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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事务与国家事务相区分原则

时间:2022-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人治社会,执政党与国家是同义语,此所谓党国现象。在法治社会,如果以人民主权为基本政治制度,以人权为最高价值目标,那么,党的事务与国家事务应当是统一的。

五、政党事务与国家事务相区分原则

从理论上讲,党的事务与国家事务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在不同的治理结构中,这种关联性又是不同的。在人治社会,执政党与国家是同义语,此所谓党国现象。党国不分是人治与专制下的一种奇特政治现象。在法治社会,如果以人民主权为基本政治制度,以人权为最高价值目标,那么,党的事务与国家事务应当是统一的。当然,在具体执行上,其应当也必须加以区分,划定各自的范围与运行方式。这是现代宪政与法治发展的一条规律。

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将坚持依法执政明确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在正确判断党在新世纪面临的新变化、新挑战的基础上,做出的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正确选择。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与时俱进、保持党的先进性而对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进行的制度创新。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报告的构想,在依法执政的情况下,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通过党的领导体制体现出来的。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相应地改革党的领导体制。不按照一定的原则改革党的领导体制,就无法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

依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必须发挥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发展党内民主,完善重大决定的规则和程序,对权力运行结果进行制约和监督,保证执政党的各种活动规范化和程序化。党委既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又要通过这些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规范党政机构设置,完善党委常委会的组成结构,适当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减少领导职数,切实解决分工重叠问题,撤并党委和政府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部门。围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整合行政资源、加强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研究,继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各类群众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是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同时又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全局性的问题。为此应当积极稳妥地对党的领导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里应当明确的是,党对国家的领导不是简单的直接行政领导,而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应当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要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有效地贯彻本党的执政意图和主张,就应当通过各个国家机关和不同的职能部门行使法定的职权。执政党不应当直接通过自己的政党组织本身去贯彻已上升为法律的执政意图和主张,而撇开由本党推荐当选的领导干部所掌握的国家各职能权力机构或将这些机构的职能虚置。其理由是:只有国家职能权力机构享有宪法和法律所明确规定和赋予的权力,而政党组织却不享有这种权力。在处于执政地位且由本党推荐当选的领导干部掌握着国家各职能权力机构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政党组织贯彻执政意图和主张,就会使政党组织和国家权力组织机构混淆不清,使政党的职能同国家权力机构的职能混淆不清,易于导致党不管党、政不从政的政务混乱无序,容易引发党政权力的矛盾和冲突。[47]党的主张只有转变为国家意志,才能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因此,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等执政权力的行使,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从而更加有效地实现党的领导,这是依法执政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明了改革党的领导方式的基本方向,这为我们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理顺党政关系,划分执政党的权力与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限,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重要指导。依法执政不仅要求执政党自己在党内规范中主动明确规定党务与政务、党务与国务的关系,更要求以国家法律特别是国家根本法的最高规范来确立这一关系模式与界限,并使之成为不可逾越的强制性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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