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关于活体器官移植中供受体的关系问题

关于活体器官移植中供受体的关系问题

时间:2022-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亲属之间的活体器官捐献是出于无私利他的血缘亲情,这也是各国所普遍推崇的。同时,关于“有证据证明”的理解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存在分歧。这些问题是在当前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审查中遇到的分歧较多的问题。

二、关于活体器官移植中供受体的关系问题

个人虽然有支配和处分自己身体及器官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具有绝对性,美国伦理学家威廉·梅(Willian May)指出:“如果我买卖儿童,我就不配为人父母。如果我出卖我自己,我就失去了做人的尊严。”[2]人体器官移植必须以“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因此世界各国都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即使本人也不得出卖自己的器官,这不仅是对人的生命尊严的尊重,也是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确保供体器官质量的客观需要。为了避免器官买卖,尤其在活体器官捐献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条例》第十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亲属之间的活体器官捐献是出于无私利他的血缘亲情,这也是各国所普遍推崇的。但关于配偶捐献则各地区有所差异,如《台湾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所称之配偶,应与捐赠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结婚三年以上,但结婚满一年后始经医师诊断身患移植适应症者,不在此限。”深圳市所制定的条例也采纳了这一做法。此规定可能是基于结婚时间长短及是否生有子女不仅会影响捐献者的意愿,同时也有助于减少配偶捐献器官后可能出现的家庭经济紧张、离异等问题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我国《条例》虽未对配偶捐献作出严格限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对配偶的捐献意愿及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并进行详实的告知,尽可能减少其负面影响。

同时,关于“有证据证明”的理解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存在分歧。部分人认为,只要供受体双方能够提供他们之间的帮扶关系证据即可;部分人认为,只有知道供受体之间具有帮扶关系的非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证据才具有证明力;也有部分人认为,必须由供受体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村镇等合法的社会组织所提供的证明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条例》中的“证据”究竟指何种意义上的证据?需要由政府部门出具还是由供受双方出具或非利害关系人出具?哪些是必要证据?哪些是充分证据?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等等。这些问题是在当前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审查中遇到的分歧较多的问题。

此外,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规定中,“帮扶”指何种意义上的“帮扶”?包括哪些形式?“亲情关系”作为“帮扶”的结果,是否必须形成于活体捐献之前?如果两个家庭之间自愿、无偿“交叉换肾”且已因此种行为而形成了亲情关系,手术可否实施?如:2007年12月因违反《条例》被广州某医院伦理委员会否决的“交叉换肾”手术,2008年1月却在海南某医院全票通过伦理委员会的论证并使手术得以实施。出现这两种不同结果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理解的差异。也许我们可以说广州医院恪守了法律却违背了伦理,而海南医院挑战了法律却信守了伦理。但是,在医患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为信守伦理而违背法律的行为是否应当推崇?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违背法律本身也就是触犯了道德的最底线,是否符合伦理?笔者认为,在法律与伦理冲突的背景下,我们不能一味地谴责哪家医院违背了伦理或法律,也不应当将法律本身的纰漏迁怒到医院头上,但我们可以期望国家对法律作出明确的诠释。如:进一步明确“证据”的来源和要求;释疑“因帮扶关系等”中“等”的具体情形、帮扶与亲情关系的条件性等问题。值得庆幸的是,2008年6月14日,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应邀到上海出席第三届中国移植运动会暨第二届中国器官捐献纪念日时,已正式对外回应:“两个患者家庭之间交叉供肾是合法的。”但是,也正像黄洁夫副部长所强调的:“如果对这一条款操作不严格,在我国器官移植供需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买卖器官的行为。”[3]因此,全面合理地诠释“帮扶关系”是当前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