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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等市场主体不同,其目的是为加入合作社的成员提供服务,解决合作社社员的困难,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五)财务公开与审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属于合作社成员所有,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必须对成员负责,进行科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既然如此,就会涉及资金的往来、账目设置、会计核算公积金及公益金的提取、盈余分配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有财务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中分别就这些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我们将在第二篇专门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详细介绍,在此,只就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些独特的财务管理制度作一简单介绍。

(一)独特的盈余分配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有盈利,在一般企业中盈利(或纯收益)称为利润,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则称为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在弥补上年亏损以及提取章程规定的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称为可分配盈余。按照法律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按这一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则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例如,某红枣合作社年终的可分配盈余是10 000元,这10 000元的收益是由于收购成员的3 000千克红枣并进行销售形成盈余,并弥补了上年的亏损以及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之后形成的(注:假设没有收购非成员的红枣)。某成员李某共向合作社交售红枣100千克,按照上述的原则,李某最少可获得可分配盈余为:10 000×60%/3 000×100=200元。即,在10 000元中,其中6 000元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交售的红枣越多则分配的盈余也就越多。当然,实际中,具体获得多少盈余应该根据章程规定的比例来计算。

(二)与成员及非成员交易的单独核算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也就是说,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要有成员与非成员之分,进行分别核算。之所以进行分别核算,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等市场主体不同,其目的是为加入合作社的成员提供服务,解决合作社社员的困难,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如蔬菜合作社与蔬菜收购企业明显不同。蔬菜收购企业主要是通过收购菜农的蔬菜,赚销售价格和收购价格之间的差价,从中盈利。为此,不必有成员与非成员之分,只要是符合其要求的蔬菜,它都可以收购。而蔬菜合作社收购社员的蔬菜是为了解决蔬菜卖难的问题,主要是为成员提供销售服务,不是为了从中盈利。在蔬菜合作社中,也许会有一些没有加入合作社的农民将其生产的蔬菜交到合作社,这时合作社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而非为其提供服务了。为此,只有将成员与非成员单独进行核算,才能体现合作社与普通企业性质上的差别。

(2)便于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优惠的服务。既然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一员,就有权利享受到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的一切服务。如加入农机合作社的成员,在享受农机服务时一般价格较低,而没有加入合作社的非成员利用合作社的农机服务,其价格就是市场价,即比成员享受的价格要高。再比如生产资料合作社,加入合作社的成员可以享受到低价购买生产资料的权利,而非成员则没有。为此分别核算是必要的。

(3)便于为合作社成员分配盈余。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来返还,这样就需要对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进行记录,而非成员则不涉及到盈余分配的问题,所以,出于这一需要,单独分别核算也是必要的。

(三)独特的成员账户制度

按照法律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的账户,在该账户中,记录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成员出资情况,二是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三是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这些单独记录的会计资料为确定成员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财产分配提供重要依据。

1.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 前面已经谈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那么到底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多少,必须在其明细账中记载完整。

2.为成员承担责任提供依据 按照法律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成员则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这样,必须为合作社成员单独立账,才能较为清晰地显示该成员在合作社内所拥有的资产数量。

3.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只有对每个成员的交易量和出资额进行分别核算,才能确定各成员在总交易额中的份额或者在出资总额中的份额,确定附加表决权的分配办法。

4.为处理成员退社时的财务问题提供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只有为成员设立单独的账户,才能在其退社时确定其应当获得的公积金份额和利润返还份额。

(四)公积金、公益金提取及使用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两金”),提取多大比例,均由合作社章程来约定,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

1.公积金 公积金一般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按照法律规定,公积金要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这是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的产生,主要来源于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是属于合作社的成员所有的,所以,为了明晰合作社与成员的财产关系,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是非常必要的。

2.公益金 公益金主要用于本社社员进行教育培训、成员的扶助以及社区建设等。合作社情况不同,是否提取公益金以及提取比例也各异。

(五)财务公开与审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属于合作社成员所有,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必须对成员负责,进行科学的经营管理,管好用好合作社资产,这是对成员负责人的体现。为此,法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公开与审计制度。

1.财务公开 财务公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

(1)合作社成员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即每个成员都有权利就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进行查阅,并提出疑问。

(2)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2.审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审计可以采取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两种形式。

(1)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由执行监事和监事会负责进行,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做到公开透明。

(2)外部审计。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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