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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控制与专业自治平衡的学位质量保障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学位质量保障的特色在于它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在这种体制下,获得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学位质量保障主要由高校负责。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只有通过大学或者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授予学位或文凭。学位授予权审批制度是针对那些没有学位授予权的,或只有教学学位授予权而没有研究学位授予权的学院。其中文科类的学科群为8个,一级学科80个,占总数的50%。

英国学位质量保障的特色在于它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在1919年以前,英国政府通过颁发许可状等措施对大学进行干预,其中最著名的事件是19世纪六七十年代对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检查。1919年,大学拨款委员会(UGC)建立,标志着英国国家高等教育体制的创建。受到大学自治传统的影响,政府“不希望使自己陷入到宪法规定由大学自己负责的事务中去,但也不会把由政府本身来承担更为适合的任务强加给学校。”(伯顿·克拉克,1994:153)。英国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机构只负责对大学的发展提供财政支持、信息服务和宏观政策引导,大学拨款委员会对免除政府的直接干预起到了缓冲作用。因此,英国大学模式被罗杰·金(Roge king)描述为“受到国家支持的专业自治与自我管理模式,而不是公共问责制或政策干预主义”(罗杰·金,2008:21)。在这种体制下,获得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学位质量保障主要由高校负责。

在1992年《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颁布之前,只有获得教皇训令或者皇家特许状的大学才有权授予学位,通常只有获得了学位授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才有资格被称为大学。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只有通过大学或者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授予学位或文凭。1991年高等教育白皮书《高等教育——一个新的框架》和1992年《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的颁布结束了“双轨制”,有将近40所的多科技术学院通过评估,获得独立授予学位的权力,升格为大学,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也终止运作。(Roger Brown,2004:9)此后,没有获得大学地位的学院就需要通过枢密院审批才能授予学位。根据英国1992年《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第76条规定,负责英国皇家事务的枢密院有权根据一定的标准决定是否授予学院以独立的学位授予权,这为还没有独立学位授权的学院提供了申请这项权力的法律基础。

2004年,英国颁布了学位授权审核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学位授予权审核的种类、对象、时效、程序和标准等。《指导意见》把学位授予权分为教学学位(taught degree)授予权和研究学位(research degree)授予权两种。教学学位意指本科生以及以修读课程为主的硕士生,研究学位意指以研究为主的硕士生和博士生。申请机构既可同时申请获得两种学位的授予权,也可单独申请教学学位授予权或者研究学位授予权,但是单独申请研究学位授予权必须以已经获得教学学位授予权为前提。学位授予权审批制度是针对那些没有学位授予权的,或只有教学学位授予权而没有研究学位授予权的学院。接受公共拨款的高等教育机构所获得的教学和研究学位授予权是无期限的,其他机构所获得的教学和研究学位授予权期限为6年。6年期满的高等教育机构要通过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AA)的审核,才能继续保持学位授予权。审核通常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①申请机构向枢密院提交申请;②枢密院委托QAA对申请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③QAA根据申请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人员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④QAA根据审查结果向枢密院提出建议;⑤枢密院根据QAA的建议决定是否授权给申请机构。《指导意见》还明确了申请教学学位和研究学位授权的标准。教学学位授予权的审批标准包括学校的治理和学术管理、学术标准和质量保证、学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教学课程支持环境四个方面,并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其中对学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的指标又制订了四条分标准:学位授予过程的管理、教育水平的定义、教育结果的评价和教学水平的提高,以此确保申请机构能提供高质量的高等教育。研究学位授予权的审批标准包括学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学术标准和质量保证,以及某些数量指标三个方面。与教学学位授予权申请相比较,研究学位授予权的审核更看重学术人员的研究水平和学术声望的提高。

英国学位授权审核实行主体相分离,各自履行不同的职责。《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案》第76条规定,作为政府部门的枢密院行使审批权限,代表国家批准符合条件申请机构的学位授予权,是学位授予权的最终决策机构,但它不具体涉及学术性事务的实施;作为非政府组织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AA)负责制订学位授予的基准框架,审查学位授予权顾问委员会呈交的报告,向枢密院提供授予单位建议名单;学位授予权顾问委员会(ACDAP)按照既定的标准和要求负责审核考察工作,评估申请机构的定量和定性的证明材料,并将考察结果上报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同时,英国政府只对学位授予权机构进行审批,不再对学位授予的学科、专业点进行审批,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可以自行决定学位培养的学科及招生规模。

英国的学科目录是研究生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通用。从2002年开始,英国高等教育统计处与大学招生委员会这两个机构通过协作发展了一个具有普适性的学科专业分类体系,简称为JACS(the Joint Academ ic Coding System)。JACS是一个分等级的学科专业分类体系,由一个字母和三个数字进行表征,字母和第一个数字表示学科群和该学科群的第一级学科,第二、三位数字依次表示对上一级学科更细的划分。JCAS共由20个学科群组成(见表4.2),下设159个一级学科,654个二级学科。其中文科类的学科群为8个,一级学科80个,占总数的50%。

表4.2 JACS学科群、一级和二级学科数以及2003—2004学年在学研究生数

续表

(资料来源:http://www.ucas.com/figures/archive/trend96/supply.html.)

英国的学位授予制度总体程序上和美国相似,有导师审查、指定考官、答辩等程序。学位论文首先由导师指导并审查。古典大学仍然实行单一导师制,由于没有论文指导委员会,导师在学位论文的指导中起着重要作用。一些城市大学和新大学在最近20年出现了两位或多位教师联合指导的现象,主要集中在工程、商业、经济等领域。学位论文获得导师同意后,提交给考官。考官的选择由学院和导师决定,学生也可以参与。考官一般有两位,一位是校外同领域的教师,另外一位是本校未参与指导学生论文的教师。答辩通常只有考官和学位申请者,不允许导师参加。答辩结果有四种:无条件通过;通过需要做小的修改;通过需要做大的修改;不通过。如果是申请哲学博士学位,还可能被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学生可以对答辩结果向学术委员会进行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理由成立,将会另外聘请考官进行审查。(陈学飞等,1998:12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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