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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时间:2022-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这一现状,县第六次土地管理工作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于1995年4月12日召开。为加快全县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10月30日审议批准《和政县“四荒地”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_和政县志(1986—2005)

第三节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据县农业区划办公室于1990年8月完成的土地资源详查资料反映,和政有滩涂地10222亩,牧草地443034.8亩,有宜林地420324.5亩,其中尚有302.3亩宜林地未得到治理。全县共有荒山、荒坡、荒沟、荒滩141299.2亩。根据这一现状,县第六次土地管理工作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于1995年4月12日召开。会议决定:要充分利用和政这一资源优势将闲置的“四荒地”使用权推向市场,采取拍卖等形式,鼓励广大农民开发“四荒地”,使潜在的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并依此为突破口,加快启动全县农村经济的更快发展。要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土地管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确保这一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政府出台《和政县“四荒地”使用权拍卖试行办法》,鼓励县内外单位、企业、集体和个人多渠道、多形式、投资治理、开发利用。

为加快全县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10月30日审议批准《和政县“四荒地”管理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治理“四荒地”的单位、企业、集体和个人按政策给予扶持。还规定,在“四荒地”经营治理中,取得明显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单位、企业、集体和个人,县政府给予奖励和政策上的优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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