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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鉴定机构共享高校大型仪器的法律路径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实行大型仪器配置弹性制度、司法鉴定辅助人制度及大型仪器实验室强制考核制度等,来探索出鉴定机构共享高校大型仪器的法律路径。严格对照司法部下发的《配置标准》,可以说目前我们大部分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配置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足。湖北省各司法鉴定机构大型仪器配置现状也不容乐观,尤其是民营性质的机构。

探索鉴定机构共享高校大型仪器的法律路径

刘建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随着国家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逐渐深入,司法鉴定标准化的相关工作正在逐步展开。一方面由于成本核算,司法鉴定机构大型仪器配置阳奉阴违,出具的报告有损司法鉴定的科学权威及公平正义;另一方面高校大型仪器的共享平台不断开放,提供科学、精确的检测数据和分析图谱而不为我国诉讼制度所采纳。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实行大型仪器配置弹性制度、司法鉴定辅助人制度及大型仪器实验室强制考核制度等,来探索出鉴定机构共享高校大型仪器的法律路径。

关键词:鉴定 大型仪器 法庭科学 鉴定辅助人

随着国家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逐渐深入,司法鉴定标准化的相关工作正在逐步展开。2006年,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下发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以下简称《配置标准》)。近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就《配置标准》的修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电子数据类三类,以国家意志的形式推动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严格对照司法部下发的《配置标准》,可以说目前我们大部分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配置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足。就以经济发达的广东省为例,截至2007年底,该省现有从事《司法部》规定的“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59家,对这些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仪器设备复核检查发现,完全符合《配置标准》要求、自主拥有相关仪器设备的只有15家,仅占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的25.4%,其他机构或有个别使用率不高的大型仪器设备需要通过租赁、合作等方式来保障正常鉴定业务的开展,以法医病理、微量物证检测尤为突出。湖北省各司法鉴定机构大型仪器配置现状也不容乐观,尤其是民营性质的机构。那如何突破法律的瓶颈,既能让社会鉴定机构合法利用优质的仪器资源,提高高校大型仪器的利用效率,以满足诉讼当事人更多的选择,又能获取更精确的检验数据与分析图谱,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实现大型仪器双方共享双赢的局面。

1 适应市场,高校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不断开放

大型仪器设备一般是指价值不菲、高精尖的实验仪器,它作为科学研究重要手段,是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和研究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各高校办学实力与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随着“211工程”、“985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专项建设资金投入的增长,高等学校大型仪器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同时教育部“十一五”重点建设项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和优质资源共享系统”(CERS)的实施,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重庆大学新疆大学等众多综合型高校建立了校级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实现了对外开放和资源共享。

高校仪器购置由学校投资,人员、基本费用也由学校提供。受原来传统观念、投入机制、相关规定、经费来源(特别是科研经费)等因素影响,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资源共享力度不够,特别是那些高、精、尖的仪器设备,往往害怕别人用,有成本核算的惯性思维,有偿使用的观点尚未完全被人接受,协作共用少。为了适应市场,高校通过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有效解决大型仪器运行维护经费,保证了大型仪器的各类运行支出,保障大型仪器设备的良性运转和持续发展,实现管理与效益的良性循环。

因此,高校各单位之间及高校之间的大型仪器不断提高对外开放共享的程度,以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效能。建立有效的大型仪器共享制度和运行管理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设备的重复购置和盲目引进现象,有利于仪器设备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共用共享,提高设备利用效率。在高校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不断开放的情况下,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共享高校大型仪器的平台有没有法律制约呢?

2 成本核算,司法鉴定机构大型仪器配置阳奉阴违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设立的仪器设备条件为:一是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二是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依据2011年底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配置标准》(暂行),司法鉴定机构仪器配置必须达到法律制度所要求的标准,否则不能开展相应的业务范围。

在实践中,由于各个鉴定分类的案件分布与仪器设备的投入是极不平衡的。就以物证类中微量物证鉴定为例,其油漆及纤维分析就需要仪器的配置标准如表1所示。

表1 油漆及纤维分析所需仪器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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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来源于《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司法部批准成立的中南地区规模最大的综合性鉴定机构,中心拥有一栋2 000余平方米的实验大楼,以及配有激光拉曼光谱仪、X射线能谱仪、GC-2014气相色谱仪、VSC5000文检仪、俄罗斯声纹鉴定仪、德国Axiotech 100蔡司三维立体显微镜设备仪器等资产总价值近1 000万元的鉴定器材。虽然学校投入如此之多,大型仪器配备还是没真正意义上达标,如扫描电镜-能谱仪、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就没有配备。其实学校对鉴定中心投入如此慷慨,主要是为了满足学生的实验、实训及老师科研教学的需要,为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只是其辅助功能。中心自2003年成立以来,每年受理的痕迹案件中,只有极少数交通事故的鉴定需要对油漆、纤维的成分进行分析。可以说,所收的鉴定费还不足以维护仪器的运行费用,更不用说弥补仪器的折旧成本。

从司法鉴定机构角度来说,尤其是民营机构,由于生存的需要肯定要较多地注重仪器设备的投入产出比,不轻易投入大宗仪器设备。如广东“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中民营性质占54.2%,需要申报大型仪器设备的执业项目多利用挂靠单位的资源进行,“做一天和尚撞一天的钟”,通过租赁、合作方式使用仪器设备完成相关鉴定,这些鉴定机构当然不可能也没有办法关注仪器设备的程序管理及监控手段以保证数据与图谱的精确。从实际调研来看,虽然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不同,但从成本核算来考虑,司法鉴定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成立或增注新的业务范围时,都或多或少存在大型仪器配置要求阳奉阴违的情况,这种现象在个别机构非常严重。

3 法律制约,共享大型仪器的检验数据来源非法

毋庸置疑,仪器设备是体现鉴定能力和影响鉴定质量的重要因素,对鉴定机构仪器设备的要求既要体现配置要求,同时也要体现相应的管理要求。管理要求的内容有鉴定机构对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验收、定期检定或校准、工作状态的定期核查、日常维护、使用记录、故障发现和解决记录等过程的控制,以及特殊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考核要求等。其中定期检定或校准尤为重要,应当明确哪些仪器设备必须定期检定或校准,并辅以配套管理规定和措施,这样才能充分保障仪器检测数据科学准确,彰显司法的公正。同时鉴定机构配置仪器设备可以有效地促进鉴定理论技术的研究和工具设备的研发,以及评测准入机制的建立,促使通过技术使结论科学化,通过管理使技术规范化,通过法律使鉴定合法化来推动司法鉴定的标准化、规范化研究。

由于英、美法系为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鉴定模式采取是鉴定人主义,专家证人不隶属任何鉴定机构。专家证人的资格及权威是通过法庭交叉询问程序得到法官的认可,他们为了替当事人辩护,可以自由利用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仪器,大型仪器也不例外,进行法庭科学检测。而中国法系为职取主义的诉讼模式,鉴定模式采取鉴定权主义,鉴定机构是法定,必须在司法行政机构登记注册才能取得资质,而仪器配置标准,无论是普通仪器还是大型仪器,都是其成立的必备条件;同时鉴定人也法定的,在取得鉴定资格基础上必须在相应的鉴定机构执业。否则出具鉴定报告由于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将不被法院所采纳。

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英、美法系的鉴定人——专家证人,既可以是有工作经验的社会工作者,也可以是大学的教授或高级实验人员,他们共享高校大型仪器设备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中国法系的鉴定人由于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而高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实验人员虽然熟悉专门的操作,但没有鉴定人资格则没有合法身份;同时这些仪器不隶属于鉴定机构,若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规定,其检测数据来源不合法导致鉴定意见成为非法证据而被法庭排除。

4 制度创新,探索司法鉴定机构共享高校大型仪器的法律路径

一方面高校大型仪器的共享平台不断开放,其实验人员或技术人员规范、专门的操作能提供科学、精确的检测数据和分析图谱,但不为我国诉讼制度所采纳;另一方面由于成本核算,司法鉴定机构大型仪器配置却阳奉阴违,有损鉴定的科学权威及司法的公正形象。其实,可以借鉴医院对主治医生及设备技术人员的差别管理方式,来探索司法鉴定机构共享高校大型仪器的法律路径。

4.1 鉴定机构大型仪器配置实行弹性制度

仪器设备的配置不能仅仅理解为对产权的拥有,配置也包括对使用权、管理权的拥有,可以允许有自主产权、租赁、合作等形式。在明晰具体项目的基础上,再细化逐一项目仪器设备基本配置的所有权要求,明确哪些仪器设备必须拥有自主产权,主要是指鉴定所需的关键或主要仪器设备;哪些仪器设备可以只有使用权、管理权,主要是使用频率较低、投入比例较大的仪器设备,但应当达到有效管理的要求,对鉴定机构大型仪器配置要求可以实行弹性制度。

同时完善大学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的运行管理(如图1所示),在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与高校或高校联盟签订合作意向后,应方便鉴定机构对大型仪器的利用。美国高校大型仪器公共平台十分注重信息化建设,网站信息丰富且实用。平台网站详细介绍了平台的职能、服务,主要大型仪器详细信息、应用领域及典型用户,每台大型仪器的联系方式、申请使用流程、收费标准等。总之,要本着国家科研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优化管理,有利于高校大型仪器设备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司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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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大学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运行流程

4.2 实验人员推行司法鉴定辅助人制度

高校实验人员或技术人员推行司法鉴定辅助人制度。在2005年考评机制尚未形成标准时,加之鉴定机构专业人员相对缺乏,粗放性管理造成了鉴定主体良莠不齐。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发展到现阶段,应强调对鉴定人实行精英化管理,提高鉴定人的准入门槛,对专业人与实验人员实现差别化管理。类似医院对主治医生与检验人员有区别对待,将鉴定人与鉴定辅助人按不同标准进行考核与考评,对鉴定人采取精英化,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而鉴定辅助人采取技术化,只承担次要法律责任。

作为鉴定辅助人,需要系统地学习法律及鉴定的专门性知识,能熟练操作大型仪器(如拉曼光谱)的日常维护与实验操作,并对他们实行差别化的管理。实验人员或技术人员要想取得司法鉴定辅助人的资格,首先应达到操作仪器的业务考核,就如同医辅人员获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或《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合格证》一样,然后通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资格考核,获取司法鉴定辅助人资格。在鉴定过程中,鉴定辅助人只承担自己检验的数据与图谱的法律责任,不承担错鉴的法律后果。

4.3 高校大型仪器实验室强制考核制度

高校大型仪器实验室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的共享平台,实行协作合作机制,那么实验室就应接受司法鉴定行政部门的强制考核。司法鉴定行政部门按照规范的标准对候选的实验室进行考察、评价,然后认定该实验室是否合格,能否作为鉴定机构的合作实验室,同时仪器操作的实验人员或技术人员有合格的鉴定辅助人,鉴定机构就可以合法地共享其大型仪器设备。通过这样的认证、认可来保证检测或实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重复性。因此,鉴定机构若需要共享高校大型仪器,就必须选择这样的实验室,从而有效解决鉴定机构大型仪器配置的瓶颈。同时鼓励大型仪器实验室应创新管理理念,探索建立一套完整的司法鉴定人助理考核录用制度和激励保障制度。

总而言之,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财力与物力非常有限,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还处在发展与壮大的阶段,做大做强大型仪器设备完全达标还需很长时间,我们不能掩耳盗铃。因此,制度创新应突破法律的制约,充分发挥社会的,尤其高校得天独厚的设备资源,来提高我国法庭科学的检测水平以彰显司法的公正。因此,通过推行鉴定机构大型仪器配置实行弹性制度、实验人员推行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高校大型仪器实验室强制考核制度,这既发挥高校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又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权威与公正的法庭科学。

参考文献

罗纪锋,方建新.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的探讨[J].中国司法鉴定,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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