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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捐赠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范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捐赠法》的颁布可以说为教育捐赠制度提供了宏观法律保障,使教育捐赠行为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但至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国家级的专门规范教育捐赠的法律法规出台。至此,台湾地区的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事业、社会慈善事业和对外人道救援均有了新的规范。台湾通过政府授予荣誉的方式,鼓励捐赠者的慈善行为。

(一)教育捐赠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范

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与教育捐赠制度有关的国家级法律仅有1999年6月28日颁布的《捐赠法》。该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捐赠法》的上述两条明确了教育捐赠属于公益捐赠的范围,教育机构为接受捐赠的合法主体,应受《捐赠法》的调整和规范。《捐赠法》的颁布可以说为教育捐赠制度提供了宏观法律保障,使教育捐赠行为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但由于该法的调整对象是整个公益性事业,涉及到各个公益领域,而不仅仅是教育领域,所以很多规定描写的原则而笼统,不具有针对性。此后,国家各部委也相应发布过与教育捐赠制度有关的法规文件,如2001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对教育捐赠的税收问题进行了规定。但至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国家级的专门规范教育捐赠的法律法规出台。现在国内开展的教育劝募、捐赠活动本身就不是很多,其中一些具有捐赠意向的捐赠人在商洽的过程中更是因无法得到法律法规和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而半途而废,严重阻碍了我国教育捐赠制度的健康发展。

目前从国际发展看,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逐步将教育捐赠纳入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发展。例如, 2006年台湾地区出台了《公益劝募条例》,又相继出台《公益劝募条例实施细则》与《公益劝募许可办法》作为法案施行的配套建设。至此,台湾地区的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事业、社会慈善事业和对外人道救援均有了新的规范。这些法律法规自然成为学校募集社会捐赠的行为规范,为学校加强筹资工作管理提供了准则和依据。在税收政策方面,遗产税和赠予税的开征、捐赠资产的税收抵扣一直被认为是最能促进社会捐赠行为的税收政策。在个人和团体的资产捐赠行为方面,台湾所得税法均给予了其优惠性。台湾通过政府授予荣誉的方式,鼓励捐赠者的慈善行为。台湾教育部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捐资教育事业奖励办法”,按照捐赠金额的不同向捐赠者授予各种社会荣誉。此外,大额的捐赠还可以依照“教育部教育文化奖章颁给办法”为捐赠者授予奖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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