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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职业道德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直诚信是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根本要求和核心价值。“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证券从业人员在整个市场中的性质和身份决定了他们必须具备正直诚信的职业道德规范。

由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失误,致使其客户徐先生贻误了卖出股票的时机。营业部当时许诺要给徐先生赔偿损失但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处理。几年后,当徐先生想起此事,再到营业部办理时,工作人员就推诿说,要当天的分时图作凭据,若拿不出凭据,营业部就不负责赔偿了。

当时负责这件事情的尹先生在半年前已经调离这家营业部,他说,时隔这么久,当时什么情况也回忆不起来,而且柜台上已经换了两三拨人,当时的经手人是谁也不清楚,也没什么凭据,他已经离开营业部,这事还得找营业部。据营业部马小姐回忆:这件事还有印象,但那位股民过了好几年才来,谁也记不清到底是怎么回事,当天的问题,应该当天或第二天就提出来,最好一两天内解决,时间一长,人也换了好几拨了,就不好解决了。徐先生原以为反正营业部不会跑,电脑的数据也不会丢,他后悔自己高估了营业部的职业素质。

——摘自中国证监会杭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编写组:《证券期货从业道德简明教程》

 

证券业是我国的新兴行业,也是一个飞速发展和前景辉煌的行业,它在短短的近20年的发展历程超过了欧美发达国家200多年的历史。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较快,各项管理监督制度尚不健全,相应的立法还不完善,证券监管工作以及对证券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还比较薄弱。因此,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息息相关,它对维护公正高效的管理秩序,维护证券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利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正直诚信是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根本要求和核心价值。证券从业人员是证券发行、流通市场中的代理者,又是直接参与者,他们通过参与市场的发行和交易来组织市场活动,同时又为证券的发行和流通不断地创造和拓展市场。如果没有正直诚信这一基础和中介,就等于切断了证券业的命脉。

首先,正直诚信要求证券从业人员时刻注意维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不得从事对投资者利益有害的活动,不得从事有损于证券信誉的活动。“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证券从业人员在整个市场中的性质和身份决定了他们必须具备正直诚信的职业道德规范。立身要正直,做事要讲诚信,绝不可因片面追求盈利、害怕失去客户而违反原则。比如: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参与非法的证券交易或为非法的证券交易提供方便;不得向客户提供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不得为排除竞争者而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不得接受客户在数量、价格方面的全权委托或对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进行偏袒或给予特殊照顾;等等。这些都是正直诚信的要求。

其次,正直诚信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的业务活动中所提供、公布的文件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虚假陈述,或欠缺重要事项。证券市场上,从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重要事项披露等,都必须在公开报刊上予以公告。广大投资者主要是通过这些文件、资料对上市公司进行了解认识,从而作出投资决策的。这些文件、资料的内容、数据往往对股价有很大影响。如果从业人员公布不实、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事项的公告,必将引起投资者的错误判断与决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证券业是第三产业,对广大投资者而言,它是一个服务行业,它具有资金集中、竞争激烈的特点。这就决定了证券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勤勉尽责,才能避免在工作中造成失误,才能以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留住客户,从而赢得市场。勤勉尽责是对证券从业人员的基本道德要求。

首先,勤勉尽责要求证券从业人员热爱我国证券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勤奋演练,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同时,确立“客户至上”的观念,服务周到热情,态度诚恳文明,团结同事,协调工作,合理处理业务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唯此,才能做好本职工作,让客户称心满意。

其次,结合证券业的特点,勤勉尽责要求证券从业人员按章办事,尽最大努力维护客户及公司的正当利益,力戒粗枝大叶、玩忽职守、越职行事、欺诈客户的行为。当今,我国证券交易日成交额数以亿计,键盘一敲,便使成百上千万的资金物易其主;证券价格起伏跌宕,或日新月异,或“三年不涨,一涨涨三年”,盈与亏转瞬即变,这是其他行业所不可想象的,所以说证券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证券业务工作中存在着相当大的职业风险。如果不按章办事,不尽职尽责,玩忽职守,后果将非常严重。因此,证券从业人员一定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程序,及时忠实地执行客户委托,并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或资金,不得为客户透支买卖股票,不得对客户的交易记录作虚假记载等,不得违背勤勉尽责这一道德规范。

证券从业人员在证券业务活动中,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或有着相当大的职业便利,或掌握着大量的内幕消息。由于在证券市场上,这些都可以直接迅速地转化为金钱,因此,廉洁奉公是证券从业人员最根本的道德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必须牢记自己的角色,在工作中不贪财、不伸手、不牵涉个人利益。只有廉洁奉公,才能做到遵章循则,依法办事,才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促进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发展。

首先,廉洁奉公要求证券从业人员不能利用职务与工作之便贪污盗窃、行贿受贿,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客户索取礼品或回扣,不得与客户发生借贷关系。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及证券高级管理人员应注意,由于身份特殊,不仅需要保持廉洁奉公的美德,还需要主动进行反腐蚀斗争。

其次,廉洁奉公要求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发行、交易活动。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内幕人员可分为上市公司内幕人员、市场内幕人员和政府内幕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违背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损害了投资者、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的利益,会导致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诚信度及市场交易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并最终弱化甚至彻底破坏证券市场。

证券从业人员由于工作关系,必然会接触到许多超前的或别人不知道的秘密。而在竞争激烈的证券市场中,这些秘密意味着小到成千上万的资金,大到一家公司的生死存亡,一旦泄露出去,将会给证券市场带来巨大的危害。因此,保守秘密,对证券从业人员来讲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保守秘密要求证券从业人员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为客户保密。证券从业人员对客户的名册登记、开户事项、资金状况及其他有关证券交易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第二,为公司保密。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界提供本公司的重要业务资料与情报,以免使公司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第三,保守因职务或业务便利而知晓的尚未公布的证券市场秘密。例如,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者,在中期报表、年度报告及重大事项尚未公布前,不得泄露有关秘密。

其次,保守秘密要求证券从业人员不仅要主观上重视,不泄露、不传播、不散发,更要在日常工作中养成防范意识,形成防范习惯,资料不乱丢,档案保存好。对文件要按保密级别分级保存,以防被人轻易窃走秘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目前许多投资者为捕捉获利机会,往往以金钱和其他优厚条件为诱饵,来换取证券从业人员的内幕信息。对此,证券从业人员必须站稳立场,不贪金钱,严守秘密,不参与和杜绝内幕交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由于证券业在我国还比较年轻,可借鉴的经验少,其运营体系、监管体制不能尽善尽美,法制建设还不完善,而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地位使其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冒较大风险去博取高额盈利,证券从业人员所面临的金钱诱惑比其他行业要多得多。自律守法是证券从业人员树立良好职业形象的前提,也是规避证券市场风险的良策。虽然高风险下可能会有高收益,但个人的前途、公司的发展、证券市场的进程,绝不应为了可能的高收益而主动以身试法。“常在河边走,怎能不湿鞋”。冒险者没有常胜将军,总有一天会一败涂地。

首先,自律守法要求证券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条例,在证券发行、交易、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是证券从业人员自律守法的最基本的要求。此外,近年来国家证券主管部门和交易所颁发了一系列规定和规则,如有关股票发行程序、交易程序、交易原则、交易场所及禁止进入证券市场的各类人员的有关规定,这些也是证券从业人员理应遵守的。在自身利益与市场规则发生冲突时,必须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绝不能产生只顾自身利益而不顾市场法规的冲动。

其次,从职业道德角度讲,自律守法要求广大证券从业人员在法律不完善,无规章可循,有漏洞可钻时,更要自我约束。在诱惑面前克服贪心,驱除杂念,牢记自己的职责,不见钱眼开,不见利忘义。事实上,凡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也是职业道德所谴责的行为。证券从业人员若不注意提高培养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水平,缺乏自律,对职业道德规范置之不理,经常性地违背职业道德要求的话,必有一天会触犯法律的无情电网。

总之,证券从业人员必须以正直诚信为本,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自律守法,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得从事任何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的违法乱纪活动。

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业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标准。这些行为标准最初是在证券业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地、自发地形成的自律规则,是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经过长期的实践后总结出来的标准,后来随着证券市场和证券管理的发展,逐步由国家颁布法令确立了一些强制性的行为标准。完善的行为准则,不仅是维护证券市场的经营秩序,保护证券从业人员和客户利益的工具,更是关系整个证券市场存亡的关键。可以想象,如果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严重偏离社会一般的价值观念,严重损害客户的利益,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导致公众信心丧失,从而损害证券业的根本利益,严重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二是各证券机构制定的自律性规范。一般而言,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规定的内容包括保证性行为和禁止性行为。

保证性行为又称为积极性行为,是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做到的行为,是从事证券业务的基本要求。这些行为包括:

1.热爱本职工作,准确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

热爱本职工作是从事任何职业的基本要求,只有在对某一职业充满兴趣和热爱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熟悉该领域的业务并取得事业上的成功。证券业在我国是新兴的行业,充满了机会和竞争,同时也有巨大的风险。如果仅仅是羡慕在证券业中成功人士的收入或地位,希望通过正当及不正当的途径迅速获取高额收入,是不可能做好证券业务的。

证券业,尤其是证券业代客经营的业务属于金融中介业务,从业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为客户的利益提供最好服务。客户的指令是客户指示从业人员买卖证券或进行其他证券业务的命令。证券市场瞬息万变的行情变化,要求从业人员及时、准确、完整地执行客户的指令。

从业人员有替客户保守机密的义务。在从事证券业务过程中所接触到的一些有关客户的账户、资金、头寸、经营状况等一些经济信息,以及客户的私人信息都属于客户的商业秘密或隐私范围,除了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调查以外,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也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营利性活动或采取有损于客户利益的行为。

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除了较高的职业道德和对本职工作的热爱外,良好的业务水平也是从事证券业务的重要保证。证券业务涉及经济、金融、法律、会计、通信、计算机、信息、工商、税收等诸学科,还需要对心理学、社会学有一定的了解,所以从业人员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3.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的各项制度

法律是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对法律的违反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法律也是使证券市场按照既定的“游戏规则”运行的保证。如果怀着侥幸的心理希望“打擦边球”,必然会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建立的证券市场以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犯罪较为严重,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客户股票、保证金或单位资金炒作股票以及贪污、受贿等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犯罪数额大、影响面广,犯罪手段高智能化、隐蔽性强,危害极大。因此,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坚决抑制客户的不合法要求,更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4.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珍惜证券业的职业荣誉

证券法的首要价值在于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这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条件。如果形成证券经营机构与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情况,短期内可能给操纵者带来巨额利润,但从长远看,必然使公众投资者丧失信心,毁坏证券业的职业荣誉。因此,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买卖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积极提供帮助和提出建议,树立其所供职的证券机构和整个证券业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荣誉。

5.文明经营、礼貌服务,保证证券交易中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证券从业人员的个人举止是证券业的窗口,文明、大方的行为方式,礼貌、客气的待人态度,细致入微的服务是证券从业人员成功的开端。今后,证券业的竞争会越来越多地从比硬件到比服务。因此,从业人员应当努力做到文明经营,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各项服务。

“公开、公平、公正”——证券交易中的“三公”原则是对证券从业规则的基本概括,具体到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认真执行法律所要求的信息披露,对待客户一视同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各项事务

6.服从管理、服从领导,自觉维护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

服从管理、服从领导是保证正常经营秩序的基本要求,从业人员不得因个人理由扰乱正常的办公环境和经营秩序。如果认为问题是由于管理和领导的过错所致,应当通过正当的行政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7.团结同事,协调合作

合理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与上级、与同事、与客户等之间民主管理的各种矛盾,有理有节地处理问题。

8.热心公益事业,爱护公共财产,不以职谋私,不以权谋私

关心社区建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爱护公共财产,积极从事对社会公共福利有益的活动,不仅是证券业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也是证券业从业人员较高素质的体现和证券机构企业行为的标志。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提供劳务获取正当、合法的收入,不能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禁止性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所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禁止性行为是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被公认对证券市场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证券从业人员如果从事了这些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概括地说,禁止性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的买卖活动;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约定;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不得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者目的,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些客户的业务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性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类。

1.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由于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有可能因为业务原因或其他原因接触到内幕信息,所以构成法律上的内幕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内幕交易行为包括: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其他非法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

2.操纵市场行为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操纵市场行为包括: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和交易;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3.欺诈客户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是指以隐瞒事实真相、捏造事实等手段,违反国家的规定,违背客户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从广义上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虚假陈述行为均属于欺诈行为。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进行的欺诈客户行为主要包括:(1)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2)违背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3)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4)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客户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5)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6)擅自将客户委托保管的证券转移或用作质押;(7)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的账户上翻抄证券;(8)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9)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意见;(10)向客户收取利益;(11)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4.虚假陈述行为

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进行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虚假陈述行为包括: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做出虚假陈述;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5.其他禁止行为

(1)与客户委托有关的禁止行为包括: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卖出的全权委托。世界各国对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规定并不一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中,客户在下达指令时,应当明确所买卖的证券种类、数量、价格及买卖方向;委托不完全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接受。(2)为了达到排除竞争者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些客户的业务活动。(3)抗拒、阻挠或者严重干扰证券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4)违反国家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买卖股票的行为。(5)其他类型的禁止行为。

1.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欺诈客户等禁止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看到,证券交易的过程比较复杂,损失的计算标准和认定幅度难以准确把握,需要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还应当注意到,证券从业人员都是以某一证券经营机构雇员的身份出现。因此,当产生民事赔偿责任的时候,是证券经营机构首先承担责任,即投资者的诉讼对象是证券经营机构(当然也可以将直接责任人同时作为被告)。投资者胜诉后,承担赔偿责任的首先是证券经营机构,然后由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业从业人员解决他们之间责任分担的问题。

2.行政责任

(1)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款项或其他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

(2)操纵市场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情况,没收其非法获取的款项或其他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

(3)欺诈客户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

(4)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

(5)其他禁止行为。证券从业人员有上述其他禁止行为的,依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等。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持有或买卖股票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关于市场禁入制度。1997年3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引入了市场禁入制度。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有上述禁止行为的,将视其情节,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除其所在机构应予以解职外,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年至10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节特别严重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3.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进行内幕交易,制造虚假信息扰乱市场以及操纵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进行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进行虚假陈述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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