九贫。如本年度,职保每季出区保经费洋七百九十五元五角,人民乃勉强负担已极。其经费洋万难按季缴清。并非民人有意估抗,实乃无处可出,此即其贫苦之铁证。此次所造复查册,仍然勉强根据二十九年度负担之数选送,计全联保共有田三千九百七十七石,每石约负担二角。”[79]对群众无度的盘剥,使其无以为生,从而也激起了广大人民群众极大的愤慨,在许多侗族地区,抗兵、抗粮、抗款斗争此起彼伏,如1939年晃县的“抗役”斗争、剑河县的“南明事件”、1942年的“黔东事变”、1944年黎平的“铲烟事件”等,[80]无不显示了侗族人民勇于抗击强暴的斗争精神。

这时期,由于侗族的分布区域的差异性,其商业发展程度亦呈现不同的状态。抗日战争时期,因大量民族手工业者、商人、难民,以及工厂等涌入黔桂湘的侗族地区,从而促进了当地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行业门类增多,商业交换日益繁盛,如湖南晃县,在民国25年(1936年)时,全县就有15个乡村集镇,商户达644户之多,仅龙溪口镇就有424家从事绸缎、布匹、花纱、百货、粮食、油行、南货、国药、文具、金号、牙行等行业,成了湘黔川三省的商品转运站。[81]而在一些较为偏僻的侗族地区,一方面阶级分化不是十分严重,另一方面则是商品交换亦不发达,还存在以物易物的交换方式,人们的生活方式并不是以追求剩余价值的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仅仅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反映了侗族地区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

侗族地区是中国西南地区重要的林产地,林木是一些侗族人家的产业。清代以来,随着林木商业化程度的提高,山林租佃关系相应发展,林农也成了地主剥削的对象。不仅林地的开垦需要地主同意,而且林木的销售也往往为地主、商人以及官府所垄断,在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买青山”的剥削方式,即在灾荒之年,地主乘机低价收买农民的幼林,以“估山”或“点株”形式付给价款,待幼林长成,地主则以数十倍的价格出售,以此获取巨额利润。新中国成立前,在锦屏、天柱等侗族地区还形成了财力雄厚的大地主,如锦屏县卦治的龙集蛟,一家三代都是行户、地主、木商三位一体的地主,曾一度操纵了卦治的木材贸易。[82]

民国时期,侗族的教育事业也在动荡中得到缓慢发展。自清末新学创办后,学校教育在许多侗族地区不断增加。民国27年(1938年),在龙胜侗族村寨即办有小学41所,在校学生2000余人;民国28年(1939年),晃县有小学105所,另有县中一所;民国32年(1943年),榕江县除国立贵阳师范学校及附属小学外,还有国民学校48所、私立忠烈小学1所、私立初小7所、中心学校11所;民国34年(1945年),天柱县在原有初级中学的基础上,又增设高中部,在籍学生700余人。其他侗族地区的小学、中学在这时期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83]学校的大量设立,培养了诸多的侗族知识分子,他们不仅为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更为侗族文化素质的提高作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多民族的局面自古以来就已存在,不同民族生活于不同的自然环境中,并依据其环境,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构成了多彩的中华文化景观。然而,国民党统治时期,曾一度采取了强制性的民族同化政策,歧视少数民族,提出了“同族同源论”。1932年,还在三江侗族地区成立所谓的“改良风俗委员会”,规定:“苗、瑶、侗人之衣裙应一律改用汉服……”1937年国民党中央军在榕江车江驻扎期间,派人入村窜寨,强迫群众改汉装;在从江丙梅、龙图、贯洞等地,乡保长甚至还强迫妇女们按既定的服饰缝制衣服。[84]这些行径,无疑遭到了群众的反对。直到20世纪80年代,这些地区的侗族妇女们依然还保持着自己富有民族特色的服装。

(三)近现代侗族人民的反帝反封建斗争

侗族人民是一个富于反抗精神的民族,无论是在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侗族人民都积极参与其中,为争取民族的解放而前赴后继,英勇斗争。

在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中,侗族人民纷纷武装起来,加入到反抗和推翻腐朽没落的清王朝斗争中。清宣统二年(1910年),怀远县林溪一带的侗族群众因不满知县石家鉴及地主、豪绅、奸商们的盘剥,起而反抗,并得到了周边其他侗族村寨群众的支持,次年,清政府迫于群众的斗争,撤去了石家鉴的职务,改让刘壬滨充任。但刘不知安抚民众,反而变本加厉,杀害无辜群众数百余人,激起了广大群众的无比愤慨,121村的侗族“联款”起来,共同与刘进行斗争,广西巡抚不得已将刘撤职,以曾建勋继任知县,同时派配备新式武器的湘军进驻古宜。与此同时,洪门会(哥老会)和同盟会也相继派会员深入怀远,组织群众进行革命斗争。1911年10月,举行了怀远起义,并攻占了古宜,革命力量迅速壮大。[85]在革命浪潮的影响下,还有许多有志的侗族青年参加了革命组织和武装起义,如哥老会、同盟会、武昌起义等,以实际行动为民族和国家的解放贡献了绵薄之力。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湘黔等地的侗族人民在国共合作和北伐战争中,积极参与革命斗争,涌现了一大批杰出的革命志士。如湘鄂西革命根据地的创始人之一——罗统一,榕江寨蒿人,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跟随贺龙同志南征北战,参加过北伐和南昌起义,参与组织了秋收起义、“年关暴动”,曾任中国工农红军第四师第十团团长等职,为革命斗争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1932年被杀害,时年35岁。湖南晃县侗族青年田嘉敏,1924年考入常德省立第二师范学校,1927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受命回乡组织和发动群众进行革命斗争,带领大家打土豪劣绅,组织农协会、商民协会等,使当地的农民革命运动迅速开展起来。1927年12月被捕牺牲。龙大道,锦屏侗族,192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赴苏联接受马克思主义教育。1926年回国参加革命,与周恩来等同志一道,领导了上海工人三次起义,并任上海总工会经济斗争部部长。1931年被捕牺牲,时年30岁。唐伯赓,晃县侗族,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6年10月,受命前往芷江开展农民运动,并与其他同志一道,成立了芷江第一个共产党支部,创办了革命刊物《芷江潮》,使芷江革命运动蓬勃开展起来。1927年4月,遭到反动派残酷杀害,时年仅28岁。杨至成,1903年11月出生,三穗县八弓镇木界村侗族。1926年考入广州黄埔军校第五期,192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参加过南昌起义、湘南起义,1928年4月被任命为红四军二十八团一营四连连长。之后,又任过副官处长、总兵站站长、总供部部长、后勤部长等职。1938年赴苏联学习和治病,回国后曾任东北民主联军总后勤部政委、东北人民解放军军需部长、中南军区后勤部部长等职。1953年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力量监察部部长等职。1955年被授予上将军衔。1967年病逝于北京。王天培,1888年出生,1909年入武昌陆军第三中学堂。1911年参加了武昌起义。1921年曾受孙中山先生接见。后投入广州革命军,任左翼总指挥官兼第十军军长。1927年被国民党反动派杀害。粟裕,1907年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坪村乡枫木树脚村。1924年到常德,入湖南省立第二师范学校读书,并参加了中共领导的学生运动。192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参加南昌起义、湘南起义等。历任中国工农红军的连长、营长、团长、师长等职。之后,他在抗日战争和革命战争时期曾领导革命军队转战南北,取得多次战役胜利,为中国革命的最后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1955年被授予大将军衔和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4年病逝于北京。[86]曹玉清,1906年出生,湖南晃县人。1926年参加北伐,曾任红五军二纵队三大队中队长、红五军一团八连连长、红四军十师三十团三营副营长、川陕独立团营长等职。参与开辟了洪湖抗日革命根据地工作。他作战勇敢,多次身负重伤,不下火线。解放战争时期,他参与领导、指挥许多战役,为革命的最后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1991年去世。[87]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继续领导全国人民进行革命斗争。在红军长征时期,红七军、红八军、第六军团、第一方面军和第二方面军曾先后进入黎平、榕江、通道、三江等侗族地区,极大鼓舞了侗族人民的革命斗志,许多侗族青年纷纷加入革命队伍,为革命的胜利作出了重要的贡献。1930年4月,红七军到达榕江县城,其严明的纪律、和蔼的态度,深得群众欢迎和支持。大家纷纷组织起来,为红军送茶饭,抬担架,播下了革命的种子。同年10月,红军到达黎平的龙额、水口等地,并转道至三江的独峒、盂寨、八江、程阳等地。在八江,红军领导当地侗族与恶霸地主斗争,没收其财产分给群众,深得群众信任。红军离开时,还给当地人留下枪支自卫,而群众也自发送给红军大米,照顾伤员。至今,八江侗族还流传着当年的红军故事。1934年9月,红六军团由绥宁抵通道、靖县一带,并在萧克的领导下于靖县新厂击溃国民党何健的第一纵队,歼敌200余人,俘虏300余人。之后,部队转战黎平、锦屏、剑河、三穗、镇远、台江、施秉、黄平、石阡等地,于12月24日抵印江县的木黄,与贺龙、关向应领导的红二军团会师,开辟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红军在所到之处,备受百姓欢迎,有的还主动照顾受伤的战士,精心给予治疗。1934年底,红军在锦屏的启蒙驻扎时,侗族青年杨和钧为了掩护两位受伤的红军,惨遭国民党杀害。同年12月初,中央部分红军主力由周恩来等率领由广西龙胜进驻龙坪大寨,在那里阻止了敌人纵火,保护了民居和鼓楼,为了纪念红军,当地侗族人民将鼓楼改名为“红军楼”。之后,红军分三路进入通道,并在通道境内召开了“通道转兵”会议,决定放弃北上湘西与红二、红六军团会合,改向敌人力量薄弱的贵州前进。[88]12月14日,红军由通道分两路进入黎平,18日,党中央在黎平城内召开了中央政治局会议,这就是著名的“黎平会议”。与会者有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王稼祥、张闻天、李富春、博古等领导同志。会议批判了王明的“左”倾机会主义,肯定了毛泽东提出的西进贵州的正确主张,为召开遵义会议做了必要的准备工作。红军在侗族地区虽然停留时间不长,但其一心为民的行为、严明的军纪、勇敢的战斗作风,极大地鼓舞了群众的革命斗志,为侗族人民指明了革命的道路和方向。一些有志青年在红军的感召下加入了革命队伍,为革命事业贡献了应有的力量。

抗日战争时期,侗族青年或应征入伍,奔赴抗日前线;或参加抗日救国志愿学生队,宣传抗日革命;或在后方组织各种抗日救国会,广泛开展各种抗日救国活动;或参加中共地下党,展开敌后抗日工作;或组织武装队伍,与敌人进行顽强的斗争。据统计,抗日战争8年中,黔东南16个县的征兵入伍或自愿参军者为91747人,阵亡将士1156人[89],这其中就有不少侗族人,如三穗侗族周志群、张鹏霄,天柱侗族王天锡等。1944年冬,日寇侵入广西龙胜、三江、融县的一些地方,遭到了当地自卫大队的武装抗击。

解放战争时期,侗族人民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参与了“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革命事业,以争取革命的最后胜利和民族的彻底解放。1947年10月,桂北等地群众在绥宁、城步、龙胜三县交界地的小江举行了起义,参加者约有1/4为侗族青年。1949年,在三江侗族青年莫虚光等人的组织下,组建起武装队伍,成立了“湘桂黔边区人民自卫纵队”,采取游击战术,不断地打击敌人,有力地支持了解放军解放三江县城的战斗。之后,该纵队被改编为人民解放军“独立支队”和县大队。同年,为配合解放军南下,在柳北地下党的领导下,于洋溪成立了“洋溪人民保卫队”,积极开展武装斗争。三江县城解放后,该保卫队整编为“柳北人民解放军总队第三大队”。1949年4月,在桂北地下党的组织和领导下,中共龙胜党支部于平等、地灵举行了有侗、苗、瑶、汉、壮等民族参与的武装暴动,摧毁了7个乡公所,缴获了一批枪支弹药,壮大了自己的力量,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龙胜游击队。随后于7月1日在平等成立了龙胜东北解放区人民政府,这是侗族地区第一个人民政府,在侗族革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政府成立后,武装队伍又进行了整编,改为“桂北人民解放总队第十三大队”,进一步加强了战斗力,不断打击敌人,并配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2月解放了龙胜全境。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49年11月~1950年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军挥师南下,挺进西南,相继解放了芷江、晃县、靖县、通道、龙胜、三江、玉屏、天柱、锦屏、剑河、镇远、黎平、榕江、从江等侗族地区,在短短的时间里,势如破竹,使侗族人民重新获得了新生。解放军军纪严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深得群众欢迎和支持。人民群众自发组织起来,为部队当向导,架桥修路,筹集军粮,运送物质等等,有力地配合了人民解放军的战斗。在各县解放之初,部队即配合党政干部开展建政工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团结各界进步人士,召开各族各界代表会议,建立了各族人民自己的县、区、乡各级政府,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愿望。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侗族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侗族人民从此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1950~1952年,中央先后派出4个民族访问团,分赴西南、西北、中南、东北、内蒙古等地进行慰问,其中的西南团、中南团到了部分侗族地区,如龙胜、芷江、镇远、晃县等。访问团设有文工队、医疗队、摄影队、电影放映队等组织。中央访问团以及后来一些地方所组织的访问团不只是单纯进行慰问或宣传活动,而且还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和掌握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状况等。可以说,对沟通、联系、融洽民族感情,增进民族之间的了解,增加国家认同感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60多年来,侗族经历了“土地改革”、民族自治地方创建、“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等重大历程,在曲折中不断前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医药卫生等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土地改革

旧中国的土地制度极其不合理,占总人口极少数者却占有绝大多数的土地,而广大的农民群众终日劳累,承受着高额地租、高利贷、各种劳役和苛捐杂税的残酷盘剥,吃不饱,穿不暖,生活极为贫困。中国共产党所进行的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解放农村生产力,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为此,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中,土地改革也随着革命战争的进程而不断扩展和深化。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有1亿多人口的解放区已进行了土地改革,而新解放的地区以及尚未解放的地区,则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陆续完成了土地改革运动。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共6章40条,指出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和在农村的多余财产,征收祠堂、庙宇、寺院等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公地,由乡农会统一、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对地主也分给同样的一份。并规定保护工商业者,保存富农所有的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财产,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受侵犯。土地改革法的颁布,为新解放地区土地改革的全面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90]

从1950年到1953年,新解放地区的土地改革运动全面铺开。在南方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改革则主要在1951年至1953年春开展。其基本步骤是:发动群众,划分农村阶级,没收、分配土地。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1952年7月21日,中共贵州省委向中央提出了《对目前少数民族进行土地改革的意见》,并经中共中央西南局批准实施。[91]在《意见》中,对少数民族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不同的对待等。认为,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土改更应注意搞好生产工作,结合进行土产交流、贸易、文教、卫生等工作,而不应孤立地进行阶级斗争和单打一的工作内容。在此方针政策的指导下,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土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了“慎重稳进”的方针和“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坚决依靠少数民族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召开各族各界会议进行协商,在充分尊重民族意愿、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改革。

在党中央方针政策指导下,在地方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随着侗族地区的全面解放,土地改革也很快开展起来。在贵州黔东南侗族地区,1951年11月下旬至12月,天柱、锦屏、剑河等地土地改革完成;从1952年春开始至年底,黎平、从江、榕江等地土地改革完成。在土地改革中,各地“先后经过了四个相互衔接的阶段。第一,根据具体政策和实际情况,以经济条件为唯一依据,划分农村阶级成分。查田评产,没收地主的土地,并在自耕、雇耕土地超过当地中农水平的情况下,征收富农的部分土地。第二,分配土地,在优先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的前提下,适当照顾中农的需要;对地主也分给同样一份土地,以便把他们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第三,发给土地证,庆祝土改胜利”。[92]在分配土地上,对于一些特殊用地,如斗牛场、踩歌坪、鼓楼地、风雨桥地、风水林、姑娘田、蓝靛地等,都不予以征收,完全根据侗族群众的意见保留下来,体现了灵活的政策运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也得到了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在广西侗族地区,土地改革的时间先后不一,从1951年下半年至1954春陆续展开。龙胜地区于1952年春进行了土改,而三江1951年下半年才解放,故土改相对较晚些。针对少数民族特点,1953年,三江县委决定采取“曲折迂回,慎重稳定,温和协商”的方针进行土地改革。要求土地改革既要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又要增进民族团结,把解决阶级矛盾和群众民族矛盾统一起来,避免因发动阶级斗争方式方法不当而激起民族矛盾。在此方针指导下,三江县、区都组织有各阶级人士参加的土改协商委员会,在土改斗争中对斗争对象严加控制,只斗那些恶霸地主,一般地主不进行斗争,同时没收地主的山林、鱼塘、田地,对地主的房屋、耕牛、农具一般不没收,不追分散财物,不搞浮财,不追余粮,只没收个别占有特别多的房屋、耕牛和农具,但没收时需经县土改委员会批准。进行土地分配时,也分给地主与乡人同等数量的一份。到1954年4月底,三江县土改结束。经过土改,全县农村人均有水田0.85亩、旱地0.26亩,[93]贫雇农、中农、富农和地主所拥有的田基本平衡,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消灭了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通道县的土地改革也于1952年冬完成,次年4月即完成了“土地证”的发放工作,彻底废除了通道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土地改革的完成,消灭了在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从根本上铲除了使广大农民群众长期处于贫困落后的根源,极大地鼓舞了广大群众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也进一步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为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条件。

(二)社会主义改造

土地改革的结束,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中国革命开始转入社会主义建设阶段。由于新中国是在旧中国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一方面经济基础薄弱,科学技术落后,人才短缺,同时还受到整个西方资本主义阵营的全面禁运和封锁,另一方面,一些旧有的文化影响和习惯势力还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这些问题,使新中国面临着发展的诸多困难。与此同时,一些新的矛盾在社会中不断产生,在农村,“土地改革后出现了少量土地集中和雇工现象,面临着新的贫富分化的危险,阶级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动”。[94]根据在榕江5个区的调查,土地改革后不到两年时间,农民中就有41户放高利贷,91户雇工,275户买田,开始出现了买卖土地和雇工剥削的现象。[95]同时,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既分散又薄弱,不仅妨碍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而且也无法满足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所需的粮食和工业原料。再加上少数民族地区生产水平较之内地要低下,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对社会生产的发展都极为不利。而在城市,资本主义工商业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也更加显露,工人阶级和国营经济同资产阶级之间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十分激烈。在此情形下,为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把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引入社会主义建设上来,根据中央的有关部署,在广大民族地区开始实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1952年始,通过宣传、培养典型、树立榜样、说服示范和国家援助等方法,在许多侗族地区建立起一批互助组。这种互助组虽然保留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但它在个体经营的基础上,实行集体生产,共同使用某些生产资料,开始积累少量的公有财产。在三江县,土改结束后,农村工作也逐渐转向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生产运动。至1955年1月,全县建立季节性的农业生产互助组1364个,参加农户6369户,常年农业生产互助组891个,5367户。[96]而黔东南地区的互助组已发展到33600多个,农户262800多户,占总农户的69%。[97]在互助组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根据中央“重点试办,慎重稳进”的建社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又在一些地区试办了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对半分”或“四六分”的分配方式,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贵州黔东南地区,办社过程中还充分考虑到了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风俗习惯,对斗牛坡、芦笙场、鼓楼地、踩歌场、姑娘田、棉花地、土烟地、蓝靛地等,或不入社,或适当留用,至于原有的保家牛、斗牛、养老牛、养老马等牲畜,一般也留给社员自用。至于家族林、风水林、坟山林,也一般不入社。由于实行和采取了正确适宜的政策及措施,广大群众入社的积极性较高。至1955年底,黔东南地区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已发展到778个,参加农户18500多户,占总户数的4.8%。[98]在广西三江地区,土改刚结束,就已在一些地区试办了合作社,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逐步推广。同时,在办社过程中,不但发动贫苦农民,而且做好少数民族上层人物的团结教育工作,变阻力为动力,在具体步骤和方法上机动灵活,使群众易于接受。至1955年5~11月,全县10个区、44个小乡建成345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参加农户22945户,占农户总数的61%。[99]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宣部编写的《为动员一切力量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斗争——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对过渡时期总路线表述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4年2月,中共中央七届四中全会正式批准了这条总路线,随后,又载入了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所通过的宪法之中,成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100]总路线的颁布,更进一步明确了国家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此后,侗族所在地的各级政府拟定了发展合作社的规划,并在一些地方试办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于正确执行了政府的有关指示,合作社很快发展起来。1955年7月,毛泽东主席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党中央根据这个报告,于同年10月作出《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其中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原有的坟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在报告和决议的鼓舞下,在章程的规范下,侗族地区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迅速发展起来,至1956年,镇远、黎平等县基本实现了高级合作化,到1957年,贵州侗族地区也基本实现了合作化,完成了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而在三江县,到1956年,全县建立了200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参加农户38830户,占全县农户总户99.7%,标志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建立。[101]对手工业的改造主要采取“扶持、发展”的方针,分别把人民群众生活所必需的行业组织起来,其余转入农业或其他行业。如在三江,至1955年底,建立了铁器生产合作社1个,社员19人;木器供销生产社1个,社员13人;铁器、竹器、缝纫、糖果等行业有生产小组13个,组员104人。[102]对工商业的改造则主要采取赎买政策、加工订货、统购统销、代购代销、“公私合营”等形式。至1956年,手工业和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基本完成。

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实现了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伟大转变,广大人民群众也迈入了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上。

(三)改革开放以后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结束了“文化大革命”以来的混乱状态,明确了工作重心转到经济建设上来。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侗族地区农村生产关系和社会经济状况逐渐发生了极大转变。1981年,贵州黔东南地区逐步放宽农村经济政策,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此而激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广西三江侗族地区也于1981年在县境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田地、耕牛、农具承包到户,农业生产总值随之而逐年上升;湖南通道侗族地区也在1981年开始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使农业生产由自给半自给经济逐步向商品化生产转化。需要提及的是,2003年,在全国农村开始实行税费改革[103],从2005年开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全面取消农业税,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生产积累增加,农业投入增大,充分调动和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侗族地区的各项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社会经济文化事业快速发展。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是侗族人口分布较为集中的地区之一,改革开放以来,该州经济和社会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民经济稳步发展,地方一般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由1950年的446万元上升到2008年的13.74亿元。2006年全州生产总值达166.07亿元,人均生产总值3747元,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农、林、牧、渔各业均保持了持续发展的态势,工业总产值达到114.89亿元。近年来,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生态立州、农业稳州、工业强州、旅游活州”的战略和“凯里城市经济圈、镇远历史文化和阳河山水风光旅游经济圈、雷公山苗族原生态文化和自然生态旅游经济圈、黎平侗族原生态文化和三板溪湖苗族原生态文化旅游经济圈、黔东南循环经济工业区”的“四圈一区”发展框架,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电力、电冶、森工、重晶石、建材、中药材和旅游产业,着力加快基础设施、城镇体系和生态环境建设,走生态文明崛起的科学发展道路,使全州经济总量不断扩大,综合实力显著提高。至2008年,财政总收入由1978年的0.43亿元增至18.9亿元。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从1978年的60.2∶23.7∶16.1变为30.1∶30∶39.9,产业结构实现了由传统的以农业为主向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调发展方向的转变。农业基础地位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全州粮食、油料和畜牧产品等主要农产品产量逐年大幅度增长,2007年实现农业增加值58.82亿元,是1978年的4.4倍。自治州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06元提高到2008年的2452元。侗族地区农民群众温饱基本得到解决,正与各民族同胞一道向小康迈进。工业生产持续快速增长,以电力、电冶、森工、建材、重晶石为重点的循环经济产业得到进一步发展,2007年,全州实现工业增加值47亿元,是1978年的31.8倍。以旅游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快速发展,2007年全州旅游接待人数883.6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60.71亿元,旅游业进一步推动了金融、物流、信息、咨询、运输、房地产、文化娱乐等服务业的发展。[104]2007年,玉屏侗族自治县国内生产总值达17.3亿元,人均GDP达到了1700多美元,全县几项主要经济指标进入铜仁地区先进行列,率先在铜仁地区初步跨入工业化阶段,有的指标已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例为24.6∶47.2∶28.2,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占铜仁地区的1/2,农业已由传统农业向商品农业迈进,农村经济向多元化发展。经过60年的发展,侗族地区经济总量得到了大幅度增长,经济实力得到增强。

社会文化事业长足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在教育方面,侗族地区“普九”人口覆盖率基本达到100%,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共建成各级各类学校2086所,全州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黔东南师专经国家批准正式升格为凯里学院,结束了自治州没有独立本科院校的历史。建成了4074个农村远程教育接收站(播放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迈上新台阶,全州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13.67‰、6.54‰,初步实现低生育水平。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实现了乡乡有医院、村村有卫生员的目标。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推行,全州参合人数达296.35万。民族文化空前繁荣,近年来,成功举办“中国·贵州·凯里原生态民族文化艺术节”、凯里“国际芦笙节”、苗侗服饰文化节、黎平“侗族鼓楼文化节”、从江“侗族大歌节”、榕江“萨玛节”等系列节日。民族民间文化得到进一步保护和挖掘,全州共有国家级艺术之乡8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个、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9项、53个保护点。全州广播、电视覆盖率分别达到78.55%和94.38%。而侗族文化保护、抢救、传承和发展也取得了显著成绩,侗族鼓楼、风雨桥保护、恢复性建设有了新进展,仅黎平县鼓楼就达到375座(全国有517座),有的列入了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侗族大歌走出寨门、国门,在国内外各种比赛中,多次荣获金奖、银奖等奖项,蜚声海内外,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国内外人民的赞誉,并于2009年被列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显著提高,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明显改善。2007年,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9932元,比1978年增加7.5倍;农民人均纯收入2102元,比1978年增加3.2倍;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达245.75亿元,比1978年增加150.1倍。城镇就业工作机构进一步健全,就业和再就业工程稳步推进,2007年新增就业14411人,城市登记失业率为4.3%,低于省里下达的4.6%的目标。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有效衔接,覆盖范围更加广泛。积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步伐,启动实施了廉租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机制不断建立健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救助体系不断完善,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难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农村消防试点和寨改工作逐步展开,农民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扶贫攻坚力度不断加大。2007年,全州兴建扶贫项目9318个,投入扶贫资金43.573亿元,其中扶贫信贷资金33.978亿元,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7.618亿元,宁波对口帮扶资金1.925亿元,农村处于温饱线以下的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80万人减少到2007年的30.47万人,全州总体上实现了由贫穷向温饱并朝着小康目标迈进的历史性跨越。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日益壮大,结构不断改善,素质不断提高,到2007年年底,全州共有党政机关、企事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8.59万人,其中少数民族7.05万人,占82%,比1978年的44.7%上升了37.3个百分点,成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州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骨干力量。

交通运输和通信业蓬勃发展。依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省、区、市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侗族地区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境内以国道为主骨架、以省道为辐射的公路网络四通八达,枝柳铁路、湘黔铁路贯通南北东西,交通十分便利。近年来,国家逐年加大对侗族地区固定资产投入,特别是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应对当前世界金融危机的过程中,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向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安排,固定资产投入给予倾斜,国家一批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侗族地区固定资产投入大幅度增长。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2008年固定资产投入达到96.30亿元,是1952年170万元的5664.7倍;镇远县达到l8.02亿元,而1952年仅10万元;玉屏自治县达到7.37亿元,1952年基本没有投入。湘黔铁路、渝怀铁路、在建贵广快速铁路、沪瑞高速公路、厦蓉高速公路,规划建设的松(桃)从(江)高速公路等贯穿侗族地区,黎平机场、铜仁机场建成通航,极大地改善了侗族地区与省内外的联系,彻底改变交通闭塞的状况。与此同时,县乡公路建设也已加强,已实现县县通油路,实施村村通(路、电、电话、电视、水)工程,彻底改变了侗族地区行路难、用电难、通讯难、看电视难、饮水不安全的状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引才,促进物流、人流,拉动侗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后劲打下了坚实基础。[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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