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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的原理及其哲学比较

时间:2022-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家知道 ,唐律是中华法系①的代表 ,《唐律疏议 》是唐律的精髓和骨干 ;②而《法学阶梯 》既是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又是罗马法的“全部法学的基本原理 ”③所在 ,因此 ,以《唐律疏议 》和《法学阶梯 》为对象来探讨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的原理及其哲学 ,这在比较法上是可行的。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是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的基本结构。换言之 ,道德即是中华法系的正当性所在 ,亦即最后的法理依据。

大家知道 ,唐律是中华法系

①的代表 ,《唐律疏议 》是唐律的精髓和骨干 ;

②而《法学阶梯 》既是罗马

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又是罗马法的“全部法学的基本原理 ”

③所在 ,因此 ,以《唐律疏议 》和《法学阶梯 》为

对象来探讨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的原理及其哲学 ,这在比较法上是可行的。

④当然 ,这里所说的中华法系主要是指传统中国法 ,罗马法主要是指万民法时代亦即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而本文既然是对原理与

哲学的比较 ,实际上就是关于法的理念的类型比较 ,因此理念与制度及实践有不同之处 ,亦是正常的 ,并

不影响研究结论的成立。

        正如我们所知 ,概念是分析的工具。因此 ,本文首先从“原理 ”这个核心概念开始 ,然后再探讨相关

的问题。在科学术语上 ,“原理 ”是来自西方的概念 ,它在传统中国文化中对应的就是“道 ”。这个“道 ”

不单是道家之道 ,而是中华文化之“道 ”。正如金岳霖先生说 :“各家所欲言而不能尽的道 ,国人对之油

然而景仰之心的道 ,万事万物之所不得不由 ,不得不依 ,不得不归的道才是中国思想中最崇高的概念 ,最

基本的原动力。”

[ 1 ] ( P118 - 19)从这个意义上说 ,道是中华文化的共通原理。① 当然 ,它亦是中华法系的原

理 ,因为中华法系是中华文化的有机部分。如何从法律上来认识这个原理 ,我们不妨先看一看作为唐律

精髓的《唐律疏议 》是怎么说的。

《唐律疏议 ·名例 》在其开篇中说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

者也。”

[ 2 ] ( P13)这段话的意思是说 ,德礼是政教的根本 ,刑罚是政教的辅从 ,两者的关系犹如黄昏与早晨

(相续为一天 )、春天与秋天 (相续为一年 ) ,它们相互配合构成完美的整体。这是对上述文字的直译 ,如

果仔细分析 ,就会发现它的内涵远不是这么简单。首先 ,它融合了儒、法、道三家的思想。从概念的倾向

上讲 ,“德礼 ”是儒家的 ,“刑罚 ”是法家的 ,“昏晓阳秋 ”是道家的。儒、法、道三家的思想在国家法典中

融为一体 ,这是西汉以来中国法律发展到唐代“臻于完善 ”的表现 ,且随着唐律对中国周边诸国的影响 ,

以《唐律疏议 》为核心的唐律由此成为中华法系的象征和代表。其次 ,《唐律疏议 》的这段话渗透了中华

文化之道 ,体现了从“阳主阴从 ”到“德主刑辅 ”的道德原理结构。为了更直观地阐明这一点 ,我们先看

下面的图示。

《唐律疏议 ·名例 》所示道德原理结构图

↗ 德礼 ─本 ─晓 ─阳 (春天 ) ─ (主 )阳 ↖

政教 道

↘ 刑罚 ─用 ─昏 ─秋 (秋天 ) ─ (从 )阴 ↙

        很显然 ,这个图示是把上述《唐律疏议 ·名例 》的文字表述结构化了 ,其中“阳秋 ”之后是笔者加上

的 ,但符合道的结构。透过这个图示 ,我们可以看到作为政教两翼的德礼与刑罚与作为道之两仪的阳与

阴的对应关系。我们知道 ,政教是传统中国政治文化的统称 ,法律亦包含在其中。因此 ,作为政教两翼

的德礼与刑罚 ,实际上就是传统中国法的基本内容 ,亦即儒、法、道三家法思想合流后所形成的礼法结

构。正如上述《唐律疏议 ·名例 》所示 ,在这个结构中 ,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因此 ,人们把它概括为礼

法结合、德主刑辅。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是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的基本结构。

从上述图示可见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或者说法理依据是阴阳合一、阳主阴从的中华文

化之道。依据中国经典表述 ,道的基本构成是阴与阳 ,所谓一阴一阳之谓道 ,此一阴一阳就是道或后来

被称之为太极的两仪。② 阴与阳这两者的关系是对立统一 ,其中对立中有相涵相摄 ,相涵相摄中又有支

配 ,阳在其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 ,形成阴阳合一、阳主阴从的结构。③ 按照中国古典思维 ,阳代表德性 ,

“阳主 ”意味着事物的属性依德。因此 ,如上所述 ,道虽然可以用来指称事物的原理 (在这种情况下 ,道

已经含有了德 ) ,但实际上道原本所表达的是事物的秩序结构 ,德是事物的内在性质。这亦就是说道是

德的表现形式 ,德是道的存在依据 ,道与德共同构成了事物的统一性。因此 ,我们说道是事物的原理形

式 ,德是事物的原理性质 ,两者构成完整的事物原理。有鉴于此 ,笔者把这种文化构成理论称为道德原

理。如果对照上述《唐律疏议 ·名例 》的表述和图示 ,我们即可发现 ,中华法系的原理不过是中华文化

的共通原理在法律上的延伸 ,所以实质上还是道德原理 ,只是这个道德原理的内涵有了变化 ,由阴阳合

一、阳主阴从的哲学概念转换成了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概念。换言之 ,道德即是中华法系的正当

性所在 ,亦即最后的法理依据。因此 ,从法的哲学上说 ,中华法系的原理可称之为道德原理 ,中华法系法

亦可称之为道德原理法。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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