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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捐赠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实践中,这些临时性的募捐机构既不是传统的民政部门,也不是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基金会”,尽管从情感上它们都有存在的合理性,但不一定在法律主体上具有合法性。募捐剩余财产是保留在募捐人手中,还是返还于捐赠人或移送慈善公益机构,目前在我国的立法中还未明确。若剩余财物尚存于募捐者,或捐赠者不明,或放弃所有权,则应该将剩余的募捐财物移送给其它常设性的慈善基金会或类似组织。

(四)募集捐赠的法律问题

1.募集人法律地位不明晰

目前,无论是个人、企业、政府,还是各种社会团体自发募捐,都需要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审核。而实践中,这些临时性的募捐机构既不是传统的民政部门,也不是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基金会”,尽管从情感上它们都有存在的合理性,但不一定在法律主体上具有合法性。造成这种法律困境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我国《捐赠法》第10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并未对“公益捐赠”和“私益捐赠”的概念作出严格区分,导致募捐发起人泛滥;另一方面,公开劝募行为的规范也是一个法律空白,因为对劝募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劝募联合等行业组织或个人也无成立的法律依据。

2.募捐剩余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清

募捐剩余财产是保留在募捐人手中,还是返还于捐赠人或移送慈善公益机构,目前在我国的立法中还未明确。我们认为,立法上应该区分募捐是由受赠人自行发起还是由第三人发起。若为受赠人自己发起,则从捐赠者直接将捐赠款物交付给受赠人之时起募捐款物所有权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由他人募集发起,则受赠人与募集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时,捐赠款物在交付给募捐人后的所有权转移又存在二种情况:若剩余财物已经转归受赠人所有,则捐赠人可以依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而主张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因为特定约定事由丧失后,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所有权的合法依据即不复存在。(9)若剩余财物尚存于募捐者,或捐赠者不明,或放弃所有权,则应该将剩余的募捐财物移送给其它常设性的慈善基金会或类似组织。

3.募捐申报登记和信息披露不健全

募集捐赠具有临时性、特定性和人身专属性等特点。目前在立法上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申报登记制度不健全,如本应对募捐主体资格、募集事由、募集目的、募集帐户的管理、募集活动的时间、募集财物的用途等实行登记而未登记,各种“骗捐”事件时有发生;二是信息披露不完全,对捐赠人所捐献款项的使用用途、使用过程、使用形式和个体募捐发起申报文件等信息披露不完全,捐赠者的知情权没有法律保障。

4.受益人资格标准不清

本应该由符合条件之候选受益人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者方可成为受益人,但现实生活中,多数受益人是因媒体报道、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发现或引起社会关注后而成为受捐对象的。可见,目前受益人资格并没有由法律确定一个标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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