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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制度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古代按建筑所有者的社会地位规定建筑的规模和形制。这种制度至迟在周代已经出现直至清末,延续了2000余年,是中国古代社会重要的典章制度之一。各级城市、衙署、寺庙、第宅建筑和建筑群组的层次分明、完美谐调,城市布局的合理分区,次序井然,形成中国古代建筑的独特风格,建筑等级制度在其间起了很大作用。中国古代建筑在漫长的封建中社会发展缓慢,建筑等级制度的限制也是一个原因。

一、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制度

城市是城和附属于城的市的合称。中国古代城出现很早,据对山东章丘县城子崖、河南平凉台等古城的发掘和考证,距今4000多年前的原始社会末期已开始营建城,古代有“夏作城”(《吕氏春秋·君守》)的传说。中国古代按建筑所有者的社会地位规定建筑的规模和形制。这种制度至迟在周代已经出现直至清末,延续了2000余年,是中国古代社会重要的典章制度之一。从汉代以来,朝廷都颁布法令作出规定,如唐代的《营缮令》。

历代的规定大致如下:据先秦史料,周代王侯都城的大小、高度都有等级差别;堂的高度和面积、门的重数、宗庙的室数都逐级递降。只有天子、诸侯宫室的外门可建成城门状,天子宫室门外建一对阙,诸侯宫室门内可建一单阙;天子宫室的影壁建在门外,诸侯宫室的影壁建在门内;大夫、士只能用帘帷,不能建影壁。天子的宫室、宗庙可建重檐庑殿顶,柱用红色,斗拱、瓜柱上加彩画;诸侯、大夫、士只能建两坡屋顶,柱分别涂黑、青、黄色。椽子加工精度也有等级差别。

汉代除宫殿有阙外,重要官署和官吏墓前也可建阙:皇帝用三重子母阙,诸侯用两重,一般官吏用单阙。皇帝宫殿前后殿相重,门前后相对,地面涂赤色,窗用青琐文;宫殿、陵墓可以四面开门。其他王公贵族的宅、墓只能两面开门。列侯和三公的大门允许宽三间,有内外门塾。

据不完全的唐《营缮令》资料,唐代仅宫殿可建有鸱尾的庑殿顶,用重藻井;五品以上官吏住宅正堂宽度不得超过五间,进深不得超过九架,可做成工字厅,建歇山顶,用悬鱼、惹草等装饰;六品以下官吏至平民的住宅正堂只能宽三间,深四至五架,只可用悬山屋顶,不准加装饰。从其他史料得知唐代城门也有等级差别:都城每个城门开三个门洞,大州正门开两个门洞,县城开一个门洞;城中道路宽度也分级别。宋代营缮制度限制更严。除庑殿顶外,歇山顶也为宫殿、寺庙专用,官民住宅只能用悬山顶。木构架类型中,殿堂构架限用于宫殿、祠庙;衙署、官民住宅只能用厅堂构架。城市、衙署也有等级差别,国家特建祠庙也有定制,与一般有别。明代建国之初,对亲王以下各级封爵和官民的第宅的规模、形制、装饰特点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并颁布禁令。公、侯至亲王正堂为七至十一间(后改为七间)、五品官以上的为五至七间,六品官以下至平民的为三间,进深也有限制。宫殿可用黄琉璃瓦,亲王府许用绿琉璃瓦。对油饰彩画和屋顶瓦兽也有等级规定。地方官署建筑也有等级差别,违者勒令改建。清代与明代的建筑等级制度大致相同:亲王府门五间,殿七间;郡王至镇国公府都是门三间,堂五间,但在门和堂的重数上有差别。

唐代以来建筑等级制度是通过营缮法令和建筑法式相辅实施的。营缮法令规定衙署和第宅等建筑的规模和形制,建筑法式规定具体做法、工料定额等工程技术要求。财力不足者任其减等建造,僭越逾等者即属犯法。《唐律》规定建舍违令者杖一百,并强迫拆改。如被指为模仿宫殿者,就会招来杀身之祸。即使在朝政混乱之际,逾制也会受到舆论谴责;因建筑逾制而致祸的,代不乏人。《春秋》中多处讽刺诸侯、大夫宫室逾制。汉代霍光墓地建三出阙,成为罪状之一。东晋王廙、北魏李世哲建屋逾制受到指责。南宋初秦桧企图以舍宅逾制陷害张浚。清和珅事败后,因其宅内建楠木装修和园内仿建圆明园蓬岛瑶台而被定为僭拟宫禁之罪。

在现存古建筑中,依然可见上述建筑等级制度的影响。北京大量四合院民居均为正房三间,黑漆大门;正房五间,是贵族府第;正房七间则是王府。江南和西北各城市传统住宅多涂黑漆。这些都是受明代以来建筑禁令所限的遗迹。建筑等级制度对中国古代建筑的发展有很大影响。各级城市、衙署、寺庙、第宅建筑和建筑群组的层次分明、完美谐调,城市布局的合理分区,次序井然,形成中国古代建筑的独特风格,建筑等级制度在其间起了很大作用。但建筑等级制度也束缚了建筑的发展,成为新材料、新技术、新形式发展和推广的障碍。凡建筑上发明新的形制、技术、材料等,一旦为帝王宫室所采用,即著为禁令,成为禁脔。中国古代建筑在漫长的封建中社会发展缓慢,建筑等级制度的限制也是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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