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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监督

时间:2022-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义上讲,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教育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狭义上是特指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有权改变和撤销下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性文件。司法监督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

第三节 教育法的监督

一、教育法监督的含义

教育法的监督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教育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狭义上是特指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一般来说,教育法监督是广义的监督,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这两方面监督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教育法律监督体系。

教育法监督是保障教育法正确制定的关键,也是保障教育法正确实施的必要手段,还是保障教育法律关系正常运行的重要途径。

二、教育法监督的类型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表现为立法性监督和法的实施性监督。

对教育法的制定的监督主要表现为:全国人大有权制定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基本法以外的教育法律,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教育行政法规,有权撤销省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有权改变和撤销下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性文件。

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表现为:一是各级权力机关直接对行政机关包括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二是通过人民代表视察和检查行政工作包括教育行政工作进行监督;三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设立专门的机构对行政工作包括教育行政工作进行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表现为:一是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行政部门教育工作的监督;二是下级行政部门对上级行政部门教育工作和下级工作人员的监督;三是行政部门内部各机构的横向监督;四是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在行政监督系统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民的监督是最经常、最直接的一种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监督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对教育法而言,主要是后者。通过行政诉讼活动加强对教育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审查,维护合法的教育行政行为,撤销违法的教育行政行为,责令行为人履行法定职责,是教育法监督中最重要的一种途径。

4.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这种监督表现为:一是通过各级党委特别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教育法的实施情况;二是通过教育执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三是通过党员权利和义务的发挥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社会的监督

社会的监督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监督。它包括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诉等方式来进行。这种监督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保证。

【注释】

[1]黄葳:《教育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262页。

[2]中国教育报,2006-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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