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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对国家本质的理解与对共和国本质的理解,包容性的国家学说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西塞罗这里,国家或共和国就是国家中的“人民”或国民的事务或财产了,他扩大了国家主体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希腊式的城邦公民而是涉及民族的人群,涉及全体国民的范围。西塞罗把国家基本理解为共同协议的产物,因为国家是众人依据价值而聚合的共同体。首先,西塞罗提出国家或共和国是人民的事务或人民的财产,是一个是有深刻意义的思想。

四、包容性的国家学说

民主源于希腊,共和起于罗马,但都是在它们衰落之时才真正进入到古希腊政治哲学家的视域之中,才得到了他们的系统总结和深入论证。前者主要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后者就唯西塞罗莫属了。在国家问题上,西塞罗以自然法为基础,结合罗马国家的历史和自己处理国家事务活动的经验,形成了以混合整体理论为代表的国家学说,尽管这一学说在形式和内容甚至基本主张上都基本沿袭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的许多思想,其原创性大打折扣。不过,从历史、思想与现实的内在联系上看,西塞罗承继了前人对政治核心问题——城邦问题的研究,聚焦在最佳政体问题上,不空谈理想国家,而是从罗马当时的政治现实出发,根据政治实际来构建国家体制。虽然时代决定了他挽救共和国的努力只是徒劳,但从思想成果上看,西塞罗的混合政体理论不仅是罗马共和国即将枯萎的大树上结出的成熟的精神成果,而且也为未来的罗马帝国的政体设计提供了启发性的架构。而西塞罗关于国家问题的阐述主要集中在其著作《国家篇》和《法律篇》中,从内容上看,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国家的本质问题、国家的起源问题、政体问题、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问题。

1.国家的本质问题

就国家的问题来看,西塞罗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带有一定的综合性,他极力反对伊壁鸠鲁学派把国家说成是一个公共集体的主张而强调国家是一个道德集体,但又吸收了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思想,认为国家是一个共享价值体系和拥有法律权利的人们的社会群体。在《国家篇》中,西塞罗给国家下了一个影响深远的定义:“国家是人民的事务,人民不是偶然汇聚一处的人群,而是为数众多的人们依据共同的法律和共同的利益聚合起来的共同体。”这个定义首先反映出西塞罗对国家本质的理解与对共和国本质的理解是基本相同的,他抛弃了希腊传统政治中的城邦概念,但又吸收了城邦观念中关于城邦与公民是本质联系的思想。因为在城邦观念中,城邦就是城邦公民的事务或财产。在西塞罗这里,国家或共和国就是国家中的“人民”或国民的事务或财产了,他扩大了国家主体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希腊式的城邦公民而是涉及民族的人群,涉及全体国民的范围。由于西塞罗把国家本质规定与共和国的本质规定等同起来,由于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或国家是全体人民的事务与财产,不管什么样的政体组织方式,任何政权组织方式都是要最大限度地容纳全体国民或全体国民中不同社会阶层的成员,并要充分地关照他们的基本权利。在这一定义中,也涉及或隐含着对国家的形式问题的理解。西塞罗把国家基本理解为共同协议的产物,因为国家是众人依据价值而聚合的共同体。

首先,西塞罗提出国家或共和国是人民的事务或人民的财产,是一个是有深刻意义的思想。国家的人民性在本质上是国家的大众性、公众性和普遍性,即国家作为一种机器、工具和具有“功用”性质的共同体,在本质上是归属大众使用的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一社会阶层的工具。这里的公众不仅包括罗马公民,也包括非罗马人的公民或不享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其外延已达到了基本国民的范围。在西塞罗这里,国家的大众性之所以有这种扩展,这主要是由于时代的变迁,罗马人在扩张过程中已不可能像斯巴达人那样把被征服土地上的居民变为奴隶,而是要给地方贵族特别是被纳入在罗马共和国版图中的原居民以充分的权利,才能获得稳定与持久的统治。因此,这就必然反映在理论上要求给予国家范围内的居民以国民地位或公民地位,这自然要求承认国家是大众的事务和公民的财产了,这是罗马国家在不断扩张的过程中吸纳异族人的结果。因此,西塞罗强调国家的公共性特别是民众型,而不把它归属为某个社会阶层,这是对国家本质理解上的突破。许多西方学者十分重视西塞罗对国家本质理解的“人民的事务”这一术语或概念,认为它取代了古代希腊人狭隘的城邦概念,把一个不断扩张的、有法律维系的、正在试图建构共同价值观念的,囊括不同民族、不同身份、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的共和国意识注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中。

其次,在西塞罗的共和国的规定中,他看到了共和国的“事务性”和“财产性”,强调这种“事务”或“财产”的归属是人民。在西塞罗那里,事务可分为众民的或个人的,人民的事务带有义务与权利两个方面的规定。这一方面是说国家整体利益、公众利益至高无上,每个国民作为国家的一员都拥有政治权利,国家的法律必须确定公民的权利,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财产就是国家应履行的职责,因为国家是人民的财产。财产若不为主人支配、享有或维护主人的地位,就丧失了财产的意义。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公民对国家承担责任,显然国家事务不是公民个人的私人事务,但任何个人都是国家的一员,既然依据权利或利益而结成了共同体,那么共同体中的一员就要对共同体的事务承担责任。这从西塞罗坚决反对伊壁鸠鲁学派逃避社会责任,倡导罗马国民的以向善之心去积极参与共和国的事务,挽救共和国的危亡,反对试图生存在国家之外的主张中就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国家是人民的事务”的内涵了。

就人民的事务而言,西塞罗所理解的内涵十分广泛。凡来自某一主体自身的属性,维护这一主体的存在的各种事情都可理解为他或他们的事务、事业或财产。在《反喀提林第四演讲》中,西塞罗呼吁元老们保护好整个国家的事务,包括元老和罗马人民、他们的妻子儿女、祭坛和炉灶、所有人的财产、庙宇和神殿、全城的住宅和家庭、统治大权和自由、意大利的安全、整个国家等等。在《论责任》的第二卷讨论功利问题时,西塞罗明确提出,建立立宪国家和自治政府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因为,人民聚居在一起而形成社会,寻求社会的保护,就是希望自己的财产不受侵掠。由此可见,在西塞罗那里,国家既然是人民的事务,事务旨在维护人民的主体地位,事务的内涵就主要涉及国民的多种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涉及国民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宗教权利和家庭权利等内容,也包括公民自由、公共设施与政治制度,强调公共事业或国家机器和国家制度对人民的公共福利和家庭私有财产,甚至个人财产给予保护。总体而论,如果把西塞罗的思想放到当时罗马国家的社会背景下,就可以知道他的“人民的事务”既有贵族的,也有一般民众的。这样做既有利于元老贵族的利益,也有利于一般民众和利益,更有利于维护共和国体制。因此,西塞罗反对格拉古兄弟取消平民债务、重新分配土地的改革措施,也反对与他同时代的恺撒等野心家借取消债务赢得人心,进而颠覆共和国的做法。

西塞罗强调国家是一个法人团体,国家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这种目的具有至善性或者说就是至善目的。这种关于国家本质的主张反映了政治力量在政治资源或政治价值上的分配均势,其实质是维护贵族利益,但也讲求社会和谐,也关注到了平民利益。这种以维护贵族利益为主要目的社会和谐的主张,在具体原则和举措上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反对贫民动辄重新分配富人的财产。在西塞罗看来,用剥夺土地所有权或购销债务的办法来分配财产都是在毁坏国家的基础,破坏社会和谐。因为,把一部分人的钱财夺走,送给另一部分人,和谐就不可能存在;这也是在废除公平,如果不尊重财产权,公平就完全颠覆。因为如此一来,富人变成穷人,穷人变成富人,而理想的原则是富人不该受穷,而穷人也不该继续受穷。因此,应在双方都富有的情况下各得其所,保持社会和谐。第二,西塞罗也强调贵族阶级的团结。这种团结避免将骑士贵族逼迫到贫民派一边去从而威胁到共和国的存亡。他认为,各阶级之间的合作对于国家的兴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2.国家的起源

西塞罗把国家理解为社会契约的结果,国家的出现以“一个共同体的协定”和“参与互利互动的愿望”为前提的。这显然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多多少少带有“功利”的性质。西塞罗还试图通过历史的叙述来说明国家产生的过程,在这方面,他以罗马国家的历史为典范,说明了国家的形成,也论证了混合政体是最好的选择。

西塞罗把国家体制的形成基本归结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精英立国,另一类是民众立国。他认为,在一些国家里,最初的立法者各以自己的法则和规章建立国家,比如克里特有弥诺斯,斯巴达有莱库古,雅典最初有提休斯,后来有德拉孔、梭伦、克里斯提尼等,但是罗马不同。他说:“我们的国家不是由个人,而是由许多人建立的,不是由一代人,而是经过数个世纪,由数代人建立的。”[118]在他看来,在罗马国家的发展过程中,从未有过这样的天才,当时就能注意到一切事情,此人也不能表现出如此敏锐的洞察力,依靠自己积累的经验去解释事情的一切。但罗马国家却治理得很好,这是因为罗马国家集合了世世代代的智慧与经验。

其实西塞罗的这一看法并不符合罗马共和国的历史发展的实际,因为在罗马共和制的发展过程中,也有许多卓有远见的政治家引导罗马共和制不断改革从而推动共和向前发展,西塞罗对此也有所论及,他最推崇第一代国王罗慕卢斯和第六代国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罗慕卢斯的功绩是奠定城市和建立国家。此外,罗慕卢斯保护了民族的纯朴性,创立了两个重要的国家机构,即元老院和占卜委员会,他曾挑选一些杰出人士组成王政议事会,这些人被尊称为长老,从而避免个人掌权,将公正的统治权威与所有杰出人士的威望相结合。在罗慕卢斯执政的37年间,一个新的民族出现并且变得成熟。第五代国王“高傲的塔克文”被驱逐后,第六代国王图利乌斯进行了改革。罗马人重新划分了等级,元老院和人民的地位相应地提高。图利乌斯在规划民众大会的选举程序时确立了一个原则,不让一大部分人获得大部分权力,换言之,他让各个等级享有的权利不一样,使得表决的结果不依赖于普通人,而是依赖于富人。

3.混合政体理论

西塞罗混合政体理论体现在其著作《国家篇》中。他首先论及了三种不同的政体形式: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确定它们各自的规定,并提出了他们各自的优缺点。在他看来,人们在一定的地方居住下来,建立堡垒或城市,并建立起各种庙宇和公众场所,形成公民社会和国家。在这种形式下,联合起来的人民为了能够长久存在,都应由某种机构管理。如果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人掌握时,国家体制是君主制;如果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些选举出来的人掌握时,就是贵族制;如果一切权力归于人民,则是民主制。

在君主制中,其长处是君主关心自己的臣民并以热爱吸引人民,其缺点是臣民在司法管理以及审议上享有的份额太少;在贵族制中,人们选举德性与智慧两方面都优秀的人进行统治,较为软弱的人也乐于服从优秀的人,贵族制以智慧吸引人,缺点是群众很难有他们的那份自由,因为在权利上和审议共同福利上他们都被排除在外。在民主制中,民众权利无比强大,因为有权制定法律,进行审判,决定战争、和平与缔约;同时,人人平等地享有自由的权利,而彼此协调一致,使一切与自己的安全、自由相适应,对于人民来说,更是始终不渝和坚定不移的,民主制以自由来吸引人们;民主制的缺点是不存在任何地位等级,一切按照人们的意愿来进行。当全部权利都在人民之手时,即使人民行使权利符合公正并有节制,其产生的平等也是不平等的,因为它不允许有等级区别。另外,在西塞罗看来,各种政体“还有其他种种危险的缺陷:每一种政府形式面前都有一条陡峭泥泞的道路,会导致一个与它邻近的腐败形式。”比如,王政蜕变为无比残酷的独裁统治者,少数杰出的贵族变成寡头集团,而人民会变得疯狂和专横。在国家体制的这种轮回与交替中,西塞罗最严厉地批判了民主制和僭主制。他借助柏拉图对民主制的批判,认为这种体制将过度的自由给予人民,结果人民变得稍有不满便攻击长官和当权者。当这种情况恶性扩大开来,人们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差别,于是父亲惧怕儿子,儿子蔑视父亲;教师奉承学生,学生鄙视教师;年轻人故作老成持重,老年人不顾体面地迎合年轻人。其结果是奴隶自由过分,甚至畜生也逼迫人们为它们让道。总之,公民们的心理变得如此任性,如此放纵,甚至从此蔑视法律,变得似乎不存在任何统治者。西塞罗继续申述道:从这种过分的放纵中,会产生出某个僭主,也就是过分的自由使人民陷入奴隶地位。僭主狂妄、卑劣、疯狂的迫害经常有功于国家的公民;馈赠他人或自己的财产以笼络民心;贪婪并延长权力以避免各种危险临身。

在论及前面三种政体的缺陷后,西塞罗推出了混合政体即第四种政府形式,他坚持这第四种政府形式是最值得推荐的,规定恰当的。西塞罗认为,这种混合政体克服了前面三种政体的缺陷,又融合了它们的长处,因为混合政体是最理想的政体。这种政体提供了某种高度的平等,而平等是自由人在任何比较长的时间内难以置之不顾的;其次,它具有稳定性。也就是说:混合政体包含了君主制的因素——把某些国务托付给了显贵的权威,把一些事情交给了民众协商,其优点是这种政体具有公平性和稳定性。

西塞罗认为:王政、贵族和人民这三个因素,无论在罗马,还是在斯巴达和迦太基,都不是均衡地混合的。在王政时期的罗马,尽管有元老院,人民也享有一定的权力,仍然是王政占优势,这样的国家体制容易发生变化。在塔克文被驱逐以后,罗马人民对于国家这一名称心怀强烈的憎恨。基于这种意识,罗马国家在图利乌斯改革后发生了两个变化:一是人民的地位上升。公元前509年,图利乌斯当选为执政官,他在人民会议上发表演说时,第一次命令仆从放下象征权力的枝束,以示承认人民的最高权力,同时把在百人团大会上通过的一条法律提交人民讨论,即任何官员不得违反申诉权而杀死或鞭打罗马公民。二是元老院的作用加强了。国家绝大部分事由元老院决定,执政官拥有的权力按时间只有一年,人民会议的决议只有得到元老院的赞同才能生效。共和国的主导倾向仍然是贵族政体,虽然有一部分权力要授予人民,但是智慧者或贤人要起决定性作用,实际权威将掌握在元老院手里,所以自由就表现为人民被诸多良好的法律所引导,服从贵族的权威。

西塞罗相信混合形式的政体的优越性和体制的历史循环论。在他的论述中,深深体现了他对罗马共和体制的自豪感,暗示这种政体的国家稳定性是无与伦比的。可是历史无情地证明,稳定性也是相对的——西塞罗无力挽救正在走向灭亡的罗马的共和制度。这不禁使我们思索:是什么历史条件使得罗马建立了共和制度,这种制度到底是如何运转的,为什么最终又不可避免地走向灭亡?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波利比阿,西塞罗反映了混合政体论发展的逻辑脉络,也反映了学者们从理想与现实冲突后的妥协到理想与现实较为一致的契合的心理路程。混合政体的价值是不可否认的,但是我们清晰地看到,罗马共和国的稳定也是相对的——相对于一个单一模式的整体是稳定的,因为,共和国强调的是权力的分离与制衡。它混合民主制和贵族制的因素,混合了阶级的因素,也体现了职能的分离和民主法制因素的相互制衡。那么共和国又如何保证自身的稳定?如何防止政权中的某一因素的权力膨胀?对罗马共和国抱有乐观态度的西塞罗也觉察到了这一问题,他清醒地认识到了共和国的一个深刻命题:人性是自然倾向于腐败的。基于此,保护国家,防止腐败就是政治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同时,他又希望保护贫民,以求对付特权者和无节制的富足。这样,就要把个别阶层的利益与全体人民的利益协调起来,而混合政体恰恰可以在不同的阶级势力之间创造一种和谐与灵活的平衡,也就是把有财产的少数人的利益同无财产的多数人的利益加以协调。当然在这样做时,财产与元老院被置于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西塞罗的共和国定义,他为共和国与财产私有制所做的辩护,他那样详细地追溯罗马国家成长的历史,乃至他为《论共和国》设计的时间、场景、人物与布局,其中的动机和用心,都是富于深意的。

【注释】

[1][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48页。

[2]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5页。

[3][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8页。

[4][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384、370、370、321页。

[5][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384、370、370、321页。

[6][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384、370、370、321页。

[7][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384、370、370、321页。

[8][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384、370、370、321页。

[9][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61、370页。

[10][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61、370页。

[11][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0页。

[12][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0、370、370、370、380页。

[13][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0、370、370、370、380页。

[14][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0、370、370、370、380页。

[15][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0、370、370、370、380页。

[16][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0、370、370、370、380页。

[17][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88、354、381、370、370页。

[18][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88、354、381、370、370页。

[19][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88、354、381、370、370页。

[20][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88、354、381、370、370页。

[21][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88、354、381、370、370页。

[22][古罗马]卢克莱修:《物性论》,方书春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页。

[23]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2页。

[24]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46、347、342、340、366页。

[25]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46、347、342、340、366页。

[26]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46、347、342、340、366页。

[27]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46、347、342、340、366页。

[28]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46、347、342、340、366页。

[29]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67页。

[30]马克思:《博士论文》,第2页。

[31][古罗马]卢克莱修:《物性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97页。

[32][古罗马]卢克莱修:《物性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06、108页。

[33][古罗马]卢克莱修:《物性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06、108页。

[34]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32页。

[35][古罗马]卢克莱修:《物性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96页。

[36]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43页。

[37]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356页。

[38]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

[39][古罗马]普鲁塔克:《古典共和精神的捍卫》,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40]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39、39、50页。

[41]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39、39、50页。

[42]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39、39、50页。

[43]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39、39、50页。

[44]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52、52、52、41、41、43、53、48、46、46、52、50页。

[45]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52、52、52、41、41、43、53、48、46、46、52、50页。

[46]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52、52、52、41、41、43、53、48、46、46、52、50页。

[47]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52、52、52、41、41、43、53、48、46、46、52、50页。

[48]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52、52、52、41、41、43、53、48、46、46、52、50页。

[49]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52、52、52、41、41、43、53、48、46、46、52、50页。

[50]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52、52、52、41、41、43、53、48、46、46、52、50页。

[51]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52、52、52、41、41、43、53、48、46、46、52、50页。

[52]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52、52、52、41、41、43、53、48、46、46、52、50页。

[53]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52、52、52、41、41、43、53、48、46、46、52、50页。

[54]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52、52、52、41、41、43、53、48、46、46、52、50页。

[55]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52、52、52、41、41、43、53、48、46、46、52、50页。

[56]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52、52、52、41、41、43、53、48、46、46、52、50页。

[57]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42页。

[58]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42页。

[59]参见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

[60]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

[61]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

[62][意]尼古拉斯:《伊壁鸠鲁注意的政治哲学》,傅林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63][古罗马]卢克莱修:《物性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325页。

[64][古罗马]卢克莱修:《物性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325页。

[65][古罗马]卢克莱修:《物性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42页。

[66][古罗马]卢克莱修:《物性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33、335、6页。

[67][古罗马]卢克莱修:《物性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33、335、6页。

[68][古罗马]卢克莱修:《物性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33、335、6页。

[69][古罗马]卢克莱修:《物性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49页。

[70]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自然与快乐》,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71][古罗马]卢克莱修:《物性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49页。

[72][古罗马]奥勒留:《沉思录》,李娟、杨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3页。

[73][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名哲言引录》,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46页。

[74][古罗马]奥勒留:《沉思录》,李娟、杨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4、50页。

[75][古罗马]奥勒留:《沉思录》,李娟、杨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4、50页。

[76][古罗马]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55、488、459页。

[77][古罗马]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55、488、459页。

[78][古罗马]第欧根尼·拉尔修:《哲学名人录》,马永翔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55、488、459页。

[79][古罗马]爱比克泰德:《爱比克泰德论说集》,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581—582页。

[80][古罗马]爱比克泰德:《爱比克泰德论说集》,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581—582页。

[81]参见[古罗马]奥勒留:《沉思录》,李娟、杨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13页。

[82][古罗马]奥勒留:《沉思录》,李娟、杨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2页。

[83][古罗马]奥勒留:《沉思录》,李娟、杨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47页。

[84][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i页。

[85][古罗马]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席代岳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版,第1541页。

[86][古罗马]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席代岳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版,第1541页。

[87][古罗马]西塞罗:《论至善与至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版,第7页。

[88]《西塞罗文集》(政治学卷),王焕生译,中国编译出版社2010年版,第27、58页。

[89]《西塞罗文集》(政治学卷),王焕生译,中国编译出版社2010年版,第27、58页。

[90]见《西塞罗<论演说家>》第1卷,第9—10节,载于《西塞罗文集》第三卷,哈佛大学出版社1942年版。

[91][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43页。

[92][美]斯特劳斯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卷,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1页。

[93][古罗马]西塞罗:《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94—95页。

[94][古罗马]西塞罗:《论至善与至恶》,石敏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95][古罗马]西塞罗:《论至善与至恶》,石敏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96][古罗马]西塞罗:《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99页。

[97][古罗马]西塞罗:《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94页。

[98]转引自[美]斯特劳斯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卷,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4页。

[99][美]斯特劳斯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卷,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5页。

[100][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1页。

[101][古罗马]西塞罗:《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96、97页。

[102][古罗马]西塞罗:《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96、97页。

[103][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0页。

[104][古罗马]西塞罗:《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13、120、119页。

[105][古罗马]西塞罗:《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13、120、119页。

[106][古罗马]西塞罗:《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13、120、119页。

[107][古罗马]西塞罗:《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34页。

[108][古罗马]西塞罗:《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34页。

[109][古罗马]西塞罗:《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23页。

[110][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0、100、126、130页。

[111][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0、100、126、130页。

[112][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0、100、126、130页。

[113][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0、100、126、130页。

[114]参见[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35页。

[115][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8、158、85页。

[116][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8、158、85页。

[117][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8、158、85页。

[118][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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