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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抑或权威:社会公众对法律人的信任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表1可以进一步看出,绝大部分社会公众对法律人的信任较高。这可能表明,社会公众对法律人的信任主要是一种制度性依赖,而不仅出于对法律职业本身的信任。对法律人的信任程度较高,但也有相当比例的人持负面态度,不论何种法律人,也约有近五分之一的民众对之持“低信任”的态度。对法律人的基本信任保证了一个社会法制秩序的正常维持,低信任反映出了对法治建设中诸多问题的担忧和不满。

关系抑或权威:社会公众对法律人的信任

——基于上海的实证研究

Relationship or Authority:The Study to Lawyer’s Trust of Citizens —The Experiences Study to the Citizens in Shanghai

张善根 李 峰

本文的研究主题是对法律人的信任研究,并以上海市民对法律人的信任为案例,通过定量研究的方式,探索社会公众对法律人的信任状况及其影响因素,为如何建构法律人信任提供思路。

一、对法律人总体的高信任和部分的低信任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居民法律认知与行为调查(2011)”,该调查按照多层随机抽样,共获取有效问卷2 300份。

通过对各种社会主体的信任进行因子分析发现,公众信任可由四个公因子解释,其一个因子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和法学家,我们视其为法律人。从表1可以进一步看出,绝大部分社会公众对法律人的信任较高。若将“非常信任”与“一般信任”合并为“高信任”,“不太信任”和“非常不信任”合并为“低信任”,那么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和法学家的高信任比例分别为79.1%、80.0%、78.9%、76.0%和73.3%。数据

表1 民众对各类法律人的信任态度表(N=2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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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表明,民众对体制内法律人的信任度高于体制外的法律人,即社会公众对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持“非常信任”的比例明显高于律师和法学家。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一直不佳比较容易理解,但社会公众对具有话语权的法学家持有相对较低的信任度值得警惕。这可能表明,社会公众对法律人的信任主要是一种制度性依赖,而不仅出于对法律职业本身的信任。

对法律人的信任程度较高,但也有相当比例的人持负面态度,不论何种法律人,也约有近五分之一的民众对之持“低信任”的态度。这基本反映了我国当下法治化建设进程的现实。对法律人的基本信任保证了一个社会法制秩序的正常维持,低信任反映出了对法治建设中诸多问题的担忧和不满。总体情况如此,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当前影响民众对法律人信任的因素是什么?是基于某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还是基于对法律权威的服从而信任,这也即是前文所提及的关系信任和权威信任。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实证的角度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

二、关系信任抑或权威信任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文采用多元回归分析,通过四个嵌套模型的方法进行探讨。我们将法律人信任作为因变量。(1)模型1为基准模型,主要包括性别、受教育年限对数、主观阶层认同、政治面貌和法律了解程度等变量。在已有的研究中,教育、阶层和主体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一直是信任研究的重要变量。郭星华认为,在教育与法律服从和法律信任的关系上,教育程度越高,对法律越不信任。(2)如进一步考察,则可发现高学历层具有更强的主体性信任和较低的依存性信任,而低学历则恰好相反,主体性信任低而依存性信任高。(3)与此相应的是,阶层与法律信任的关系同教育与法律信任的关系基本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中间阶层无论是主体性信任还是依存性信任度都是最高。(4)法律知识与法律支持与信任的研究中,也可以发现,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越高,对法律的支持度和信任度越低。(5)

模型2是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关系类测量变量,在问卷设计时,我们重点考察受访者对“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态度,以及对社会主体的“特殊信任”。(6)前者侧重于受访者在法律场域内对法律和关系的态度,后者则是基于中国关系社会理念的考察:人们对法律人的信任逻辑是否与人们对特殊的初级群体信任一致。

模型3则是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民众对法律权威服从变量,它对应的问题是“当您打输了官司,您对法院的判决态度是:肯定不接受、公正就接受、合法就接受、不接受也得接受。”四种选择反映出对法律的四种不同的信任态度:第一,“肯定不接受”表明社会公众对法律信任的工具性态度,即面对法官的判决如对自己有利就服从,不利则不服从;第二,“公正就接受”表明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实质正义的信任态度,即面对法官的判决,确实是公正的,那就服从,如认为是不公正的,就不服从;第三,“合法就接受”表明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程序正义的信任态度,即面对法官的判决,只要在程序上没有瑕疵,就服从,而不管实质是否公正;第四,“不接受也得接受”表明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被迫服从。

模型4则是将基准模型与关系变量和权威服从变量综合起来进行分析,以此综合考察各个变量对法律人信任的影响。

借助这四个模型,我们不仅尝试与现有的研究进行对话,而且还通过模型间的比较来鉴别对法律人的信任更多是基于外在于法律制度的关系还是内在于法律制度的权威,并对当前法律人信任的反思和如何建构法律人信任提供知识基础。

为克服部分数据的离散性,本研究使用稳健回归(robust regress)的方法进行回归处理。(7)表2是依照上述思路的分析结果。

表2 法律人信任稳健回归分析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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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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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列出的是未标准化的回归系数,括号内为标准误。

*P<0.05(单侧检验),**P<0.01,***P<0.001。

从模型1的数据来看,阶层、政治面貌和法律知识的“说不清”具有显著性,具有统计推论意义。数据的社会意义是,主观阶层认可越高,其对法律人的信任程度越低。在调研对象中,相比主观认可为下层者而言,中上及上层(8)对法律人的信任低17.22%,(9)中层和中下层分别低15.04%、12.45%。共产党员较非党员的法律人信任低59.34%。对自我法律知识了解程度持“说不清”者较认为自己对法律知识持了解不多者的法律人信任低15.89%,虽然“了解高”者的数据不具显著性,但在方向上呈现出对法律知识越了解对法律人信任越低的倾向。

当加入关系性变量后,模型2反映的情况是,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条件下,几个关系变量都具显著性,与低度认可“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者相比,高度认可者和说不清者对法律人的信任分别高18.18%和12%;同时,特殊信任与对法律人的信任也呈现出较强的相关性。与模型1相比,在控制其他变量后,主观认可为中层和中下层的相对下层认可者对法律人的信任分别低10.95%和60.94%,而中上及上层则变得不具显著性,但方向是较下层信任度低。同样变得不具显著性的还有政治面貌和法律了解程度。

从模型3的数据来看,在权威服从类变量中,对判决“公正就接受”与“不接受也得接受”具有显著性,对此认可者较不认可者的法律人信任度分别低7.78%和高25.99%。同时,在此模型中,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主观阶层中的中层、中上和上层,对法律知识了解做“说不清”回答者重新具有显著性,其解释方向没发生变化。

从模型4来看,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条件下,受教育程度和中间阶层认同的效应具有显著性,前者呈现正相关,后者则较下层认同者的信任度低。此外,关系性变量仍都具较高的显著性,权威服从类变量中仅“不接受也得接受”具有显著性。

对此,我们还必须配合模型的决定系数来综合解释。一方面,从四个模型来看,主观中间阶层认同、关系性变量和权威服从类变量中的“不接受也得接受”对法律人信任具有较好的稳定性,也应是解释法律人信任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从四个模型的决定系数比较来看,考虑关系变量的模型2的决定系数较模型1减少了12.43%的总方差,而考虑权威服从的模型3较模型1仅减少了6.75%的总方差,模型4较模型2也只减少了1.58%的方差。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关系性变量的作用效应更明显,即它们较权威性变量对法律人信任更具解释力。

三、法律人信任的隐忧及其应对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可以发现,社会公众对法律人信任度很高,但我们对此不应过于乐观,在高信任度的背后,社会公众对法律人的信任情结比较复杂,信任基础比较脆弱。当前社会公众对法律人信任所呈现出来的问题,在当前中国法治建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一方面,法治立基于传统的关系社会之中,关系必然会在法治运行中产生深刻的影响。传统社会秩序的主要特征是事实比规范优先、互惠比权利优先;在人际关系之前或之上确定的法治观,即使并非完全没有,也是非常薄弱的。(10)另一方面,法治作为社会公众的新规则游戏,其更多地表现为被动式接受。法治在中国的发展是一个从关系依赖到权威依赖,从注重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接受的过程。当前决策部门的诸多努力主要是通过制度法治化和法律职业化的方式提升法治权威与法律人的信任,但从社会层面就如何改善社会公众对法律人信任则处于无意识状况。因此,我们建议决策部门应当对法律人信任进行有意识的管理,以提升社会公众对法律人权威的有效信任。其基本策略可以根据不同社会群体对法律人信任的不同特征,采用不同的信任管理模式。与此同时,基于中间阶层对法律人信任的高度稳定性及其对现代法治的意义,对法律人信任的管理可以从中间阶层着手,并逐渐辐射到其他阶层。

(第一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在站研究员,第二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

(1)本文首先将问卷中各种态度进行赋值:非常不信任=1分,不太信任=2分,说不清=3分,比较信任=4分,非常信任=5分,然后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算出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和法学家的信任得分,并以此为对法律人的信任的数值。关于对“说不清”的赋值,有些研究将之视为缺损而不加考虑,基于中国文化中的中庸原则和人们的行为方式,“说不清”也是一种态度,而且它更倾向于一种中间态度。

(2)郭星华:《走向法治化的中国社会》,载《法律与社会——社会学和法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页。

(3)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9页。

(4)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页。

(5)萨拉特:《对法律制度的支持:知识、态度、行为的分析》,载[美]William.M.Even主编:《法律社会学》,郑哲民译,台湾巨流图书公司1996年版。

(6)为减少虚拟变量的数量,我们将“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态度中的“非常赞同”和“比较赞同”合并分为“高认可”,“非常不赞同”和“不太赞同”合并为“低认可”,由此生成“高认可”、“低认可”和“说不清”三个态度,在此基础上进行虚拟变量处理。“特殊信任”为连续变量,参照前面的因子分析,其数值是“直系亲属”、“家庭成员”、“一般亲属”和“亲密朋友”信任得分的加权平均数。

(7)在处理特异值等方面,稳健回归较一般OLS回归更具效率。可参见劳伦斯·汉密尔斯,《应用STATA做统计分析》,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7—221页。

(8)由于主观认可为上层的人数少于5%,为防止其对回归模型的影响,故本文将中上层与上层,合为一项。

(9)其计算方法为(e-189-1)×100%,原理下同。

(10)季卫东:《法治与普遍信任》,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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