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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法制和监管机制的建设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从中外合作办学开展以来,为了规范办学行为,我国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尽管以上三种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法规在教育法法源体系中的层级地位不同,即除《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外,其余两种皆为政府的部门章程,其法律效力应该低于国务院的法规、命令和决定,但内容和精神应该与上位法不相抵触。

第三节 加强和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法制和监管机制的建设

自从中外合作办学开展以来,为了规范办学行为,我国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正式生效之时,原有的《暂行规定》也宣告完成其历史使命。从我国教育法法源的逻辑看,分为以下几个层次(效力由高到低):国家的总章程——宪法,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政府章程,由省一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其共同构成了我国教育法的法源体系。尽管以上三种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法规在教育法法源体系中的层级地位不同,即除《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外,其余两种皆为政府的部门章程,其法律效力应该低于国务院的法规、命令和决定,但内容和精神应该与上位法不相抵触。建立和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法制,一直被视为中外合作办学的根本保障,尤其是我国入世之后,如何将我国在国际机制和组织中的承诺转化为国内法的任务更是迫在眉睫。法律的制定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工程,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草草了事。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制定需要充分考虑WTO教育服务贸易协议的国际法以及国内法,即宪法、教育法等相关国内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针对其涉及到的工商、税务、金融等不同领域的活动及其法律法规,建立起既能激发各方办学积极性,又能规范办学活动,既能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又能尊重我国教育主权的中外合作办学法律体系。由于目前这一体系还不健全,所以建立各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法规体系势在必行。为此,建议参考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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