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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重点是要科学划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之由不同的权力主体分别行使,并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人大除了履行立法权和决策权,还应认真落实对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

要合理分解和科学配置权力,运用权力制衡机制,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和协调的权力结构。目前,重点是要科学划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之由不同的权力主体分别行使,并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第一,要科学划分党内权力。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严格做到党的各级代表大会行使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党的各级委员会行使执行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检查监督权,从而努力改变权力过分集中于原本应该是执行机构的各级党委尤其是党委书记的局面。第二,要合理划分党和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职责权限。要实现党政职能分开,克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端,党对国家生活实行政治领导,并不是指党要直接干预具体的国家和行政事务,而是指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与国家机关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并通过人大督促“一府两院”得以贯彻实施,同时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人大除了履行立法权和决策权,还应认真落实对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法院和检察院则分别通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从司法角度对党和国家的权力进行制约监督。第三,要合理划分政府内部的权力,正确界定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的关系。要抓住大部制改革的契机,适当分解和合理配置政府部门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形成互相制衡的机制;要明晰政府与市场、企业的职权边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有序地向市场、企业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要理顺政府与社会的职权边界,不断转化和优化政府职能,积极向社会让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第四,要科学划分上下级权力主体的职责权限,实现纵向分权制约。应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权限,向地方下放投资审批权和生产经营审批权、减少专项转移支付,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完善执政党、地方政府、人大和司法等各系统的纵向权力关系,实现上下级各自权限之间的相互协调制约。第五,要以权力制衡为核心,完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效能。要调整监督机构与监督对象的关系,使监督机构以垂直领导为主,在人财物方面相对独立,同时实现职能独立、职权分设,从而增强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性、权威性;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整合各监督主体的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并相互配合、统一行动,形成监督合力,真正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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