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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保护的两难困境的思考和建议

时间:2022-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患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因知情同意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而发生的医疗纠纷不断增加,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的和谐。因此,笔者建议:首先,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其次,应当明确知情同意权是患者本人的权利,权利的主体理应是患者本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越俎代庖,除非患者事先明确授权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该种权利,否则,医务人员不应当承认其他人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代替。

三、知情同意权保护的两难困境的思考和建议

随着患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因知情同意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而发生的医疗纠纷不断增加,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的和谐。一般情况下,作为医务人员都会做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但是,对于本文中介绍的发生权利保护冲突的时候,医务人员如何选择,到底保护患者的什么权利的问题,是一个值得思索和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享有多种权利,对这些权进行归类,可以分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如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财产权等都是其享有的实体权利,而知情同意权则属于典型的程序性权利,它可以保障患者实体权利的实现。如前述保护性医疗的问题,保护性医疗是要保护患者的实体权利,但是到底是不是符合患者的利益只有患者自己才是最好的判断者,当然这种判断是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的告知前提下做出的,是其自己权衡利弊的结果,因此,保护性医疗首先是要保护患者知情的权利,在知情基础上让其做出判断,在患者知情的前提下,才能谈及保护性医疗的更深层的含义,即在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同时尽可能选择适当的时间、适当的方式告诉患者,以避免其受到突如其来的疾病信息的打击。

因此对于实践中存在的知情同意权与其他权利保护的冲突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应享有的必须得到保护的重要权利,这种重要权利必须通过立法的明确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因此,笔者建议:首先,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其次,应当明确知情同意权是患者本人的权利,权利的主体理应是患者本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越俎代庖,除非患者事先明确授权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该种权利,否则,医务人员不应当承认其他人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代替。再次,如果患者确实不能行使知情同意权,法律应当赋予医务人员强制医疗权或紧急干预权,但是应当明确医务人员需尽最大能力为患者的利益服务,这也是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职责的要求。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就不会出现医务人员在面临权利或利益保护的冲突的时候,无所适从、不知所措的状况,也可以解决医务人员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采取诊疗措施承担法律责任风险的后顾之忧。法律明确赋予医务人员紧急干预的权利,是对医务人员的保护,更是对患者权利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孙洪岩:《论绝症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山东省医学伦理学学会第五届学术年会论文集》,2006年。

[2]韩跃红:《癌症,保密还是告知?》,《医学与哲学》,1995.9:7-9。

[3]高宏、殷东风等:《肿瘤患者病人之情欲不知情对治疗效果的影响》,《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06.15(3):325。

[4]http://news.qq.com/zt/2007/zfjqzqs/.

(作者单位:广州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注释】

[1]该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08JD720001)、广东省哲社规划项目(08C-04)、广州市社科联资助项目(08SKLY2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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