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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规和计划,落实政府宏观控制职能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各国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的构成要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有美、日、法、韩、印等十几个国家提出并实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形成有利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英国政府还划拨巨款用于执法行动,去年专门成立了“反知识产权犯罪小组”。

三、制定法规和计划,落实政府宏观控制职能

发达国家政府宏观控制职能的落实,主要体现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政策和计划。

技术作为商品,有着独特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通过各种形式的“买卖”,实现了从技术创造者到技术使用者的转移。为了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纷纷立法计划(详见表2-1),界定技术的隶属、技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评价原则、技术买卖应遵守的规范等等,并通过提供优惠政策、实施相应计划推动科技成果转化。[3]

表2-1 发达国家推动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法律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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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中外大学技术转移比较》改编。雷朝滋、黄应刚.中外大学技术转移比较[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3,(5):45-52。

在各国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的构成要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有美、日、法、韩、印等十几个国家提出并实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形成有利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

欧美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美国1789年开始实施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20世纪90年代,美国加快立法,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据统计,自1992年1月至1993年7月的一年半时间里,共有33个法案、修正案及决议直接或间接地与知识产权有关系。为了全面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1994年12月8日美国政府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1996年通过了《联邦商标淡化法》和《联邦商业间谍法》;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以加强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1998年的《技术转让商业化法案》、1999年的《美国发明人保护法》更全面加强了专利保护。2005年美国要求进一步改革《专利法》的呼声高涨。2005年6月9日,美国国会正式开始讨论《2005年专利改革法案》。[4]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其实践和经验一直被许多国家效仿和借鉴。早在1624年,英国政府就颁布了被人们称为现代专利法之始的《垄断法》,1852年,英国开始实施《专利法修正法令》,同时成立国家专利局,标志着现代知识产权体制的确立。2005年12月,英国财政大臣宣布了知识产权框架的改进计划,提出了许多务实的建议,以适应知识产权的新环境。2007年4月2日,基于2006年12月发布的“gowers report”的建议,为更好反映英国专利局实际的业务范围,英国专利局(UK Patent Office)改名为英国知识产权局(UK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被赋予了新使命,以更好地应对全球化挑战,增加国际竞争力。如今,在英国申请专利、商标和设计注册的程序十分简单,只需登录知识产权局网站就可以下载申请表格。知识产权局在各类项目的审批和保护程序方面制订了一系列细则,尽可能公开透明,按期发表季报、年报和计划。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英国政府还划拨巨款用于执法行动,去年专门成立了“反知识产权犯罪小组”。与此同时,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英国知识产权局意识日”活动以及各种论坛、研讨会、培训班等,为企业和大众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建议和帮助。[5]

在亚洲,日本于2002年制定了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了日本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目标。日本还不断缩短专利审批的年限,力求到2013年缩短为11个月,达到全球最高水平。韩国在2004年对知识产权局的职能进行了重新部署,建立更加有效地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的知识产权体系。印度政府2003年3月通过了《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在国际植物基因资源公约范围内,印度将要求享有一个知识产权自由区,并将寻求增加一个分享独立知识产权利益自由区,以及增加部分分享独立知识产权利益(包括非货币利益)的条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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