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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导师审核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了全面改革现行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学位授予权审核工作的重大改革,尤其是博士生导师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与前两次下放博士生导师审核权试点相比,力度更大,意义更深刻。经过两次自审博士生导师试点工作,深切地感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举措是十分必要、非常及时的。

第四节 博士生导师审核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最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了全面改革现行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学位授予权审核工作的重大改革,尤其是博士生导师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与前两次下放博士生导师审核权试点相比,力度更大,意义更深刻。然而,作为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改革的前奏或初步探索,已经进行的1993年和1994年两次下放博士生导师审核权的试点,也为我们全面改革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提供和积累了一些经验。本节拟以复旦大学1993年和1994年两次自审博士生导师的实践为基础,对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的进一步改革淡淡我们的感想和体会。

一、在实践中探索——自审博士生导师试点的基本做法和经验

学校两次自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操作及过程大体相同,即包括:申请人提出申请、有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表决、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学科评议小组审核表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本校自行增列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等5个前后相继的环节。

尤其是对1994年的试点工作,在总结1993年首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改进和健全了有关环节,力求使审定工作更符合合理公正、保证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具体的做法和经验有以下几点。

1.坚持质量标准,量化评审条件。

根据学位(1994)23号文等有关文件中对博士生导师所提的基本条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进行了适当的量化(如对申请者发表的科研成果进行了适当的量化),为各个阶段的审核提供了可以操作或可资参考的评审标准和较为客观的评价依据。

2.重视核实材料,强化初审把关。

在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表决前,规定有关的系(所)必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并根据量化指标对申请人的情况加工汇总,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表决。在1994年试点中,提出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数逾百,经核实材料和资格审定,列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表决的84人,经表决获出席成员2/3或以上同意的近50人。审核是比较严格的,而且也是比较客观公正的。

3.完善通讯评议,细化评议意见。

1993年首次试点时,进行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认真听取并尊重校外同行专家意见,尽可能避免由于仅从本校本学科的眼光或立场观察问题可能带来的偏差,是努力做到公正客观、保证质量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尽管组织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耗时、耗资、费力,我们仍精心组织了通讯评议,并在耐心等待反馈意见后再召开学科评议组会议

与1993年试点中同行通讯评议工作相比较,1994年我们做了两点改进:

第一,改变了前一次试点按一级学科组成同行通讯评议组,按二级学科组织同行通讯评议,每个通讯评议组仍有10名左右专家组成。

第二,按二级学科设置通讯评议意见表。评议意见按照量化指标适当细化,既有对申请人学术水平、社会贡献、人才培养、培养条件等4个方面作好、较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判断;又有点评意见,要求对申请人是否可增列为博士生指导教师表示同意、暂缓或反对意见,并在“同意”栏内分“优秀”和“一般”两个档次;在同一专业内如有2名以上(含2名)申请人的还须进行“排序”;等等。在评议意见表内还留有让专家发表书面评议的备注栏目。总之,尽可能使反馈意见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更高的准确性。

1994年的试点工作共邀请了315名校外博士生导师参加通讯评议,其中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49人,共收到293名专家的评议意见,返回率为93%(据知,未返回意见的22人中有不少人当时正在国外或海外)。

4.按需设岗增列,淡化固定层次。

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是自审博士生导师试点工作必须贯彻的一个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促进博士生教育的发展,推进学科建设,实现博士生导师队伍的新老交替。尤其是在1994年的试点工作中,我们从部署工作、各环节的审定及如何取舍下一轮审核的名单等,均力求贯彻上述原则。在初审完成、决定将有关申请者的材料送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时,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除了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3或以上同意的申请者材料送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外,还挑选了属于需加强学科的少数申请对象(得票数均超过1/2)的材料送同行专家通讯评议。为了推进学校技术科学与工程学科的发展,加强对本校一些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的建设,发挥这些科研机构和群体在培养博士生中所具有的设备条件、科研项目和学科等方面的优势,推动理工结合及学科之间的联合,也设置了相应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审定增列了几位博士生指导教师。

二、改革初显活力——自审博士生导师试点的积极作用

学校现有49个博士点,1993年试点前有博士生导师106人(含退休和兼职的导师)。1993年首次试点批准了35位博士生导师,1994年试点又批准了43位博士生导师,2次试点共批准了78位博士生导师。加上1993年第5批学位授权审核批准的不属于自审学科专业范围的博士生导师,现有博士生导师200名,其中在岗的导师160余名。

经过两次自审博士生导师试点工作,深切地感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举措是十分必要、非常及时的。从试点实践来看,其积极作用表现如下。

1.初步贯彻了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培养博士生的一个重要岗位等原则。

1994年的试点,在按需设岗增列导师方面较之1993年有更大的进步。这为今后进一步淡化博士生导师作为一个固定的层次,进而促进博士生培养体制的改革、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初步营造了良好氛围。

2.较大幅度地实现了博士生指导队伍的新老交替。

1993年增补的35名博士生导师平均年龄53.4岁。1994年增补的43名博士生导师平均年龄53岁,大大低于原有博士生导师队伍的平均年龄(1994年为61岁)。经过1994年的试点,导师队伍中60岁以下(含60岁)人数的比例由53%上升到62.7%。尤其是增补了一些年轻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这批人占这次增列的博士生导师数近50%。

3.加强和巩固了现有博士点,增强了培养博士生的力量。

经过两次自审博士生导师试点,新增一批年富力强的博士生导师,使每个博士点的博士生导师数由自审试点之前的平均2.2名增加到平均4名以上。

4.进一步积累了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经验。

两次试点相比较,1994年的试点工作,无论在指导思想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显得较为成熟了些。尤其是在建立质量保证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等方面有了较大改进,除了坚持严格的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申诉制度外,这次试点量化评审标准、强化初审把关、细化通讯评议意见、实行3个月的征询意见期等等,使评审质量在总体上得到了较可靠的保证。

当然,作为试点,其本身仍带有很大的探索成分。因为,由于主观努力与客观现实之间的差异带来的某种差距、不足等,是必不可免的。归纳起来,问题或困难主要有:

第一,博士生指导教师作为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其意义和方向性昭示不言而喻,但在实际评审的操作中,如何按需设岗增列,仍遇到习惯力量强烈抗扰。

第二,量化评审标准的“便”和“利”,在1994年的试点中体现为有可操作性和保证学术的高水准,但“量化”指标还不够完善,面对纷繁复杂的申请对象的特点,今后使“量化”指标能更“适应”于不同学科,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三、继续深化改革——实施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全面改革的思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全面改革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要求将遴选博士生导师直接与培养博士生的任务结合起来,为进一步改革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指明了方向。这一改革将更有助于消除在审定博士生导师过程中原有的一些固定层次的做法。学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全面改革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的有关文件,我们有以下几点不成熟的想法。

1.量化标准,保证质量。

这是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改革能否深入的重要前提。如前所述,量化标准是保证博士生导师评审质量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使评审工作易于操作,利于公平竞争和评聘结合,做到公正合理的重要保证。为使今后遴选博士生导师真正整合为具体培养单位的博士生培养制度中的一个有机环节,培养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尤其是相应学科博士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制定出遴选导师的量化(可测度的)标准,才有可能使遴选导师成为落实博士生培养任务的“平常事”。这就有可能逐步改变过去那种虽“郑重其事”,却自觉或不自觉地重称号而与具体培养博士生的任务联系不紧密的做法。需要指出的是,量化标准不是不要标准,而恰恰是坚持标准、落实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的需要。在某种意义上,能否做到量化标准,不仅直接关系到审核博士生导师能否真正成为培养单位博士生培养制度中的有机环节,而且也关系到培养单位在施行自审博士生导师时能否建立起自我约束的机制。

2.评聘结合、转换机制。

所谓评聘结合,是指遴选博士生导师不能光是通过评审,确定谁够条件当博士生导师,而是应当把它与落实具体培养任务结合起来。评出够条件的,就应该聘其为博士生导师。这样,博士生导师就不单是一个称号,而确实是一名具体担负指导博士生任务,确实也具有指导博士生的水平、条件和能力的教授。因此,如何在量化标准的基础上做到评聘结合,或在量化标准时不仅考虑到“评”,而且也要想到“聘”,是全面改革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的关键一环。

过去由国家统一评审博士生导师,客观上存在着博士生导师评聘相对分离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一旦批准为博士生导师的教授在具体培养单位培养博士生时,名与实相符,即评与聘是结合的;如其不担负具体培养博士生任务时,名义上是博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自然就成为一种称号,即成为一种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或水平的学术性标志。就一名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而言,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与他所具有的培养博士生的其他条件(如承担的科研项目的经费)相比,具有相对超前性;即使如此,其科研方向也有一个与学科发展、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沿,以及社会发展需要契合得如何的问题。所以,博士生导师的条件(广义上,也包括学术标准)也是相对的。如何把握,只能通过评与聘的结合来解决。

博士生导师由国家统一评审改变为培养单位自行审定,为评聘结合创造了客观前提,同时也使博士生导师的评聘更易于符合培养单位博士生培养工作的实际。更重要的还在于有助于博士生培养的有关机制的转换。就博士生培养投资机制而言,应该是多渠道的。其中,国家主管部门的投资主要应用于改善培养单位的教学条件,提高博士生的教学质量;而博士生具体培养过程中与培养科研能力有关的条件、经费,主要应通过具体培养和指导博士生的导师及其所在科研共同体争取科研项目和其他经费来解决。因此,遴选博士生导师,不仅要看导师的学术水平、科研方向是否适合指导博士生,而且还要看导师承担的项目是否适宜培养博士生,其经费的充裕程度是否承担得起培养博士生的需要。

3.简化程序,形成制度。

从过去博士生导师审核情况看,为保证审核质量,严格评审,进行多层和多道把关是必要的,其效果也是较明显的。可是,在宏观上是适合的,在微观上却未必行得通。从1993年和1994年两次授权若干博士生导师试点情况来看,具体做法与国家统一评审大致相同。但是在评审程序上仍较为繁琐,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挤占了较多的本该用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教学改革的时间。因此,如何将遴选博士生导师融合为博士生培养制度有机环节,不能循着过去仅仅围绕评审谁当导师的做法,必须本着评聘结合的思路,简化有关程序。

由于不同培养单位有着很多并不相同情况,在具体做法上应允许结合各自的情况,依我们之见,要真正做到既简化程序,又体现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和高效有序,以下几点是至关重要的。

第一,要建立能完整、真实和及时反映求聘者状况的信息库或信息反馈系统。

第二,制定出合理且可度量的应聘者量化条件(标准)。

第三,建立以行政系统为主兼听专家意见设立导师岗位,并与以学术系统为主审定导师相结合的遴选导师的运行系统;在评审中既要听取校内专家意见,又要根据需要听取校外专家意见相印证;采取减少评议次数(无异议的一般以不多于两次为宜),在此基础上一次表决等方式;等等。

第四,制定糅合上述情况及其要求,以及有关方面职能明确并相互配合、前后有序的时间运行表。

总之,要形成一套合理、有效、简明的制度。

4.淡化层次,强化责任

博士生导师不是教授中一个固定的层次,所谓淡化层次即是这个意见。但是,教授中客观上存在着指导博士生和没有指导博士生的分别,这种分别主要是一种分工,确切地说是在一定时间和条件下的分工(即有条件的分工,绝非固定的分工)。所以,这种分别不应是一种本质的差别。如前所述,过去评聘相对分离的审核办法,客观上有可能产生将博士生导师固定化为层次的作用。所以,由培养单位自行审定导师,采取评聘结合的方法,可以避免上述作为层次固化的作用。淡化层次并不是要否认博士生导师在博士生培养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而恰恰是要强调博士生导师的名与实相符,强调导师要切实负起指导博士生的责任,强调导师对培养博士生的责任感及与此相连的崇高的荣誉感,等等。因此,全面改革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不仅是对我国博士生导师制度的重大改革,而且也是对10余年来人们在认识中已形成的对于博士生导师的观念的重大转变。现在,确实应认真思考博士生导师在博士生培养中的作用、责任,完善导师责任制,正确处理导师学术集体与管理部门在博士生培养中的相互关系,这不仅是改革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的需要,而且也是深化博士生教育改革的需要。

5.适当区别,平稳过渡。

全面改革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力度很大,但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是对已有的博士生导师,应充分肯定并认识他们在我国博士生教育成长和发展过程中曾起过的重要作用。应该看到,不管怎么改革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在今后若干年内他们仍然是博士生培养工作的中坚力量。改革不仅不能挫伤他们的积极性,相反要更有利于发挥他们的作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过去已评审为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可简化评议手续,主要对其正从事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以及是否确有精力从事指导博士生工作等方面进行审核,与准备新担任博士生导师的人员作了适当的区别,这不失为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明智之举。这些对于保证改革的深入,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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