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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目标及特点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目标是由合作社的特殊性质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未对个人的出资额进行限制,但对盈余分配作出了限制,对民主管理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是利用价值形式对合作社资金运动的一项综合性的管理,渗透和贯穿于合作社的一切经济活动之中。

5.3.1 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目标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加强财务管理,不断增强自身的经营能力和服务能力,吸引更多农民加入合作社,并示范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生产,实现社会价值最大化。

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目标是由合作社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合作社是劳动者的联合体,合作社对外追求盈余,但它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它追求的是社员利益最大化,合作社在经营中所获得的盈余,大部分通过盈余分配将返还给社员,以不断增加社员的收入,并对周边农民产生示范作用,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生产,从而推动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价值最大化。

5.3.2 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特点

与企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有着下述特点。

合作社一般由成员均衡持股,即使股份有差异,也应有一定的限制。而一般企业可以差别持股,也没有限制。合作社是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统一体,社员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作社对单个社员的持有股金要有所限制,防止一股独大。目前我国的合作社处于起步阶段,相当一部分是由企业或者是能人大户领办的,出资额也集中在少数几个人,农民出资很少。这种状况在初始阶段,对我国合作社的创立和发展起了非常积极作用。从法律的要求和规范发展来看,必须逐步规范,这也有利于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有利于培养农民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未对个人的出资额进行限制,但对盈余分配作出了限制,对民主管理作出了规定。有的地方已出台了地方法律法规,限制个人的出资额比例,一般不超过20%。

一人一票制是合作社办社的基本原则,社员是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决策与经营,体现了合作社管理的民主性。而一般企业实行“一股一票”制,大股东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掌握企业股份控制额,从而左右企业的经营决策,股东之间是不平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7条、第22条等都对合作社民主理财作出了规定。社员既是合作社产品生产者,又是合作社的股东,因此每个社员都享有对合作社财务运行的知情权。合作社要对内透明运作,定期公开财务运行情况,以保证每个社员的知情权。

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是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合作社存在着两个经营层次,一是社员单家独户经营,二是合作社统一经营。在财务管理上同样也存在着这两个层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一般只反映合作社统一经营的经济活动,社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由社员自己管理,合作社很少对社员具体经济活动进行实质性管理。社员和合作社是两个独立核算主体。社员生产产品的成本一般不在合作社账上反映,合作社的账上反映社员惠顾合作社的情况及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情况。

一般的股份制企业,年终利润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后,按股进行分红。而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的绝大部分(60%以上)必须按社员的交易量(额)进行分配,剩余部分才可按股或其他形式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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