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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的含义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教育方面表现为教育基本法律、教育法规等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了人们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教育法律的根本特征是,教育法律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实施的根本保证。一旦违反了教育法律,损害了教育法律所确定的学校、教师、学生等方面的权力,或者是不履行自己的教育法定义务,就要受到国家教育法律的强制。

二、教育法律的含义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教育法律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它的制定主体是多元化的不是单一的,不仅有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地方权利机转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教育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定等。狭义的教育法律是指国家权力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制定主体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11]

“根据教育法律所调整的教育活动范围或对象的不同,广义的教育法律指调整的教育活动和规定的所有的正规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12]这包括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活动和学校的教育活动,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等等。狭义的教育法律主要是指“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它以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指责、活动原则、教育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为主要的规范内容,在管理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的种种教育行政关系”。[13]

要决定是在广义上还是狭义上使用教育法律这一概念,要从教育的性质出发。从教育涉及的对象看,有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社会有关组织等,这些组织和个人在教育活动中的地位是什么、各自的职能是什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各自是如何进行活动的等方面具有差异性。教育这些涉及的对象是教育的主体,由于教育主体的多样性同时就决定了教育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些复杂的关系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这就需要用法律对这些复杂的教育关系进行规范。从教育管理的层次上看,有不同层次的公立、私立以及国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机构等,这就决定了教育法律也具有层级性。“教育主体及其活动的多样性、教育关系的复杂性、教育管理活动的层级性决定了在一般意义上使用教育法律这一概念时必然是用广义的理解,而非狭义的。所以,教育法律实质上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14]它以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所进行的办学活动、公民的学习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从事的与教育相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国家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的规范内容。它的目的是保证和维护教育活动的有效性、有序性和正义性。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教育法律是一种规则

人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种社会关系中都有许多规则需要遵循,游戏有游戏的规则,球赛有球赛的规则,战争有战争的规则,教育有教育的规则。规则能够指明主体活动的方向、活动的程序、活动的条件、活动的标准和执行标准所承担的后果。按规则就能够使教育活动有序进行,不按规则就会受到一定的惩罚,要承担不按规则执行的后果。教育法律是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行为规则体系,为所有参与教育教学及相关活动的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并且指明方向,只要参与教育活动就必须按教育法所规定的规则进行。“如我国的《教育法》就是由若干行为规则所构成的规则体系,以权利和义务为特有的表现形式,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国家、政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社会等各主体的行为方向,同时规定了各主体作为和不作为的活动规范,并指明了行为条件和行为后果,这种规范形式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统一的标准,是教育活动开展的权威,为今后的教育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15]

2.教育法律是国家制定并且认可的教育行为规范

现代社会,教育法律是出自国家的,是由有立法权或者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认可、行政、补充和废止等方式确定其行为规则,它揭示了教育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所谓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国家权利机关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这些颁布的成文法创制出的法律规范或者原则,成为指导之后法律具体实施的基准。在教育方面表现为教育基本法律、教育法规等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国家制定成文法的方式是不同的。在封建社会,君主说的话就是法,也就是我们说的专制。近代以来,在西方国家,人民拥有民权,国家是公民组成的,法律是大多数公民意志的体现,法律由代表公民权利的议会制定。在我国,法律主要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有权立法的各级权力机关制定的。

所谓认可,一般指习惯法,即国家未经一定程序,而直接赋予某种实际存在并为人们所遵守的行为规则以法律效力,并且承认它是现行的法律规范。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教育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协调各种教育利益之间的矛盾,将教育主体追求教育利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意志许可的范围之内。

3.教育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宗教戒律、道德规范、社会习俗等社会规范对人和社会组织都有一定的约束力,有些还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所有这些社会规范是以人的自觉自愿为前提的,它们的强制性也仅限于个人所能接受的范围。假如超出了个人能够接受的范围,这些规范也就失去了它本身的约束作用。法律(包括教育法律)则不同,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遵守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强制力的制裁。法律也不允许其他规范具有类似的强制力。教育法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了人们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教育法律的根本特征是,教育法律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实施的根本保证。但这并不等于说教育法律不需要教育主体自觉自愿地遵守它、执行它。教育法律也具有一般社会规范共有的特点,它需要人们自觉地实施它,也只有当其能够深入绝大多数人民的心里并为绝大多数人的自觉的行为时,才能发挥教育法律更大的作用。一旦违反了教育法律,损害了教育法律所确定的学校、教师、学生等方面的权力,或者是不履行自己的教育法定义务,就要受到国家教育法律的强制。

4.教育法律是国家绝大多数公民意志在教育方面的体现

教育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又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它必须要体现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是人的有意识的产物,主要表达的是人有意识地支配和调节人的行为并达到一定目的的精神力量。但人的一般意志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更不能上升为法。国家意志只有在经过立法程序并形成为一定的法律文件才能成为法律。国家管理其教育事业主要依靠教育法律。所以,教育法律体现的是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意志。”[16]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此相适应的,我国教育法律也必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在教育方面共同意志的体现。阶级性、国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5.教育法律体现教育规律

教育规律是教育现象所固有的、客观存在的,是依据教育方针所决定的,能够有效贯彻和执行教育方针。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违背的。教育在任何状况下都要受到自身规律的制约,一般规律存在于一切教育现象之中,并始终贯穿于教育发展的整个过程。制定教育法律如果不遵循教育的规律,认为法是人为的,可以不以教育规律,不以教育理论为指导,就不仅不能促进教育的发展,而且有可能成为教育发展的绊脚石。“教育科学是以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以揭示教育规律为目的的学问。其实人们对教育规律的认识主要体现在教育理论中。一定时期的教育研究水平就标志着该时期人们对教育规律的认识程度。立法者在制定教育法律的过程中就必须以教育科学为指导,以教育理论所揭示的教育规律为教育法律的内在根据,追求教育立法科学化。”[17]

6.教育法律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

从教育法律内容的构成角度看,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而规范性内容中,权利和义务是主要内容。教育法律对包括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有关教育关系的主体,规定它们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什么义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享有的九项权利及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的六项权利,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等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链接7-1:

教师在教育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摘录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info14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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