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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的农业合作组织体系

时间:2022-0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较系统地介绍了日本农业合作组织的经营与管理。日本农业合作组织的一些经营方式和先进管理经验,可为我国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探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经济增长新模式和新的运行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日本有两中心协会,一个包括了所有城市和县,另一个涵盖全国,分别称为:“农业合作组织城市和县中心协会”和“农业合作组织国家中心协会”。
关于日本的农业合作组织体系_科技创新探索之

15.关于日本的农业合作组织体系

[编者按] 日本的农业合作组织是农民根据农事作业的特点,自愿合作建立起来的自治组织,是政府联系农户的桥梁和纽带,对促进日本农业发展和推动农村经济起着重要作用。本文较系统地介绍了日本农业合作组织的经营与管理。日本农业合作组织的一些经营方式和先进管理经验,可为我国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探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经济增长新模式和新的运行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农业合作组织的目标与经营范围

农业合作组织(Agriculture Cooperative)是一个农民自治的合作组织,为改进农事作业和提高生活质量,团结一致、相互帮助,从事合作经营和活动的团体。

农业合作组织协会法制定于1947年,规定建立一个农业合作组织,经有15个以上的农户提出申请。农业合作组织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包括以下内容:(1)农事作业和家庭生活指导(指导活动);(2)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联合采购,以及农产品联合销售(经济活动);(3)为农业生产和生活支撑维持基金储蓄和贷款信用活动);(4)抗灾互助保险(互助保险活动);(5)农业生产及家庭生活所需的公共的设施的安装(公用活动);(6)为保护农民健康提供医疗保健和相关活动(福利活动);(7)为老年提供敬老福利(老年福利活动)。

农业合作组织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着眼于为他们的成员提供最大的服务。每个农业合作组织有一套对其成员按比率投资,或公积金贡献分额支付利润或红利的制度。

二、农业合作组织的体制与管理

(一)农业合作组织的类型

1.多目标农业合作组织和单一目标农业合作组织

一个多目标农业合作组织,其经营活动不限于专一的农业方面,还从事包括信用、销售、购买和互助保险等所有经营活动。一个单目标农业合作组织则由从事专门农业工作的农民组成,如果树栽培或奶牛饲养,并从事特产的销售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经营。

2.股份农业合作组织和无股份农业合作组织

股份农业合作组织是一个合作完成必要的经营活动、并计算支付投资股份(上面所讲多目标农业合作组织就是一种股份合作组织)。无股份农业合作组织是一种合作完成必要的经营活动,只负责计算征税或从所有成员收费。农业合作组织协会法规定:股份农业合作组织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经营活动,而无股份农业合作组织则不允许吸收存款或从事互肋保险业务。

(二)农业合作组织结构

农业合作组织分三个类型:既单一农业合作组织,都市和县农业合作组织联盟及他们的中心协会,国家农业合作组织联盟和他们的中心协会。所有农业合作组织被称为“农业合作组织的会员组织”或“日本农协”。

1.单一农业合作组织和农业合作组织联盟

单一农业合作组织主要由单个农户组成,而农业合作组织联盟则由单一农业合作组织组成。作为联盟,指导相关的城市和地区经营的是城市和县联盟,而指导全国性经营的是国家联盟。虽然原则上没注明国家联盟由城市和县联盟组成,但单一农业合作组织可以直接参加国家联盟,以陈述他们的观点。主要原因是单一农业合作组织是城市和县联盟以国家联盟的成员,由于小的单一的农业合作组织太弱小不能指导所有方面的单独经营,如市场、购买和信用,所以,对他们而言,为提高成员生活标准做出贡献是较困难的,采取联合起来结成大的联盟,可以更有益和有效地指导经济活动。值得注意的是,任何联盟除指导其他经营外,从事信用和互助保险活动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

由于农业合作组织由三种类型组成(日本农协),城市和县农业合作组织帮助单一农业合作组织的经营活动,国家联盟帮助城市和县联盟的经营活动。所以,完善的合作使其达到有效的运行。

会员合作组织提倡单一农业合作组织强化增加目标,到2001年多目标农业合作组织达到549个,农业合作组织预期由3个级别调整到2个级别。

2.农业合作组织中心协会

已经建立起来的农业合作组织的中心协会,以促进农业合作组织健全发展为目标,是一个指导性组织。日本有两中心协会,一个包括了所有城市和县,另一个涵盖全国,分别称为:“农业合作组织城市和县中心协会”和“农业合作组织国家中心协会”。

农业合作组织城市和县中心协会,在所涉及的范围内,有农业合作组织和农业合作组织联盟作为它的成员,它的活动包括对经营和管理、教育、审计提供具体指导,并代表合作组织成员向管理机构提交建议(政策建议)。

农业合作组织国家中心协会,它的成员有农业合作组织城市和县中心协会的成员——农业合作组织和农业合作组织联盟,以及农业合作组织城市和县中心协会本身。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种指导以及农业合作组织会员的合作。

(三)农业合作组织的组织

1.成 员

一个农业合作组织所需的成员在农业合作组织协会法中已做了规定,同时也写入每个农业合作组织的章程中,即下列规定:①成员;成员的合作关系为合作从事农事作业和其他专门从事农产品加工及其相关活动;每年成员保持在一个农业合作组织管理范围内的地址,并被考虑适当使用本农业合作组织的设施。②一个农业合作组织范围包括该农业合作组织所涉及的部分或全部领域;一个组织,如成员的合作关系,绝大多数成员在农业合作组织涉及的范围内需维持其稳定地址,目的在于在共同合作的基础上促进成员的共同投资。成员可随时要求开会,成员有权对组织经营表决并选举官员(负责人),并对固定成员进行分组。而②所需的会议则无表决权,并只对合伙成员分组。

成员被划分为固定成员和合伙成员,为的是维护作为自治区组织的农业合作组织的特征。满意的会员关系是成员可在任何时间自由加入或离开农业合作组织。到1994年财政年度,每年多目标农业合作组织中固定成员和合伙成员数平均分别为2046和1913户(相当于合伙成员的39.1%)。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农村地区迅速城市化,以及农业人口和城市人口的结合增加,固定成员数量在下降,而合伙成员数量在逐年增加。

2.成员的权力与义务

农业合作组织成员主要权力,在农业合作组织协会法中作了以下规定。

在全体会议上的表决权:每年固定成员可在全体会议(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选举官员和代表权:每个固定成员有投票选举的权力。

被选举官员和代表的权力:通过选举有被选举任命为官员和代表的权力。

召集全体会议的权力:在任何时候,认为有必要且1/5以上的固定成员赞同,有权力要求召集全体会议。

再次(重新)选举官员的权力:当1/5以上固定成员赞同,有权要求重新选举和任命官员。

要求对合作进行检查的权力:农业合作组织中1/5以上固定成员的赞同,有权要求管理机构对其合作经营进行检查。

要求对公积金分配的权力:根据全体会议决定,合作成员有权接受公积金分配。

利用合作经营的权力:合作成员有权力参与经营。

合作成员有以下主要义务:①合作章程规定的义务:每个合作成员必须根据合作章程和全体会议决定行动。②投资义务(在合作股份资本情况下):合作股份资本的成员,至少拥有并支付一份股份。③付费义务:当全体会议作出征收决定后,每个合作成员须按规定向相应的农业合作组织付费。

3.管理组织

(1)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股东大会)是一个农业合作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全体会议的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组成。普通会议每个财政年度召开一次,审查并批准经营报告书及上年的财务报告书,审查和批准利润使用及损失处理,商议和决定经营计划。特别会议是一个不定期会议,无论任何时候,须做出重大决定时召集。

(2)官员 农业合作组织的官员是董事和监事,经营董事组成董事会,并根据全体会议确定的政策管理农业合作组织。董事由全体会议选举,并且2/3以上的董事必须是该农业合作组织的固定成员。监事负责农协的财务审计,并根据董事会的经营政策监督其运作。

(3)职员 农业合作组织的职员根据董事会的经营方针履行他们的职责,农业合作组织协会法规定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可从职员中选举以指挥经营。虽然,总经理是一个职员,他几乎有与董事同样的权力,履行由农业合作组织委派的职责。

(4)会员组织 下列会员组织是由农业合作组织的成员们形成,他们团结一致,在各种经营和社会活动中互相鼓励,以实现农事作业和改善家庭生活和文化生活目标。

①作物生产协会 这是一个由生产同一种类作物的会员组成,会员们开会讨论相应作物的有效的模式化栽培及销售计划,并指导耕作的合作配合以及提高耕作技术和技能标准。

②公共协会(农民协会、农业经营管理协会) 这是同一个居住村成员组成的协会,其目标是改善农事作业和居住环境。

③青年人协会 这是年轻人组成的协会,讨论并指导关于教育和培训,农作改进,农业管理,文化促进,运动以及与其他合作组织间的交流等活动,提供或接收意见和建议。

④妇女协会 这个学会不仅包括农业合作组织的妇女成员,还包括农民家庭成员,该协会讨论改善家庭生活,健康与医疗保健并指导消费活动。

作为青年学会和妇女协会的全国性组织,有两个国家理事会,即“国家农业合作组织理事会青年人协会”和“国家农业合作组织理事会妇女协会”。

表1 1994年多目标农业合作组织中形成的农业生产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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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业合作组织的经营活动

一般而言,一个农业合作组织指导很大范围的经营活动,包括农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成员的生产和文化改善。农业合作组织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范围由农业合作组织协会法做了规定。

正如前面所述,农业合作组织不允许指导任何获利的单独经营业务,农业合作组织的目的是指导成员经营和提供服务。然而作为例外,他们允许无成员经营,通常被称为“无会员业务”,经营额原则上在一个结算期内,一些种类的交易,不得超过成员经营额的1/5。

(一)指导经营

农业合作组织的农业管理指导经营顾问不仅对农业技术提供建议,而且还为所有农业经营提供指导。1994年,多目标农业合作组织的农业指导顾问人数17704人,每个农业合作组织平均有606名顾问。

根据地区农业促进计划,农业合作组织系统地考虑地区情况,为地区资源的合作利用提供技术指导和经营咨询服务。从事农业指导活动,不仅在农业技术方面的指导,还有经营指导、征税指导和资产管理。

家庭生活指导顾问对成员农户提供所有生活方面的指导和咨询,帮助他们提高生活标准。1994年,多目标农业合作组织中的家庭生活指导顾问人数为3071人,每个农业合作组织平均1.2人。

(二)经济活动

1.销 售

农业合作组织销售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一种无条件、无代理(委托)销售体系。合作组织成员不规定特别销售价格、时间的运输细节等,合作组织集中销售,并从销售价格中扣除实际成本。通过农业合作组织联合销售包括:①相同的质量标准;②减去运输成本;③适合于供需合作的稳定的价格。

2.购买业务

购买业务是一个农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联合购买需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家庭生活必需品的一种行为。这种购买活动的目的是通过系统化的大批量购买,减少中间费用,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低价格的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

特别注意的是,农业合作组织把成员提供的购货清单按时间先后排序,并呈送县经济联盟,县经济联盟按顺序呈送农业合作组织协会国家联盟,国家联盟与人商谈价格,并按顺序用最低价格大批量购买,减少中间费用。

3.信用活动

信用活动的主要作用是接收并维护农业合作组织成员的储蓄及农事作业和家庭生活贷款,包括纸币折扣、贷款担保、日元与外币兑换交易。

即使一个农业合作组织没有充足的基金,也能发挥其作用,信用合作的城市和县联盟对农业合作组织受理储蓄和贷款,以致可以调节农业合作组织中基金的季节性和区域性余缺。进一步说,农林水产中心合作银行协调信贷合作联盟中的基金余缺,此外,处理其他财金制度并促使安全交易。

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需要长期低息贷款。一个制度化的体系,可借用农业合作组织的方式利用政府基金。目前,农业合作组织的信用活动已得到认可;虽然农业合作组织总储蓄额逐年增加,但增长率在下降,对农户主要是受呆滞的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金融协会间竞争的加剧。

以对农产品微弱需求为背景的农业投资的基金贷款保持缓慢、反射性迟钝增长,农业合作组织的城市和县信用联盟季节性储蓄正在增加。1995年财政年末,贷款对存款的比率为29.1%(贷款∶存款)。

4.互助保险活动

互助保险活动是建立在农业合作组织成员内部的一个支付体系,并对受灾害打击伤害的某成员进行联合赔偿,使受害农户能够维持农事作业及家庭生活的稳定性。长期互助保险和短期互助保险都是有效的。

一份互助保险合同首先由农业合作组织和要求保险的成员缔结,对一个农业合作组织来说,单方面从事互助保险业务是不可能的,而对农业合作组织的城市和县保险联盟,该农业合作组织将给予分保,而他们将分保部分投保在农业合作组织国家互助保险联盟,以确保支付。

农业合作组织承担的互助保险的主要种类是对生活、捐赠和建筑物修复的长期互助保险和汽车的短期互助保险。1994年财政年末,末支付的长期互助保险额为359万亿日元。其中,生活和基金保险额为181万亿日元,占50.2%;建筑物修复保险额为124万亿日元,占34.6%,合计占总保险额的84.6%。

四、农业合作组织指导与监督管理机构

农业合作组织是劳动者自治的合作组织,并根据农民工作实际建立的,然而,信用和互助保险业务颇具特色并有很强的公共特征,深受农民欢迎,它对确保农业合作组织健全管理十分重要,基于这个原因,管理机构从事农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依据法律和条例对其做了下列必要限制。

(一)授权与通知

一个合作组织的建立、机构变化、合并与解体必须由有关管理机构的授权。一个农业管理机构的建立必须有相关管理机构的通知。

(二)批 准

对互助保险活动、信用活动及宅基地代理活动提供所有规则和章程,以及决策审计规划,必须经有关机构批准。

(三)报 告

有关管理机构有权得到任何所需的报告,以便确定相应的农业合作组织是否遵守法律和他们的章程。管理机构也可询问或命令有关农业合作组织提交任何认为必须要的支撑文件。

(四)检 查

有法定资格的管理机构可以对下列情况的有关农业合作组织的经营和账目记录进行检验和检查:(1)合作组织成员(或协会会员)要求管理机构指导检查;(2)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查,因为该农业合作组织已发展了一个分支,或违犯了相关的法律和条例;(3)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对将要开展信用或互助保险活动的农业合作组织进行检查;(4)对从事被授权指导信用和互助保险地区外经营的农业合作组织中心协会进行必要的定期检查。

(五)特别审计和通告

如果认为必要,有法定资格的管理机构有权修订或变更章程和农业合作组织的条例,并通告或命令农业合作组织中止经营。

(六)采取必要措施或命令

报告收集及检查结束时,如认为必要,管理机构可以官方通知或命令的形式要求农业合作组织在所涉及的范围内纠正其指导。

任何违反或不执行上述官方通知和命令农业合作组织,其结果是有关管理机构可采取下列(七)-(十)规定的行动:

(七)命令中止经营

管理机构有权力决定对被官方通知或命令的有关农业合作组织全部或在一段时间内部分中止其经营。

(八)命令举行官方选举

管理机构有权决定在适当的时间对被官方通知和命令的有关农业合作组织举行官方选举。

(九)批准的取消

管理机构可以取消批准给该农业合作组织相应的互助保险活动和其他活动规程和条例许可。

(十)命令解散

在下列情况下,管理机构有权解散被官方许可和命名的农业合作组织:(1)在相关法律和条例下,农业合作组织从事的经营活动,除一项规定和获准外;(2)该农业合作组织停止作业1年以上,或没有正当理由在1年以上不准备开业;(3)农业合作组织已临破产。

(十一)解体、选举和撤销

在农业合作组织成员中,获得1/10成员同意的基础上,提交要求取消报告,或有关农业合作组织做了违反或侵犯相关法律或条例条款是由管理机构获准和考虑过的,管理机构可撤销已通过的决定、官员的选举和任命。

农业合作组织管理的权威机构是农林水产省及城市和县政府。在一个城市、镇或村,单一农业合作组织由城市或县政府长官管辖,而对其他农业合作组织,如农业合作组织协会联盟和农林水产省农业合作组织中心协会及它的地方代表,地方农业管理局的长官有监督管理权,包括检查和审计。

在财政省的监管下,农业合作组织可承兑储蓄或进行分期付款。

〔《宁夏科技》,1997,3: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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