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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风好讼的重要成因,民风好讼

时间:2022-09-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民风好讼学者们研究认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民风好讼”在宋代已经倍受统治者关注了。再者,官吏腐败、赋役沉重、豪强欺压等因素亦是“民风好讼”的重要成因[73]。宋元易代,“民风好讼”的局面似乎并未随着朝代的更迭而消亡,它依然是元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现象,特别是在江南地区。

一 民风好讼

学者们研究认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民风好讼”在宋代已经倍受统治者关注了。唐宋以降,社会经历着巨大的变革,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土地所有权的下移,即由国家下移至民众。“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反映出国家承认了土地作为私有财产的合法性,这也使得土地私有化进程加速,同时增强了民众对于私有财产——土地的维护意识。史籍中频繁出现的“田讼”就是对这一社会变化最直接的体现,譬如《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中,记载的土田争讼案例比比皆是,涉及家庭亲属、宗族、邻里、主客户以及僧道等各种社会关系和群体。同时,宋代的商品经济取得了重大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与维护,人们在交往之时往往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而以“讼”的方式来解决通常会成为一种自然的选择。再者,官吏腐败、赋役沉重、豪强欺压等因素亦是“民风好讼”的重要成因[73]

宋元易代,“民风好讼”的局面似乎并未随着朝代的更迭而消亡,它依然是元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现象,特别是在江南地区。史籍对此记载颇多,如温州路平阳州“其俗嚣讼”[74];漳州路龙溪县,其民“睚眦之争、尺寸之较,辄成讼”[75];江西行省地方“其流俗以健讼闻”[76];“吉、赣、袁、瑞之境,皆俗之尤健讼者”[77]。频繁的纠纷和诉讼现象也让地方官员们感叹:“近年民间争斗日兴,造讦成俗,稍相违忤便至纷争,或侵数垄之田,或竞一尺之地,亲戚故旧化为仇雠,甚则丑诋骨肉、阴私讦举官府过错,诬陷昏赖,无所不为。”[78]诸如此类的事例还有很多,恕不一一列举。在元代,江南地区的经济、文化最为发达,王朝易代并未使这一地区的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它在宋代商品经济获得巨大进步的基础上继续向前发展。民众的经济活动趋于频繁,内容不断丰富和扩展。再者,元朝时形成的空前的大一统局面,政治制度上的二元性,社会文化上的多元性,当诸多的因素被融合在一起并放置在人们的生产、生活当中时,必然会造成社会关系、人际关系的复杂化,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矛盾和冲突地发生,而对于这些矛盾和冲突的解决,诉讼必然会是一种重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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