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移动支付合同的法律问题

移动支付合同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电子合同效力和证据效力的承认是明确银行和客户之间权力与义务的基础,也是适用《合同法》的前提条件,更是防止信用风险的一项有效措施。由客户领取的服务协议经客户和银行签字确认生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力的,该条款无效”。

12.3.1 移动支付合同的法律问题

1.有关电子合同效力的问题

网络银行的无纸化操作使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及其证据效力成为银行与客户交易的前提条件。《合同法》第12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同时,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6条规定: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书面形式的要求。同时,第8条:有办法可靠地保证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终形式生成作为一项数据电文或充当其他用途之时起,该信息保持了完整性,并且可以将其显示给观看信息的人,即符合原件的要求。我国新颁布的《证据法》也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合同和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对于电子合同效力和证据效力的承认是明确银行和客户之间权力与义务的基础,也是适用《合同法》的前提条件,更是防止信用风险的一项有效措施。

2.有关格式合同问题

现在的网络银行一般都会与客户签订一份“网络银行服务协议”,方式往往是将“网络银行服务协议”放在网上,在客户正式申请网络银行服务之前向客户显示,或者由客户直接到银行所在地领取“网络银行服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定义条款、服务内容、网络银行使用方法、免责条款、法律适用等。在网上显示的服务协议的确认方式是在服务协议之后或者其他显著地方标注一段文字,大致意思是客户必须在正式申请网络银行服务前阅读并接受该服务协议的内容,一旦客户开始正式申请网络银行服务,就被视作接受了服务协议的所有内容。由客户领取的服务协议经客户和银行签字确认生效。服务协议从内容上看,包含了一般合同所具有的内容,它的性质是明确了客户及银行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的合同。此服务协议或者网上银行章程是银行为了方便重复使用而制作的,客户如果希望获得银行的网上银行服务,只能简单地表示接受,而不能提出修改条款的具体内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很明显,现在所有由银行提供的服务协议的内容都是格式条款,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除了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并对该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外,还要承担《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风险。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力的,该条款无效”。这些规定对网络银行在制定格式条款以及客户进行接受网络银行服务时都有明显影响。

3.有关不可抗力问题

在网络银行业务这样的新型服务模式中,传统法律中的不可抗力出现了新的挑战,如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发作或网络堵塞造成交易服务终止等,这些新的情况能否被视为不可抗力?我们认为,如果银行方面能够证明在自身系统方面采取了应尽的防范义务,仍发生上述情况,可以视为发生了不可抗力。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所以上述情况发生后,应及时通知客户已经遇到的困难,并提供相关证明,尽量弥补客户的损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