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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捐赠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目前教育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享有有一定限制,即纳税人必须是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才可以享受。可见,外国捐赠减免所得税是从最大宗税种中给予税收优惠,但中国捐赠减免所得税则只是从小宗税种中给予税收减免。最终耗时两个月,经过十道程序,得到了50元个税税款的免除待遇。如何规范教育捐赠的税收优惠程序,也是目前我国完善税收优惠所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六)教育捐赠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

1.享受税收优惠的公益机构范围受限

我国目前教育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享有有一定限制,即纳税人必须是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才可以享受。在实践中,国家税务总局等不断地通过《通知》形式增加非营利性机构的数量。但是,面对种类繁多的规定,有意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很难弄清楚向哪个机构的捐赠允许税前扣除,究竟是全额扣除还是按一定比例扣除等问题。2007年的《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对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仍然有较高层次的限制,必须是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才能免税,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则不能免税,仍然是一种扩大化的“特许机构捐赠抵扣制”。这种制度设计偏重于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但是它有以下缺陷:一是有歧视部分公益社团之嫌;二是对大部分处于基层的公益团体进行捐赠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而恰恰这些公益团体更多地面向我国最需要捐赠扶持的社会阶层和人群,这样对我国教育捐赠事业并无太多的促进作用。

2.税种限制了税收优惠作用的发挥

我国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的主要是所得税税种的减免,但并不是针对我国税制结构中最有影响力的税种——流转税进行优惠,这与其他国家普遍通过对最主要的税种进行减税的规定相悖,因而我国捐赠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达到预设的减税激励机制的应有效用。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构成有很大不同,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十五”期间,国内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累计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5.1%,是税收收入的主体,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仅占税收收入总额的23.2%。近年来,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保持不断增长,2005年才提高到了24.6%。而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中,所得税是税收主要来源。据统计,个人所得税在高收入国家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一般在40%以上,再加上企业所得税的份额,所得税在其税制结构中占有主要地位。可见,外国捐赠减免所得税是从最大宗税种中给予税收优惠,但中国捐赠减免所得税则只是从小宗税种中给予税收减免。因此,我国在捐赠税收优惠的制度设计上,应考虑我国的税收现实构成因素,应针对最有影响力的税种进行税收优惠。

3.捐赠税收的有关技术性问题有待明晰

(1)捐赠形式限定为货币捐赠,在实物捐赠和无形资产捐赠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比较困难。企业等社会力量捐赠生产设备等实物的,如要在所得税前扣除,就涉及价值换算的问题,但目前税法尚未明确计价方法和计价程序,操作起来非常困难,如实物捐赠需要通过专业机构来评估实际价值,由于没有相关规定很难操作。

(2)企业或个人直接对受赠人进行的捐赠不在税前扣除之列。但在事实上,捐赠者却更偏爱直接捐赠给学校或受赠个人,而现行的规定出于税收收入安全等方面的考虑,不支持他们的捐赠偏好,因而不能最大限度地激励企业或个人捐赠。

(3)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其捐赠行为并不能减轻多少税负;相反,较严的抵扣限制导致大量的捐赠得不到抵扣,而繁琐的抵扣程序加重了税收遵从成本,影响了纳税人的捐赠积极性,削弱了税式支出的政策效果。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放松我国捐赠的抵扣限制,同时简化繁琐的税收抵扣程序,以方便捐赠人享受应得的税收优惠。(14)

4.税收优惠程序有待简化明晰

国家民政部负责捐赠实物的司长王振耀为了弄清楚个人捐款的免税程序,曾以个人名义向中华慈善总会捐款500元。但接下来的层层手续,让王振耀和民政部的财务人员都头疼不已。最终耗时两个月,经过十道程序,得到了50元个税税款的免除待遇。而相比较而言,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程序繁杂,捐赠的扣除程序也就比个人捐赠的税收扣除更加繁杂,与以效率为要求的企业和个人不相适应。如何规范教育捐赠的税收优惠程序,也是目前我国完善税收优惠所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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